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鄂州市总体规划

鄂州市总体规划引言概述:鄂州市总体规划是指对鄂州市未来发展的整体布局和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和指导。
通过制定总体规划,可以有效地推动鄂州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整体竞争力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鄂州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和重点。
正文内容:1. 城市空间布局1.1 合理划定城市功能区域。
根据鄂州市的发展需求和特点,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域,如经济发展区、生态保护区、居住区等,以实现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1.2 规划城市用地布局。
通过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和高效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1.3 优化城市交通布局。
规划建设便捷高效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水路等,提升城市的交通运输能力,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 经济发展规划2.1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鄂州市将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2.2 培育壮大传统产业。
鄂州市将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传统产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2.3 加强产业链协调发展。
鄂州市将注重产业链的协调发展,促进上下游产业的融合和互补,提高产业链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3. 城市建设规划3.1 优化城市功能设施。
鄂州市将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提升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水平,满足居民和企业的需求。
3.2 增加公共服务设施。
鄂州市将建设更多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文化娱乐设施等,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鄂州市将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加强对水源、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4. 社会事业规划4.1 加强教育体系建设。
鄂州市将加大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的提升。
4.2 完善医疗卫生体系。
鄂州市将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居民的健康需求。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
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布部门】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9
【实施日期】2008.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用地管理
1、严格主城区范围内私人建房管理。
对急需改建的村(居)民危房,经鉴定确认,在原宅基地上按不超过法定占地面积和原楼层、原建筑面积的标准审批;对符合村(居)民新建住房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集中选址,以村为单位,按社区单元式住宅模式或村(居)民联排住宅模式实行统建。
禁止一切不符合条件的私人建房。
2、对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和甄别。
市国土、规划、监察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
乡镇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以收代批、以罚代批等情况依法甄别后分类汇总,严格依法处理。
3、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和查处。
市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力度,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划定巡查区域,确定巡查专人,明确巡查职责,落实巡查责任,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遏制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二、明确管理职责
4、主城区。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州政发[2012]29号【发布部门】鄂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26【实施日期】2012.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发〔201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批复的《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20)》,加快我市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全域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和调控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关系区域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全局性、先导性的公共政策。
其核心任务是合理进行空间布局,优化配置城乡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引导各项建设。
(二)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建设全域鄂州,引导城乡有序建设和统一管理的需要。
近年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注重创新,超前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规划管理的基础不牢,适应全域规划理念和城乡一体格局的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需要理顺;城乡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编制滞后,规划体系构建不完备,对城乡建设指导不够,与全域鄂州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推进综改示范,加快鄂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需要。
实施建设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的战略目标,需做大做优主城,做强做实新城、做精做特特色镇、做新做美新社区。
牢固树立规划指导建设的理念,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定稿)

第一章总则第1条1987年省政府批准的《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7年——2000年)经过贯彻实施,规划目标已基本实现。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重点的转移,实现鄂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城市建设与发展,将鄂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技进步、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山水园林、生态旅游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特(修)编制本规划。
第2条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是:与大武汉都市圈的区域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十五”发展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相协调,优先发展主城区,加快发展葛华城区,集约发展中心城镇,形成合理的城镇格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调整和优化主城区用地结构,增强鄂州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对人的关怀,创造山水城市特色;重点规划好市域基础设施,特别是城乡道路交通体系,为鄂州的全方位开放开发服务;对今后50年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设想。
第3条鄂州市域是指鄂州市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
主城区是指包括凤凰、古楼、西山、樊口四个街道办事处和石山、新庙、泽林、杜山、燕矶五镇及临江范围,总面积184.71平方公里。
葛华城区范围包括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鄂州电厂及葛店、华容镇,总用地为55.96平方公里。
第4条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准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规划。
第5条市域范围内的城镇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
第6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应逐步完成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工程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7条规划(修)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湖北省长江(汉江)经济带城镇发展规划》(1995年)。
4.鄂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5.《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7年——2000年)。
6.《鄂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
鄂州规划文[2007]99号
![鄂州规划文[2007]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be3c6f561252d380eb6e58.png)
鄂州规划文[2007]99号市规划局2007年工作总结及2008年工作计划2007年,我局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率先融入武汉城市圈、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决策为指导,以创建“四城”为目标,以规划效能监察和建设为重点,以提升规划服务效率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2007年主要工作回顾今年,我局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狠抓“五项建设”,实现“五个加强”,做好“五个服务”,认真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为重点,团结奋斗,开拓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了各类规划编制和规划咨询服务工作2007年,依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到“三个坚持”:坚持用规划引导城镇错位发展;坚持用园区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坚持用政策引导城乡一体发展。
将科学发展观与“三个坚持”相结合指导规划编制工作。
1、完成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重要项目14项):鄂州市城镇村空间布局规划;鄂州市主城区山体保护规划;鄂州城西新区分区规划;鄂州市沿江港区控制分区规划;城南小桥都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主城区公共设施布局规划;主城区户外广告布点规划;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城区集贸市场规划;牛头山概念性规划;泽林程潮新村规划;“一主三新”土地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赵寨村村域协调发展规划;三山村、丁坳村、三峡村整村推进规划。
此外,启动了新一轮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葛华科技新城总体规划和梁子湖区域协调发展(空间管制)规划已在委托编制中。
2、完成市政工程规划设计任务(24项):武昌大道(东段)延伸工程;寿昌大道工程;文苑路工程;学府路工程;滨港路工程;杜山路工程;旭光大道北段延伸工程;武昌大道刷黑工程;凤凰路中段刷黑工程;市政设施维修改造;洋谰湖综合治理等24项市政工程设计任务。
3、完成建筑设计任务:全年完成设计施工图纸300张,设计施工图建筑面积44000平方米。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鄂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鄂州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市容、城市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加强城市管理和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相对集中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鄂州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城市管理,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意见,保障市民的民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有遵守本条例的义务。
对在城市管理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调整、变更、审批和公布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沿城市规划道路的建设用地,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鄂州政办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73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31日鄂州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发〔2012〕29号),抓好全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市编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如下:一、机构设置各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调整各区规划分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鄂州编字〔2013〕8号)和《关于印发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葛华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州编字〔2013〕38号)精神,尽快组建规划分局,为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同时,为各区(开发区、新区)规划委员会办事机构,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指导,规划许可按法定程序办理。
新组建:城区规划分局,加挂市规划监督局、鄂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牌子;鄂城区规划分局,加挂花湖开发区规划分局牌子;华容区规划分局,加挂红莲湖新区规划分局牌子;梁子湖区规划分局,加挂梧桐湖新区规划分局牌子;葛店开发区规划分局等5个规划分局。
二、人员保障各规划分局由市、区(开发区)合建,各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市编委确定的单位级别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各规划分局工作人员10人,其中市级3人,区(开发区)7人。
编制由各单位内部调剂解决。
市级人员由市级编制管理,市级财政供养;其他人员由区、开发区编制管理,区级财政供养。
办公场所及相关费用由各区(开发区)保障。
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见附表一)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