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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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话您知

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话您知

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话您知对于拥有上海经济适用房的朋友,最关心的是上海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为何?上海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有哪些具体条款?以下是我为上海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中对于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转让有以下规定:针对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原批准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征询原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

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转让后,转为商品住房。

按照前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

禁止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原房地产权利人及其同住人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上海经济适用房标准

上海经济适用房标准

上海经济适用房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人口数量庞大,居住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住房政策,其中包括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是一种保障人民基本住房权益的重要举措。

那么,上海的经济适用房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上海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群是有明确规定的。

购房人必须是上海市户籍家庭,且家庭总收入符合规定的中低收入标准。

此外,购房人在上海市范围内没有其他住房,且没有违法违规购房记录。

这些规定确保了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群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避免了房屋资源被滥用的情况。

其次,上海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也有一定的标准。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三室两厅的户型比较常见。

这样的面积可以满足一般家庭的居住需求,既不会过于拥挤,又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此外,经济适用房的建筑质量也要符合相关标准,保障购房人的居住安全。

再者,上海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政府会根据市场价格和购房人的收入情况,制定相应的价格,一般会低于市场价。

购房人可以通过公证摇号等方式来购买经济适用房,确保了公平性和透明度。

此外,购房人在购房后也需要履行一定的限制性条件,比如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等,以防止炒房行为的发生。

总的来说,上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但也是合理的。

这些标准的制定,既能够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又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为上海市民提供了更多的住房选择,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希望未来上海的住房政策能够更加完善,让更多的人能够拥有安居乐业的家园。

2021年上海杨浦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价格说明

2021年上海杨浦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价格说明

Raise one point and kill a thousand people.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上海杨浦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价格说明杨浦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4、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5、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6、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的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100元以下、家庭金融资产低于20万元。

在申请工作开展时,将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对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建立登记轮候册,采取轮候的办法供应。

杨浦区经济适用房价格杨浦区此次共有2105套房源供挑选,其中两房占多数,有1555套,销售基准价在6200元/平方米—9000元/平方米不等。

据其介绍,目前五角场街道有三林(8000元/平),周航地区(5000元/平),顾村(7000元/平),浦江镇(6000元/平)四个经适房点。

上海经济适用房房价上海购房新政策

上海经济适用房房价上海购房新政策

上海经济适用房房价上海购房新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大家如果要买房子肯定都会先挑选一番的,现在房子的类型也是挺多的,大家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对于经济适用房肯定也是有所耳闻的,目前在上海就有这种经济适用房,对于它的价格大家应该都想了解的,接下来大家来了解一下上海经济适用房房价以及上海的购房新政策。

上海经济适用房房价1、建设项目结算价格,结算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算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构成。

2、销售基准价格,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计算公式为: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折扣系数。

周边房价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成交价格或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单套销售价格。

单套房的上下浮动幅度,根据楼层、朝向、位置来确定。

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

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应与以销售基准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相等。

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拟订定价方案,经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

经过核准的定价方案,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逾期需重新核准。

上海购房新政策1、本地户籍(1)目前沪籍已婚家庭(含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限购两套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2)沪籍成年单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

(3)沪籍未成年人只要所在家庭不限购,可以单独上产证。

(4)限购政策(2011年1月31日)前沪籍购房人各自和父母共有2套以内住房(≤2套)提供关系证明,可不计入购房套数。

2、外地户籍(1)在上海市范围内家庭名下无任何住宅类房屋且符合网签日期前63个月内累计正常缴满60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宅。

上海经适房政策分析

上海经适房政策分析

上海经适房政策分析作者:陈思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3期【摘要】经适房政策是应现有住房资源分配不均,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

在上海的房地产市场面临失控的状态下,政府作为市场的管理与调控者,有责任介入,宏观调整畸形的市场,保障人民最基本的住房需求。

【关键词】均衡分配退出机制配套设施户型中图分类号:[C979]文献标识码:A经适房政策及功能经适房政策概念定义:经适房是指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商品住宅。

其价格相对于市场商品房较低。

并按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模式特征:经适房更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因此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

不代表建筑质量不过关,保证生活配套设施齐全。

功能社会保障功能保证更多人获得住宅权。

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人,没有能力取得适合的住宅,住宅权对于他们而言主要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能使他们获得政府和社会的住房扶助和保障。

社会分配功能促进均衡分配住房资源。

通过经适房政策,政府可以将税收合理公平得分配到群众身上,缓解贫富两极分化现象。

宏观调控功能政府通过经适房政策,介入房地产市场,平衡供求关系,缓解供需矛盾。

上海经适房政策发展历程及社会背景上海保障房体系包括住房解困、廉租房、公房租凭、公房出售、、租金补贴等方式。

经适房政策属于保障房政策体系的具体分支。

第一阶段(1995~1999): 1995年福利分房政策结束后,住宅商品化一路猛进,房地产市场大热。

在福利分房结束的同时,上海也建立起了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商品房。

当时,因为房价尚未过高,这几项政策并未予以重视,并且由于经适房与上海普通商品房价格相近而滞销。

经适房政策于1999年停止。

第二阶段(1999~2008):这几年,上海房价节节升高,大掀炒房热潮,房价已经远远超出普通民众的购买力。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苦难,而新建的商品房却被屯在炒房者手中,大量闲置,造成了住房两级分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上海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

上海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

上海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如下:
1. 家庭年收入在人均6万元以下,同时资产在限额以内。

这里的家庭成员通常包括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购房者需要腾出相应的房产来满足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年收入和资产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上海实际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调整有所变化。

2. 对于非上海户籍的申请者,需要符合的条件更为严格。

申请者需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或者是在沪投资企业近一年纳税记录良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

这些条件同样可能会随着上海实际发展情况和政策调整有所变化。

3. 对于新就业职工和创业人员,分配标准也不同。

新就业职工对住房的要求很高,因此通常会优先考虑其申请。

而创业人员因为其灵活的工作方式和较大的创造价值,上海通常会支持其租赁住房,不过对于有条件的创业人员,政府也会提供少量住房补贴。

4. 在配租原则上,会有自行租房补贴与住房保障连续排队的规则,如果连续配租经济适用房,则排队时间将会从原来的从签订买卖合同开始算起,改为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家庭成员名册登记时间开始算起。

这样一来,就能避免一些家庭中的成员自行购房后,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替补”进来;同时对将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成员实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措施。

具体的上海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如果您想获取最新的信息,建议您参考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相关政府部门。

上海市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渠道的通知-沪计投[1999]598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渠道的通知-沪计投[1999]598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渠道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渠道的通知(沪计投[1999]598号1999年11月15日)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强化本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现就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平价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本市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申请,停止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审批和建设计划下达等工作。

二、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审批空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

三、凡已列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已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转为内销商品住宅。

四、凡已列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但尚未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宅项目。

五、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后,原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或单位,应先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手续后,方可进行商品住宅项目的经营;或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单位代为经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市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居房、平价房开发建设计划管理的通知》(沪计投(98)031号)停止执行。

——结束——。

上海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细则

上海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细则

上海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细则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价格形式)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项目结算价格、销售基准价格、单套销售价格。

价格制定第四条 (结算价格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结算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结算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建设成本包括:1、土地取得费用。

划拨土地为毛地的,土地取得费用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划拨土地为净地的,土地取得费用为向土地储备机构支付的费用。

2、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管线搬迁、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三通一平”、灾害评价、环境评价、申请报告编制、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服务等前期费用。

、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房屋主 3 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地下构筑物、结构、装饰等)工程费用、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附属工程费用及其他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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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2011)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价格形式)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项目结算价格、销售基准价格、单套销售价格。

价格制定
第四条(结算价格构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结算价格应以保本微利
为原则。

结算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建设成本包括:
1、土地取得费用。

划拨土地为毛地的,土地取得费用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划拨土地为净地的,土地取得费用为向土地储备机构支付的费用。

2、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管线搬迁、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三通一平”、灾害评价、环境评价、申请报告编制、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服务等前期费用。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地下构筑物、结构、装饰等)工程费用、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附属工程费用及其他工程费用。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以内,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室外总体工程费用。

5、管理费。

划拨土地为毛地的,按不超过本条第(一)项第1、2、3、4、8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划拨土地为净地的,按不超过本条第(一)项第2、3、4、8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维修资金。

8、其他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成本费用支出。

(二)利润,按不超过本条第(一)项第1、2、3、4、8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三)税金,按国家规定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政府指定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结算价格应以保本为原则,结算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和税金两部分构成。

开发建设成本和税金构成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不得计入结算价格构成的费用)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其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房屋开发建设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费用;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费用;
(六)其他不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六条(结算价格确定)
通过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组织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制订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价格评定标准,报房屋管理部门审定。

结算价格通过竞价中标确定,并在建设项目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竞价中标的结算价格应当按照协议严格执行,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经房屋管理部门审定后可作适当调整。

政府指定机构直接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或通过其他方式组织实施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并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拟订结算价格,报房屋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销售基准价格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计算公式为:
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折扣系数。

周边房价:按经济适用住房周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成交价格或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统计和提供。

折扣系数: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和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成交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购房人产权份额)
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销售基准价格与周边房价的比例关系确定。

计算公式为:购房人产权份额=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90%)。

第九条(单套销售价格的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

单套房的上下浮动幅度,根据楼层、朝向、位置来确定。

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

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应与以销售基准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相等。

审批程序
第十条(定价核准)
市级统筹项目的销售定价方案(包括销售基准价格、购房人产权份额等),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部门核准。

区(县)自筹项目的销售定价方案,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审核,报区(县)政府批准,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经过核准的定价方案,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逾期需重新核准。

第十一条(定价方案申报要求)
住房保障机构向有关部门申报销售定价方案时,应包括:定价依据(包括结算价格及其依据;周边房价及其依据;其他统筹考虑的定价依据等)、价格方案(包括销售基准价格;购房人产权份额等)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
第十二条(其他方式取得房源的定价)
政府指定机构通过收购、回购、配建等方式取得的房源,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其销售基准价格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计算确定。

第十三条(定价方案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方案(包括销售基准价格、购房人产权份额等),经核准后由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结算(收购、回购、配建等)价格和销售基准价格之差形成的余额,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以市场价出售后该房中政府产权份额变现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筹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的平衡、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支付价款和保障性住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缴费登记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
目缴费登记卡。

有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收费时,必须在缴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信息,并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收费。

缴费登记卡应当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的审核依据之一。

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缴费登记卡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明码实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实价销售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应明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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