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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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第十五章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1.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哪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在具体工作中,还应注意哪些问题?答:(1)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的因素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客户信用;②经营意图;③贸易术语;④运输单据。

(2)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的最重要因素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依法订立的合同能否顺利完满地得到履行,客户的信用度是决定性的因素。

因此,要在出口业务中做到安全收汇;在进口业务中做到安全用汇,即安全收到符合合同的货物,就必须事先做好对国外客户即交易对手的信用调查,以便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结算方式,这是选用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

(3)具体工作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注意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应针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客户、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全面衡量,取长补短、趋利避害,力求做到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的权益,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2.在L/C、D/P和D/A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何种最大?何种其次?何种最小?如采用汇付方式,又如何?答:(1)在L/C、D/P和D/A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D/A最大,其次是D/P,风险最小的是L/C。

原因是:L/C(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所以卖方收汇风险最小;D/P即付款交单,D/A即承兑交单,这两种支付方式都属于商业信用。

D/P付款交单情况下,买方只有支付货款后代收行才交出单据,卖方风险相对较小;而D/A承兑交单情况下,买方承兑后即可取得相关单据,汇票到期时再付款。

如果汇票到期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卖方就需要承担较大的收汇风险,所以承兑交单的风险最大。

(2)汇付有预付款和货到付款之分。

就卖方而言,采用预付款于己有利;而货到付款对卖方风险很大,为了不影响资金周转和避免收不回货款的风险,一般不宜采用货到付款的做法,也只限对资信可靠地客户出口,而且交易金额不宜太大。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 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将货物发运,进口 商在收到全部合格的货物后才支付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汇付的特点
¡ 1.风险大 ¡ 2.资金负担不平衡 ¡ 3.手续简便,费用少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汇付方式评价
¡ 汇付是一种简便、快速的支付方式,但汇付方 式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进出口双方的相互信任, 因此属于商业信用。在汇付方式下,卖方在收到 货款后是否交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是否付款, 完全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可见,这种支付方 式下,总存在着一方要冒占压资金、损失利益、 并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国际贸易中,这种方 式主要用于预付货款、支付定金、分期付款、延 期付款、小额交易的支付货款、待付货款的尾数、 费用差额的支付以及佣金的支付等。
(一)汇票的定义
❖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命令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中国票据法) ❖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 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 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 书面支付命令”(英国票据法)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常见的有: 汇付、托收、信用证
根据结算工具流向与资金流向的关系分为: 顺汇和逆汇
汇付为顺汇:结算工具与资金同向流动
托收与信用证为逆汇:结算工具与资金反向流动
《国际贸易实务》6支付条款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 卖方直接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 发给买方,而买方则主动按合同规 定的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卖 方。
书人是票据的持有人)。

《国际贸易实务》书后练习参考答案要点

《国际贸易实务》书后练习参考答案要点

《国际贸易实务》书后思考题部分参考答案第二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9.答:这种做法不符合合同规定,有可能被买方索赔。

因为合同规定的包装材料是麻袋,卖方所交付的商品均应该是麻袋装,如果不采用合同规定的包装材料,无论材料好坏,均违反了合同的规定。

案例中卖方用塑料袋装,违反合同,就面临着被索赔或拒收货物的危险。

=======================================10.答:本例中我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卖方均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或说明完全一致。

如果某些商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保证实际交付的商品品质既要符合文字说明又要和样品保持一致。

如果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或说明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中两公司交易商品的品质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而货物和合同中的品质说明相符,和样品不符,所以卖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9. 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是由卖方承担的,而保险是由买方办理的,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10.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2)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可以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货物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 课后练习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 课后练习参考答案

课后练习参考答案第1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课后自测□选择(单项)1、C2、B3、D4、A5、A□判断1、√2、×3、×4、√5、×6、√7、×8、√9、×10、√□简答1、从法律角度上看, 商品的具体描述是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货物交收的基本依据之一。

从业务角度看,商品品名是交易的物质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

2、实物样品表示法:包括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等;文字说明表示法:包括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凭说明书买卖和图样买卖等。

3、溢短装条款是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允许多装或少装的百分比,其幅度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包括三方面的具体内容:①可溢短装的百分比。

②溢短装的选择权在买方或卖方。

③溢短装的计价。

4、①应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正确使用表示品质的方法;②要从国内的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规定适当的品质指标;③要注意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④在进口交易中,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商品的各项品质指标。

5、①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②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按《UCP500》的解释,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有±10%的增减);③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也未在交货数量前使用“约”字,(按《UCP500》的解释,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对散装货物有±5%的机动幅度)。

■案例分析案例1本案例分析:在进出口贸易中,商品品质质量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正确规定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有助于减少履行合同可能发生的争议。

对于样品买卖,在看样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固定样品,并在合同中正确表示,以避免交货时的争议。

案例2本案例分析:①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参考答案国际贸易术语复习思考:1。

答:国际贸易术语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长期的实践所形成的,用简短的概念或字母表示商品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和确定风险和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用术语.2。

答:FOB、CFR、CIF的共同点:(1)三种价格术语交货性质相同,都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象征性交货(2)三种价格术语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

(3)三种价格术语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

(4)三种价格术语风险点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5)三种价格术语办理出,进口清关手续相同:目的港的进口清关,费用等均由买方负责办理;装运港的装船,陆运,出口报关,办理许可证等均由卖方办理。

(6)三种价格术语成交方式相同:签订的都属于装运合同.FOB、CFR和CIF价格术语的不同点:(1)费用构成不一样,报价不一样。

FOB价格是考虑货物从原料购进、生产直到出口报关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同的一切费用和利润为止,而CFR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CIF则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和保险费。

(2)运输办理不同:FOB租船订舱由买方办理;CFR、CIF租船订舱由卖方办理并支付运费。

保险费支付、办理不同:FOB、CFR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应于装船前通知买方;CIF保险由卖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条款,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3)价格术语后港口性质不一样,FOB后的港口指卖方所在国的港口,而CFR与CIF后的港口指买方所在国的港口。

3。

答:应考虑以下因素:(1)运输方式与货源情况(2)运费变动因素(3)运输过程中的风险(4)办理进出口货物清关手续有无困难4。

答:DAT术语卖方负责卸;DAP术语卖方不负责卸货。

案例分析:1。

答:(1)不需要,因为采用FCA术语(货交承运人),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就完成了交货,即只要货交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所以不用承担案中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判断题及答案讲解

国际贸易实务判断题及答案讲解
检验证书。()
6.为了确保我国进出II商品质量符合要求,因此,对所有进出II商品都应一律实行法定检 验。 ()
参考答案
1.X2.X3.X4.X5.X 6.X
第十章货物的索赔
判断正误
1.即使合同履行结束,只要一方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足够的事实依据,对方就不可以拒绝 受理赔偿。()
2.英国法律规定,违反要件的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
6.在FOE、CFR和CIF之后加注的港II名称有的是装运港,有的是目的港,但其交货地点 都是在装运港
7.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采用E组术语成交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贵任和费用
均由买方承担。()
8.F组中包扌舌的三种贸易术语均属于在装运港交货的术语,因此,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
9.采用C组术语成交时,卖方有义务订立运输契约,并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到约定 的目的地。 ()
10.运输标志一般由卖方确定并制作,不必在合同中规定。()
参考答案
1.J2.X 3.X 4.V
第五章贸易术语与价格核算
判断正误
1.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成交,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要
负资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2.买卖合同的交货条件中使用了FOBLinerTernis并不是要求买方安排班轮运输。
量,只要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了原来少交的货物,则在任何情况卞,买方都无权 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参考答案:
Ol. J 2.X
第四章货物的包装
判断正误
O1.溢短装部分的货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
2.货物外包装上的标志就是运输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吱头。()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录第一章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答:贸易术语,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节约了费用开支,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联系:贸易惯例是在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区别: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尽管二者有联系,但不能把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同起来,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贸易惯例是指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凡未成文的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不能称为贸易惯例。

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

但是,国际贸易管理对贸易实践仍具有较重要的规范作用。

国际贸易实务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答案1答案:买方无理由拒付货款,因为在CIF合同条件下,卖方虽然负责办理保险和运输,但风险已经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转移给了买方,因此该比贸易中货物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成担,因此买方无理由拒付货款。

2答案:责任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FR条款下,尽管卖方不承担保险,但是必须负有承担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保险的义务,而该案例中卖方的不作为导致买方未能及时投保,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3.答案:该合同并不是真正的CIF合同,因为CIF合同下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即货过船舷风险转移,而该案例中卖方负责到达港口的事情,相当于目的港交货。

4.答案:该案例中使用CFR术语并不合适,因为该公司位于内陆地区,距离港口较远,如果采用FOB术语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因此在仓库发生火灾的风险将完全由卖方承担。

如果采用FCA贸易术语,即货交承运人,卖方可以在发货地完成风险转移,即由更熟悉装运港的承运人来完成港口的保存、装运工作,且交货后卖方就可以办理保险,进而降低买卖双方的风险,因此在该案例中更适合使用CFR术语。

5.答案:我方不需要赔偿。

因为在该案例中,卖方已经于10月10日收到美方还盘,即此时我方10月2日的发盘已经失效,而买方10月13日的来电相当于新的发盘,只有当我方给予确认后才会生效,实际操作中我方并未回复,实际上并没有形成有约束力的买卖关系,因此我方不需赔偿。

6.答案:我方的做法有理。

因为,我方在最后一次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准",并在对方要求确认时没有给予及时答复,这种接受是有保留的,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对发盘人也无约束力,所以我方可以拒开信用证。

7.答案: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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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1.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哪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在具体工作中,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的因素
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客户信用;②经营意图;
③贸易术语;④运输单据。

(2)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的最重要因素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依法订立的合同能否顺利完满地得到履行,客户的信用度是决定性的因素。

因此,要在出口业务中做到安全收汇;在进口业务中做到安全用汇,即安全收到符合合同的货物,就必须事先做好对国外客户即交易对手的信用调查,以便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结算方式,这是选用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

(3)具体工作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工作中,应针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客户、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全面衡量,取长补短、趋利避害,力求做到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的权益,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2.在L/C、D/P和D/A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何种最大?何种其次?何种最小?如采用汇付方式,又如何?
答:(1)在L/C、D/P和D/A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D/A最大,其次是D/P,风险最小的是L/C。

原因是:L/C(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所以卖方收汇风险最小;D/P即付款交单,D/A即承兑交单,这两种支付方式都属于商业信用。

D/P付款交单情况下,买方只有支付货款后代收行才交出单据,卖方风险相对较小;而D/A承兑交单情况下,买方承兑后即可取得相关单据,汇票到期时再付款。

如果汇票到期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卖方就需要承担较大的收汇风险,所以承兑交单的风险最大。

(2)汇付有预付款和货到付款之分。

就卖方而言,采用预付款于己有利;而货到付款对卖方风险很大,为了不影响资金周转和避免收不回货款的风险,一般不宜采用货到付款的做法,也只限对资信可靠地客户出口,而且交易金额不宜太大。

3.试分别草拟不同结算(支付)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各一则。

答:(1)汇付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买方应不晚于×年×月×日将全部货款用电汇(信汇或票汇)方式预付给卖方。

The Buyers shall pay the total value to the Setters in advance by T/T(M/T or D/D) not later than…
(2)托收方式下的付款条款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3)信用证方式下的付款条款
买方应于装运月份前××天通过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并送达卖方,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有效。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4.使用汇付、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在订立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时,各应规定哪些内容?特别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1)汇付条款
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和赊账交易。

为明确责任,防止拖延收付款时间,影响及时发运货物和企业的资金周转,对于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法和金额等。

(2)托收条款
凡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内容。

托收条款具体的规定方法是:一般可先列明由卖方负责在装运货物后,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办理托收。

之后,再按不同交单条件、付款期限,和买方的付款、承兑责任等作具体明确规定。

(3)信用证支付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特别是在出口业务中,如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一般应在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就开证时间,开证行,信用证的受益人、种类、金额、装运期、到期日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案例
1.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

”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港,不准转运”。

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

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

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

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1)在这笔交易中,买方违约。

理由如下: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

本案中,导致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2)在这笔交易中,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

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2.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Collection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30 days after sight)。

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

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

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化,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

”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托收委托书并未表明按付款交单(D/P)办理。

为防止货物变质,遂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D/P),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

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应由你方负责。

”后代收行复电称该行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

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遂再去电将托收委
托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交单(D/A)”。

但由于来往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最终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对此案的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做出评论。

答:本案中,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写托收指示书时未对具体放单条件做出明确指示,在遇到问题时因为对托收业务的特点以及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缺乏充分了解,以致没能及时做出反应。

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和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办事,相应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选用托收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委托人应根据成交货物特点、进口方资信等对银行放单条件做出明确指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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