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政策级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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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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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上水平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作出调整,部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以适当下调。

就此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管理目标等,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提问。

问:国土资源部对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2006年,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等新动向、新问题,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我部及时按照通知精神,在12月底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情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给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解读人: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怎么调?优先进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打7折中西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打1.5折至5折此次调整,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进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据了解,优先进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制订的本地产业进展规划中优先进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掌握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为什么要调?2022年工业用地增长率下降幅度最大服务于保增长扩内需的宏观调控目标2022年12月底,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状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赐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全部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省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推动,向逐步理顺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2022年以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肯定变化,对土地市场产生了肯定影响,市场呈下行态势。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篇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20xx-11-06国土资发〔20xx〕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促进工业结构优化、推动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国家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最低限价,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最大化。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合理的价格标准。

其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开发利用价值,确保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匹配。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对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让价格,避免因价格过低而导致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另外,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确保价格水平符合市场规律。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了解市场对工业用地的实际需求情况,科学制定价格标准,避免因价格过高而导致土地资源闲置和市场买卖不畅。

最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确保价格水平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让价格,促进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市场需求、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标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科学合理地确定价格标准,促进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和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工业用地转让法律规定

工业用地转让法律规定

工业用地转让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业用地转让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工业用地转让相关法律规定的概述。

首先,在工业用地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有关土地用途规划和规定、土地出让与流转管理办法等。

转让方需要在土地转让前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确保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工业用地的转让必须依法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批准,并遵循相关程序。

转让方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调整方案等。

土地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土地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转让申请予以批准。

第三,工业用地转让需要进行土地估价和收益分配。

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和土地特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估价,以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双方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需要明确土地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当然,工业用地转让的收益分配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工业用地转让还需要考虑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复垦等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超过年限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延长。

转让方需要将转让的工业用地年限信息告知受让方,并保证土地在转让后按规定使用。

此外,转让方还需要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对转让的工业用地进行环境整治和恢复,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最后,工业用地转让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利用转让制度进行非法倒卖和非法转让。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土地转让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工业用地转让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过审批程序、进行土地估价和收益分配、遵守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复垦等规定。

同时,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土地转让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只有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工业用地转让才能合法有效地进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关于工业用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关于工业用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关于工业用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 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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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方式探析工业用地因其操作复杂,长期以来未受到传统住宅或者商用物业开发商的重视,但近年国内外投资者对中国工业地产市场的看好与试水,无疑使工业地产成为地产界备受瞩目的一块新蛋糕。

目前深圳有些较大型的发展商也开始尝试工业性质土地开发,他们利用商业包装和巧妙的规划设计,将项目以工业厂房建设并按照办公物业销售,取得较大成功,香年广场和智慧广场就是其中的成功案例。

花样年香年广场简介:花样年·香年广场位于南山区华侨城以北、与波托菲诺天鹅堡隔侨香路一路之距,北面为广深高速,侨香路与深云路交汇处。

香年广场2006年12月25号开工,项目由紧密相连的南区与北区地块组成,项目建筑面积74613.51㎡(其中南区33364.9㎡、北区27183.27㎡)、高20层。

由南座主楼、南座附楼、北座主楼、花样年集团总部四部分组成。

据了解,该项目属工业用地性质,土地是由南山某科技公司与花样年集团共同设立的康年投资共同运作,南山某科技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形式跟花样年共同拥有康年投资,随后通过运作抽离出康年投资,即花样年为康年投资唯一股东。

项目以生态工业厂房进行建设,通过操作可以将建筑以间为单位进行产权分割(主力户型面积200㎡-400㎡),08年销售均价约23000元/㎡,销售情况良好。

智慧广场简介:智慧广场位于南山区侨香路以北,深云路以西,宗地号T405-0010,项目规划为4栋写字楼,占地面积26811.43㎡,办公面积97100㎡,是全深圳惟一的低密度豪宅市商务空间。

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科研用房、高新科技厂房),开发商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均价45000元/㎡,每层分割为2个单独单位进行销售,最小单位可用面积为750㎡。

项目的工业用地以办公物业开发,并分割产权单独销售的操作手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政府相关规范: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擅自转租及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因此项目的运作具有不透明性,在本人层面暂时无法详细获悉。

长期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土地政策法规,旨在规范土地市场,工业用地的相关政策也越来越健全,对工业用地的经营性物业开发、工业转商住办公性质乃至出让方式都做了严格规范。

以下是关于工业用地的相关政策梳理。

·2003年2月21日,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通知为了巩固18号发出的紧急通知的结果,国土资源部又发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各类园区内,工业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2005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在对工业园区用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治理整顿后,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得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2006.8.31:《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信息来源:新华网)·2007.4.12:《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12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发布《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确保已出让的工业用地用于原批准项目,不得用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变相搞工业地产开发。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2007.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规定(深圳市)第二十条(受让人转让、出租控制)工业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擅自转租及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2008.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2008.7.25 :《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应“主要检查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管理、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实行清理、检查。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进行经营性物业开发的操作手法:1、完全合法途径:由工业用地转性质为住宅或者商务办公等再进入市场销售。

该方法为完全正规手法,但是操作较难。

按照国家规定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几点要求:一是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二是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三是最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2、表面合法途径:利用政策模糊点,直接以工业用地性质进行住宅或者办公物业的销售。

如香年广场、智慧广场,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以生态化工业厂房的形式建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在良好的政府关系前提下可以按照流程拿到,但涉及到产权分割部分需要进一步利用政府公关,一般工业厂房产权分割普遍以栋、层为单位,香年广场通过操作可以将建筑以间为单位进行产权分割(主力户型面积200㎡-400㎡),智慧广场的产权以每层分割为2个单独产权物业的形式为主(约700㎡),这类物业的关键在于顺利取得单独产权的预售证,最后实现销售回款。

3、完全违规途径:还有许多小型地产商采取直接违规的方式,即工业用地以写字楼或者住宅建设,通过一系列操作手法拿到预售前的各种证件,以办公用房或者住宅销售(依然是工业用地性质)。

由于建筑为整体产权,在产权分割上存在障碍,只能采取不拿房产证,只和购买者签订租约。

如因国家规定租约不得长于20年,可以采用先签订20年租约,再20年续约的形式。

除了以上手法外,目前还有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和外资介入工业用地,其大部分以产业园区、工业城或者物流中心的形式进行。

中国不动产研究中心(CRRC)最新研究报告显示,金融危机之后,大约有12%的传统房地产开发商转投产业园建设项目,从2005年第一次房地产调控开始,则有约30%的传统房地产商转向产业园建设开发,二线城市比例稍低。

传统房地产领域的“泡沫”正在向工业地产涌动。

1、以工业园形式圈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富力金港城工业园2006年8月,富力高调宣布,将斥资50亿元在花都区打造富力金港城工业园区,规划建筑面积约120万平方米,开发住宅、酒店、写字楼和物流中心等。

但是在金港工业园区内,只有一个占地27.36万平方米的物流中心,其余皆为商业设施或住宅社区。

2、工业园运营,部分转办公或住宅性质后销售——天安数码城天安数码城模式源于1997年原深圳天安工业区的转型,数码城占地30万平米,总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包括标准厂房40万平方米,高级住宅23万平方米,公寓6万平方米,商业及配套设施6万平方米。

操作方式是先行进行产业园运营,随着园区规模扩大和逐渐成熟,开始涉足住宅开发领域,其基本做法主要是想尽办法改变土地属性和用地性质,例如之前热销的高尔夫豪宅“天安高尔夫珑园”就是转用地性质后销售,由于地价低廉,项目获益巨大。

但是天安数码城当初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受制于当时土地出让制度的限制,土地制度完善后,现在单是工业用地性质变更这一点,就很难操作,这势必影响到天安项目整体获取时商住用地和写字楼商业用地的比例问题。

例如东莞天安数码城进展缓慢,奠基4年未开工,主要就是土地权属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3、植入概念后厂房出租运营模式——华侨城创意产业园创意园所在地原是华侨城东部一片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工业厂房,随着城市的发展,这个地区也面临着规划调整和功能改造。

华侨城集团而后将片区和文化产业联系起来,做成深圳的一个创意园区。

厂房建筑面积接近二十万平方米。

由华侨城集团统一运营管理,目前进驻的创意类企业较多,形成了创意类企业聚集效应。

整体收益良好。

4、开发商同制造型企业联手运作企业原厂区模式——万通与TCL 签订协议联手发展工业地产2010年7月30日,万通实业与TCL集团签订了《进一步推进工业地产领域合作之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出资创办万通新创工业资源投资公司,万通持股55%,TCL持股45%。

原TCL厂区经过万通新创收购后更名“万通公社”。

万通工社除厂区租赁业务外,还包括综合研发、娱乐、学习、餐饮、购物等一系列业务功能。

投资之后,采用的是“售后回租”的方式,业主的回租部分(此次TCL回租部分为58%)为万通提供了基础回报,现成的空余厂房、仓库的出租,闲置空间的商业化改造,还有空余土地的建设销售或者出租使得增值部分有巨大空间。

对于万通而言,重点在工业地产扩张的可能性上,此类传统制造业企业一方面土地获取成本很低,一方面自己又用不完,而且也没有专业的运作团队,这就给了万通以机会。

而双方的合作项目这种土地获取方式显然比走招拍挂拿地划算,另外,制造业企业和当地政府一般都有良好的关系,这也是促使万通与TCL联姻的关键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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