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

外聘顾问管理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的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目标,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专业顾问,旨在引进更为先进、科学的理念和思路,指导公司相关工作的开展,实现经营水平的提升。为了更好的实现和发挥顾问的作用,规范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工作,经公司研究决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聘聘问。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外聘顾问的职责

外聘顾问应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咨询、决策等工作,为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一、组织相关人员针对公司专业领域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政策指引和市场形势,帮助企业制定或修订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开发、合作、谈判、等事项,并提出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三、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建议。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开展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攻关。

五、评估公司经营管理现状,提供诊断咨询和改进建议,帮助企业强健自身,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六、评估和发现企业员工业务技能水平,寻找差距,帮助公司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提高员工业务技能。

七、合约期初制定个人工作计划,每季度前来公司汇报工作,并出具书面工作报告;同时提供即时的咨询服务和必要的现场指导。

八、利用本人的社会资源,为企业的战略发展和日常经营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九、外聘顾问原则上不得在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从事工作;未经企业允许,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为其他公司服务。

第四条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应提供顾问良好的沟通环境与机制。

二、公司要针对顾问成员提供相应业务的对接人,并保证对接人能够有效的贯彻及执行顾问正确的管理理念及思路;并保证沟通的连续性,并将反馈的事宜及时向公司及上级领导进行反应。

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分公司应支持、配合顾问工作的开展。

关于临聘人员招录管理制度(精)

xxx 医院 关于临聘人员招录管理制度 各科室: 一、目的:招聘员工本着以需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为原则,从医技护三基知识、道德品质、操作能力、工作经验、体检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二、招聘条件 (一医疗招录人员条件 1、学历为统招二本以上学历; 2、品学兼优,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及工作技能; 4、服从医院及科室管理、调配。 (二医技招录人员条件 1、学历为统招大专以上学历; 2、品学兼优,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及工作技能; 4、服从医院及科室管理、调配; 5、有执业证书者优先录用; 6、统招二本以上学历者优先。

(三护理招录人员条件 1、学历为统招大专以上学历; 2、品学兼优,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及工作技能; 4、服从医院及科室管理、调配; 5、必须有执业证资格书; 6、统招二本以上学历者优先。 (四行政科室招录人员条件 1、学历为统招大专以上学历; 2、品学兼优,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及工作技能; 4、服从医院及科室管理、调配。 5、有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6、统招二本以上学历者优先。 三、招聘流程 第一阶段:申请 各科室根据用人需求情况,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技师长写出书面用人申请交主管部门、主管院长, 签注意见后报院综合办。第二阶段:调查审批

院综合办根据科室定员定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确实需要增加人员的,报经院领导批准后统一组织招聘。 第三阶段:招聘考试 1、医院需要招聘的岗位, 在院领导同意后正式进入招聘程序, 一般采取社会招考的形式。 2、院综合办对应聘人员资料进行审查、整理、分类,将合乎要求人员的资料交给院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根据资料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审核通过的人选后,由院综合办及相关业务科室组织考试。考试分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和面试三部分。 3、院综合办按规定要求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报院领导批准, 院领导批准后由院综合办通知被录用的人员到医院体检,体检合格者,试用工作,试用期三个月,招录人员在试用期内如有品行不良或工作实绩欠佳及不遵守院规者,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后办理入职手续、签订用工合同。 四、工资待遇 试用期工资均为 800元 /月, 不享受其他待遇; 试用期满后转为聘用职工,工资及其他待遇根据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前培训 1、新员工报到后将进行集中岗前培训。 2、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进行一周的岗前培训工作。六、聘用后管理 医疗、医技聘用人员在二年内必须按执业要求考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二年内未能考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者解除聘用合同。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 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总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公司)。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部。 区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区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对分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宏观管理与指导、资源调配等。 分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本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日常管理、顾问费支付、履行职责、考核、日常联络等。 第四条公司实行法律顾问紧密合作模式,区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均可在当地聘请法律顾问,区公司各部门不再外聘常年法律顾问。 各地市分公司选聘、解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为处理重大法律问题选聘、解聘专项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五条新聘常年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竞聘或考察的方式从三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初步选定一至二家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地市公司决定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六条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 (二)具有律师执业证;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四)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惩诫纪录; (五)同意《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七条专项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初步选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同等条件下,专项法律顾问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优先选聘,或者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协议执行。 第八条选聘专项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代理的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业务、地域等资源优势; (二)具备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特定资格。 第九条在符合第六条、第八条条件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以上者,应优先作为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一)熟悉电信企业运营,并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过相关律师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xx市xx公司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用工管理办法的改革,标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路事业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开展的需要,使用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聘用合同工。聘用合同由本公司实行全权办理,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 第二条聘用合同工必须是身体安康、品学兼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的路桥专业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工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使用的原则 一、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用”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 三、坚持“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原则,进行绩效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劳动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合同工的聘用、配置、培训、薪酬激励及社会保险等工作归院办管理。 第二章合同工的聘用 1 / 4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单位业务量、工作量进行科学测算,核定缺员数量,并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详细要求,拟定招聘条件,报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招聘。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第七条本公司应聘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公司聘用条件,并与社会上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八条受聘的合同工均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本公司签订为期1⑸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第三章聘用合同工人员的岗位管理及人员配置 第九条聘用合同工岗位共设一类岗、二类岗、三类岗等三种岗位。岗位管理采取“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 第十条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并实行有别于企业现有员工工资的谈判工资,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章聘用合同工人的培训及开发 第十一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聘用合同工的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工依法享有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办公室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临时性培训计划时应将聘用合同工考虑进去,并进行培训学时登记和相关培训效果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工的职称评定本院协助办理。 第五章聘用合同工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工的劳动薪酬由岗位工资和工地补贴组成,岗位工资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本人工作业2 / 4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标签:标题]2016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师范大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2015-09-0815: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岗位与原则 第三条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从事学校教学岗位、科研岗位、辅导员岗位、实验岗位、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等。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聘用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编外聘用人员的类型: 1 / 8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 1.编外聘用人员A类(含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未进入事业编制的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原校内人事代理人员、编外聘用的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

2.编外聘用人员B类(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期聘用的除A类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学历学位及年龄等具体要求以每年学校公招编外聘用人员方案为准; 6.编外聘用的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按照学校《关于解决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的暂行办法》执行; 7.编外聘用人员B类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50岁,男不得超过60岁。 第七条聘用程序: 1.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采用“一人一议”合同制聘任。 (1)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提交拟聘方案:包括岗位职责、聘期待遇、管理与考核方式; 2 / 8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 (2)人事处初步审核基础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推荐意见、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清单; (3)组织考核:由人事处牵头,会同用人单位、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等考核其教学科研能力、思想政治审查,考核过程接受纪委等部门的监督,考核结束后提出拟聘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4)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纷的; (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管理包括聘用备案管理和评价备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备案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聘用备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备案事项包括聘用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事项、服务费用金额或收取比例、服务期限等。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 - 1 -

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综合办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 2 -

外聘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后勤产业处办公室 外聘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外聘员工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奖优罚差,调动外聘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中心工作健康、高效、规范开展,根据国家和我院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中心所有外聘员工必须遵守。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院及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二、遵照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听从安排,服从指挥,服从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在管理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安全规范作业,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服务,做好来宾登记、收费、房间安排、引领客人入住以及客房用物品的保管领发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责任区的工作任务。长期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遵从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着装上岗,文明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对所担负的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准时完成,不得拖延、积压,对交办的临时工作要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否则,每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工一天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 四、接待来宾时要亲切主动,迎送到位,不得与客人争吵说粗话。要熟练准确地回答客人的询问,口齿要清晰,语言要柔和。 五、做好分管区域的清洁卫生,做到及时清扫、及时整理,随时保证客房内外整洁、幽雅、舒适、温馨。前台电话铃声一响,必须在三声之内接听,并做好记录。客房内按规定摆放用品、用具,不得漏放。当值时,人不离岗。并时刻准备为客人服务。在服务区要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不得打扰客人休息。交接班时,要认真交清

工作。 六、保守机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房间。 七、清洁兼保安员应做好分管区域的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发现情况应及时处理和上报。 八、爱岗敬业,尽忠职守,保守工作秘密。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责任区或串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在责任区与无关人士闲谈;不得携带小孩和亲戚朋友上班。否则,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元,经三次批评教育不改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随时检查水电设施是否正常使用,门窗、地板和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若遇故障应及时向管理员报修,并监督和向管理员回复修复情况。若未发现安全隐患,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损失五千元以上),或已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者,视为蓄意给单位遭受损失,要负赔偿责任,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十、每天向管理员汇报工作和安全情况,每年至少向中心或管理员提出两条合理化建议。 十一、注意用电安全,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灭,不违章用电;清洗拖布时,人不能离开现场,做到人走水龙头关。否则,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元,经三次批评教育不改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爱护公物和劳动工具,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不挪用公物和他人物品,捡到东西要还。发现有偷盗行为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严格请假制度。有事须先向管理员请假,请假在一天以上须报中心批准,每请假一天扣发一天工资;未请假就离岗或先走人后请假和请假逾期未归的视为矿工,每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一年内

临时工管理制度2016年

耀州区孙思邈中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发展和提升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证聘用人员利益,推进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医院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医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护士各类条例》、《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临聘工作人员,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上级人事部门核编以外,医院聘用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行政管理 四、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院聘用人员的总体管理,建立聘用人员档案并制定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医务科负责审核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 五、医院各职能科室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科室内聘用人员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六、用人科室提出聘用人员申请,并报经院长批准。 七、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招聘计划,初步审核聘用人员的资格,并组织相关人员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报院委会审核同意后使用,医务科统一安排岗前培训、科室轮转。 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由各科室安排试用期工作,使用期满后,由本人书写试用期工作总结,填写使用期满合格申请表,使用科

室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确定合格者并签字,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并报院长审核批准,签订聘用合同,每3年为一聘用期。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条件 九、年满18周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愿意履行聘用人员义务,身体健康。 十、各类人员基本条件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医师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中医专业毕业生,毕业3年以上者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2.护士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护理专业毕业生,毕业2年以上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3.药剂师(士)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药学专业毕业生,中药学专业优先,毕业2年以上必须具备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调剂师资格。 4、检验和医技专业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检验及医技专业的毕业生,毕业2年以上者必须具备检验和医技专业执业资格。 (二)非卫生技术人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专业特长,并持有相应技师执业资格证。 (三)工勤岗位人员条件:持有相应专业岗位资格证,从事本专业工作。 第五章聘用人员待遇 十一、工资待遇 1.临聘人员试用期工资计算方法(每月):本科:900元、大专:850元。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 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 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 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 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 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 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 的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聘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 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第七条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 训。 (五)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专家管理,明确外聘专家责任、权利、义务和管理要求,引导外聘专家正确发挥作用,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提供提供顾问服务并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是指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参与公司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纳入公司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的外聘专家管理库,统筹外聘专家资源。 第二章专家资格条件 第四条外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工程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了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PPP项目、工程设计、BIM经营开发等领域发展趋势; (四)管理咨询专家应当是所在领域的资深专家,在本事域具有较强影

响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威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 制; (六)本人愿意以外聘专家身份参与工作,并接受我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专家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外聘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 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种论证、咨询、决策等工作,为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外聘专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建议;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技术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技术攻关; (三)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建设、合作、合资、投资的谈判、可行性研究,提出指导建议; (四)接受公司委托,参与重大项目合同的谈判及审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题讲座,传递最新行业信息,开拓员工视野;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朝山水电厂检修部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管理职能、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雇用程序和手续等内容。 1.2本标准中临时外聘人员特指检修部在设备大、小修及日常工作中聘请的人员。 2.总则 2.1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加强我厂临时外聘人员的管理,保证用人部门与临时外聘人员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2.2 雇用临时人员必须以《劳动法》为基本指导原则,保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安全文明生产,提高“双效”为目的。 3.内容与要求 3.1管理职能 3.1.1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贯彻执行。 3.1.2用人分部为临时外聘人员在合同期间的直接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由用人班组全面负责。 3.2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3.2.1应聘临时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根据岗位工种对知识水平的要求,必须具备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 3.2.2应聘临时人员为城镇待业人员,需持有《待业证》。 3.2.3应聘临时人员为退休人员的,需凭《退休证》办理应聘手续。 3.2.4 应聘临时人员为农村或外来零散劳动力,需持有当地乡(街道)证明和个人居民身份证。 3.2.5凡不出具有关证明的应聘人员,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聘请。 3.3临时人员聘用程序和手续 3.3.1部门各分部因生产工作需要,具备聘用临时人员条件的,必须在聘用前有计划地把聘用人员的情况,包括岗位工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职责、人数、期限等报厂主管部门审核。严禁任何班组私自聘用和安排未经审批的人员从事任何临时性工作。 3.3.2用人分部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可以在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工人,并由用工分部与受聘人员一起核实相关证明、证件,报送厂主管部门审查。 3.3.3应聘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书。 3.3.4填写临时应聘人员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备查。 3.3.5在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电厂办公室与临时外聘人员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3.3.6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临时外聘人员,必须持有专业合格证书,并经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能签订合同。 3.3.7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后,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技能、劳动管理等方面的教育

临聘人员工作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临聘人员工作制度 篇一: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部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管理,促进项目部临聘人员基本素质和工作效能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临聘人员是指项目部内部因承担 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相关项目生产操作以及工勤类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临聘人员聘用流程 (一)项目部向公司提出人员需求计划经公司同意后方可 执行,项目部不擅自聘用临聘人员,且不聘用在职人员。 (二)临聘人员计划审批后由项目部和综合部共同完成临 聘人员的招聘工作。具体招聘条件和招聘渠道根据项目任务量和岗位工作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 (三)临聘人员招聘到位后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由综合部与临聘人员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临聘人员管理 (一)临聘人员有项目部直接管理,临聘人员的个人资料 由综合部存档,并及时上报临聘人员异动情况。 (二)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临聘人员工作中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现象的由项目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临聘人员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 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署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条临聘人员薪酬福利待遇 (一)临聘人员薪资按公司薪酬福利制度执行,特殊岗位 可于聘用前由项目部与临聘人员协商,薪资计算和支付

方式遵循公司相关规定。 (二)临聘人员福利待遇参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由项目部 实施。 篇二: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 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 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人员(外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从建筑行业招聘生产管理及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进行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符合项目管理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外聘人员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五条外聘人员使用的原则: 1、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2、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建筑行业招聘。 第二章外聘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定编、定员规定,对公司所需的部分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根据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分别拟定招聘条件。通过试用,经项目经理考查、考评,批准后录用。 第八条外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从事本岗位健康状况要求。

第九条外聘人员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专项劳动合同。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条外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考核工资按其完成的工作业绩发放。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薪酬实行按月或按季考核,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外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由个人自行办理,公司不再负责交纳此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享受公司同等岗位人员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 第十四条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职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所有休假按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病离岗治疗,公司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聘用期间因病死亡的,由工会根据情况给予家属安抚费,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等。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录用 第三条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定编、定岗范围内申报拟聘人员,将拟聘人员相关证件及个人资料呈报公司人事部,经审核合格者由公司聘用。 第四条公司招聘的外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外聘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七条外聘人员要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服从组织分配,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接受和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外聘人员在工作中对应的奖励、惩罚、假别等准则,根据员工手册,参照正式职工奖励、惩罚、请假制度

执行。 第九条外聘人员的考勤,根据公司考勤制度执行,每月必须凭考勤表审批月工资。 第十条外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由用人部门参照正式员工相关培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视其岗位情况有权推迟批复,但不超过两个月,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四章外聘人员的待遇、福利管理 第十二条外聘人员的待遇根据外聘人员个人能力、应聘职位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等因素,参照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的薪酬实行按月考核,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外聘人员享受公司同等岗位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有原单位缴纳的,公司已工资形式发放到外聘人员个人,由其自行缴纳;无原单位的个人,公司负责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外聘人员因病离岗治疗,公司不负责医疗费用。聘用期间因病死亡的,由工会根据情况给予家属安抚费,

建筑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部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管理,促进项目部临聘人员基本素质和工作效能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临聘人员是指项目部内部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相关项目生产操作以及工勤类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临聘人员聘用流程 (一)项目部向公司提出人员需求计划经公司同意后方可 执行,项目部不擅自聘用临聘人员,且不聘用在职人员。 (二)临聘人员计划审批后由项目部和综合部共同完成临 聘人员的招聘工作。具体招聘条件和招聘渠道根据项目任务量和岗位工作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 (三)临聘人员招聘到位后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由综合部与临聘人员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条临聘人员管理 (一)临聘人员有项目部直接管理,临聘人员的个人资料 由综合部存档,并及时上报临聘人员异动情况。 (二)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临聘人员工作中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现象的由项目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临聘人员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 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署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条临聘人员薪酬福利待遇 (一)临聘人员薪资按公司薪酬福利制度执行,特殊岗位 可于聘用前由项目部与临聘人员协商,薪资计算和支付方式遵循公司相关规定。 (二)临聘人员福利待遇参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由项目部 实施。 篇二:《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朝山水电厂检修部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管理职能、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雇用程序和手续等内容。 1.2本标准中临时外聘人员特指检修部在设备大、小修及日常工作中聘请的人员。 2.总则 2.1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加强我厂临时外聘人员的管理,保证用人部门与临时外聘人员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2.2 雇用临时人员必须以《劳动法》为基本指导原则,保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安全文明生产,提高“双效”为目的。 3.内容与要求 3.1管理职能 3.1.1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贯彻执行。 3.1.2用人分部为临时外聘人员在合同期间的直接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由用人班组全面负责。 3.2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3.2.1应聘临时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根据岗位工种对知识水平的要求,必须具备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 3.2.2应聘临时人员为城镇待业人员,需持有《待业证》。 3.2.3应聘临时人员为退休人员的,需凭《退休证》办理应聘手续。 3.2.4 应聘临时人员为农村或外来零散劳动力,需持有当地乡(街道)证明和个人居民身份证。 3.2.5凡不出具有关证明的应聘人员,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聘请。 3.3临时人员聘用程序和手续 3.3.1部门各分部因生产工作需要,具备聘用临时人员条件的,必须在聘用前有计划地把聘用人员的情况,包括岗位工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职责、人数、期限等报厂主管部门审核。严禁任何班组私自聘用和安排未经审批的人员从事任何临时性工作。 3.3.2用人分部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可以在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工人,并由用工分部与受聘人员一起核实相关证明、证件,报送厂主管部门审查。 3.3.3应聘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书。 3.3.4填写临时应聘人员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备查。 3.3.5在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电厂办公室与临时外聘人员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3.3.6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临时外聘人员,必须持有专业合格证书,并经过考

临聘人员管理组织办法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聘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东莞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聘人员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正常运作,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应予终止合同的人员。 各部门临时性、补充性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应尽量通过改善劳动组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方可使用临聘人员。 第二章临聘人员的分类 第三条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临聘人员工作岗位分为两类:一类为临时普通工勤岗位,主要从事后勤服务或替代性劳动工作,如保洁、厨师、接待、保安、司勤等工作岗位;另一类为项目部临时岗位,即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增加的短期临时岗位。 第三章临聘人员录用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录用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首次聘用,年满18周岁且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五)一般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法律或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各部门需使用临聘人员,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签发后,送行政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组织招聘。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临聘人员,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任人自负。 第七条行政部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负责人员资料收集及进行初步的筛选,交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任职资格确定需面试的人选,后由行政部及用人部门共同面试,择优录用。 第八条招用临聘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岗位要求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对招用的临聘人员要进行各种证件的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佳兆业集团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 (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三)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 (五)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 (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 (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 第六条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 (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八条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第九条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 (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 (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 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提出拟外聘律师的要求后,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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