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售汇平盘业务管理办法
39、《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结算业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金融服务功能,为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配合集团公司对外汇资金的运作和管理,控制操作风险,保证结售汇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制定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及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结售汇业务包括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集团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
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因自身经营需求产生的人民币与外币、外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对集团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人民币与外币、外币与外币之间兑换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办理日常的结售汇业务,操作流程参照。
第二章结售汇业务操作模式第五条账户设置:采用先落地后集中的双账户模式,成员单位同时在公司和合作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外汇资金集中总账户,用于外汇资金的归集与划拨。
第六条挂牌汇价:公司结售汇业务系统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联网,取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时价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规定生成、更新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的挂牌汇价。
第七条业务审批:公司负责成员单位在公司外汇虚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对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申请进行审批和执行,并为自身或成员单位办理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合作银行负责公司或成员单位在合作银行外汇账户的开户及管理、办理收汇及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出具核销单、并为公司办理结算。
公司对结售汇业务单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负责结售汇业务统计和申报。
第九条敞口头寸:公司通过为成员单位办理结售汇业务而形成的交易头寸汇总轧差后的累积敞口头寸。
结售汇业务累积敞口头寸达到规定金额,或其成本汇率接近市场预警水平,或根据公司的资金安排,可通过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平盘,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打印成交确认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外汇买卖、结算、跨境资金转移等服务的业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颁布了相关管理办法,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外汇管理的顺利进行。
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依法合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1.2 安全稳健: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外汇风险。
1.3 公平公正: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机制2.1 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内部审计等,确保结售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2.2 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范潜在风险。
2.3 外部监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接受外部监管,定期接受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流程3.1 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结售汇业务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2 审核核对: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对,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3 交易办理: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结售汇交易,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4.1 交易限额:银行对结售汇业务设置交易限额,控制客户的交易规模,防范风险。
4.2 实名制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4.3 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向客户提供相关风险提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避免风险。
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5.1 自查自纠:银行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对结售汇业务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2 外部检查:银行应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配合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12.25
•【文号】汇发[2014]53号
•【施行日期】2014.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证券交易所结售汇平盘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交易所结售汇平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证券交易所的结售汇平盘业务活动,保证交易所的结售汇平盘业务运行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证券交易所的结售汇平盘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三条业务录入1. 结售汇平盘业务由结售汇平盘部门进行业务录入。
2. 录入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包括结售汇类型、交易货币种类、交易数量等。
3. 录入信息应经过相关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下一步操作。
第四条业务审批1. 经过业务录入后,结售汇平盘部门将提交业务申请到结售汇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2. 结售汇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及限制。
3. 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结售汇平盘部门,如发现问题或风险,应立即停止相应业务操作。
第五条业务备案1. 通过结售汇审批后,结售汇平盘部门将业务备案并报送相关机构备存。
2. 备案信息应将相关交易和风险信息记录清晰明确,以备日后查验与追溯。
---第三章监管与风控第六条交易监测1. 结售汇平盘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系统,对结售汇平盘业务进行实时监测。
2.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额、交易频次、交易对象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结售汇管理部门。
第七条风险评估与防控1. 结售汇平盘部门应定期对结售汇平盘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
2. 风险评估应围绕违规交易、资金安全、市场波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应急措施。
---第四章业务记录与报告第八条记录要求1. 结售汇平盘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结售汇平盘业务的记录工作。
2. 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以便于日常查询与管理。
第九条报告要求1. 结售汇平盘部门应定期向结售汇管理部门提交结售汇业务报告。
2. 报告内容应包括最近一段时间的结售汇业务情况、交易趋势、风险预警等,以及对下一阶段的业务计划和措施。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执行职责。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和基本原则1.1 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买卖、汇款、结算等活动。
1.2 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风险防控原则: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优质的结售汇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格等材料。
2.2 审批程序:银行在接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内部流程进行审批,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3 审批时限:银行应在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的合理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客户审批结果。
三、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3.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中的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2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
3.3 操作风险管理: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的管理和监控,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四、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督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银行,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4.3 客户投诉处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结语: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涵盖了业务范围、申请审批、风险管理、监督和处罚等方面。
保险公司结售汇平盘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结售汇平盘业务管理办法
一、引言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之一,拥有结售汇平盘业务的承办资格。
为了保证该业务的规范运作,减少经营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业务概述
结售汇平盘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向客户提供外汇兑换以及相
关结售汇服务,实现保单购汇和理赔结汇的交易过程。
三、业务流程
1. 客户提交结售汇申请单。
2. 保险公司进行客户身份及资金合规性审核。
3. 审核通过的申请进入外汇兑换环节。
4. 完成外汇兑换后,保险公司提供结售汇凭证和交易明细单给
客户。
5. 保险公司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内部审计。
四、业务风险管理
1. 市场风险:保险公司应根据市场动态,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将汇率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 信用风险:保险公司需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保客户具备
清偿能力。
3. 法律合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
业务操作合规。
4. 操作风险:保险公司应设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
操作流程,降低人为错误风险。
五、业务监管
1.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监控体系,对结售汇业务进
行实时监测和报告。
2. 监管部门有权对保险公司的结售汇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和核实。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保险公司不得擅自进行
结售汇操作。
2. 如发现保险公司故意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对
其进行处罚。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结售汇平盘业务。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351ee3d4d8d15abe234e9e.png)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5、《结售汇及银行间外汇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结售汇及银行间外汇交易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XX银行结售汇及外币兑换敞口头寸、结售汇及外币兑换牌价和报价和银行间市外汇交易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以及公司有关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第二条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核定,公司用于办理对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的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形成的头寸,包括具体数额和规定的幅度。
公司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必须严格控制在外汇交易中心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范围内。
目前本办法中所指结售汇综合头寸全部是即期结售汇敞口头寸。
第三条公司对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进行集中管理。
信贷部交易员应严格按照外汇交易中心及外管局相关规定进行平盘。
第四条财务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当日交易水单,登记结汇、售汇统计台账,并于营业终了前结记对成员单位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结售汇综合头寸均折合成美元计算。
实行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后,公司根据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按照外管局《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计算结售汇综合头寸,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之前,通过结售汇统计申报系统报送外管局。
第五条公司持有的即期美元结售汇隔夜敞口头寸不得超过外汇交易中心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
公司持有的除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结售汇隔夜敞口头寸折算成美元后,与美元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外汇交易中心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
第六条公司稽核部根据汇总上报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检查其上日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执行情况。
第三章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价格管理第七条信贷部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00向有结售汇业务需求的成员单位公布结售汇牌价,制定当日的各币种结售汇及外币兑换牌价。
第八条公司定价原则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超过当日交易中间价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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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结售汇平盘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2010〕71号附件7,2010年5月3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平盘交易,促进我行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的相关法规及我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结汇售综合头寸平盘是指我行在外汇市场卖出或买入外汇,进行人民币外币交易。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全行汇总结售汇金额、币种和日常经营所需的外汇资金确定全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并以此为依据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头寸平盘交易。
第五条国际业务部负责汇总全行结售汇金额和币种,日常营业所需的外汇资金;负责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金融同业的境外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第六条会计出纳部负责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金融同业的境内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七条结售汇平盘交易必须报部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易员履行如下具体交易程序:(一)与头寸管理员核实上日头寸余额;
(二)根据综合管理头寸限额,已及国际业务部所需外汇币种、数量等,拟定当日拟交易的金额、币种、结算方式;
(三)交易员当日在外汇市场上进行买入或卖出的头寸平盘操作。
第八条交易结束后,交易员须将交易结果向头寸管理员及部门领导及时反馈。
第九条平盘业务的资金划拨单实行部门领导审批方式。
第十条审批后的资金划拨单交相关部门出款时,接单人须在划拨单上签章确认。
第四章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本规程所指资料包括:综合头寸日报表、成交单(合同)、资金划拨单等。
第十二条资料管理
(一)所有业务资料以每笔业务为单位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专夹保管;
(二)计划财务部留存资料包括:
1、综合头寸日报表;
2、成交单(合同);
3、资金划拨单。
(三)交会计和清算部门资料包括:
1、成交单;
2、划拨单。
(四)融资业务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程从发文日起开始执行。
原《xx市商业银行结售汇平盘业务管理办法》(xx 银办[xx]29)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