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印发“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doc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电力工业部文号:电建[1997]79号发布日期:1997-2-5执行日期:1997-2-5生效日期:1900-1-1为了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司。
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合理工期、控制造价、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电力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火力发电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本规定组建公司,实行公司负责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电力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的项目公司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责权利相统一的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发起人或投资方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报送以下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该发起人或投资方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火电专业:电力工程项目管理-92分

咨询⼯程师继续教育-⽕电专业:电⼒⼯程项⽬管理-92分咨询⼯程师继续教育-⽕电专业:电⼒⼯程项⽬管理-92分⼀、单选题【本题型共15道题】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般⼯程建设项⽬应:()A.公开招标和邀请招B.先进⾏议标C.议标和公开招标D.议标和邀请招标⽤户答案:[A] 得分:2.002.《设计—建造与交钥匙⼯程合同条件》通称:()A.FIDIC“黄⽪书”B.FIDIC“桔⽪书”C.FIDIC“新红⽪书”D.FIDIC“新黄⽪书”⽤户答案:[B] 得分:2.003.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制度既是宏观控制⼿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同时还是:()A.项⽬建设本⾝的要求B.项⽬法⼈的重要⼿段C.投资资格审查的需要D.⼯程项⽬管理的要求⽤户答案:[C] 得分:2.004.参考国际项⽬管理经验,可将⼯程项⽬⽣命周期从开始到结束的阶段划分为:()A.两个阶段B.三个阶段C.四个阶段D.五个阶段⽤户答案:[C] 得分:2.005.国家规定国内投资电⼒项⽬的资本⾦⽐例是:()A.15%B.20%C.25%D.30%⽤户答案:[B] 得分:2.006.政府⽅⾯的质量控制—政府监督机构的质量控制。
其特点是外部的:()A.纵向的控制B.横向的控制C.独⽴的控制D.宏观的控制⽤户答案:[A] 得分:2.007.⼯程项⽬的特点:⼀是具有单项性;⼆是具有⼀次性与寿命的长期性;三是具有⾼投⼈性;四是:()A.具有⽣产管理⽅式的特殊性B.具有偶然性C.具有⾼风险性D.具有不确定性⽤户答案:[A] 得分:2.008.《⼯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必须进⾏招标的界限是:()A.单项合同50万元以上B.单项合同在80万元以上C.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上D.单项合同在150万元以上⽤户答案:[A] 得分:2.009.原⽔利电⼒部确定江油电⼚扩建⼯程(2×330MW)为四川省和⽔利电⼒部联合进⾏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试点项⽬,参加试点的设计院是:()A.东北院B.西北院C.华北院D.西南院⽤户答案:[D] 得分:2.0010.电⼒建设推⾏五制包括:项⽬法⼈责任制、资本⾦制、招投标制、⼯程监理制和:()A.⼯程承包制B.设计总承包制C.咨询⼯程师监督管理制D.经济合同制⽤户答案:[D] 得分:2.0011.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式有:()A.协商、调解、仲裁、诉讼B.调查、研究、诉讼、判决C.了解、检察、仲裁、定案D.协商、检查、仲裁、诉讼⽤户答案:[A] 得分:2.0012.FIDIC出版的协议书也是⼀种合同格式,通常适⽤于应⽤功能⽐较单⼀、条款⽐较简单的合同。
火电工程建设重要文件及现行规章标准目录版

国发[1996]51号
1996年12月24日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9]16号
国电公司1999年3月10日转发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质技监局发[1998]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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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1998年4月29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003年8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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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五制”、控制造价、开工条件、合理工期
编 号
名 称
标 准 号
备 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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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火电工程建设重要文件及现行规章、标准目录(2004年版)
火电工程建设重要文件及现行规章、标准目录(2004年版)
?
1、综合性法律、法规、指令
编 号
名 称
标 准 号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1995年12月28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重新公布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的通知
建质[1995]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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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报表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的通知
附件:质量事故统计指标
电力部 办基[1994]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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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二00四年度国家优质工程的通知
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ebaacf0508763231121258.png)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安能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公司基建部反馈。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试验调试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移交水平,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比率逐步提高。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公司提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03.05•【文号】•【施行日期】2003.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公司制定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二00三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第九章检查与评价第十章例行会议第十一章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第十二章施工班组第十三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十四章奖惩第十五章附则附录附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检查要点-4-变电(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

第四部分变电站(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1条款号大纲条款检查依据检查要点4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工程采用的专业标准清单已审批1.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建[1997]第79号第十八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建设和生产的法律和法规,自觉执行电力行业分布的法规和标准、定额等,……2.《输变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定》DL/T1362-20145.3.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就组织参建单位编制工程执行法规法规和技术标准清单,……查阅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清单目录签字:责任人已签字盖章:单位已盖章4.1.2按规定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3号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电电源[2002]第896号7.01施工图约莫施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使施工人员充分领会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内容、正确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必须在开工前进行图纸会检。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Y50319-20136.1.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8.3.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主持对图审核,并应形成会审记录。
6《输变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DL/T1362-20145.3.2建设单位应在变电站单位工程和输电线路分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1.查阅设计交底记录交底人:设计单位责任人签字:交底人及被交底人已签字时间:开工前2.查阅施工图会检纪要签字: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责任人已签字时间:开工前4.1.3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53号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管理制度大纲

《电力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全集》电力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篇电力企业组织管理制度公司职能规定职务权限规定职责与权限规定劳动人事部职责企业管理部职责总务部职责财务部工作职责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工作规则国家电力公司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电力工业部党组关于部管干部管干部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电力工业部党组关于实行部管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未报告电力工业部贯彻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二篇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财产管理细则出纳作业处规则财务管理细则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电力企业更新改造工程审计办法……第三篇电力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规章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细则内部人才交流暂行办法关于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暂行规定电力新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电力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电力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电力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四篇电力企业行政办公管理制度值班工作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出差管理罐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办法文书管理制度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国家电车力公司双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青年文明号”考核细则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第五篇电力企业计划管理制度计划管理工作制度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市场分析预测工作暂行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市场分析预测内容度要求电力发展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说明电力发展规划编制原则……第六篇电力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电力企业股份改造与上市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力公司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股标发行工作的通知转发中国证监会股标发行核瘃程序股标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第七篇电力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市场营销情报报千管理制度业务单情报管理制度个人调查操作规程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严禁以电谋私的若干规定电力系统运行计划(方式)工作管理规定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理办法……第八篇电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规定质量管理部工作细则质量管理办法市场质量调查办法质量管理教育训练办法质量管理日常检查规定电力企业(发供电)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办法第九篇电力企业工程管理制度工程成本会计处理附则工程施工管理细则各种工程承包商觅保暨对保规则工地人员管理规则临时工程及清理什工管理办法工地管理人员赏罚办法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关于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水电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水电部分)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第十篇电力企业设备与设备与管理制度新增设备管理规定使用设备管理规定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设备日常维修管理办法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成套管理制度……第十一章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技术规范起重作业安全规范焊接作业安全规范汽轮机安装安全规范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制度电力行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电力系统多程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和产职责规定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防止电所误操作装轩管理规定……第十一篇电力企业出口管理制度报关管理规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二篇电力企业技术管理制度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管理准则技术任务书设计规定科学技术管理制度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制度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专利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第十三篇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与范本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合同审批制度合同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管理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供用电合同范本高压供用电合同范本低压供用电合同范本临时供用电合同范本趸购电合同范本委托转供电协议范本适用对象:1、国家电力公司、各地区电力(集团)公司;2、各级电力工业管理局、电业局、供电局(分局、公司、所)、电管站(所)、输出变电所(处、站);3、水利(火电、核电、热电、风力)发电厂(站);4、电力(供用电、电气)工程建设、电力(供用电、电气)设备制造(管理)管理;5、各类电力大中专教育机构、各类电力培训中心;6、各类单位从事电力工作的管理人员煤矿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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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建〔1997〕7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三章公司在项目运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第四章公司的权利和责任第五章电力建设项目的开工程序第六章中介机构第七章相关的行业管理和服务第八章监督及考核第九章附则为了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司。
附件:《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合理工期、控制造价、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电力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火力发电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本规定组建公司,实行公司负责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电力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的项目公司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责权利相统一的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发起人或投资方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报送以下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该发起人或投资方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新建大、中型电源建设项目的公司筹建机构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公司的组建方案和投资协议,凡没有公司组建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审查和转换。
第六条新建大、中型电源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组建公司。
有关投资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公司有关协议或合同及时注入资本金,办理公司的登记注册。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将批准公司设立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单及其简历、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置等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备案。
第八条扩建、改建或滚动开发的大、中型电源项目,如投资方和投资比例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的,均应按本规定第二条设立公司;如投资方和投资比例均无变化的,一般原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
第三章公司在项目运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一)筹备成立公司;(二)签订合资协议、落实融资渠道;(三)组织环境保护评价;(四)草签征地、电量购销、调度、并网及其它有关协议;(五)组织编制和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评估、组织设计招标并签订设计合同;(六)项目立项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项目准备阶段(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后到开工报告批准之前):(一)组建公司,按规定比例、批次、期限注入资本金;(二)负责征地、租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完成拆迁、赔偿及工程现场“四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场地平整)等工作;(三)组织设备招标,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四)组织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经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核报电力工业部批准;(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监造、调试等招标,签订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六)签订上网、调度和购电合同;(七)组织开工审计,配合审计部门提出开工前的审计报告;(八)编制工程项目开工计划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审查,由其转报电力工业部;(九)国家批复开工计划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落实八项开工条件,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审查,由其转报电力工业部批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阶段(指开工报告批准之后到投入商业运行之前):(一)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建设承包合同落实资金到位;(二)编制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汇总上报;(三)每月编制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投资完成统计报表和财务快报,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汇总上报;(四)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和上报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设审批单位批准;(五)在电管局或省电力局的质量监督中心站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六)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八)组织生产准备工作和进行人员培训;(九)配合工程在建审计;(十)根据《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组织机组的启动、试运和投产验收;(十一)组织编制竣工图;(十二)根据机组投产达标标准组织机组投产达标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十三)编制工程财务决算书并接受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十四)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组织机组的试生产和性能考核;(十五)按有关规定申报上网电价。
第十二条运营阶段(指投入商业运行之后):(一)服从行业技术监督和安全监察;(二)负责生产、安全运行管理;(三)向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报批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按计划和调度要求发电;(四)向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和物价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及核定电价的有关资料,按时申报上网电价的调整方案;(五)按合同要求偿还债务;(六)负责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公司的权利和责任第十三条人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职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和公司负债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按“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比选优化和设备选型;--按“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模式组织设计、设备选厂和监造、施工、监理、调试等招投标;--按“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自行设立内部机构;--按“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要求,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质量低劣的设计、施工单位实行处罚直到清退;--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拒绝不合理的摊派。
第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其职权主要是召集董事会议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长的任职条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电力建设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熟悉电力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三)有外资的项目还应熟悉利用外资运作的程序及有关规定;(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熟悉电力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三)有外资的项目还应熟悉利用外资运作的程序及有关规定;(四)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管理和生产运行的实践经验,担任过电力建设项目或生产运行的高级管理职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决策能力;(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八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建设和生产的法律和法规,自觉执行电力行业颁布的法规和标准、定额等,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按照“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要求,认真落实控制工程造价的8 6条措施,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公司(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指公司筹建机构)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生产运行、经营管理等方面负全部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应第三章所述公司在项目运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项目法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电力建设项目的开工程序第二十条电力建设项目从立项到主体工程开工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项目建议书批复;(二)成立项目法人筹建机构;(三)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四)注册成立公司,注入资本金;(五)签订融资贷款合同;(六)组织工程设计招标;(七)组织设备招标;(八)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九)报批工程初步设计或预设计;(十)开展厂区“四通一平”工作;(十一)组织工程施工、监理、设备监造、调试等招标;(十二)组织开工前的审计;(十三)报批项目新开工计划;(十四)报批主体工程开工报告。
第二十一条有外资的电力建设项目,应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按外资金融机构的要求,对第二十条中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的必备条件:(一)建设项目法人已成立,项目组织的管理机构已经健全,总经理已经过项目法人责任制培训并到位,具备承担本职工作的条件;(二)初步设计已批准,经审计后同意开工,开工报告已经国家正式批准;(三)资本金已注入,并符合资本金注入规定(注入期限、分期注入比例等),项目已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利用外资项目的国外贷款合同已生效,年度投资计划的资金已落实;(四)建设场地“四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已完成;(五)主要设备经招标确定,供货合同已签订;(六)主要施工队伍已经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七)项目的总体网络计划已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已审定;(八)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图纸已经过会审,第一批可保证连续施工的图纸已交付,并进行了设计交底。
第二十三条国家批准新开工项目计划后,六个月内主体工程要达到开工条件。
第六章中介机构第二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和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立项前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咨询评估。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建设管理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监造、设备成套、工程承包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方可自行管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也可通过招标委托有资格的法人承包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设备成套单位进行设备成套,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备监造。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实行监理制,公司应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