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料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档案资料管理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第四条档案资料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划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验收文件等。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收集第五条收集原则: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收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条收集责任: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整理第七条整理要求: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项目、时间等顺序进行整理。
第八条整理方法:采用电子化和纸质化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料的可追溯性和易用性。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九条保管场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盗的环境中。
第十条保管期限: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利用第十一条利用原则:档案资料的利用应遵循保密、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利用程序:档案资料的利用应经过审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保密第十三条保密要求: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保密措施:采取物理和电子双重保密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章档案资料的移交第十五条移交条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单位或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移交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九章档案资料的销毁第十七条销毁条件: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可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销毁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档案资料的销毁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监督机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检查机制:定期对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2024年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2024年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安全工作,确保水利水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促进水利水电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水利水电安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理报告、验收报告、运维记录、事故报告等与水利水电设施有关的各类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利水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资料的安全保密第四条对水利水电安全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
严禁将资料用于非法用途或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采取密级管理,根据资料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划定密级,明确不同密级资料的使用、存储和传递要求。
第六条公开资料的发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三章资料的采集与记录第七条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进行全面记录,详细记录各环节的过程、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信息。
第八条设立专门的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存储工作。
对资料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运维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设备运行状态、巡检记录、维护记录等,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人员、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第四章资料的存储与传递第十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存储应采用专门的存档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资料的安全可靠。
定期检查资料的存储设施和设备,确保正常运行,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水利水电安全资料,应采取多层备份和定期复盘的方式,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快速恢复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传递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确保传递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资料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使用应合理、合法,并符合工作需要,在确保资料安全的前提下,便于人员的查阅和使用。
第十四条配备专门的资料管理系统,建立规范的权限分配机制,确保各级人员的使用权限明确、统一和可控。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一)随着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档案管理工作也成为项目管理中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有效地保障和管理档案,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制定了“管理与人事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基本情况《办法》是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共分为八章,内容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职责、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与借阅、转移与移交、档案安全、档案鉴定与定期清理以及附则等。
二、主要内容1.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必须要有完整的文件、记录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各种要素,以及档案管理的职责、权限、流程、规范等,使档案管理与整个项目的管理衔接在一起。
2. 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与借阅。
在这些方面,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各部门必须按规章制度执行,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
同时档案有重要、一般、非密级之分,不同类型的档案具有不同的档案管理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3. 档案的转移与移交。
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要考虑档案存放的安全以及利用价值的充分发挥,因此在档案转移与移交方面,也有明确的流程和要求,包括受托方对于档案的保密和保管、受托方是否有足够的档案管理经验等。
4. 档案的安全、鉴定与定期清理。
档案管理的安全性极其重要,而档案鉴定和定期清理也是档案管理的基本工作,不仅可以妥善解决档案管理中的一些问题,而且可以让档案得到及时的更新和进一步利用。
三、结论通过有关规定,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提高了其效率和工作效果,为整个项目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同时,《办法》的实施也能够提高水运工程建设档案的合规性、严谨性、安全性和可利用性,是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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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2005.12.10修改日期: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8d21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20.png)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正文:----------------------------------------------------------------------------------------------------------------------------------------------------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7月4日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

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防洪安全和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排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溉、供水、控制河水流向、水力发电等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四条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水工程管理工作。
供水和控制河水流向的工程由隶属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投资兴建水工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水工程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负责编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兴建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兴建水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从事水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条实行水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水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二条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工程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跨县(市)区、乡(镇)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工程由乡(镇)政府管理。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公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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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办[2003]2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和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管理局,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福建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几经讨论定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交通运输部(含原交通部〈以下同〉)印发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通档案进馆办法》、《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及省档案局制定的《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运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运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水运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征地拆迁、施工、交(竣)工阶段等工程管理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且经过规范整理的档案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科研试验材料、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电子文件等)。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四条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和项目业主(投资人)负责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和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职能范围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项目所于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项目业主(投资人)必须保证项目档案工作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主动和项目主管单位的档案机构联系、沟通,认真及时地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汇总、登记和申请验收、移交进馆工作。
第五条凡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执行《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省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同时执行《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其他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参照《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执行。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的组织领导、统壹部署和汇总报送工作;省港航管理局及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职能范围分别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的具体部署、监督指导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凡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执行《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其他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参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执行。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省内审查且转报交通运输部档案馆组织专项验收,负责和省档案局联合组织省发改委及本厅(含原省交通厅〈以下同〉)审批初步设计的省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负责组织本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其他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部和本厅审批初步设计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本局审批初步设计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组织检查、验收申请等工作。
第七条凡交通运输部和本厅审批初步设计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执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省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同时执行《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暂行),其他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参照《交通档案进馆办法》执行。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符合移交交通运输部档案馆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进馆工作;省港航局具体负责符合移交交通运输部档案馆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进馆的督促、协调工作,以及负责组织符合移交厅综合档案室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机构分别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水运建设项目按规定必须向其他关联单位移交档案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全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业主(投资人)应依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9〕225号)及有关水运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制定相应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涵盖如下内容:1.项目档案分类大纲及分类编号规则;2.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归档单位工程;3.项目竣工图编制要求;4.项目声像档案收集和编制要求;5.项目档案案卷质量标准;6.项目档案的登记要求;7.项目档案的移交及汇总要求。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四列入”和“三参加”的管理制度。
“四列入”即将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列入工程计划管理工作;列入施工管理及考核范围;列入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列入经济责任制。
“三参加”即水运建设项目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要参加设备开箱;参加各单项工程验收和项目总验收;参加项目技改鉴定工作。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应于项目建设壹开始就建立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网络,层层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保障项目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确定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壹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项目档案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项目负责人对应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的完整、准确程度进行审查;且配备和档案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利用工作。
第十壹条各项目业主(投资人)应遵循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项目立项审批(前期阶段)、设计(勘察)审批、工程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监督)、工程竣工、工程管理(含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程科研及试运行等不同阶段或性质,结合本项目经审核批复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划分的特点,制订符合该项目管理要求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实现项目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科学、准确,编号合理;项目业主(投资人)仍必须于工程施工合同段完工的同时组织力量对项目档案进行审查和完善,及时收集、汇总各参建单位已整理编制好的项目档案,同步做好整个建设项目档案的汇总、案卷排列和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各项目业主(投资人)应督促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项目业主(投资人)制定的本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以各施工、监理合同为立卷归档单位的归档制度,且定期进行检查,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时的关联文件材料,且按每个单位、分部、分项的顺序分别进行排列,实现工程完工时档案资料同步完成归档。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投资人)和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科研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设立档案管理专门条款,明确档案收集整理依据、质量要求、归档份数、载体形式、移交内容、移交套数、完成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投资人)于编制完成项目业主(投资人)档案资料的同时,仍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科研单位编制、整理项目档案。
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范围,做好关联设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保证相应项目设计档案资料的准确、齐全、完整,同时仍必须向项目业主(投资人)提供和相应项目设计纸质档案资料完全壹致的电子图档文件(DWG格式文件)。
监理单位于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的同时,应及时督促、检查所相应监理的施工单位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且把此项工作纳入监理职责范围,于签订中间交工证书时,要查见已完工工程的施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符合要求的方可签字。
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将档案编制工作纳入施工管理职责范围,自觉接受监理单位、项目业主(投资人)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科研单位要做好从科研提出、编制任务书、招投标、签订合同、实施、总结、成果鉴定到成果运用等全过程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所有水运建设项目须开展档案数字化制作的,均必须和纸质档案原件整理同步进行,其数字化档案管理必须便于工程投入运营时的查找、利用和维护,数字化制作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数字化档案的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投资人)应根据《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项目档案登记工作管理权限,及时填报“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和“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理表”,且按项目档案管理程序向关联单位报送,其中“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是交通运输部监督、检查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是否和项目建设同步的重要依据,各关联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每个参建的施工、监理单位准确、及时地进行填报,省交通运输厅将随时根据填报情况开展检查和通报。
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设置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库房,且配置必要的档案装具和保护设备;于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及数字化制作的过程中,应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项目档案管理所需费用应按国家规定列入工程概算。
第四章档案验收及移交第十七条水运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投资人)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相应等级项目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自检,且形成自检方案。
项目档案自检方案或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简介;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3.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所依据的标准规范;4.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情况、案卷数量;5.档案于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6.存于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符合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投资人)应及时向相应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