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鲁政办字[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8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9〕14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减灾委员会2.2 省减灾委办公室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讯和信息准备3.4 装备和设施准备3.5 人力资源准备3.6 社会动员3.7 科技准备3.8 宣传、培训和演练4 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4.2 灾情管理5 预警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预警响应措施5.4 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6.5 信息发布6.6 其他情况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性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 奖励与责任8.3 预案演练8.4 预案更新及管理8.5 制订与解释部门8.6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根据会签意见修改稿)山东省地震局二〇一〇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和预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防御第五章地震应急与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章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信息发布第八章防震减灾科技进步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防震减灾有关的活动(是否需细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7•【字号】鲁政办字〔2024〕103号•【施行日期】202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0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6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27日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关于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专项工作方案

关于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专项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对自然灾害重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专项工作方案》。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动防灾减灾工作落地、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加强宣传教育等。
首先,专项工作方案强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立法,加强对自然灾害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各个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防灾减灾工作。
制定灾害预防应急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预防体系和紧急处置机制。
此举对于推动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方案强调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
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加大对自然灾害的研究力度,提高对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的认识,掌握先进的预防和监测技术。
加强对灾后恢复和重建技术的研究,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方案强调推动防灾减灾工作落地。
通过落实各项措施,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实效。
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减少灾害风险。
加强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的应对灾害能力。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灾害防治设施,提高抗灾能力。
加强城市和农村社区的社会组织和服务能力,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
第四,方案强调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
通过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应对能力和紧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防灾减灾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专业救援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加强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尽快使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最后,方案强调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加大对自然灾害知识的宣传,增加公众对自然灾害的认识和了解。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的知识和技能。
推动社会组织和媒体的参与,加强对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防范和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的合力。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鲁应急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有关省属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气象局2020年4月30日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结合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各项工作任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强化属地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按照尾矿库等别和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区分轻重缓急,以尾矿库“头顶库”(坝体外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3人(含)以上常住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为重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稳步推进。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鲁卫生应急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卫生应急发[2010]3号)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和做好我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能力,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职责2.1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 专家咨询机构2.4专业技术机构3.应急准备3.1预案制定3.2 风险评估3.3建立协调机制3.4健康教育3.5检查督导4.应急响应4.1响应条件4.2响应措施4.3响应终止5 恢复重建与总结5.1恢复重建5.2善后处理5.3总结与评估6保障6.1卫生应急队伍保障6.2 经费保障6.3物资保障6.4 基础设施保障6.5交通运输保障6.6通信与信息保障7.责任与奖励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的管理8.3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山东省是自然灾害多发省份之一。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和做好我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鲁应急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为建立和规范应急救援队伍从事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4日附件: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附件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应急救援队伍从事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省内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除外)。
省外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受国家部委指派或我省邀请的应急救援队伍。
补偿对象主要指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的参加省内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根据国家部委指令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而得不到补偿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
省内应急救援行动包括启动省级灾害事故应急响应或根据省领导要求,由省防汛抗旱、减灾、森林防火、地震等有关省指挥部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补偿坚持“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事求是、适当补偿”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予以保障,对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给予必要补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鲁政办字〔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9日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雷雨)大风、海上(雷雨)大风、陆地大雾、海上大雾、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道路结冰、沙尘暴、干旱、霜冻等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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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公益宣传。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风险调查与评估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
普查包括历史灾害调查、致灾孕灾调查、承灾体调查、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等内容。
第九条历史灾害调查应当以区域内有关单位、个人和相关历史资料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次数、灾害强度、灾害损失、灾害影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推断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第十条致灾孕灾调查应当以自然灾害致灾孕灾要素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致灾因子频率、强度、范围等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自然灾害致灾孕灾的影响因素和发生机理。
第十一条承灾体调查应当重点对人口、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工矿企业等承灾体的空间分布、结构类型以及与灾害相关的属性特征进行调查、收集和归纳,掌握承灾体个体信息、区域特征和承灾能力。
第十二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应当对决策指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通信保障、交通运输、工程防御和社会防灾减灾意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发生新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区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的类型、强度以及灾害损失等情况,对致灾孕灾因素、承灾体属性特征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进行更新性调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普查结果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对本地区易发生自然灾害的类型、致灾风险、承灾体脆弱性、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和区域多灾并发群发、灾害链特征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存在自然灾害风险的区域、时段、部位。
第十五条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自然灾害风险区域、时段、部位分为重要防控区域与一般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与一般防控期、重大风险点与一般风险点。
法律、法规对地震防御、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治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风险分布情况和本地实际,划定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和重大风险点,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
第三章风险监控与防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监控与防御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完善自然灾害观测台网和监测预警感知网络体系,提高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专业技术队伍和信息员队伍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设立警示标牌,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避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包括:(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二)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三)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五)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七)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八)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九)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十)其他自然灾害防御工程。
第二十二条在重要防控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三)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四)加强监测监控,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五)提高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防灾抗灾强度;(六)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七)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重点防控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挥协调;(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意识和能力;(三)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四)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五)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六)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并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人员、车辆、物品等进入;(七)对有关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八)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巡检制度,组织对自然灾害风险点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加固、隔离等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档案,对重要防控区域或者重大风险点、防治方案及防控措施、防控单位及责任人、防控过程及结果等进行如实记录。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内容。
第二十七条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形势和防治总体目标、防治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防治措施和防治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家库建设,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提供专家支持。
鼓励支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自然灾害工程防御和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所需经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体系,并根据区域内自然灾害的类型、特点,科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
鼓励支持社会化、市场化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编制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演练和评估。
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监控、防御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合理配备救援人员和装备,全面提升综合救援能力。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责任制,对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防御,构建社会化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格局。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评估的;(二)未按照规定落实自然灾害风险监控和防御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