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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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畅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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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畅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7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畅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财险)(备-意外)[2014](主)29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配偶或者子女(以两人为上限),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定义1. 机动车商业保险:指大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保险车辆在车辆使用人员法定驾驶资格范围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或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的范围和限制。

二、保险责任范围1.车辆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车辆损失的费用。

2.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其中,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将依照法律规定以及保单约定进行赔付。

3.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当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失时,如果符合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收取免赔额,全额赔偿投保人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免除1. 保险车辆被投保人或指定的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超出使用范围。

2. 保险车辆被驾驶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证被暂扣等情况。

3. 保险车辆被用于竞赛、比赛、考试、训练、试车等非正常使用情况。

4. 保险车辆被用于运送易燃易爆、剧毒或违禁品等危险物品。

5. 保险车辆被投保人故意破坏、损毁或虚报实际出险情况。

四、保险责任限额1. 车辆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将依照车辆保险价值等因素,对车辆损失进行合理赔付。

保险金额上限为车辆保险价值。

2.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第三方人员伤亡赔偿进行赔付。

对第三方财产损失的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3.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符合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情况时,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投保人的损失,不收取免赔额。

五、保险赔付流程1. 出险通知:投保人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应的理赔材料。

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事故情况,并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勘察。

3. 赔款支付:经过审核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依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付。

赔款将直接支付给投保人或受益人。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车辆意外保险法律规定(3篇)

车辆意外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车辆意外保险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车辆意外保险法律规定,以便为广大车主提供参考。

二、车辆意外保险的定义车辆意外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三、车辆意外保险的种类1.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的保险金额由国家规定,用于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是指在交强险的基础上,为被保险人提供更高额度的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选择,用于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车身险:车身险是指对保险车辆本身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等。

4. 人身意外险:人身意外险是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

包括驾驶员意外险、乘客意外险等。

四、车辆意外保险法律规定1. 投保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

(2)投保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申请续保。

3. 保险金额(1)交强险的保险金额由国家规定,投保人无需选择。

(2)商业三者险、车身险和人身意外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

4. 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费率等因素计算。

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5. 保险责任(1)交强险: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金融保险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哎呀,说到金融保险里大地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这可真是个有点复杂但又超级重要的事儿。

我先跟您唠唠我前段时间遇到的一件真事儿。

我有个朋友小李,刚买了辆新车,那叫一个高兴啊,天天开着到处跑。

可有一天,倒霉事儿来了,他在路上不小心跟另一辆车蹭了一下。

这一蹭可把他给急坏了,赶紧就想到自己买的保险。

他买的就是大地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

这时候,保险条款就派上用场啦。

小李紧张地翻出保险合同,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地看,脑袋都大了一圈。

咱们来具体瞅瞅这些条款。

比如说车损险这一块儿,大地保险的条款里就规定得挺详细。

要是因为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等等这些情况造成车辆损失的,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就得赔。

这里面的条件啊,包括您是不是按时交了保费,事故发生的时候是不是符合规定的驾驶状态等等。

还有第三者责任险,这也是很关键的。

要是您开车不小心撞了别人,给人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符合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也会帮您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但您可别以为买了这个险就可以随便乱开车啦,条款里对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限额都有明确规定。

再比如说盗抢险,要是您的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一定时间没查找到车的,保险公司也会赔。

但这里面也有细节,像您自己把车钥匙乱丢,导致车被偷了,可能就不在赔偿范围内。

另外啊,车上人员责任险也不能忽视。

要是在开车过程中,车上的人受伤了,符合条款的,也能得到赔偿。

小李那次事故,幸好他买的保险条款覆盖了他的情况,最后顺利得到了赔偿,可把他给高兴坏了。

这也让他深刻意识到,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把条款看清楚,不然真出了事儿,都不知道能不能赔。

所以啊,大家在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时候,一定得仔仔细细研究这些条款,别嫌麻烦。

驾乘险赔付范围标准

驾乘险赔付范围标准

驾乘险赔付范围标准一、什么是驾乘险驾乘险是一种跟车辆驾乘相关的保险啦。

简单说呢,就是当你坐在车里,无论是开车的还是坐车的,要是发生了一些意外情况,这个保险可能就会发挥作用哦。

二、驾乘险赔付范围1. 意外身故赔付如果不幸因为驾乘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驾乘险会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付。

比如说,在一次严重的车祸中,车上的乘客或者司机不幸去世了,那么保险公司就会给受益人一笔钱。

这笔钱的数额是根据你购买保险时所约定的保额来确定的。

2. 意外伤残赔付要是在驾乘过程中受伤导致伤残,驾乘险也会进行赔付。

伤残的程度不同,赔付的比例也不一样哦。

一般会有一个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比如一级伤残可能赔付比例就比较高,可能会赔付保额的100%,而如果是十级伤残,赔付比例可能就相对较低啦。

3. 医疗费用赔付在驾乘过程中受伤需要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也是在赔付范围内的。

这包括了像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等各种费用。

不过呢,赔付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不是所有的费用都能全额赔付,一般会根据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来进行报销。

三、赔付标准的影响因素1. 保额保额是影响赔付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你购买的保额越高,在发生意外时可能获得的赔付金额就越高。

比如你买了50万的保额,和买了10万的保额,在同样的意外情况下,赔付金额肯定是不一样的。

2. 保险条款不同的驾乘险产品,其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

有些产品可能对某些特定的意外情况赔付条件更宽松,而有些可能会更严格。

所以在购买驾乘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清楚赔付的标准和条件。

3. 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也会对赔付标准产生影响。

如果是自己的责任导致的事故,可能赔付的金额会根据保险条款有一定的调整。

比如有些保险可能会规定,如果是自己全责,赔付比例会降低一些。

四、如何选择合适的驾乘险1. 根据自身需求要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比如你经常开车长途跋涉,那么可能就需要购买保额较高、保障范围较广的驾乘险。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摘要:。

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概述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被保险人的定义2.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4.保险理赔5.保险合同的终止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的优势和特点四、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接下来,我会按照来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一种针对驾乘人员的保险,旨在为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本文将对该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条款。

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概述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旨在规范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市场,保障驾乘人员的权益。

该保险条款于2020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各类驾乘人员。

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被保险人的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驾驶证、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机动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2.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

具体责任范围如下:(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伤残等级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的,保险人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4.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30 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5.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终止。

驾乘意外险保障范围

驾乘意外险保障范围

驾乘意外险保障范围一说到驾乘意外险,很多人脑袋里都会闪过几个字:车祸、赔偿、保险。

这些词听上去很严肃,也确实让人挺头疼,但驾乘意外险就像是车上的“护身符”,它的作用不仅仅是在发生意外时为你带来赔偿,还能在你平时出行时给你多一份安心。

想想看,开车上路,哪天真遇到点意外,保险就能在你最需要的时候站出来,帮你解决不少麻烦,少了不少后顾之忧。

所以,了解它的保障范围很重要,毕竟,保险这玩意儿是个“捡漏”的好东西,懂的人能拿到最多的保障,摸不清的人则只能眼巴巴地看着。

一、驾乘意外险能保什么?驾乘意外险主要就是保障你在驾车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

如果你开车出事了,或者做了个不小心的乘客,这保险都能派上用场。

比如,最简单的,如果你自己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驾乘意外险就能帮你解决医疗费用、误工费、甚至丧葬费。

这些费用可不是小数目,尤其是在大城市,医生的挂号费就能把你“宰”得够呛。

再说了,出事之后,你要面对的除了治疗,可能还有后续的康复、赔偿等一大堆琐事。

驾乘意外险的存在,就像是车上的“安全气囊”,能让你在意外来临时有所依靠。

但别以为驾乘意外险只保这些,乘客也是它的保障对象之一哦!也就是说,不论你是司机还是乘客,只要你在车上,出了事,它都能帮你赔偿。

你可能会说:“我不是开车的,我做个乘客怎么就能赔了?”别看你坐在车里不动,万一发生了什么事情,保险照样会帮你承担治疗费和其他费用。

很多人可能觉得这只是个小细节,但想想看,如果你是个上下班的白领,天天坐地铁、公交,偶尔搭个顺风车,谁能保证每次都没事?所以,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驾乘意外险都能给你提供全面保障。

二、驾乘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到底有多大?保障范围广泛是驾乘意外险的一个大优点。

你看,它不仅保你在车上,甚至保你下车后的情况。

比如,你在车上发生意外事故受伤了,医疗费用、住院津贴、恢复期的误工费,甚至是后续的康复治疗都能报销。

更厉害的是,万一发生了生命安全问题,驾乘意外险也能承担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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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或者乘客等,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意外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并在该车辆行驶过程中于机动车辆内遭受意外,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且自此身故时起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按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鉴定的残疾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发生的以下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应当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相应赔偿后的余额,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保险人按“(该余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金:1.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该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保险人应当获得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或者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其他类型费用。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以十五日为上限;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乘坐或者驾驶的机动车辆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的,保险人亦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本条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八)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情形下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三)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间;(四)机动车辆超载;(五)扒车、跳车。

第八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费用项目;(二)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三)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四)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项目和医疗费用;(五)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费用;(六)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七)应当首先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获得赔付的费用;(八)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在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九条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合同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事故裁决证明;(五)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被保险人火化证明或者丧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还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六)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七)申请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明,被保险人职业或工作证明,有关费用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付证明;(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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