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
2024年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2篇)

2024年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保护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独立、适度、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责。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纳入保险机构的企业治理框架,与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部门进行配合。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由具有内部审计相关资格的人员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关于保险机构内部管控和风险情况的独立意见。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设置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拥有相应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收集、分析、评估和报告保险机构的风险情况;(三)审核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四)评估保险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是否合理;(五)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监督改进措施的落实;(六)跟踪和评估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七)协助保险机构管理层提高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和影响。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呈报审计工作的进展和重要发现。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审计保险机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三)审计保险机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合规情况;(四)审计保险机构的业务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五)审计保险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审计保险机构的资金运作、投资决策和资产负债情况;(七)审计保险机构的内外部环境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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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内部审计体系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促进合规等方面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保监局2014年7月1日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促进合规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监管的制度化和信息化,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江苏辖内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对全辖的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扎口管理。
总公司直管的省辖市公司的报告报表由保险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江苏保监局。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推动协调落实本指引有关要求,同时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
第五条承担审计职能的保险公司要明确审计职能部门,设置内部审计岗位,优化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考核激励机制。
本指引所称承担审计职能,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总公司未实行审计集中,或虽实行审计集中,但上级审计机构将部分审计项目委托给辖内机构负责实施的情形。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方法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方法摘要:一、引言1.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性2.内部审计方法的定义和目的二、内部审计方法的基本步骤1.计划和立项2.风险评估3.审计测试4.编制审计报告5.跟踪审计进展6.审计结束三、内部审计方法在保险行业的应用1.保险产品定价审计2.保险销售审计3.保险理赔审计4.投资业务审计5.合规审计四、内部审计方法的创新与发展1.信息化审计技术2.数据分析在内部审计中的应用3.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的整合五、内部审计方法的优化与提升1.加强内部审计团队建设2.提高内部审计报告的质量3.强化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六、总结与展望1.内部审计方法在保险公司的重要性2.应对行业挑战,提升内部审计水平正文:一、引言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竞争加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日益受到重视。
内部审计作为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有助于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防范风险、提升经营效益。
本文将介绍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方法,以期为保险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内部审计方法是指在保险公司内部开展审计工作时所采用的一系列程序、技巧和工具,其目的在于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有效性与合规性。
内部审计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二、内部审计方法的基本步骤1.计划和立项: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战略、风险评估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
2.风险评估:通过对公司经营业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评估,识别潜在风险,为后续审计测试提供依据。
3.审计测试:针对风险评估结果,设计相应的审计测试程序,收集审计证据,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
4.编制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测试结果,编写审计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成因和整改建议。
5.跟踪审计进展: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进,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6.审计结束:对审计项目进行总结,评估审计效果,不断提升内部审计方法。
三、内部审计方法在保险行业的应用1.保险产品定价审计:审查产品定价是否合理、符合市场需求,以确保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1号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理论第一章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基础第一节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概述随着企业生产规模扩大、经营层次增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管理层希望对内部所属各级组织的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保障企业控制系统有效运作,由于管理的需要促成了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内得以诞生。
初期,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经营职能主要集中在防止工资欺诈、现金和其他资产的损失,随后内部审计的范围扩展到对几乎所有财务事项的验证,其重点逐步从“为管理而审计”发展到“对管理进行审计”。
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财务基础内部审计、控制基础内部审计到风险基础内部审计的演变。
近年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内部审计部门被视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师构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
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在减少信息不对称、促使股东与经理人员利益最大化,健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定义(一)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之父索耶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内部审计是一种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营运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定义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保监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5〕1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7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一、总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定。
本办法的任务是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和范围,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内部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和任务内部审计是指独立开展的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和业务行为的审查和评价活动,旨在为公司提供独立的、客观的、有价值的咨询服务,帮助公司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效益。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保障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资源,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度和精度,提升经营效益和品牌形象。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1.审计公司业务管理活动,评估风险和效益;2.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识别和评估潜在的业务风险,为公司提供风险管理建议;3.评价和改进公司业务和管理流程,提高管理和执行效率;4.确认和评价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度,建议并监督财务报告流程和审计活动;5.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内部审计项目提供咨询服务;6.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用、是否有效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监察。
三、内部审计的组织管理1.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内部审计计划,评估内部审计的风险,确定审计范围、节奏和资源投入;(2)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计方案设计、现场调查、证据收集、分析和评价等工作;(3)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协助和指导管理层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措施;(4)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测和评估,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5)制作内部审计报告,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审计结果;(6)监控、跟踪和评估审计的推进和执行效果;(7)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操作手册。
2.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1)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的经营管理要求和内部控制标准,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批;(2)内部审计计划应涵盖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财务和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和技术、人力资源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和业务发展情况;(3)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计划进行,审计部门应保证内部审计项目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在保险代理行业,内部审计是保证公司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套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有助于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公司经营效益,防范和化解风险。
2.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严谨性。
二、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1.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3.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保持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1.财务审计:检查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评估财务风险。
2.风险管理审计:评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检查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合规审计:检查公司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审计: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提出改进建议。
5.其他专项审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重大投资、股权变更、重大合同等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1.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重点、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
2.开展审计工作,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审计证据。
3.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跟踪审计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五、内部审计的保密和问责1.内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内部审计的持续改进1.定期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激励,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性。
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在金融行业中,保险业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保险业金融机构承担着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责任,因此内部审计对于保险业金融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指引和要点。
一、审计目标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确保机构的运营符合法规和内部规定,保护客户利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二、审计范围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机构的运营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合规性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规性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财务审计等。
三、审计程序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筹备阶段:明确审计目标和范围,制定审计计划和时间表。
2.数据收集和分析阶段: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数据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3.实地调查阶段:对机构的各个部门和业务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运营情况。
4.问题发现和整理阶段:发现问题并整理成审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5.跟踪和复核阶段:跟踪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复核,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四、审计重点在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业务合规性:审计机构的业务是否符合法规和内部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违规行为。
2.风险管理:审计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风险控制不力的问题。
3.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4.财务管理:审计机构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财务风险和问题。
五、审计报告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结果将以审计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机构的管理层和监管机构。
审计报告应包括对机构运营情况的综合评价、问题发现和整改建议等内容。
六、改进措施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确保改进措施的有效实施。
同时,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不断完善机构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
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是确保机构运营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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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年4月9日保监发〔2007〕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
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五)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六)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八)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二)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况;(三)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四)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审计责任人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管理层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查。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预算应当在征求管理层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
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被审计对象可以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相关机构提出复议。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辅助审计软件,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通畅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三)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公司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四)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未及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追究责任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保险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