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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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0.02.17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0.02.17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实施时间】2000-02-17【发布单位】建设[2000]41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矿区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消防设计审查范围对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8、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0、城市轨道交通,市政综合管廊,城市隧道工程。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文档来自网络,是本人收藏整理的,如有遗漏,差错,还请大家指正!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甘建设[2000]48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批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是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不可缺少的管理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遵守第三条凡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为四级和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相应等级的专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和审定批准后才能做为法定合格的设计文件第四条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审定批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等级资格的中介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定批准及批准书的发放,由省和地(州、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级进行第五条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施工图阶段专项审查的内容如抗震、消防、节能、环保、人防、卫生等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集中由审查机构统一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资质、合同、市场行为、注册执业制度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人防、卫生、安全生产、无障碍等有关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甘肃省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甘政发[1987]120号

甘肃省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甘政发[1987]120号

甘肃省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1987年8月5日甘政发〔1987〕120号)为了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做好设计审查工作,在对原颁发的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一、设计的依据和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即设计任务书)是设计的主要依据,设计要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批准的规模内容、标准等要求进行。

设计单位应积极参加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建设选址,建设规划和试验研究等方面的设计前期工作。

对大型水利枢纽、水电站、大型厂矿、跨省区铁路干线和输油输气管线等重点项目,在计划任务书批准前,可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资源补查、工程地质、水文勘察、经济调查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从中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为编制设计文件做好准备。

对于内容、深度等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由建设主管部门与上级计划部门联系解决。

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

设计工作程序包括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各个阶段设计文件,配合施工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进行总结后评价的全过程。

没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和选址报告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设计,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审批。

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进行施工图设计。

批准的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在施工图设计中不可更改。

二、设计的指导思想各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站在国家立场上,所编制的设计文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路线和政策,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和规范。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07
•【字号】甘建发[2018]427号
•【施行日期】2018.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
法》的通知
甘建发[2018]427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结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积极稳妥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建立工作,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过渡期,过渡期从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

过渡期内,原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原认定的业务范围和类别开展审查业务。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7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办法

附件1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备案(简称施工图备案),是指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图备案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对通过认定的审查机构和个人颁发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并统一刻制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数量应根据全省工程建设规模、审查工作量及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审查机构应按认定的级别规模、审查区域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甘建设[2000]48号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甘建设[2000]48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建设[2000]48号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计单位:建立政府对设计质量的监督审查制度,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是我国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一项重大举措。

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结构安全、抗震、环保、消防、人防、节能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内容进行审核,合格的批准实施,不合格者责令修改设计,这是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开展设计审查,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有利益约束市场主体个方面的行为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也有利于与国际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接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我委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事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函告我委勘察设计管理处。

省建委2000年3月13日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甘建设[2000]48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批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是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不可缺少的管理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遵守。

第三条凡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为四级和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相应等级的专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和审定批准后才能做为法定合格的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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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甘建设[2000]48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批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是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不可缺少的管理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遵守。

第三条凡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为四级和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相应等级的专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和审定批准后才能做为法定合格的设计文件。

第四条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审定批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等级资格的中介审查机构进行。

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定批准及批准书的发放,由省和地(州、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级进行。

第五条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施工图阶段专项审查的内容如抗震、消防、节能、环保、人防、卫生等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集中由审查机构统一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资质、合同、市场行为、注册执业制度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人防、卫生、安全生产、无障碍等有关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四)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五)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批,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六)是否损害公众利益;(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第七条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建立了必要的信息档案后可免提)。

(二)立项、可研、规划、建筑方案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三级及三级以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以方案批准文件代初设);(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输入的主要参数(总体信息、构件尺寸),输出计算结果的总体信息(周期、位移、振型曲线、总重量、剪力系数、内力图、配筋图、超限信息等);(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设计资料。

第八条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高审查报告。

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上注明审查结论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凡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责成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条凡部属、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的建设项目;省列重大建设项目;其它所有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无主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层数在10层及以上的,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并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上款规定等级以下的项目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及主要建筑结构图纸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审定批准的意见。

审定通过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上盖章批准,审定不批准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提出原因,退回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对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不批准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维持原审定意见的退回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后按规定报批,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改变原不批准的审定意见的,该项目即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批准意见前的审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复查承担审查任务的机构对以下内容方面的审查意见:(一)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资质、合同行为、市场行为、注册执业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否存在违反立项、可研、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阶段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问题;(三)选用的结构体系等是否符合国家抗震规范和本省有关结构技术标准的总体要求等。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设计单位或审查机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在向审查机构报送施工图的同时,应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一式四份。

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批准部门存留一份,由审查机构存留一份,交设计单位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后,应在主要设计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该图纸方可交付施工。

凡未经审查合格、审定批准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该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等。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时,必须原程序报请原审查批准机构审查批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交付施工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并按审查机构的要求,积极配合审查机构的审查工作。

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对经审查机构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仍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承担审查任务的机构应按年度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情况汇总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必要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交的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汇总公布,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文件审查应委托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机关承担。

其中承担省会城市审查任务的机构的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

审查机构必须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

但设计审查单位不得审查本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三个等级(丙级资格证书不得承担省会城市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任务)。

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证书暂只设甲级。

具有甲级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审查资格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的施工图文件审查任务,具有乙级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单位可承担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和相当的专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文件审查任务;具有丙级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单位可承担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及相当的专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

第二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二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承担相应等级的设计审查任务。

(一)持有甲、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或确具有相当技术实力和设计经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为独立法人的中介服务机构;(二)建立健全了运行有效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三)有分别不少于8人(甲级)、4人(乙级)、2人(丙级)结构审查人员,同时有不少于6人(甲、乙级)、4人(丙级)建筑、勘察和相关设备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

审查人员除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甲、乙级)或中级(丙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结构审查人员应具有在建筑工程乙级及乙级以上设计单位从事结构设计连续十五年(甲、乙级)或八年(丙级)以上,并做为结构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工程设计不少于五项(甲、乙级)或二项(丙级);2、结构审查人员应在建筑工程甲级(甲、乙级)或乙级(丙级)设计单位担任过主任工程师或正、副总工程师技术职务连续三年以上;3、主要结构审查人员须取得国家一级(甲、乙级)或二级(丙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4 、主要建筑审查人员须取得国家一级(甲、乙级)或二级(丙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四)所有审查人员都应熟悉掌握国家和地方强制性工程建设设计规范、标准。

(五)应有专人负责审查行政管理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本条中第(三)款括号中之甲、乙、丙级系指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等级。

第二十三条市政工程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现有的执有甲级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中选定。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审查职责,对审查作出的修改意见和未能尽职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按《甘肃省实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施工图阶段的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统一受理,合并进行,分别批准,统一发放审查批准书。

其它建筑工程的抗震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中统一进行,统一审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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