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工程项目保险管理办法

为保障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减少工程项目风险,保障项目各方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工程等。
二、保险种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临时设施等在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第三者责任险:包括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工程质量险:包括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包括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三、保险责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负责赔偿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工程质量险:负责赔偿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负责赔偿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四、保险费率(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工种等因素确定。
(三)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确定。
(四)工程质量险:根据工程类型、施工难度等因素确定。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根据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五、保险期限(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第三者责任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工程质量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六、保险理赔(一)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降低建筑工程风险。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种类、投保主体、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建筑工程发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1. 建筑工程一切险:又称建筑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2.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安装工程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3.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投保主体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主体包括:1. 发包人:即建设工程的业主,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实施。
2. 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3. 分包人:承担建设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4. 技术顾问: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四、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暴雨等造成的损失。
2.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物体坠落、机械故障等造成的损失。
3.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从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保险期限的具体规定可根据保险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六、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2.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事故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谁购买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谁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保险形式。
在建筑工程中,这两种险种通常由不同的相关方来购买,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保障相关方的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建筑工程全过程中的工程风险进行全面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它通常包括工程途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施工风险、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由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商来购买。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中的第三方利益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
建筑工程涉及的第三方可能包括周围居民、过路行人、其他建筑物等。
第三者责任险通常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商来购买。
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相关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通常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以保障自身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施工单位承担着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因此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工程总承包商工程总承包商在建筑工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通常会为整个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负责。
因此,工程总承包商也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以确保工程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得到有效的保障。
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方业主作为建筑工程的最终受益人,业主通常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以保障在工程过程中可能对周围环境和利益相关方造成的损失。
业主对工程的全面负责,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关键步骤。
工程总承包商工程总承包商作为整个工程过程的掌舵者,也承担着保护第三方利益的责任。
因此,工程总承包商通常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以确保在工程过程中可以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
结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保险形式。
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商、业主等相关方各自购买这两种险种,以共同保障工程的安全和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通过明确各自的责任,并购买适当的保险形式,可以在工程过程中降低各种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建筑工程买什么保险最好

建筑工程买什么保险最好
在进行建筑工程时,购买适当的保险对于保护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在建筑工程中最好购买的保险种类:
1. 施工一切险:这种保险可以覆盖整个建筑工程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包括自然灾害、盗窃、火灾等。
2. 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期间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购买此保险可以保护自己免受经济赔偿责任。
3. 工程绑定保险:此保险通常由承包商购买,可以在施工过程中覆盖时间和材料等方面的风险。
4. 全风险保险:除了上述提到的保险种类,全风险保险还可以覆盖因设计错误、材料瑕疵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5. 建筑设备保险:对于大型建筑工程,购买设备保险可以确保在设备故障或损失时获得赔偿。
6. 运输保险:如果在建筑工程中需要运输材料或设备,购买运输保险可以在运输过程中保护物品免受损失或损坏。
7. 工伤保险:对于在建筑工程中的劳工,购买工伤保险可以在意外事故发生时提供医疗费用及其他赔偿。
重要的是要根据具体的建筑工程风险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
建议咨询专业保险代理人或律师以获取适当的建议,并确保了解保险条款和条件。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建筑工程领域,风险无处不在。
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相关方的利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成为了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两种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顾名思义,是对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广泛保障的一种保险。
它涵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几乎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意外事故,像火灾、爆炸、坍塌等;以及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例如盗窃、恶意破坏等。
从工程开工前的场地准备,到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作业,再到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建筑工程一切险都发挥着作用。
比如,在施工期间,如果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工地的设备损坏、材料浸泡,或者一座正在建设的大楼因为意外的火灾而遭受损失,只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这些损失都可以通过建筑工程一切险得到赔偿。
此外,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包括对工程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物料等的保障。
想象一下,施工现场的塔吊因为故障倒塌,不仅造成自身的损坏,还影响了工程进度,这时候保险就能为修复塔吊和弥补工程延误所带来的损失提供资金支持。
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在建筑工程中,为了保障因工程施工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设立的保险。
这里的“第三者”指的是除了工程项目的业主、承包商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被保险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
比如说,建筑工地上的一块砖头掉落,砸伤了路过的行人;或者工程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损坏,这些情况都可能引发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第三者责任险,这些赔偿费用将由工程项目的相关方自行承担,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有了第三者责任险,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减轻了工程项目相关方的经济负担,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在实际的保险操作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都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为建筑工程提供全面的保障。
其保险范围涵盖了许多方面,以确保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和保护。
以下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1.工程一切险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对承包商、监理、设计师在承建工程期间因疏忽、疏忽大意、设计缺陷、使用的材料、施工质量等导致的责任进行赔偿。
–针对承包商在工程进行中遭受损失的保障,包括材料、设备丢失、工程延误等情况。
2.施工期险
–对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因火灾、爆炸、风灾、水灾、盗窃等外部原因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对工程材料、机器设备等因施工期间意外事件而受到损坏或毁坏的情况提供保障。
3.缺陷保险
–保险公司承担因设计、施工等方面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所产生的责任赔偿。
–针对工程竣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提供赔偿保障。
4.工程延误险
–对建筑工程因意外事件如火灾、水灾等导致的工程延误或停工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对出现工程延误、造成额外费用或者无法按时竣工等情况提供赔偿保障。
5.第三者责任险
–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后因工程问题而导致的责任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承担由于工程施工或者竣工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广泛,涵盖了建筑工程项目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通过购买此保险,建设单位和相关方能够在工程期间和工程竣工后获得全面的保障,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自然灾害
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像地震、海啸、雷击 、暴雨、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 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及其他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还有像飞行物体坠落、恶意行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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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三)注意事项
事故发 生时
积极采取措施 组织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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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四)理赔索赔材料
(1)保险单正本、批单; (2)出险通知书; (3)索赔申请书; (4)事故证明材料(公安、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或专家鉴定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 (5)直接财产损失清单、各项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清单 及相关支持材料;根据承保及损失情况提供资产负债表以 及明细、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应的财务资料;提供设计资料、 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预决算书等资 料; (6)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 时); (7)对于特殊案件,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被保险人应提供 其他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8)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不属于第三者财产) (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 在此限。
——(不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而是被保险人通过与他人的契约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不属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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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条款解读-建工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六)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物质损失和第三者 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17)沉降备忘录条款 18)地面下陷条款 19)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2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21)顶管施工特别条款 22)指定公估人条款 2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4)错误和遗漏条款 25)不受控制条款 26)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27)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28)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29)预付赔款条款 30)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比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比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保险类型,其保险比例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常常会同时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来保障工程的安全和风险分担。
那么,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究竟如何确定呢?建筑工程一切险比例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工程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因火灾、爆炸、风灾、水渍、盗窃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工程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为合同价的3%~5%。
具体比例的确定还需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风险评估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等因素。
建筑工程一切险比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以确保工程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第三者责任险比例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按照工程合同总价的比例确定,一般为合同价的1%~2%。
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取决于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等因素。
保险公司还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历史数据等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最合适的比例。
综合比例考虑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是保障工程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比例会比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高,因为一切险覆盖的范围更广,需要更大的保障。
而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相对较低,主要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第三方索赔而设立的保障。
在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时,建筑业主和施工单位需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特点,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保险比例合理、有效地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是根据工程情况、风险评估和保险公司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确定的,合理的保险比例能够有效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完工。
建筑业主和施工单位应重视这一问题,合理选择保险比例,确保工程得到全面的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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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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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第三着责任险费率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0.05%。
名词解释:(人寿财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的责任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两部分。
其中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是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或相关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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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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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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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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