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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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内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区蓄牧业专项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基本条件“九五”期间,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农区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和全区畜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稳定增长。

截止2000年底,农区、半农半牧区牲畜存栏已达2137万头(只),其中大小畜1558万头(只)、生猪579万头,具备了稳定生产95万吨肉、50万吨鲜奶、18万吨禽蛋、3.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期间,我区农区畜牧业产值要实现占大农业总产值50%的总目标。

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农区畜牧业经济的四个转变。

一是要由自然放牧向舍饲禁牧转变;二是要由以粮为主向种养结合转变;三是要由利用秸秆向青贮养畜转变;四是由输出原料向输出成品转变。

通过实现全面、深刻的变革,初步实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努力建设畜牧业强区,向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市发[2012]36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2.10.17【实施日期】2012.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内农牧市发〔2012〕364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12316”三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是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

我区12316热线开通半年来,秉承“维护农牧民权益、指导农牧业生产、促进农村牧区发展”的宗旨,主要面向农牧民提供技术咨询、政策解答、投诉受理、生产指导等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12316热线工作,明确各级农牧业部门职能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12316热线队伍建设,提升12316热线服务水平,树立12316热线服务形象,打造12316热线服务品牌,更好地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

我们组织征求了有关盟市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编写了《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盟市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将具体组成人员名单于2012年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市场信息处和农牧业厅信息中心。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也请及时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2年10月17日附件1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工作,明确各级农牧业部门职能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12316热线队伍建设,提升12316热线服务水平,树立12316热线服务形象,打造12316热线服务品牌,特制定本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药市场监管及安全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药市场监管及安全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药市场监管及
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种植发[2013]5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3.03.19
【实施日期】2013.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药市场监管及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种植发〔2013〕50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药产品质量,提高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等有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突出监管重点,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农药质量安全,严防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盟市要加强对旗县农药监督管理及农药
安全使用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组织旗县开展联合监督抽查和相互交叉检查;旗县要将农药市场监管和农药安全使用宣传、培训工作常态化,由抽查变为普查,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

各地要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上报信息,加强舆论引导,防治事态扩大化,努力实现农业部提出的“杜绝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行为,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合格率要分别稳定在95%、98%以上,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企业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农药市场管理
加。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6.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6]8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探索构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及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屠宰环节牛羊肉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决定开展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经费补贴试点工作。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农牧业厅。

联系人:刘永强
联系电话:************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8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渔业主管局: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促进我区家庭农牧场规范健康发展,我厅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工作。

在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文件要求,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牧场”这一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高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水平,规范家庭农牧场管理,现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如下:一、家庭农牧场的组织形式及特征家庭农牧场是以农牧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牧业生产,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管理的新型农牧业经营实体。

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主要是农牧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农牧场专门从事农牧业种养专业化生产,具有农畜产品商品生产能力,经营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

二、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的重要意义由传统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向家庭农牧场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是现代农牧业发展必由之路,是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
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厅属各行政执法处室局、各授权、委托执法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规范化执法,确保农牧业行政处罚合理适当、自由裁量有据可依,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此件制定过程中向各盟市农牧业局和农业部政法司、自治区人大农牧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修改。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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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内财农〔2023〕511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制定了2023年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下达我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57078万元,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支持春耕生产。

为切实发挥资金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一)补贴对象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补贴标准自治区按照各地2023年粮食播种任务面积和2022年粮食产量两个因素进行资金测算分配。

各地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区域内旗县补贴金额,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三)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盟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内农牧计发〔2018〕361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乌兰察布市农机局:为进一步排查农机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监管,促进安全生产,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开展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互查。

现将《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8年9月30日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排查农机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监管,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内安委明电〔2018〕7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常态化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五项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安委办[2018]50号)以及自治区农牧业厅2018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决定开展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互查。

一、检查重点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检查各类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组织、农机维修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机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

(二)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

是否组织农机安全执法人员对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点、农机库棚、田间场院等重要生产作业场所,开展了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排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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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3.12.14
【实施日期】2013.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
度》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处室局、各单位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1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
(三)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
(四)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及发布
第四条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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