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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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4号2007年4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有效改变我区农牧业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和执法人员交叉兼职状况,进一步完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牧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农、依法治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精神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搞好农业综合执法”的要求,现就全区范围内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方针,围绕保护农牧业的基础地位,保障农牧业生产和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实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执法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相一致的统一、规范、高效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制;坚持立足实际、稳步推进,尽快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廉洁公正的农牧业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为现代农牧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农村牧区社会进步和农牧民增收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苏木乡镇年度考核。

第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

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委员会,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使用权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后应当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禁牧责任书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样本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1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1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116号2007年11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我区是国家畜牧业基地,拥有天然草原面积13.2亿亩,占自治区国土面积的3/4。

近年来,我区有60%的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沙化,乱采滥挖、乱开滥垦、违法违规占用草地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可利用面积逐年缩小,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严重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收入的增加,直接影响到我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护草场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自治区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对草原监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区大部分属干旱、半干旱、荒漠化草原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强草原保护、维护草原生态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正确处理加强经济建设和保护草原的关系,切实履行依法保护、管理草原的职责,建立明确的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对草原生态的维护管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实行旗县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坚决纠正各种以牺牲草原为代价换取暂时经济利益的做法。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草原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工作。

地方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保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强化执法监督 规范草原征占用管理

强化执法监督 规范草原征占用管理
的事 f 1 1 书后j 督 , 及时掌 握 挂 牌 督办 企 业 整改 进 展情 况 ,
占用 管理 T作 中面 临的共性 问题 ,…台具有 可操 作性 的政策
3 . 通过执法检查进行 实地 督办 。为了规范草原征 占片 j 指导 文件 ,便 于各 地有效 开展 草原征 l 用管理 - 1 作 . 3 .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建立依法征用使用草原长效机
办’ T 作 ,农牧业厅l 丁2 0 1 6 年8 月,下发了 《 关于X  ̄ 2 0 ] 5 年挂
2 . 进一步完善政 策,尽快修订法律法规 。强化征 占用
牌 督办 业 的情 况 通 报 》 ( 以下 简称 《 通 报 》 )。要求 卡 日 草原 依法审核审批 。根据草原保护管理 T 作的实际需要 , 关 盟市 继续 加大 对 挂牌 企 业 的 督 办 力度 ,对 以各 种 理 由 拖 有 效 推进 法 律 法 规 和政 策 相 衔接 。规 范 依 法 审核 审 批 T : 作
处情 况 ,写 m 处 说} 』 J 】 ,形成正式 文件 , 经盟 市核实后 , I I j 请 材料一并报 f l 治区
办理 原征 占用审核 _ 丁 . 续 、
2 . 全 区 通 报 有 效 推 进 工 作 。 到
2 0 1 6 年7 , n治 挂 牌 督 办 的 1 6 家企
2 0 1 5 年 ,根 据草原 法律 法
规 和政策 ,在全 范 围 内开展
了草原征占川专项执法监督检
查 。对检 查 中发现 的违法使 用 草原 的企业 进行 了分 析梳理 , 汇总 归类 ,对案 情简单 、企业 积极 配合 、基层 容易 处理 的 , 交 由 当地依 法处 理 ;对案情 重 大 、情况 复杂 、不积 极配 合的 1 6 家 违法使 用 草原 的企业 , 巾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87.10.20
1987.10.20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育爱护条例
国务院
1979.2.10
1979.2.10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爱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3.10.5199源自.10.52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爱护条例
国务院
1996.9.30
2004.11.24
2005.1.1
73
兽药注册方法
农业部
2004.11.24
2005.1.1
74
动物检疫治理方法
农业部
2002.5.24
2002.7.1
75
动物病源微生物分类名目
农业部
76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治理方法
农业部
2000.8.17
2000.8.17
77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治理方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11.24
1996.11.24
35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8.5.30
1998.5.30
36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1.8.1
2001.12.1
37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方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4.15
1989.4.15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1.20
1986.7.1
2000.10.3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7.2
1993.7.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内政办发〔2021〕9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进一步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加快草原生态恢复,提升草原生态服务功能,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以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草原管理水平、推进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加强草原保护和修复力度,促进草原合理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状况,提升草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奠定基础。

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畜矛盾明显缓解,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45%左右,草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

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草畜平衡,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全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持续稳定在45%以上,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显著提升。

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8号2012年1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二)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车辆行驶、影视拍摄等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已满,且未按要求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三)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

第三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第五条征用、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向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或者审批同意的,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内蒙古草原临时用地相关政策

内蒙古草原临时用地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 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 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 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植被恢复 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 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 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 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 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九条(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同意的, 用审核同意书》 原植被恢复费; 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申请人。

第十六条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 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 使用草原的申请,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预收草 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第十七条草原征用、使用、临时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用、使用、临时占用,不得擅自扩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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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
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草原管理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5.01.16
【实施日期】201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十)征收征用草原自然保护区草原的,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
(十一)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五条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拟占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补偿协议;
(四)拟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五)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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