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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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利用机制。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第五条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五)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六)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情况;(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八)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来源的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信息收集,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方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信息整理与分析第八条食品安全信息整理与分析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信息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九条食品安全信息整理与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二)食品安全趋势分析;(三)食品安全问题识别;(四)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五)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分析内容。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整理与分析,形成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并根据报告提出监管措施。

第四章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与利用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信息管理范围1. 食品生产环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标识、储存运输等环节。

2. 食品流通环节:包括食品销售、储存运输、物流配送等环节。

3. 食品销售环节:包括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销售场所。

4. 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

三、信息管理制度1.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各环节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收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包括原料来源、生产工艺、质量检测、储存运输条件等。

2. 食品安全信息记录:各环节主体应如实记录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档案,便于追溯和查询。

3.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4.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主体应在营业场所公示食品安全许可证、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5. 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各环节主体应积极共享食品安全信息,加强协作,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6. 食品安全信息更新:随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各环节主体应适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四、信息管理要求1. 真实性:食品安全信息应真实反映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实际情况。

2. 准确性:食品安全信息记录应准确无误,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3. 完整性:食品安全信息应涵盖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

4. 及时性: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5. 保密性:涉及商业秘密的食品安全信息,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予以保密。

五、信息管理责任1. 食品生产环节主体:负责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标识、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记录、报告和公示。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的部门和个人。

三、职责分工1.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的流程和标准。

2. 采购部门负责收集供应商的食品安全信息。

3. 生产部门负责收集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信息。

4. 销售部门负责收集市场反馈的食品安全信息。

5. 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监督信息收集过程,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信息收集内容1. 供应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原料来源等。

2. 生产信息:包括原料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报告等。

3. 市场反馈:包括消费者投诉、产品召回信息、市场监管信息等。

4. 法律法规:收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

五、信息收集流程1. 确定信息收集需求和目标。

2. 设计信息收集工具和方法。

3. 实施信息收集,包括问卷调查、访谈、现场检查等。

4. 信息整理和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 信息存储和保管,确保信息安全和可追溯性。

六、信息处理和使用1.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便于检索和使用。

2. 定期对信息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相关性。

3. 根据信息分析结果,调整和优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七、信息安全与保密1.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 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3. 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培训。

八、监督与改进1. 定期对信息收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信息收集流程和方法。

3.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提升信息收集的效率和质量。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安全信息及投诉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及投诉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及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处理,以及有效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以及与消费者的沟通和处理。

二、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一)信息收集1、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岗位,负责收集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反馈等渠道的食品安全信息。

2、定期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监测和抽样检查,获取相关的食品安全数据。

(二)信息分析与评估1、组织专业人员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判断其对公司产品和消费者的潜在影响。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信息发布1、公司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产品包装说明等渠道,及时、准确地向消费者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2、发布的信息应包括产品的成分、营养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四)内部沟通与培训1、定期组织公司内部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会议,向员工传达最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相关信息。

2、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三、投诉管理(一)投诉渠道的设立1、设立专门的投诉热线,保持畅通,方便消费者随时进行投诉。

2、在公司官方网站、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投诉邮箱和在线投诉链接。

(二)投诉受理1、投诉受理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内容和诉求。

2、对投诉进行初步分类,判断其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服务问题还是其他相关问题。

(三)投诉处理流程1、对于简单的投诉,应在 24 小时内给予回复和解决。

2、对于复杂的投诉,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时间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3、调查小组应通过实地调查、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投诉的原因和责任。

4、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5、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回访,确保投诉人满意。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制度(三篇)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制度(三篇)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制度是指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信息收集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发现和预警食品安全风险,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下面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制度的具体要点:1. 监测机构建立: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测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信息收集。

2. 目标食品品种确定:根据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确定监测的目标食品品种,重点关注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

3. 监测点位设置:建立监测点位网格,全面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重点监测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超市等场所。

4. 监测方法和指标:制定科学、准确的监测方法和指标,包括采样、检测、分析等环节,确保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5. 信息收集和汇总:收集各个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和信息,进行统一汇总和分析,形成食品安全状况的综合评估报告。

6. 预警机制建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的预警机制,根据监测结果和分析,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引导公众进行食品选择和食用方式的调整。

7. 防控措施落实:根据监测结果和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产品召回、停产整改、加强监管等,确保食品安全。

8. 信息公开和共享:及时公开监测结果和预警信息,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同时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共享监测数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合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制度(二)是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相关机构建立的一套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的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渠道,包括监测网络、食品安全报告系统、食品安全事件举报电话等,确保能够及时、全面地收集到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2. 信息收集范围:确定监测的食品安全风险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涵盖各类食品安全风险,如物理污染、化学污染、微生物污染等。

3. 信息整理与分析: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评估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

3. 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监督,确保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规范、有序。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小组,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小组职责:(1)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2)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

(3)监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信息管理能力。

(5)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改进。

四、信息收集与整理1.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1)政府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2)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3)企业内部产生的食品安全信息。

(4)消费者、社会各界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

2. 食品安全信息整理:(1)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核实。

(2)对信息内容进行整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信息分析与发布1. 食品安全信息分析:(1)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食品安全风险。

(2)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预警,提出防范措施。

(3)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法规进行解读。

2.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1)通过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2)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提供食品安全信息。

(3)向消费者、社会各界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4)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规范。

六、信息监督与责任1.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小组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监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更新流程,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透明性。

2. 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部门和个人。

二、信息收集1.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消费者反馈、媒体报告等渠道。

2. 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工作,确保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可靠性。

三、信息处理1.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和初步筛选,排除无效和重复信息。

2. 对疑似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进行深入调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估。

四、信息发布1.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流程,明确发布权限和责任。

2. 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

3. 确保发布的信息内容准确无误,避免造成公众恐慌。

五、信息更新1. 定期对已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复核,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2. 对于需要更新的信息,应及时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六、信息反馈1.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鼓励公众、企业和组织就食品安全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对反馈信息进行认真评估,必要时进行信息修正。

七、信息保密1. 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食品安全信息,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相关信息。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2. 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十、制度修订1. 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管理需要,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

2. 制度修订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程控制,责任到人;(三)科学合理,规范操作;(四)信息公开,透明公正。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二)组织食品安全信息培训;(三)监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二)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三)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告和宣传;(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与整理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范围:(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方式:(一)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收集;(二)通过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收集;(三)通过食品安全检查、监督等途径收集;(四)通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举报等途径收集。

第九条食品安全信息整理要求:(一)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整理;(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及时更新和补充信息;(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档案。

四、食品安全信息分析与处理第十条食品安全信息分析要求:(一)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二)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四)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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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安排部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二)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全区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四)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五)向市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六)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七)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担任。

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总结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做出决策;负责搭建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以达到食品监管信息互连互动的目的。

第五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

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我市食品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第一条为及时让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有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市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由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

各部门信息发言人由其主要或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报道及对外信息的发布。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自治区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全市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重要行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全市统一抽检结果等;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卫生部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情况、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分析及预警、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认证情况、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结果等;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种植农产品农药残留和初级水产畜牧产品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等检测信息;卫生、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

第五条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书面向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凡涉及与其他部门交叉监管的内容必须事前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对于难以协商一致的信息,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发布或作限制性发布。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式(一)在主要新闻媒体报开办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二)在电视台公共频道开辟专题栏目,每月报道食品安全相关情况一到两次;(三)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四)召开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会;(五)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六)通过网站发布信息;(七)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八)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九)其他发布方式。

第九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一)近期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和办法;(二)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三)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四)食品安全检验监控情况;(五)食品安全现状和消费警示;(六)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情况;(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八)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十)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新闻发布会形式新闻发布会分为日常新闻发布会、特殊新闻发布会和临时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

对于即时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新闻发言人职责本部门需要对外发布的食品安全新闻由其统一对媒体发布或进行宣传,并回答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市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并以多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风险因素报告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风险因素的调查处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第三条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责任报告单位。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医疗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地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条责任报告人。

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六条报告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第八条报告要求(1)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

(2)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

第九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十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

对消费者举报、媒体披露、有关部门通报和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转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

第十二条对迟报、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协调各食品监管部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食物(食品)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市、县(区)级行政区域,危害涉及人数较多,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政府领导批示、重要媒体曝光,事故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第三条六安市境内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相关部门在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首先依据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程序查处。

第六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七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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