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死刑
[死刑,制度]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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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流变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体现出中央集权统治,也是从另一侧面也是防止滥杀无辜,维护人生命权利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西周“明德慎罚”的原则为后朝代的死刑复核的产生奠定基础,是死刑复核的渊源。
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自汉朝萌芽,对于疑案、重案、两千石以上俸禄官吏的案件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
此后,三国鼎立,国家未真正统一,难以统治,中央机构为集中地方权力,对判处的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采取逐级上报制度,最终须由中央审议后才干够执行。
死刑复核制度得以确立。
(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隋朝增加了死刑复奏制度,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前,将案件呈报皇帝最后进行“三复奏”后才可施行死刑处决。
唐朝为防止战乱遗留下来的破坏局面,休养生息,建立和制定了独立的死刑复核机构以及复核程序,贞观年间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决前日进行二复奏,处决日还要进行三复奏;成立了“三司推事”及“九卿会审”来复核重大、疑难案件:三司推事指由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职能部门共同研究重大案件;“九卿会审”指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商议审理案件。
死刑复核制度于唐朝成熟。
(三)宋元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宋朝在唐之上细化,以“三复奏”代替“五复奏”,将案件分为有疑难案件和无疑难案件以提高死刑复核程序效率。
而元朝,因少数民族掌握中央政权,中央机构设置繁冗杂乱,在此制度方面并无特殊之处。
(四)明清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明清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更为全面。
明朝设立“会审”和“朝审”:“会审”指对于重大、疑难、再次翻供的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和通政史九卿共同审理案件后再交由皇帝亲自勾选审核批准,史称“三司会审”。
“朝审”指由朝廷最高级的官员一同会审将于秋后执行死刑处决的犯人和案件,但只进行书面审理,认为案件有疑点或者隐瞒的情况则待细细审理问询,无疑问的秋后执行死刑的制度。
古代哪种罪会判死刑?盘点古代十种死刑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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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哪种罪会判死刑?盘点古代十种死刑的类型
导语:我们常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貌似合理合法,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古代死刑的判决,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律意虽远,人情可推”,相
我们常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貌似合理合法,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古代死刑的判决,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律意虽远,人情可推”,相当于今天的“视情节”而判。
“十恶”大罪判了死刑杀“无赦”
古代在许多情形下,杀人是不偿命的,如老公捉奸杀死奸夫,无罪,义勇者杀死劫盗之人,亦无罪,等等。
古代称死刑为“大辟”,即大罪的意思,秦汉时期乃至先秦,判死刑的一般是“十恶”重罪。
隋唐《开皇律》与《唐律疏议》对死刑犯的判决做了进一步的修订,正式出现了“十恶不赦”之罪。
如谋反、谋大逆(毁坏皇室宗庙、陵墓)、谋叛(背叛朝廷)、恶逆(殴打和谋杀尊长)、不道(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冒犯皇帝)、不孝、不睦(谋杀亲属)、不义(官吏间互杀,士卒杀官,学生杀老师等)、内乱(亲属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危害了封建专制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自隋唐后,历代封建法典都视为不赦重罪。
但其量刑标准主观且弹性很大。
比如,南宋岳飞案是众所周知的千古奇冤,给岳飞定的罪名,其中有一条“指斥乘舆”,凭据只是一人的供述,但这种罪名可大可小,大者即为“大不敬”。
另外,隋代以后,历朝历代也有对强奸、强奸幼女者判处死刑的,但这些死刑不在不赦之列。
生活常识分享。
历史趣闻古代残酷死刑“凌迟处死”的演变历史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古代残酷死刑“凌迟处死”的演变历史导语: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
凌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迟本意为:“缓缓的山丘”。
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
凌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迟本意为:“缓缓的山丘”。
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1905年4月,清朝两位大臣伍廷芳和沈家本联合署名,向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提交《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请求从《大清刑律》中永远删除凌迟。
这是伍廷芳和沈家本汇合后做出的第一个惊天之举,是现代法理与古代酷刑传统的第一个较量,两位修律大臣拉开架势,高屋建瓴,以仁政为坐标系,说明刑法“裁之以义”,终极目标却是“推之以仁”。
又说——参诸前人之论说,既多议其残苛,而考诸今日环球之国,又皆废而不用,且外人訾议中法之不仁者,亦惟此数端为最甚。
这是中国呼吁改革的老办法:首先,把自己要干的事说成上溯3000年来无数先烈一直想干而代代未竟之事,要继承先烈遗志,把他们不可能做成的事做成;其次,说美国就是这么干的,美国的今天,就是俺们的未来;最后再补充一点,说美国人早就对俺们这么落后有意见了!这种写法,可能是官牍习惯,也可能确是沈家本如临大敌,把改革的困难想得太充足,必及古今中外,否则无法说服圣上。
沈家本有一得力助手,叫“董康”,其回忆说,司法改革刚开始时,海归大臣伍廷芳尚在美国出使,作风谨慎的本土大臣沈家本不敢贸然制新法,所以只是“荟萃同治以来章程,详看编辑”,做一些筹备工作,生活常识分享。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o凌迟(寸殛)o殊死o菹醢o脯刑o劓殄o烹刑o浸猪笼o剥皮o骑木驴o腰斩o炮烙o车裂(五马分尸)o坑杀o枷项、立枷o绞刑o斩首、枭首o杖毙∙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o自缢(刑具:白绫)o自鸩(刑具:毒酒)o自刎(刑具:利剑)执行范围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
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
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
死刑执行方式断头台、断头机∙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枪决、炮击∙电椅∙毒气室∙毒针注射∙碾刑∙火刑、水煮、油炸、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剖腹∙投掷刑∙车轮刑死刑存亡争议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
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
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于是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
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刘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学期论文科目:中国法制史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摘要: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具有不可纠正性。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从死刑的特征、古代死刑的罪名、执行方式、复核制度及死刑存废争议等方面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关键词:死刑、犯罪、死刑复核、死刑废除引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
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的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
而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数量的国家虽未废除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上。
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全世界死刑政策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2010年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立足中国国情阐述死刑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
一、死刑概述1.1死刑的由来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
《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
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1.2 死刑的特点作为刑罚方式中最古老的一种,死刑具有许多其自身特有的特点。
1.2.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生命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
执行死刑都会导致犯罪人生命的消灭。
对不同的犯罪人执行死刑不会因为财富占有或者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同的效果。
陈侃理丨弃市新探——兼谈汉晋间死刑的变迁

陈侃理丨弃市新探——兼谈汉晋间死刑的变迁弃市是秦汉法定死刑中最常用的基准刑罚,其处刑方式旧有斩首、绞首二说,聚讼不决。
传世文献中的证据显示,秦汉弃市之法使用刀刃,但不导致身首分离,应是以锋刃割颈而致死。
新近公布的益阳兔子山秦牍将弃市的处死方式记作“刑杀”,其中的“刑”字从“幵”不从“井”。
此字在秦及汉初简帛中的用法与表示罪刑的“㓝”字泾渭分明,在《说文》中则与“刭”互训,是分化出来表示“割颈”的专字。
由此,可以确证秦汉弃市的处死方式,还可重新认识魏晋时期死刑趋于宽简的变化。
* 文章原刊《文史》2022年第1辑,感谢作者授权“三联学术通讯”刊布。
作者简介陈侃理,浙江海宁人,南京大学历史学学士,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
现为北京大学历史系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秦汉魏晋史、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及出土文献,著有《儒学、数术与政治:灾异的政治文化史》。
弃市新探兼谈汉晋间死刑的变迁文丨陈侃理汉代的法定死刑有腰斩、枭首、弃市三种,在汉景帝中二年(前148)以前还要加上磔[1]。
腰斩、磔、枭首各自对应特定类型的极重罪[2],弃市则适用于极重罪的从犯或犯罪情节较轻而入于死罪者。
尽管秦汉时期的死刑体系有小幅调整,弃市作为基础的常规死刑的地位始终未变,对于厘清秦汉刑罚体系至关重要。
但弃市刑罚的具体内涵如何,以何种方式处刑,至今仍存疑问。
古代的死刑不仅重视死的结果,也看重处死方式和死后尸体的状态[3]。
秦汉死刑的命名或有侧重,但其内涵都应包括这两个方面[4]。
“腰斩”顾名思义是以斧钺斩腰处死,不仅造成巨大的临终痛苦,而且已经包含尸体断绝的状态。
“磔”“枭首”“弃市”都偏重尸体状态:磔是张开尸体以示众[5],枭首是割下死者的头颅悬挂示众,弃市的字面意思是弃尸于市集众人之中。
但在处死方式上,三者应该都有默认的常规,而这个常规很可能是基于弃市的[6]。
因此,要厘清秦汉死刑体系,进而认识汉魏间死刑的变迁,探明弃市的处死方式是关键。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摘要: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
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
随着时代演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改革导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
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
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
依据如下: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
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凌迟、髡、髌、炮格、刵二、黥刑与劓刑:2.1黥刑: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
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
同劓、宫、刖、杀相比,显然是最轻微的。
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
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
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

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一是因为城市偏向,削弱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
据统计,1959—1978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项就“掠夺性”地转移农业积累40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1.3%。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继续为工业输血……电视剧《末代皇帝》里的小皇帝溥仪经常念叨的“祖训”估计大家都还记得,“黎明即起,万机待理,勤政爱民,事必躬亲,子子孙孙,不可忘乎!”可见,古时皇帝要亲自处理的事情很多。
而死刑复核就是其中之一,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包括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
死刑复核是指对那些拟判定为死刑的案件,先由国家有关部门复查,然后,在最终定判之前报请皇帝裁定。
而死刑复奏则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须再次奏请皇帝进行核准。
这样,皇帝可以通过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直接干涉死刑案件。
当然,这一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汉代年薪二千石以上官吏被处死前皇帝要复核隋唐初行科举,曾产生过抑制门阀、奖拔寒庶的进步作用,同时也导致举子趋附奔竞的风气。
这种风气随着全国吏制的普遍趋向败坏而日益严重。
甚至发生过漏泄考题、冒名顶替的科场舞弊现象。
虽历朝历代为克服此弊绞尽脑汁,但仍不绝于世。
汉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复核制度。
自汉代始,皇帝对官吏犯死罪的案件开始予以重视。
当时,曾经对一些年薪二千石(音同“但”)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需经皇帝复核就可执行。
依汉制,郡守俸禄为二千石,所以有时也直接称郡守为“二千石”。
可见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只是在小范围内适用,官员的品级决定了其死刑案件有没有可能得到皇帝的复核。
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必须适用的固定制度,当时的死刑复核主要是皇帝为了慎重决定高官的生死而出现的。
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逐步确立地方死刑案要报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割据,国家分裂,但仍有一些皇帝强调杀人须奏闻,对死刑案件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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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中国法制历史悠久,同样死刑历史也很悠久,其种类之多手段之残忍等都值得研究。
首先,死刑从何而来呢?《说文解字》解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
《方言》解释“澌”为“尽也”;《辞源》解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
所以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惯称“五刑”,无论是奴隶制“五刑”还是封建制“五刑”中,死刑都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生命结束就是死,但致人于死的方法实在太多。
由于罪犯是在统治者的控制之下、掌握之中,所以,拥有刑罚权的人可以充分发挥想象,琢磨出各种各样的死刑方式。
人类自然本性中的野蛮、残忍、冷酷,于种种死刑手段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
中国古代的死刑究竟有多少种,恐怕没人能说清楚。
我国古代的死刑主要有十七大酷刑:包括剥皮。
车裂,腰斩,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刖刑,宫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梳洗。
当
然这十七种死刑可分为他杀和受刑者自杀两种。
通常只有士大夫,宫中嫔妃等有社会地位的人犯罪者采用自杀,如缢首,也叫赐死。
刑罚与犯罪是彼此对应的一对范畴,刑罚是以犯罪人为对象的制裁措施,刑源于罪,没有死罪,也就无所谓死刑。
我国古代刑法规定的死罪大致可以分这样几大类:政治性犯罪、违反伦常的犯罪、侵犯人身和财产的犯罪以及其他类型的犯罪。
所以从刑罚理论来讲,死刑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它避免了无节制的滥杀,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自从西汉文、景时期进行了以废除肉刑为主的刑制改革之后,在中国历史上开始不断发生主张恢复和反对恢复肉刑的争论,此起彼伏,形成了好几次高潮。
但是,关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却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
死刑作为一种刑法现象,是与其他刑法现象相伴而生、相依而存。
死刑是一个国家基于其国情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因此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而奢谈死刑的存废。
脱离一国的现实国情论及死刑存废,是不符合实际的非科学的观点,不联系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抽象地谈论死刑废除正是死刑存废争的最大的不足之处,也是盲目随从废除呼声行为的最大弊端。
今天,中国人的思想意识中,“杀人偿命”乃天经地义之举。
这无疑不利于废除死刑思想在中国的产生和传扬。
加之“兵刑合一”、“重典治吏”等传统观念在人们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赞同保留死刑的就会大有人在,这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将会更讲文明,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