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人民陪审员参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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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18)03-0058-05
自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最高人民 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① 、发布《人 民陪审员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实施办法》)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进行 得如火如荼,2017年该制度的单行法律立法工作已 被提上日程② ,2018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陪 审 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出台 ③ 。该制度的完 善对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具有开创性意 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两年试点④ 工作已取 得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 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中,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难
收稿日期:2018-05-24 作者简介:李晨瑛(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 事诉讼法。 ①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② 2017年 12月 22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周强指出,《人民陪审员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制定《人民 陪审员法》着重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二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 性,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参见:荆龙.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EB/OL]. [2018-01-03].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5072.html.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 2018年 4月 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两年:2015年 5月 20日至 2017年 5月 20日。2017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的议案,将为 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至 2018年 5月。 ⑤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 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 3人合议庭模式向 5人以上 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近日,****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法院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方面、陪审制的建设方面及陪审员职业特点等方面重视不够、研究不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陪而不审,基本上是陪衬,发挥作用不大。

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时,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在审判台上只是形式上的陪审,成了“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

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任审判。

(二)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则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样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也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历史赋予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局面,被委婉推辞。

(四)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平衡。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大众思维模式也是对法官职业思维的理性监督和制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有效落实人民陪审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但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工作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的发挥。

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

笔者认真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措施提出一点尝试性的建议,抛砖引玉。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近年来,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

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二、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

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也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少数法官把人民陪审员当成陪衬,虽然有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平等,但在实际庭审中,部分法官根本不给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人民陪审员有时甚至连嘴也插不上。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一大批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第一,法院聘请陪审员越来越困难。

由于陪审员都是兼职的,法院给予他们的补助也比较低,更为重要的是陪审员认为自己在庭审中的作用微不足道,有没有自己一个样,所以他们愿意做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

同时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很难找到合适的陪审员,不得已让已经担当陪审员的公民无限期的担任下去,使这些人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陪审专业户”,这样的做法产生了诸多的弊病;第二,陪审员的素质不高和参审意识不强也制约了陪审作用的发挥。

陪审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公民较高的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之上的,而我国国民这方面的素质显然是有欠缺的。

由于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程序的不了解,陪审员往往在庭审中难以对案件有正确的把握从而形成自己的见解,只能惟法官的马首是瞻;第三,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和二审再审的可能,合议庭的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最终法律意义,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及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始终控制着最终司法权。

于是,主要在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就无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施加自己的影响。

二、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当前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当前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20xx年5月1日起,各级法院先后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增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作用。

目前,罗山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不下100件,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急需加以规范和解决。

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导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难以界定。

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不清,范围含糊,在实际动作过程中难以界定。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缺乏量化标准,导致不用或滥用现象发生。

目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出现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审判人民能够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庭不愿意用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

原因在于少数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本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加之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审判长和审判员承担很大的责任压力,因此,一部分审判人员从保证案件质量考虑,不愿与享有“责任豁免权”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二是审判人员不够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庭,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以便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近几年,由于受机构改革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数量不足,以致于有些审理庭的法官不足3人的审理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只有从其它审理庭抽调法官,审理案件极为不便,陪审员制度施行后,为他们组成合议庭提供了便利条件,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导致了审理庭之间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不平衡,并且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容易导致陪审员参审的机会不均等。

《决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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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人民陪审员参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要: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公布实施,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5月14日,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会议在福建福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机制为动力,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不懈努力。

针对法院当前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现象,人民陪审员对缓解这一压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和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人民陪审员参审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寻找对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全文共7063个字。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参审问题对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他们能够统筹兼顾法律原则和群众认知,将“民间智慧”引入司法,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助力作用,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强大合力。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拓展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知范围,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通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功能作用,努力把司法权运作置于阳光之下,最大限度地遏制危害司法公正的消极腐败现象滋长蔓延。

③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活动即行使审判权。

这使陪审员成为“二法官”、“编外法官”有了法律依据。

本人对某市人民陪审员参审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落实、不具体、不完善,使得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出现了“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员成陪衬等现象。

因此,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参审中存在的不足,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具有深远和现实的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和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人民陪审员参审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寻找对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一、当前我国陪审员参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陪审员选任范围过于集中,不够广泛。

表一:2009年度××市人民陪审员构成统计表从表一可以看出,在现任的陪审员中,机关干部18名,占比例的60%,教师4名,占比例的13.3%,医生2名,占比例的6.6%,农民1名,占比例的3.3%,其他2名,占比例的6.6%。

对于该市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在人民陪审员中是占的比例太低,因而也就无法在庭审中体现站在农民角度去理解的审判思维。

也使得普通老百姓就不敢来报名当陪审员了,那么,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就会越来越窄。

2、“花瓶式”陪审员多,陪审员“陪而不审”,形同虚设。

人民陪审员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的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理案件。

既然人民陪审员要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那么陪审员就应当对自己参与审理的案件的案情有个大致的了解,在庭审中才能参与好案件的审理。

但是在现实中,一方面大多数陪审员庭前不阅卷,仅靠庭审来了解案件的情况。

同时他们在案件评议中表决时随声附和,使合议变成了“合而不议”,由法官个人说了算,致使陪审员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

加上有的人民陪审员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和合议,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目前仍然有相当多的法院在使用陪审员仅仅是为了满足普通程序的形式要求而使用陪审员,或者由于法院的人员紧张,需要由陪审员来填充、弥补人员不足的时候而使用陪审员、把陪审员视为摆设(详见表二)。

表二:2009年度市民××市人民陪审员情况调查表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大量存在,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作用。

3、人民陪审员审案质量低,审判权很难得到实现。

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极少发表独立见解(见表三)。

表三:2009年度××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意愿调查表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法官也不愿意与人民陪审员一同参与案件的审理。

据2009年度对某法院法官就使用陪审员意愿的非正式调查,只有不到30%的法官愿意主动使用陪审员,且在使用陪审员态度上随法官的年龄呈现递减的现象。

尽管《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据了解,目前,由两名法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情况比较多。

二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情况比较少,二名以上的几乎没有。

4、松散的陪审员队伍缺乏有效的培训管理。

《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即便如此,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不难看出,陪审员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

有些法院对这些编外法官没有相应管理和培训措施,存在着不重视或轻管理的现象。

5.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参审率也不高。

表四:2006年-2009年度龙游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调查表⑤6、“任性的”人民陪审员和“荣耀的”人民陪审员。

有些人把陪审员当作一种炫耀的资本,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实质。

没有深刻认识到身为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

《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

但因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又因陪审员的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健全,使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基本是无章可循、松散乏力。

有时出现陪审员不能按时出庭、临时开庭不能到庭,导致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况;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对法律的适用负有什么责任、发现错误如何处理等目前也欠缺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

②二、人民陪审员参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陪审员选任中的实用主义和精英路线。

一方面,由于《决定》的规定限制,一大批精通法律和懂得社情民情的人士被排除在陪审员之外。

另一方面,当前法院在挑选陪审员时,大多数是从机关干部、教师等具有稳定职业的人员中挑选,实用主义成了选拔陪审员的根本原因所在,使陪审员成了精英群体的一部分,对于很多基层组织里经常与群众打交道的普通工作人员,尽管他们帮助群众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纠纷矛盾,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也没有加入到人民陪审员这一行列中来。

对于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在人民陪审员中是占不到一席之地的,缺乏大众的陪审员。

挑选陪审员的对象过于集中,门槛过高,使得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就会越来越窄。

2、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缺乏正常使用陪审员环境。

人民陪审员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的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理案件。

①从法院来讲,陪审员不是内部法官,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只是在法律规定要求时而使用陪审员。

而不是从当前国家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和设立陪审员的目的出发使用陪审员。

目前,很多的法院和法官在需要陪审员审理案件时仍然将陪审员当成陪衬。

而人民陪审员也甘于当陪衬,大多数陪审员也不要求在庭前阅卷,仅靠庭审来了解案件,因对案件不了解,对原、被告双方没有问题发问,庭审后对案件还是形不成自己的观点,无法提高案件的参与度。

虽然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几千年来的封建官民意识,使他们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对法官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评议和表决过程中往往遵从法官意志,表现在案件评议中表决时随声附和,使合议变成了“合而不议”,由法官个人说了算,致使陪审员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

加上有的人民陪审员由于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和合议,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造成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大量存在。

②3、人民陪审员缺乏必要的法律审判专业知识,缺乏责任感。

有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对案件难以了解,因而对审理缺乏兴趣。

平时法院也没有对陪审员进行专门的培训,让他们了解基本的审案要求。

现实中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也极少在案件审理中发表独立见解。

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有些陪审员只能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这就与法官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标准相背离,②这成了相当部分的法官不愿意与人民陪审员一同参与案件的审理的理由。

我国的陪审员制度不同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一起案件仅由极个别陪审员参与,不像美国司法制度由12人组成的制衡方式。

如果三人组成的合议庭中有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法官将会有很大压力。

因为当出现两名陪审员和一名法官意见相左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案子的量刑最终采用陪审员的意见,但人民陪审员毕竟是不懂法律的外行,囿于他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如果他们固执己见,就可能导致“法律的滥用”。

4、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不完善,权利义务不明确。

《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宽泛,很多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的刚性。

在权利义务方面,大部分陪审员不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操作上对于人民陪审员怎样参与庭审,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在庭审前人民陪审员什么阶段介入,如何阅卷,庭审中怎样审案,合议时怎样参与等等都没有具体的办法。

如果审结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被证明是错案,法官除了会受到良心谴责外,还可能会因错案情况不同而受到行政处分、承担民事责任、影响今后升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于陪审员该不该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迄今为止尚未有具体规定。

结果造成在规定上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有相同的权利,却不承担相同的责任。

实际上人民陪审员没有得到规定的这种权利,这种权利和责任不对等是十分矛盾的,违反了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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