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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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京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权责明确、监督到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主体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是采购预算的编制者、采购需求的确定者、采购活动的执行者、采购合同的验收者,依法享有采购权利并承担主体责任,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预算单位要将内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贯穿于政府采购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确保各项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质高效。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实行政府采购的依据。
凡是列入《目录》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未列入《目录》,但同一预算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级暂为30万元,县级暂为2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应实行政府采购。
同一预算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市级暂为150万元,县级暂为100万元;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限额标准,即工程4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服务100万元),无论是否列入《目录》,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审批。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7〕4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7〕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5日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投资项目,已制定专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投融资重大事项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审批与监督管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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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复查复核含义及原则(一)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对办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对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对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信访终局意见的行为。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3.坚持依法依规、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坚持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5.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6.坚持政策疏导与化解矛盾相结合的原则。
二、复查复核范围(三)信访人在2005年5月1日以后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范围,对其中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予以复查(复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2.超过规定时限的;3.没有具体的事实证据或政策依据的;4.不属于复查复核办公室职权范围的;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哈政办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9日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5〕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5〕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文书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执法信息,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逐步形成制度化、程序化、电子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为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创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
二、公开主体市本级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主体)从2016年1月1日起,率先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各县级(含市、区、开发区)的上述公开主体在2017年1月1日前,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除下列情形外,各公开主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主动、及时公开:1.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不宜公开的。
各公开主体对拟不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或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审查后,报单位负责人审定。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办理程序规定》《公文代拟稿起草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办理程序规定》《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的通知广府办发〔200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公文办理程序规定》和《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已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公文办理程序规定为严格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就规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收文管理(一)签收。
市政府办公室收文按照“一个漏斗进、一个漏斗出”的原则,所有来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专人签收(节假日由总值班室进行签收和处理,信息类传真由信息技术科签收和处理)。
签收人对来文单位的公文,要按照公文报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要作退文处理,并说明退文理由。
除特殊紧急重要公文外,各地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和领导身边工作人员报送公文。
对不按规定报送公文的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汇总后,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予以通报批评。
市级部门、县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驻广单位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均通过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报送,未联网单位报送纸质文件按每件5份呈送。
涉及机构编制、征地问题的公文分别直接送市编委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二)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根据来文内容、性质、紧急程度及涉密等级及时进行登记,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加盖分类处理章后,送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
(三)拟办。
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对提出的初步拟办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阅批。
根据处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将来文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呈送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阅批。
其中,一般的传阅件、呈批件,按照“自下而上”顺序送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签批。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朝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任务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9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结合朝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节能优先,夯实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基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市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重点突破,融合发展。
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为重点率先突破,做好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全面带动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淮南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淮南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淮府办秘[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淮南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淮府办秘〔2012〕85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发展我市开放型经济,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淮南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成员组成如下:组长:刘涛(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沈斌(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雁秋(市商务局局长)成员:朱传喜(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范德喜(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设委主任)胡东辉(市发改委主任)赵期中(市经信委主任)赵春阳(市农委主任)陈永多(市财政局局长)詹政?(市统计局局长)徐进(市林业局局长)宫传敏(市外商投资服务局局长)陈岩(市旅游局局长)唐剑(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刘景荣(市供销社主任)沈颂广(市台办主任)杨倩(市外办主任)张建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曹乾荣(市国税局局长)李长富(市地税局局长)万德玉(市工商局局长)姚多胜(市工商联主席)洪浩(市委外宣办主任)徐成华(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刘卫东(市科技局副局长)叶庆才(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纪元(市商务局副局长)朱建华(市商务局副局长)朱克勤(市商务局副局长)刘应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行长)程银高(合肥海关现场业务处驻淮南工作组组长)王德文(安徽检验检疫局驻淮南工作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雁秋同志兼任,李纪元、朱建华、朱克勤同志兼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市商务局:密切跟踪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发展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加强全市开放型经济的综合分析,衔接落实相关外经贸促进政策;扩大进出口规模,促进进出口企业培育和孵化工作。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局际联席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法律法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府局际联席会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大连市政府局际联席会议管理制度
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和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及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形成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市政府局际联席会议管理制度。
三、建立联席会议,须由牵头部门提出联席会议名称、召集人、工作任务、成员单位及工作规则等内容的草案,在与相关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主办部门(牵头单位)发文成立,抄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备案。联席会议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后,由牵头部门提出撤销申请,说明撤销原因,经各成员单位同意后,按程序报政府相关领导批准。
一、局际联席会议是为了协商办理涉及多个职责部门的事项而建立的一种工作协商和运行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规则和措施,及时沟通情况,协调意见和行动,以推动工作的落实。
二、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多个部门、完成时限较长且比较复杂的工作任务,可建立局际联席会议。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联席会议一般由所要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责任部门作为牵头单位,须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建立联席会议,须由牵头部门提出联席会议名称、召集人、工作任务、成员单位及工作规则等内容的草案,在与相关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主办部门(牵头单位)发文成立,抄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备案。联席会议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后,由牵头部门提出撤销申请,说明撤销原因,经各成员单位同意后,按程序报政府相关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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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招考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招考范围(一)市、县(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8年及以后毕业,持《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目前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历庆阳生源毕业生。
(二)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2002年及以后毕业,持《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目前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庆阳生源毕业生。
(三)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2002年及以后毕业,持《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目前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医学、护理、医学技术类相关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庆阳生源毕业生。
(四)乡镇农技站等涉农站(所)工作人员2002年及以后毕业,持《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目前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农业、水利、畜牧类相关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庆阳生源毕业生。
(五)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2002年及以后毕业,持《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目前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庆阳生源毕业生。
(六)市林业局下属华池、合水、湘乐、正宁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工作人员2002年及以后毕业,持《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目前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森林资源、环境生态、工程、会计、经营管理类相关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庆阳生源毕业生。
(七)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2002年及以后毕业,持《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目前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庆阳生源毕业生。
(八)“就业援助”岗位2002年及以后毕业,持《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目前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庆阳生源毕业生。
二、招考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热爱基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三)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及相关资格条件,其中报考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要求男性身高168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四)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要求;(五)服从工作需要和组织分配。
三、招考指标全市招考指标共1825名,其中:市直事业单位研究生17名,县、区事业单位研究生8名,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300名,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100名,乡镇农技站等涉农站(所)工作人员200名,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200名,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120名,市林业局下属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工作人员100名,“就业援助”岗位780名。
四、指标分配乡镇派出所、卫生、农技、文化、社保、市林业局下属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和“就业援助”岗位的招考指标,市考务办将在考前根据各岗位报名人数和生源情况,按比例分解下达到各县(区)人社局和林业总场。
五、招考程序采取全市统一组织、统一考试、统一录取的办法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一)报名1、报名时间2011年11月5日至11月9日,共5天。
2、报名地点(1)报考县(区)事业单位、乡镇派出所、乡镇卫生院、乡镇农技站、乡镇文化站、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和“就业援助”岗位的毕业生到各县(区)人社局报名。
(2)报考市直事业单位的研究生、市林业局下属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的毕业生到市森林公安局(西峰区育才东路8号)二楼会议室报名。
3、报名办法(1)报名时,必须由本人持《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1寸近期红底免冠照片现场报名,并填写《庆阳市2011年招考研究生到市、县(区)事业单位工作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1)、《庆阳市2011年招考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现场进行资格审查,采集个人信息并拍照。
他人不得代报。
证件不齐全者不予报名。
(2)根据招考范围和条件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只能选择市直事业单位、县(区)事业单位、乡镇派出所、乡镇卫生院、乡镇农技站、乡镇文化站、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市林业局下属华池、合水、湘乐、正宁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和“就业援助”12个招考岗位中的其中一个岗位填报,不允许填报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
(3)根据招考范围和条件要求,专科(高职)及本科学历毕业生只能选择乡镇派出所、乡镇卫生院、乡镇农技站、乡镇文化站、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市林业局下属华池、合水、湘乐、正宁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和“就业援助”10个招考岗位中的其中一个岗位填报,不允许填报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
(4)报考市、县(区)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的研究生,不受生源县(区)限制,允许跨县(区)报考。
(5)报考乡镇派出所、社保、卫生、农技、文化和“就业援助”工作岗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只能报考生源县(区)的招考岗位,不允许跨县(区)报考。
市直部门职工子女,凭父母单位介绍信,经市考务办审查后,出具证明可任选一县(区)报考。
(6)报考市林业局下属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工作岗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全市生源毕业生,不受生源县(区)限制。
(7)因婚户籍迁入我市的市外生源毕业生,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原件,允许在新户籍所在县(区)参加报名,但本人必须承诺,录取后需将《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改派至我市,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8)市内正在服务期且服务期限满一年以上的“三支一扶”、“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人员,允许报考正式招考安置项目,但不允许报考“就业援助”岗位。
4、资格复审招考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考安置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凡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取消本次招考安置资格外,一年内不得报考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招考安置项目。
5、加分(1)按照《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庆市人发[2009]100号)规定:“在择业期内,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满一年,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中,笔试成绩加5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交本人加分申请、就业见习合格证原件及服务期满考核文件,经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复核公示后,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2)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示范市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1]33号)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子女在参加市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时,笔试成绩加10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农村“两户”子女,在报名时需提交本人加分申请、本人及父母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或二女结扎户光荣证原件,县(区)和乡镇计生部门证明材料。
经市人口委复核公示后,在笔试成绩中加10分。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毕业生,按最高加分项给予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6、发放准考证2011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领取准考证。
报考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的考生,到报名所在县(区)人社局领取;报考市直事业单位、市林业局下属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的考生到市森林公安局(西峰区育才东路8号)二楼会议室领取。
考试时,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原件进入考点、考场参加考试。
证件不齐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7、经费保障组织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招考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不得向考生收取。
(二)考试报考市直事业单位、县(区)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乡镇农技站等涉农站(所)、乡镇文化站、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市林业局下属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工作人员和“就业援助”岗位的考生只进行笔试。
报考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的考生需进行笔试和面试。
1、笔试(1)笔试时间2011年12月3日上午9:00—11︰00时(2)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笔试内容及范围①报考市、县(区)事业单位,乡镇派出所,乡镇社保经办机构,乡镇农技站等涉农站(所),乡镇文化站,市林业局下属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工作人员和“就业援助”岗位的考生进行《综合知识》(150分)测试。
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计算机常识。
②报考乡镇卫生院的考生进行《医学基础综合知识》(150分)测试。
内容为医学专业公共基础课和中医基本理论有关内容。
2、面试报考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面试工作由各县(区)考务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笔试成绩,依招考指标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出现并列名次的考生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满分150分。
面试时间、地点确定后公布。
(三)初选、体检、政审、公示、录用1、确定拟录人员。
市直事业单位、县(区)事业单位、卫生、农技、文化、社保、“就业援助”和市林业局下属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岗位在确定拟录人员时,根据招考指标数,按照考生所报岗位,依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确定拟录取人选。
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录取时,根据招考指标数,按照考生所报岗位,依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确定拟录取人选。
所有招考项目岗位类别录取指标末位成绩出现并列时,并列人员一并录取。
2、体检、政审和公示。
报考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的考生必须进行体检和政审,报考其他项目的考生只进行体检。
体检时,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由各县(区)人社局、市林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报考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岗位的拟录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政审,政审工作由县(区)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体检、政审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录用上岗。
公示结束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要填写有关审批表,提供《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毕业证、照片等有关材料。
审核合格者办理安置(聘用)手续。
录取人员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六、政策待遇(一)被录用为市、县(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市、县(区)非参照事业单位工作,按市、县(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分别与市、县(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二)被录用为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按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分别与县(区)公安局签订聘用合同。
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三)被录用为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乡镇农技站等涉农站(所)工作人员、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市林业局下属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工作人员、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分别与县(区)卫生局、农牧局、文化局、林业总场、人社局签订聘用合同。
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四)被录用为“就业援助”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乡镇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公共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