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理论的实践性探究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社会发展的变革,犯罪构成论的理论框架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对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程进行探究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是从德国法学家斯特劳斯开始发展起来的。
斯特劳斯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和客观要件(不法行为和法定结果)。
这一理论框架在二十世纪初广泛传播,成为刑法学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意识到这一理论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无法涵盖复杂的犯罪现象。
其次,在有些罪行中,四个要件并不一定能够全面体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危害程度。
因此,犯罪构成论逐渐为学界所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开始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1950年代,德国法学家罗兰·赫根斯图芬提出了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论。
他认为,犯罪过程可以被分为三个层次:犯罪计划、犯罪准备和犯罪执行。
在这一理论框架下,罪行的构成关键不再是四个要件的简单组合,而是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
赫根斯图芬的理论突破了以往的思维定势,使犯罪构成论的研究更加全面和精细。
然而,三阶层理论也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这一理论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罪行仍然无法解释。
此外,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划分也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的问题。
因此,学界对于犯罪构成论的研究仍在不断深入和拓展。
近年来,一些新的观点开始在犯罪构成论领域崭露头角。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人本主义的犯罪构成论,强调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基础,关注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和社会的影响。
另外,一些学者借鉴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理论,提出了构建犯罪个案学的思路,从个体的行为动机和社会背景出发,探究犯罪的成因和演化过程。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论的发展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
这一学术历程反映了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不断思考和探索。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摘要]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符合就认定该行为犯罪行为,如果不符合就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但是一个行为怎样才算是犯罪行为呢,这就需要我们研究每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找出其中共同的部分。
提炼出一个犯罪模型,即犯罪构成要件。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在实践中和理论研究都多遇到了一些问题,那么我们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呢?我国的一些学者从研究日本刑法中的“三阶层”犯罪理论出发,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启示和帮助,也希望在探讨“三阶层”的犯罪理论的优点时,能为中国化的“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引言构建什么样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是刑法的基本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理论。
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而且我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也取得巨大成果。
不尽局限在前苏联的刑法学研究,而是面向全世界,研究各国刑法的优缺点。
从对于大陆法系刑法基本理p一、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一)日本“三阶层”理论的概念及构成“三阶层”犯罪构成是指“讲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这些犯罪的要素,基于一定的原理组织化为知识之统一的全体,称为犯罪论体系。
”这种犯罪论体系被一些日本学者称之为阶层犯罪论体系。
但是,这个“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定义并不是十分准确的。
因为犯罪论体系是多种多样的,而这个定义只是通说而已。
“三阶层”犯罪理论包括三个方面:(1)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也就是说,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符合性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构成要件的概念、犯罪的主体、行为、不作为犯、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错误、构成要件的故意、构成要件的过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形态等。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为目标。
在刑法中,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重要的刑罚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一阶层是原始级别的犯罪,二阶层是高级别的犯罪,三阶层是特殊高级别的犯罪。
本文将从刑法三阶层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该理论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发生在XX市,被告人小明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根据案件的情况,我们将对该案进行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
一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属于一阶层犯罪。
一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较小危害、破坏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虽然毒品贩卖本身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但从整体来看,其危害相对较小,属于一般的刑事责任范围。
二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满足了二阶层犯罪的特征。
二阶层犯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破坏程度较重,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专业性。
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了解到小明是贩毒团伙的成员,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先进的交流方式和运输手段。
这些行为表明他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不容小觑,还有一定的组织和计划性。
三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符合三阶层犯罪的标准。
三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破坏程度严重,跨越了一般刑事责任范围的犯罪行为。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小明在毒品贩卖过程中,不仅涉及大量毒品的贩卖,还使用了暴力手段恐吓竞争对手和违背其规则的人。
这些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犯罪的危害程度,达到了三阶层犯罪的水平。
刑罚责任分析:根据刑法对不同层次犯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对小明的刑罚责任判定。
由于小明的犯罪行为涉及毒品的贩卖、组织性和暴力手段,我们可以给予其较为严厉的刑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阶层犯罪,可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二阶层犯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三阶层犯罪,可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结论: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判断犯罪行为的框架和刑罚的参考。
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意义

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意义作者:潘玮发布时间: 2010-11-05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双层”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如美国即采用该模式;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即为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之通说。
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现有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其中以借鉴“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逐渐成为主流见解。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犯罪论体系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一种模式改造另一种模式的现象,但合理的借鉴非常必要。
故本文对“三阶层”体系略作分析,以拓宽审判思路。
一、“三阶层”体系之概述德日刑法采取的“三阶层”体系,其将犯罪构成认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符合性)、构成要件的违法性和构成要件的有责性,并且三者具有程序上的递进关系。
(一)该当性,也称符合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该当性中包括了主体、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二)违法性,是指被法律所禁止的或者不允许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构成犯罪。
违法性判断取决于是否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三)有责性,是指侵犯法益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以及过失,不应当对其进行谴责。
即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责任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
主观责任,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责任、过失责任的判断。
当然,有责性也存在阻却事由,即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
二、“三阶层”体系之特点从表面上看,“三阶层”体系与“四要件”体系并无二致,只是将相关的构成要件作了调整。
2022年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摘要:犯罪构成是刑事理论法学和应使用方法学一种十分重要旳概念。
它是认定法罪旳起点。
科学旳构建犯罪构成体系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保障人权以及对于刑法学上犯罪论体系旳研究都大有裨益。
本文在此浅谈犯罪构成理论中旳三阶层学说。
关键字: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三阶层三阶层体系旳机能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旳,反应行为旳法益侵害性和非难也许性,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有旳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旳有机整体。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
即一种行为与否为刑法上规定旳犯罪行为关键要看该行为与否为刑法上所言旳犯罪,也就是判断该行为与否符合刑法条文规定旳该罪旳犯罪构成。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重要为三种模式。
分别为两阶层说,三要件说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大体而言,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旳犯罪成立理论体系。
我国目前通说采四要件说。
四要件分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旳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旳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方面旳外在体现。
如危害行为,危害成果,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指实行危害行为旳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行旳犯罪行为所持旳主观心理态度。
如故意,过错。
伴随我国刑法理论旳不停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显现出来旳问题,越来越多旳学者主张对我国旳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进行改造。
从司法实践中看,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构成理论旳主流,植根于我国刑法领域,为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所熟知,在操作上也很熟悉,有一定旳合理性。
在此笔者仅浅谈犯罪构成旳三要件说,以拓宽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旳思绪。
一、三阶层理论概述德、日旳犯罪构成体系为三阶层,三阶层分别指犯罪构成要件旳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旳符合性,即成构成要件旳该当性,指犯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他刑法法规所规定旳某种构成要件行为。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是由支持反对调节子课题在刑法学研究中提出的一种理论。
该理论综合了定罪、处罚量打断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分别构成不同层次,以制定有效的刑法政策。
下面分析一个典型的案例,来说明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含义及应用。
一、定罪:
该案的定罪是偷窃罪,当事人X,在公共场所非法攀窃。
当事人X行为构成了犯罪活动,犯罪要件齐备,应当定罪。
二、处罚量:
接下来的处罚量应该从当事人X的惩罚最终结果出发,仪式意义以及量刑准则。
从本案来看,该犯罪未造成重大损失,当事人X是首次犯罪,可以减免处罚,可以考虑给予免罪或减轻处罚。
三、打断:
如果当事人X能够向受害人或社会给予实质性、可量化的赔偿,可以考虑打断处罚,不经过行政以及刑事审判程序而直接赔偿受害方,可以作为一个补救措施用以予以调解处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刑法三阶层理论旨在以定罪、处罚量和调节打断的方法,从多维度审视案件,准确制定比较具体的刑法政策。
它有在法律针对每个案件更准确地提出明确的处罚量,以及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补救措施,更有助于受害者实现司法公正,解决刑事纠纷,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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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理论的实践性探索学号:201112501092 班级:2011级法一班内容摘要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讨论被称为“渐熄还燃的战火”。
近来在我国的刑法领域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是引进德日的三阶层理论还是保持四要件的讨论愈演愈烈,三阶层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递进式的三方面构建犯罪构成体系。
由于三阶层更具有逻辑性和具体化,容易让人接受并且操作性强。
三阶层的在实践方面具有很明显的优越性,被部分学者大力推崇。
关键词构成要件三阶层实践性正文2009年的我国的司法考试大纲抛弃四要件理论,推广三阶层理论,这一举动让刑法界震动,被称为是“点燃渐熄的战火”的举动,备受通说学者的质疑。
刑法构成要件的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又一次明朗化。
到如今,司法考试大纲编者恢复了大纲课本中的四要件,但在司法考试题中则贯彻三阶层理论。
三阶层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铺开。
对于三阶层理论支持者的行为,很多支持通说的学者愤慨,指出:“某些学者利用参与司法考试大纲和编写相关配套材料的职务便利,用在德日还颇有争议的三阶层理论替代我国同行的四要件……将会引起法学理论和思想上带来混乱,会给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带来严重危害……”这样的责难又引出了法学界对“通说”的概念的新的讨论⒍。
无论三阶层是不是要与四要件争夺“通说”的宝座,两者的争论焦点应该是理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不是阳春白雪或者束之高阁的经卷,实践性和客观性是其成为科学的重要原因。
所以背离实际的法学理论没有成为通说的可能,也没有发展的空间。
而对于都能适应实际的法学理论,则要比较哪个更有实践性,更符合实际的需要。
“通说”不是靠学者说出来的,而应该从实践中总结并回归实践,用实践检验理论的高下。
一、德国法的早期历史三阶层理论源于德国,发源时间早,从历史角度分析,体系没有明显的断层,这就使得德国的法学有雄厚的根基。
日本虽然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明确指出,(德国的刑法)与罗马法的渊源不同。
在中世纪国家联盟阶段,国家法制对人民的权利“已经超越部落联盟的范畴……结构体系显然位于刑法规定的中间位置”,“它是这样一个组织(指国家联盟),为其成员提供保护和赔偿,为受到攻击的氏族辩护,并为被害人报仇1。
在李斯特看来,德国的刑法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具有惩罚犯罪人,和起到保护的作用。
已经具有一些现代刑法的零星思想。
在13世纪到18世纪期间,早期的分散式立法其实很好的激励了各地去创立刑法,使得刑法的内容不拘一格,包括当时的奥地利巴伐利亚地区、普鲁士等各地的刑法,其中一些内容都渐渐被纳入州的《刑法典》中。
经过17世纪萨克森法学家们的努力,以《卡洛琳娜刑事法院审判条例》为基础的全德通用刑法科学得到了繁荣在风起云涌的启蒙运动之后,德国刑法又有了一次飞跃性的发展。
代表人物如费尔巴哈的《刑法学教科书》,特别是他引入的“构成要件”理论,以及其他法学家的《刑法史和刑法体系》、《刑法手册》等,都影响了德国刑法的发展。
思想家的想法,如黑格尔的思想,其有的追随者并且以是法学家的,认为法是对不法的否定,是对法的否定的否定,是一种肯定,即法的恢复1。
在前期的历史积淀下,1906年德国学者贝林提出了犯罪构成理论,在后来的十几年间,李斯特、梅茨格(Mezger)、迈耶(M.E. Mayer)都用了三阶层理论(但是在构成要件的要素上有分歧)。
由德国法的早期的历史来看,可以看到德国刑法的建立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法制建立的过程漫长而且严谨,并且是通过长期的实践的考验,没有大的断层。
由于其民族的历史和性格,使得德国的刑法具有较准确的刑罚方向(保护、赔偿和报仇),加上德国刑法典取自于各地的法律精华,后来费尔巴哈引入的“犯罪构成理论”到20世纪形成真正的构成理论,经过百年的发展,德国刑法有着实际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世界上具有相当高的地位,是法律的前沿。
日本在20世纪初就紧跟德国的脚步,引进三阶层理论,也引发了主客观之争,并在三阶层理论的基础上还提出了新的观点。
到21世纪的今天,主流的法学思想也还是用三阶层理论,只是在构成要素的内容上在不断争论和完善中。
所以部分通说学者指出的“引进在德日都还有争议的三阶层”的说法有不妥,对三阶层的争论是少的,人们争论的只是如何让三阶层更符合实际。
认为三阶层理论不够成熟因而拒绝三阶层的实践性,这种理由是可以轻易被驳斥的。
二、三阶层理论的概念和分析一个理论的实践性如何,首先要了解理论的内容,然后才是在此基础上将理论代入实践进行检验。
那么三阶层到底有什么呢?和四要件的区别是什么,这需要进一步说明。
三阶层理论由三部分组成,日本刑法学家福田平、大冢仁编写的《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认为该构成理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责任三部分,三者合称为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即该当刑罚法规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行为(作为、不作以及因果联系)、结果、行为客体和情况,违法性指构成要件违法性的类型,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在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违法。
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或正当业务行为;正当行为。
责任要件包括:责任能力、责任要素即包括故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等2。
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三部分是层次递进的过程,环环相扣。
当满足该当性但不满足违法性或者有责性时,不成立犯罪。
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成立犯罪的大前提。
1、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要满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则应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中找,包括几个要素:主体、行为、结果、因果联系和客体。
在主体方面,包括自然人和社团(李斯特的观点),“行为的概念首先以意志活动为先决条件”1。
张明楷也认为行为的主体首先是自然人3。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了自然人的行为构成要件,即使是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备责任能力,也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评价(是通过第三个要件“有责性”进行否定)。
通过分则的规定,在自然人的范畴下,还有特殊身份的规定,即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有特殊的身份,称为身份犯。
在我国刑法中,特殊身份者包括特定的职位、特定的职业、特定的法律义务等等。
比较特别的是强奸罪中规定,只有对女性的性自主权的侵犯才能实现强奸罪的既遂,但却不影响在其他形态下的强奸罪(中止、未遂),是疑似身份犯。
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通说中,犯罪主体的辨析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以及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但经常让人分不清是后两者的关系。
在说明为什么无责任年龄和无责任能力的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时,会出现说不清的情况,比如说,精神病人因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就无法选择自己的行为,也不能预测到行为的结果,按李斯特的观点就是“不具有意志”,就不当罚,而是要隔离起来。
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不具有选择性吗?除非精神有问题,大多数未成年人是具有选择性的,并且还能预知后果(但不一定预知得完整准确),显然对精神病免责的这套理论无法套进去,但两者又和行为主体混在一起解释。
很多教科书无法解释清楚两者与行为主体的区别和联系。
在三阶层理论中,明确的将有责性分离出来,将这未成年和精神病人的行为单独进行评价,将逻辑线理顺,很明显的易于明白,易于操作。
在构成要件该当性方面的第二个要素就是行为。
行为是刑法中的核心问题,在分析案件时,应该被突出和准确定位。
犯罪是违法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人的行为多种多样,哪一种才应该被刑法纳入,这就是行为的概念的问题,这是一个划界限的过程。
三阶层理论并没有规定什么是行为,行为的概念可以套入不同的理论,包括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论等等。
在比较著名的刑法老师中,韩友谊的观点认为行为是“基于意思的动静”,包括“心素”和“体素”。
根据张明楷的观点,刑法科处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2、行为是基于人的意志而实施;3、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行为。
李斯特的观点很有特色,不过实践性如何没有考察过1,并且这也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无论是用我国的法学家的观点还是外国的观点,都可以套用到三阶层理论中,三阶层像一部设计合理的电脑硬件,不同的理论则是软件,可以按不同的情况替换以适应这个国家的实际情况。
将行为独立出来,很好的突出了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在判案和学习的过程中,关注犯罪行为是准确定罪量刑的第一步。
相比而言,四要件理论中,将行为包在犯罪客观要件中,将行为和后果、因果联系都混在一起,又与主体和对象割裂开,在实践中法官不易于引用模型进行说理,在学习的时候也容易抓不准犯罪客体的要素(容易和犯罪客观要件混),并且也没有突出对行为的分析这一过程,对行为的分析是第一步,这不利于对犯罪事实的分析。
三阶层理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包括了主体、行为、结果、因果联系和对象。
将犯罪事实中需要抓住的关键点都放在了一起,与人们看事情的思维也相符:谁,做什么,怎么样。
构成要件该当性中的五要素结构,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也就更利于人们用来学习和引导行为,能更好的起到教育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容易引导其分析和引述用来判案。
对于一个普通人而言,他对刑法的了解就是从“犯了什么事,要怎么罚”的顺序思维的。
三阶层理论则很符合这一思维模式。
刑法应该兼具专业性和口语性,专业在思想和理论上,而表达的时候应该力求准确并且符合一般人的想法,日本学者山口厚就认为在刑法解释时不应该超过“口语的范围”。
三阶层的思维顺序就符合一般人的想法,甚至符合口语的要求。
构成要件要素就是确定犯了什么事,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认定则对要怎么罚进行确认。
三阶层将犯罪构成理论和量刑有机的联系起来,但又不会混淆。
2、违法性和有责性违法性对应的知识点是违法阻却事由,在讨论违法性时,要考察行为的环境或者说是行为的起因。
对应我国的刑法。
是关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其他一些行为的判断(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如公民扭送、发行彩票和被害人承诺等)。
在三阶层理论中将这违法阻却是由的对行为的判断融合进犯罪构成体系中。
而在四要件里,违法阻却事由被安置在“违法排除事由”单独的一章中,人们在之前违法行为的判断中已经完成了四要件的思考,又要多一步犯罪排除事由的讨论,显然使得判断犯罪事实的变得麻烦冗杂,容易错和漏。
三阶层中最后一项是有责性的讨论,有责性包括了对行为主体的主观态度的讨论和责任阻却事由的讨论两部分。
在责任阻却事由方面,将特殊的两种情况,与行为本身的判断关系不大的身份问题放在最后讨论。
这也必须讨论。
最后一层有责性是关乎行为的效力的讨论。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分析,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阻却事由,应该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责任能力,另一种是责任年龄。
对行为的性质和结果都能认识的人,具有责任能力,这就包括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都有责任能力,没有责任能力的只是精神病人(并且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病人,由医院开具证明及法官的判断)。
根据韩友谊的解释,因为精神病人的行为只有体素(客观的行为)和结果,没有心素(没有意思),所以刑法对这样的人来说不具有教育和引导性,也就没有用刑法处罚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