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湖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省属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二)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总经理(总裁、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主任)、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三)省属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及相当职务。
第三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所有实施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按照依法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招聘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
第四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个人达成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事项。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事业单位和聘用人员共同签署,并由事业单位备案。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招聘条件。
招聘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公示在招聘网站或媒体上,确保公正公平。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遵守择优原则,根据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综合能力等条件进行评估。
第八条招聘人员的年龄、学历等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招聘人员可能涉及的职业资格认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应当明确。
第十条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包括招聘方式、面试规则、成绩评定等。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被录用人员就职务、工作地点、薪酬等事项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量等。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试用期期间享有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双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和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为聘用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十八条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休假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1【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1998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定约束力。
聘任合同终止或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即行解除。
第四条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贯彻公开、平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业务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三)工作报酬;(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五)工作纪律;(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订其他内容。
第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湖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省属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二)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总经理(总裁、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主任)、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三)省属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及相当职务。
第三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鄂人社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加快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特别是首次设岗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三、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已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事业单位退休且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比照试行办法同步申报审核。
经核准批复人员,可按规定调整退休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四、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等)、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自然失效。
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为了积极稳妥推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1X]30号)、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荆州市市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暂行办法》(荆组[201X]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其行政领导人员的任用,一律实行聘任制;党群组织的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一律实行选任制。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应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5、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
7、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任职年龄一般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1个任期。
4、各单位规定的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
特别优秀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聘任。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1、上年末用人单位应提出聘干申请,局人事处汇总平衡拟定聘干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上报省人事厅;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公布结果;4、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后,连同学历证明、定职定岗证明等一并报局人事处,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如工作需要,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本人申请续聘,履行有关聘用程序,并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方可继续聘用。
七、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可按所聘职务套改工资,执行同岗位、同职务干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八、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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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鄂人[2003]3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3.10.24
【实施日期】2003.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鄂人[2003]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党群组织的专职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岗位应严格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应按精于、高效的原则,科学设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一般应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也可实行委任制。
具体实行何种任用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委任制,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直接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制度。
实行委任制,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一般不实行委任制。
聘任制,是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
聘任制不改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聘任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
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制度,要大力推行聘任制,并积极试行聘用制。
有关聘用制的问题,按国办发[2002]35号和鄂办发[200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空缺补充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重新确定领导人员,除实行委任制外,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办法择优任用。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可以高聘和低聘,打破领导职务终身制,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所任职务及相应待遇任期内有效。
第二章聘任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思想;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三)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五)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
(七)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应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省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各地各单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章聘任形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和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主要采取下列聘任形式:
(一)竞争聘任;
(二)选举聘任;
(三)招考聘任;
(四)招标聘任。
第十二条竞争聘任,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内设机构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竞争聘任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和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正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