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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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往来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公司往来资金的使用,防范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三、资金往来管理1. 资金审批(1)各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应明确资金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部。

(2)财务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资金用途合规、金额合理、支付方式合法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2. 资金支付(1)财务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2)支付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支票、现金等,具体支付方式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资金结算(1)各部门应定期与供应商、客户进行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往来清晰、准确。

(2)财务部对资金结算情况进行核对,确保资金安全。

4. 资金核算(1)财务部对资金往来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2)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报表,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四、资金风险防范1.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资金往来进行监控。

2.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防范合同风险。

3. 加强与供应商、客户的沟通,确保交易真实、合规。

4.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资金往来进行审计,防范舞弊行为。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个人或部门,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对故意隐瞒、伪造、篡改资金往来信息的个人或部门,公司将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铜政办[2009]94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19【实施日期】2009.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09]94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2009年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市财政局)为充分发挥财政在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财政收入管理(一)规范税收收入管理。

坚持依法理财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努力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建立健全财税库银审税收收入横向联网机制,完善部门沟通协调制度,为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构建良好的工作平台。

(二)规范非税收入征管。

进一步明确征管主体,合理界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

统一非税收入口径、项目、种类和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征收及擅自减免缓征。

规范收缴方式,实行非税收入收(罚)缴分离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完善征管系统,推行大厅直征、网上支付等收缴方式,方便缴款人。

严格票据源头控管,实行“归口管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

(三)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制定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产权转让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制定并实施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范收益收缴程序,确保及时足额缴库。

2023年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023年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023年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日趋稳定,国家的投资重点也逐渐向重大项目倾斜。

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重大项目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有效使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重大项目资金的获取、使用和监管,增强项目财务透明度,避免滥用、浪费或挪用资金。

二、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重大项目资金的获取、使用、监管等环节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法治原则: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3. 风险防范原则: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防范和控制,防止损失发生。

4. 效率原则:着力提高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能够产生最大化的效益。

5. 责任追究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和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

三、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获取1. 资金筹措原则: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国家预算安排、政府投资、发债、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措,确保所得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

2. 资金来源审查:对获取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 资金安排程序: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需经过科学评估和合理分配,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1. 资金使用计划: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和时间安排。

2. 资金支付方式: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付采用在线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支付和转账环节,确保资金安全。

3. 项目管理单位: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4. 资金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和考核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1. 专项资金账户:建立重大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单独核算、独立管理,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铜政办[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9]1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元月二十三日铜陵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整合各类工业发展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和奖励两种形式。

工业强市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税收上缴本市,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或为工业生产经营企业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为促进企业扩张,凡符合《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加快推进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铜发〔2008〕13号),新进规模且当年税收超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和1亿元的企业,按其当年上缴税收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10%给予奖励。

过千亿元企业由市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铜材深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纺织服装、新材料、医药、农产品深加工类企业的设备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3%补助。

设备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凡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按照补助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30万元;凡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未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凡获得省级新产品确认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实际支付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自主研发成功并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产品,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局(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局(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局(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财办〔2018〕230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局(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局(委)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铜陵市财政局(国资委)工作规则》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领导职责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四章依法行政第五章政务公开第六章行政监督第七章会议制度第八章公文审批第九章公务活动安排第十章廉政建设第十一章作风纪律铜陵市财政局(国资委)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安徽省财政厅工作规则》、《安徽省国资委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财政局(国资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理财,强化国资管理,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三、市财政局(国资委)全体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市财政局(国资委)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局长(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以下简称局、委领导) 协助局长(主任)工作。

五、局(委)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

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分管局(委)领导要及时向局长(主任)请示报告;事前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局(委)领导参加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后要及时通报情况。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铜政[2010]25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铜政[2010]25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铜政[2010]25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一)严格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要求,在开展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必须经过市财政局核准,其中土地资产评估需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其法人代表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二)对持续经营的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在全面分析企业实际状况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同时,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对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必须有偿使用。

(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应在企业改制方案中如实反映,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情况应向全体职工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

往来资金款项管理规章制度

往来资金款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往来资金款项管理,维护公司财务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负责机构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往来资金款项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收款、付款、结算等职责。

第三章往来款项管理1. 公司应建立往来款项账户,明确各账户用途和资金流向。

财务部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定期核对各账户余额,确保资金的准确和完整。

2. 往来款项应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并保证付款及时、准确。

3. 若出现往来款项逾期未支付情况,应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支付,并向财务部门报告逾期原因。

第四章收款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收款流程,确保收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接待收款人员应核对收款人身份,并及时录入系统。

2. 收款凭证应按规定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

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收款记录进行核对,确保收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付款管理1.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付款审批流程,确保付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付款前应提交相关合同、发票等付款凭证,并经过审批后方可支付。

2. 财务部门应核对支付金额及收款人信息,确保支付准确无误。

3. 付款凭证应按规定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

第六章结算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结算制度,对未来收支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规划。

2. 结算前应核对各项款项,确保结算的准确性。

3. 结算记录应详细、清晰,并进行存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

第七章往来资金监督1. 公司应派专人负责往来资金款项监督工作,认真监督资金流动情况。

2. 定期进行资金清算和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建立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风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处罚及奖励1. 对违反规章制度者,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开除等。

2. 对符合规定,出色完成任务者,应给予适当奖励,以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第九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公司各部门应详细学习和执行本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 本规章制度如需修改,应由公司领导批准并经过备案,方可生效。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5篇)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使用和管理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或其他资金发起者,经批准或同意,通过专项渠道为某一重大项目提供的资金。

第四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审计、金融、投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风险防控和资金监管,加强透明度和公开度,保证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所有资金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实行责任制,明确资金使用单位的权责,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资金使用单位依法开展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非法使用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不得违规套取资金或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第八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大额资金交易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发放第九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政府的规划和需求,并经资金发起者或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十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发放应按照预算和采购程序,遵循公告、投标或招标等程序,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资金发放单位应建立资金发放记录,包括资金用途、金额、时间和受益人等信息,资金接收单位应及时核实并签署接收确认书。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发放应按照合同、协议或投资意向书等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不得违规发放或变相发放。

第十三条资金发放单位应建立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随意调整和挪用,不得用于非项目相关的用途。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

往来资金管理制度

往来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往来资金管理,加强对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监督,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往来资金管理的各项规范。

公司对往来资金的管理工作必须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往来资金包括公司的收入、支出、存取款、投资管理、贷款等与资金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往来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章制度,明晰资金管理权限和流程。

第二章往来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司往来资金管理必须合法合规,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六条公司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平、诚信、专业的原则,加强对财务记录和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七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往来资金管理流程,防范风险。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往来资金管理档案,保留重要的资金交易、存取款流水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三章往来资金管理的流程及权限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授权制度,规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资金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杜绝非法挪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流出程序,规定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对于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流入程序,规定资金收入的验收流程和登记程序。

财务人员必须对资金收入进行核对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存取款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存取款的使用程序和流程,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往来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对往来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重要的财务数据进行定期审计,确保数据的真实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往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资金周转情况。

第五章往来资金管理的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公司领导对于往来资金管理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必须认真履行对往来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铜陵有色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部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单位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秘书室等部门主任及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设在财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条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秘书室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

督促有色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有色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测试有色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

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秘书室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报告与披露第三条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取得并审阅有色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在将资金存放在有色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有色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又一期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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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铜陵有色证券代码:000630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11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
1、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4、负责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总会计师应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

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大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六条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操作实施的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关于与存在关联关系财务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资金往来的行为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需要提供网络投票。

金融服务协议一年一签,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仅限于存款、贷款、结算、接受担保、融资顾问咨询、代理等金融业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提供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对涉及票据承兑与贴现结算业务,应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杜绝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须查验以下资料:
1、双方订立的合同;
2、经过审批程序的付款申请书;
3、商品及服务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前,应建立、完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在财务公司。

3、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董事会应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并对外披露。

5、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原则上月报)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
指派会计师事务所或专门机构和相关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半年报和年报),评估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财务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和评估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针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宜,应制订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关联交易期间,财务公司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中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度提交一次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分别对金融服务协议、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处置预案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度提交的专项说明等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财务公司。

第二十六条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规则、公司制度履行法定程序,信息披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资金往来的行为,本章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规、规章及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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