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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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
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第十条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办法管理暂行手册

附件 2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
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得意见〉得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就是指国家与本省各级安排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得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与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
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与权责“四到县”得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与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得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与省确定得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得县、贫困乡(镇)、贫困村与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贵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
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黔农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规范化、精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资金,是指省农业农村厅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事务管理经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乡村振兴建设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与支付,以及项目的设立、安排、任务下达、批复、实施、监督、验收与绩效评价等。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
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3•【字号】黔府办发[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0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2002年11月12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管好、用好专项资金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的意见》(省发[1996]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52号)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我省经济更快发展。
二、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的原则。
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与省委、省人民政府当年的工作目标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要避免“撒胡椒面”、“胡子工程”现象,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严禁重复建设。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和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和我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民委、省农委、省林业厅,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省财政贯彻国家和省的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根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各自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积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有关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并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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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和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和我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民委、省农委、省林业厅,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省财政贯彻国家和省的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根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各自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积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有关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并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发展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客观因素和政策因素。
客观因素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和贫困深度等,其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中央和省级发展资金年度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全省优势特色产业,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分配。
(二)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应主要考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和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因素,对基础设施条件差、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予以倾斜。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一定比例作为扶贫绩效专项奖励资金,根据各地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结果分配。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重点贫困乡(镇)、村及其他重点贫困地区。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施财政扶贫项目。
第十三条省财政根据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1.5%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补助和省级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各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并结合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分配。
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省级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规模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省财政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
各市(州)收到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区)和使用单位,同时将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区)收到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各级有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省财政厅商省扶贫办拟定补助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省发改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其财政、发改和扶贫部门。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账和验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省扶贫办。
第二十一条省扶贫、民委、农业、林业、水利、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各市(州)扶贫、民委、农业、林业、水利、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扶贫开发政策及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由财政部门汇总,并根据省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扶贫办。
省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市(州)须于本年度1月15日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须于省财政下达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扶贫、发改、民委等部门在项目选取、实施、检查、验收等各环节,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确保财政扶贫项目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制和省级审批制相结合的项目管理制度,省级主要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省、市两级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由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