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中的合同效力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3﹞462号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变动,新产权人无权拒绝履行原合同

李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变动,新产权人无权拒绝履行原合同李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李某作为承租人,与张某作为出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在租赁期内,张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新产权人试图拒绝履行原租赁合同。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和论述。
一、案件背景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用张某位于某市区的房产,租期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事项。
在租赁期间,张某于2020年10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赵某,赵某成为新的产权人。
二、纠纷产生赵某在得知房屋存在租赁合同后,认为李某的租赁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拒绝履行原合同。
赵某认为,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使得原租赁合同失效,其作为新产权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李某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赵某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对租赁合同的影响。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将房屋出售给赵某,但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赵某作为新产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2. 《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变动对租赁合同的影响。
在本案中,赵某作为新产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3. 赵某提出的拒绝履行原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赵某在购房前应当充分了解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如果存在租赁合同,应当尊重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其次,赵某作为新产权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同法》和《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认为赵某作为新产权人,无权拒绝履行原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争议解决思路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争议解决思路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租赁双方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件,通常可以确保租客与房东的权益。
然而,由于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合同中仍然可能出现一些常见的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租赁双方可以采取一些思路来协商解决问题。
首先,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是租金的支付问题。
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租客和房东可以首先通过直接沟通来解决这个问题。
租客可以检查合同是否规定了固定的租金金额,并在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
如果产生了付款方面的纠纷,可以通过互相了解对方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合法途径,如银行转账记录,来解决争议。
其次,维修和损坏赔偿问题也是常见的争议点。
合同应清楚规定房东与租客之间对于房屋和设备维修的责任。
租客在入住前应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记录。
双方应当保留相应证据,如照片或检查清单,以便在争议解决时使用。
如果发生损坏,租客应该及时通知房东,并且合同应明确对于损坏赔偿的规定。
另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是租期和提前解约。
租赁合同应规定明确的租期,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如果租客需要提前解约,应该提前通知房东并与其协商违约金或其他解约方式。
提前解约时,需要双方理解对方的立场和利益,并尽量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避免引发更大的纠纷。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中还可能存在关于违约责任和租赁物归还的争议。
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罚款、解除合同或法律诉讼等。
租赁物归还时,租客应确保房屋及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租赁物归还给房东。
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并保留相应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寻求法律或专业机构的帮助。
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也可以选择寻求调解或仲裁机构的帮助,以快速解决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和房东都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寻求专业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沪高法民一[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5]14号)一、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
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因此,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3﹞462号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北京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37个疑难问题的解答!看了就明白

北京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37个疑难问题的解答!看了就明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2.乙方愿意租赁租赁房屋,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因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1.1租赁房屋位于_______,具体地质为_______。
1.2租赁房屋的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3租赁房屋的用途为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2.1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 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提前_______个月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元整),支付方式为每_______个月支付一次。
3.2乙方应在每月的_______日前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押金4.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押金。
4.2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将剩余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维修及保养5.1甲方负责租赁房屋的维修及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5.2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发生损坏,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租赁问题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租赁问题处理一、案件概述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
李某为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的职工,赵某为乙方。
甲方将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五年。
然而,由于甲方的历史遗留问题,该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二、案件背景甲方作为国有企业,其房屋租赁问题具有一定的历史遗留性质。
在计划经济时期,甲方作为国有企业,将部分房屋分配给职工使用,职工只需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租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甲方决定将这部分房屋进行商业化运营,以提高企业效益。
因此,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租赁问题的处理。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方是否可以解除与乙方的房屋租赁合同?2. 乙方是否需要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3. 如何处理甲方历史遗留租赁问题?四、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审查:1. 合同效力法院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虽然甲方存在历史遗留租赁问题,但合同本身并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2. 甲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认为,甲方作为国有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虽然甲方存在历史遗留租赁问题,但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甲方不能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解除合同。
3. 乙方支付租金的义务法院认为,乙方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甲方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影响乙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4.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法院认为,甲方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应当兼顾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
五、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与乙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2.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3. 甲方应当采取合法措施,解决历史遗留租赁问题。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案例 【精】5篇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案例【精】5篇篇1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案例【精】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租赁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例一:小王与小张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双方都签字盖章了。
但是租赁期间,小王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导致小张多次催促仍未得到偿还。
最后,小张以小王违约为由提出了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王支付租金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在约定时间内未付房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出租人的权利。
因此,小张的诉讼请求是有依据的。
案例二:小李租赁了一间公寓,租金每月3000元,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
租赁期间,房东突然通知小李要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小李在一个月内搬离。
小李不同意,认为房东的行为属于违约。
最后,双方无法协商,只能通过法院解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房东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小李可以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小张租赁了一间别墅,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但是在真实租赁期间,小张将别墅转租给了第三人,并且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装修。
房东发现后就要求小张迁出,并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因此,小张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房东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该仔细阅读,并明确合同条款,以避免发生纠纷。
希望以上案例能给大家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篇2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房屋租给承租方,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和期限进行交易的一种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所以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问题全解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问题全解房屋租赁合同法律问题全解房屋租赁合同法律问题全解一、房屋本身是否可以租赁如果要看房屋本身是不是可以租赁的的话,要讨论的是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哪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1、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租赁房屋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发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3、可以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1)《合同法》法定解除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3)其他情形包括例如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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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中的合同效力问题——赵某、路某诉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摘要:本案涉及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如果合同有效,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否同时并用;如果合同无效,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约时,守约方是否可以依据违约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抑或追究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
本案出租人引进了第二家网吧,承租人认为出租人承诺的自己的独家网吧经营权已经不能实现,经营收入减少,甚至亏本,于是以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只引入一家网吧的条款为依据,起诉出租人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违约并解除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赔偿30万元违约金。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承租人认为违约金太低且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出租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要求驳回出租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租赁房屋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辩论终结前也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不予支持,但合同无效后出租人应当返还承租人押金、保证金。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违约赔偿主体适格案情简介:2008年9月6日,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将自己拥有的房屋B幢三楼02号商铺有偿有期租赁给原告赵某使用,租期为三年,从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11年10月12止,合同还约定:被告确保在原告赵某合同期内本商业中心只引进壹家网吧入驻经营。
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另一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合同支付金额的双倍作为违约罚金先行赔偿,再由违约方按法律法规最终裁定数额赔偿给另一方。
赵某与路某是夫妻。
2009年5月7日,路某作为投资人登记注册了“昆明某公众电脑屋”,领取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住所即在上述原告赵某承租的商铺内。
2009年12月14日,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昆明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商业中心A幢整体三层商铺有偿有期出租给案外人某公司使用。
租期为五年,从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
合同特别约定:某公司保证所租赁的商铺只作为商业用途,只用于电脑培训项目。
实际经营中,某公司在A幢整体三层开设网吧,并办理了相关证照。
路某与赵某发现被告“违约”后,便以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再行引进网吧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诉至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合同编号为JMN20080902);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18369.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解除合同后剩余的租金103521.6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无法正常经营的损失2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赵某、路某上诉请求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依法确认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合同书》无效;3、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4、依法裁定驳回路某的起诉;5、由赵某、路某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点在于,因另一网吧的存在,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对原告赵某的违约。
原告与被告之间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确保在原告赵某合同期内本商业中心只引进壹家网吧入驻经营”。
原告陈述该约定的含义是:除原告开设的一家网吧外,被告不能再引进其他网吧进入“商业中心”;被告则认为该约定的含义是:除原告开设的网吧外,被告还可以再引进一家网吧进入“商业中心”。
从文意理解,上述约定确存在原、被告各自所说的两种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之规定,对该约定条款作不利于合同拟定提供方即被告方的解释,故“被告确保在原告赵某合同期内本商业中心只引进壹家网吧入驻经营”这一合同约定条款应当解释为:在原告租赁期内,除原告开设的一家网吧外,被告不能再引进其他网吧进入“商业中心”。
根据本案确认事实,在“金亚商业中心”,被告除出租铺面给原告赵某经营网吧外,被告的另一租户某公司亦在经营网吧,该商业中心存在两家网吧的事实,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出租方对原告赵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原告赵某与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另一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合同支付金额的双倍作为违约罚金先行赔偿,再由违约方按照法律法规最终裁定数额赔偿给另一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的规定,原告主张的718369.2元违约金过高,兼顾原被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支持违约金300000元。
另一方面,两原告赵某、路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在本案承租的店面内共同经营电脑屋,属于家庭投资行为,因被告的违约造成经营受损,原告路某据此与原告赵某一并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约定违约金与违约损失功能相同,均具有补偿功能,二者原则上只能选其一适用,在支持违约金后,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违约损失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目的在于:原告赵某取得承租屋得合法使用权,进行独家网吧经营并取得收益,而被告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条款,在本商业中心内引入另一家网吧,与原告经营的网吧形成直接竞争,违背了原告当时订立合同的初衷,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达到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可以解除,至于合同解除后的租金退还问题,因原告租金交至2010年10月12日,在此之前原、被告合同尚未依法解除,原告尚且有效占有诉争铺面,故被告不需向原告退还租金。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合同编号为JMN20080902)。
二、由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三、驳回赵某、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二审中,赵某、路某以及昆明金木木牛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确认事实均无异议及补充。
对于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一、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
二、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
三、根据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由赵某于2010年10月21日出具的《腾房验收请求报告》及双方二审当庭一致确认,赵某、路某于2010年10月21日将涉案房屋交还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
四、赵某、路某为履行涉案租赁合同,向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交纳了临时占用押金10000元,履行保证金10000元及设施设备保证金2000.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1、路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2、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某于2008年9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的效力如何?3、若该《合同书》无效,则合同无效的后果如何处理?关于路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本院认为:赵某、路某系夫妻关系,虽然涉案合同系其中一方即赵某与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但路某作为涉案网吧的共同投资人和受益人,其因经营受损有权与赵某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一审法院认定路某为适格诉讼主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某于2008年9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本案中,经二审查明,涉案房屋系在国有土地上建盖,但至今仍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故涉案合同因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认定有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关于该《合同书》无效的后果处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因赵某、路某已将涉案房屋交还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故不存在腾还房屋的问题。
(二)昆明某商贸公司收取的临时占用押金100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及设施设备保证金2000元为其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三)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收取的自2008年10月13日至2010年10月12日至的两年租金337184.60元,亦为其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本应予返还,然而,赵某、路某占用涉案房屋直至2010年10月21日,根据我国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赵某、路某应向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交纳涉案房屋的实际占用费,虽然涉案租赁合同无效,但双方在合同中对于租金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客观实际相符,赵某、路某应按该租金标准向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交纳涉案房屋的实际占用费,故对赵某、路某已交纳的房屋占用费,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不再退还。
(四)涉案的租赁合同无效,即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赵某、路某以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合同义务为由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赵某、路某要求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其无法正常经营的利润损失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赵某、路某未尽到其谨慎注意义务而向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承租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涉案房屋,对于租赁合同无效亦具有过错;其次,赵某、路某对其该项诉讼主张提交的相应证据仅由其单方制作的月报表,在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合同无效收到的间接损失,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