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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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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