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的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於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六条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是指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范围。
这些文物代表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是国家宝贵的财富。
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包括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文物,从古代的青铜器、陶瓷器、书法、绘画,到近代的建筑、摄影、文献等,涵盖了多个领域。
这些文物不仅仅是具有观赏价值的艺术品,更是我们了解历史、研究文化的重要依据。
在全国范围内,有许多重点文物受到特殊保护。
比如北京的故宫,它是明清两代的皇宫,保存了丰富的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世界上最大的古代宫殿建筑之一。
故宫内有许多珍贵的文物,如《清明上河图》、《百鸟朝凤图》等,这些作品代表了古代中国绘画艺术的巅峰。
另一个重点文物保护范围是西安的秦始皇兵马俑。
秦始皇陵兵马俑是中国古代帝王陵墓中规模最大、种类最全的陪葬品,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
这些陶俑栩栩如生,数量众多,展示了古代中国的军事制度和艺术水平。
除了故宫和兵马俑,中国还有许多其他重点文物受到保护。
比如浙江的西湖,它是中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被誉为“人间天堂”。
西湖周围有许多古建筑和文物,如雷峰塔、六和塔等,这些建筑体现了中国传统的建筑风格和艺术特色。
中国还有许多古代城市和古镇被列入重点文物保护范围。
如江苏的苏州古城,它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保存了丰富的古建筑和园林。
苏州的古城区域内有许多古街、古巷和古民居,这些建筑代表了中国传统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的精华。
重点文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基于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综合考量。
国家对这些文物进行特殊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更是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同时,这些文物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为我国的旅游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涵盖了广泛的历史时期和文化领域,包括了许多珍贵的文物和艺术品。
这些文物代表了中国千百年来的历史和文化,对于我们了解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有着重要意义。
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范围

在保护范围之外,为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历史风貌和环境景观的完整性而划定的区域。该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活动有严格的限制。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旨在防止周边建筑对文物造成视觉或环境上的不利影响,保持文物与其历史环境的和谐统一。
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范围
类别
描述
示例说明
文物本体
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本身,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刻等。
如:某古代宫殿建筑群、一座汉代古墓、一尊石刻佛像等。
保护范围
围绕文物本体划定的直接保护区域,用于确保文物本体不受直接损害,并维护其周边环境的原貌。
通常根据文物的规模、重要性及周边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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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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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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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范围文物保护范围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规定下,由国家制定的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范围。
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处于不可破坏的地位,任何人都不能破坏或者擅自拆除。
一般来说,文物保护范围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历史古迹,第二类是古代文物和古代发现,第三类是古代文献和文物。
1、历史古迹历史古迹是历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古代建筑、墓葬、古遗址,以及其他文物群落所形成的特殊的地理格局。
历史古迹的文物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政府设立的历史名胜古迹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古代文物和古代发现古代文物是一般指经历了历史发展的古代文物,古代发现是指在考古发掘中开发出来的文物资源。
古代文物和古代发现的文物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政府设立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3、古代文献和文物古代文献是指古代文学著作、绘画、雕刻等文物资料,文物是指古代文学、绘画、雕刻等文物。
古代文献和文物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政府设立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范围的设立,既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历史文化传承,又是为了使人们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通过考古发掘来发掘、保护和研究历史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范围的设立可以促进历史文化的传承,使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能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被破坏。
文物保护范围的设立,有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如文物技术性保护、文物考古研究、文物宣传等。
文物保护范围的设立,也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文明氛围,增强人们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责任感,促进文化交流和文化发展,建设一个文明、科学、和谐、美丽的文化环境。
总而言之,文物保护范围是政府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而设立的一种范围,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处于不可破坏的地位,任何人都不能破坏或者擅自拆除。
设立文物保护范围有助于促进历史文化的传承,使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能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被破坏,营造一个良好的文明氛围,增强人们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责任感,促进文化交流和文化发展,为我们建设一个文明、科学、和谐、美丽的文化环境做出贡献。
有哪些保护文物的知识

文物保护知识1.什么是文物?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
2.文物怎么分类和级别?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以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指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3.什么是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4.什么是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5.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哪些建设行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6.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应如何报批?若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7.大型建设工程如何进行考古勘探报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8.建设或拆迁工程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的应该怎么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先是风格一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的保护,保护文物不受破坏和损失,维护文物的完整和传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规定了文物的保护目标、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是负责任的、全面的、系统的;文物保护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保护、人员培养的措施;保护文物有法可依。
第二章文物的范围第三条本法所称文物,是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代表特定历史时期的实物、遗址、墓葬、壁画、石窟、石刻、碑文、书法、绘画、戏曲、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语言、方言、诗词、词曲、服饰、建筑、园林、遗存、纪念碑、道教、佛教、土家风情等,不论其材质、形态、意义如何,均属文物。
第四条国家法定收藏机构和各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文物研究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在保护、收藏、研究、陈列和宣传方面非常重要的文物,可以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文物的保护目标第五条文物的保护目标是保护文物不受破坏和损失,维护文物的完整和传承,传承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明进步。
第六条文物的保护目标应当以坚持史实、真实、全面、客观为基础,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文物的保护原则第七条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加强监督。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文物进行保护,保护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享有保护权益。
第九条文物保护应当尊重市场需求和社会需求,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文物的保护措施第十条国家通过统筹规划、分类保护、人员培养等措施,完善文物保护制度,提高文物的保护水平。
第十一条国家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用于文物的保护、修复、保管、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机构要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处理文物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文物保护计划,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确保文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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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
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30—100米。
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据有关资料介绍,天安门城楼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层,延伸了500多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