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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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社会群体为主体创造、发展、传承并在不断的实践中持续演变的各种非物质的文化现象。

如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实践、风俗习惯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多元性,传承并展示各国的独特文化之美。

下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初,出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早期理论探索。

以日本为代表的民族学和民俗学研究者开始关注传统文化和民族艺术,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与传统民族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资源,具有独特的历史和时代性,应该得到保护和传承。

上世纪60年代,随着国际间文化交流的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意识逐渐扩展到国际层面。

196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构,专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此后,各国开始加强交流合作,共同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全球化过程中,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衰退和失传的危险,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和传承。

新的科技手段和传媒平台的出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

各国纷纷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政策支持和经济投入,通过数字化、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在线展示和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起步探索、国际合作、深入推进和现代化发展四个阶段。

从最初的理论探索到国际间的合作交流,再到国内外各种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成立和政策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逐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面临的挑战和任务依然繁重,只有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合作、加大投入,才能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传承和发展的各种非物质文化产品和实践活动,如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活动、知识与实践、自然和宇宙知识等。

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维护人们的文化认同感和身份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意识逐渐增强。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该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强调保护非物质遗产的重要性,并鼓励各国保护传统文化和活动。

这一公约标志着全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作开始。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

公约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同时重视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

各国应采取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清单,列出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中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领域的主要国家之一。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逐步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构和专业团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和传承工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践中,全社会的参与和保护意识的提高变得至关重要。

各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研究和实践,建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示范项目和传承基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教育也日益受到关注,培养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专业人才和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中,国际社会增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和重视,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保护工作,并促进了更多的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识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1. 引言1.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知识与实践等方面的传统文化元素。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民俗等信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弘扬民族精神、激发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性在于传承文化记忆。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世代流传的文化记忆,是人类文明的珍贵遗产。

通过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让后人了解和继承祖先的智慧和精神传统,保持文化传统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还有助于推动文化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合了传统技艺与现代创新,通过挖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激发当代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当地经济的繁荣。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才能保护好我们的文化遗产,开创文化繁荣的未来。

2. 正文2.1 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逐渐意识到,开始了相应的保护工作。

192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成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了国际性的平台。

1964年,UNESCO发起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旨在保护、传承和传播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对话。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认识不断深化,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机制也不断完善。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志着国际非遗保护传承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各国在公约的指导下,积极保护和传承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了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

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中还出现了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文化多样性保护和传统知识的合理利用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不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习俗、仪式、节庆、语言、文字、传统医药、传统手艺等。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民族文化的精髓和传统知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民族珍贵的文化瑰宝。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现代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当今全球文化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角度来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期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端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叶。

当时,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关注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195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成立,教科文组织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贡献,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1965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首次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方法。

这标志着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端。

20世纪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陆续开展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保护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奠定了基础。

日本、韩国、印度、埃及等国家也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比如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韩国的光州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印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档案库,埃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都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四、面临的挑战和展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全球化、现代化、城市化等因素的影响下,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传,传承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一些商业化和娱乐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活动,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性和原汁原味受到了影响。

要想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公民社会和相关利益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制定出更为科学和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26384412_浅析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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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化遗产保护尚处在萌芽阶段,虽然来自官方的政策保护了很多文化遗产,但朝代的更迭、政权的交替都会给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环境带来很大的变化,此时的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古器物,讲究政治性、正统性、趣味性。

一、古代文物保护理念的萌芽(一)中国古代文化遗产保护概况谈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不得不赞颂孔子的伟绩。

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历经千年岁月洗礼而经久不衰,很大程度是受孔子的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理念的影响。

他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的纷乱时代,却坚持以保护前朝文化遗产为己任,重视古物与文献资料,并善于通过器物与文献资料看社会生活的本质;他自觉整理文化遗产,搜集古代诗歌编成现行本《诗经》,并在周代文化观的基础上编写了鲁国国史《春秋》,给后人研究春秋这个时代留下了珍贵的资料。

孔子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行者,对中国古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影响深远,其观点对当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尚有指导意义。

中国古代处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萌芽期,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主要为前朝重器、名器。

中国素有保护古代器物的传统,早在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中就保存着大量青铜器、玉器等前朝珍宝。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首个大一统王朝,其统治者有意识地采取“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的政策以统一思想文化,并确定“不师古,不崇经,以法为治,以吏为师”的政治文化原则,进而演变到“焚书坑儒”的极致。

这一系列措施对古代文化遗产的破坏无疑是毁灭性的。

汉代长期安逸稳定的政治环境为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自皇室起,重视前人传承下来的精神文化遗产,无论是保护前朝君主陵墓、先贤墓葬,还是尊重亡储、保护圣人之后人与庙宇,以及祭祀名川大山,虽然志在巩固皇室的统治地位,但从客观来看,都极大程度地保留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此外,汉代还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文人学者,将当时的听闻见识编纂成书,其内容涉及古器物、古遗址、古文字、古书籍等,为后人研究汉代及之前的历史提供了一大批珍贵的文献资料。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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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单雯翔摘要: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

本文系统地归纳了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主要包括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后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扩展与实践。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进入21世纪,面对蒸蒸日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们开始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不断扩大,保护理念也不断深化。

今天,文化遗产保护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是更多地立足于对自然生态环境、历史变迁轨迹、人的内心世界的尊重。

因此,重新认识人类社会复合系统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是新的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所在。

1、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我国素有保护古代遗物的悠久传统,正像商周时期的青铜器上常见铭文“子子孙孙永保用”所表达的理念,人们存祈愿江山社稷世代相传的同时,对前朝的珍贵器物,也有了妥善保存、永续利用的愿望。

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内“多名器重宝”,保存着为数不少的青铜器、玉器以及其他前朝的遗物。

汉代皇室收藏亦十分丰富,“创置秘阁,以聚图书”,其中既有典籍,也有绘画。

但是,长期以来统治阶层只是将这些器物看做赋予其政权合法性的某种依据,或仅为满足个人私好。

唐代文化鼎盛,从此时的诗句“每著新衣看药灶,多收古器存书楼”(张籍《赠王秘书》)、“唯爱图书兼古器,在官犹自未离贫”(朱庆余《寄刘少府》)中可以看,当时文人雅士即热衷于收藏和鉴赏前朝器物。

宋代文化再兴,被视为中国考古学前身的金石学,即形成于北宋时期,主要是以肯铜器和石刻为主要对象,进行比较系统的分类、著录并加以考证和研究。

北宋曾巩的《金石录》最早使用“金石”一词,之后,吕大临的《考古图》及《释文》是现存最早而较有系统的古代器物图录;赵明诚的《金石录》著录金石拓木已多达两千种。

至南宋,无论是钱币、玺印、铜镜,还是画像石、砖瓦等物均有著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一定的完成了创造性作业,并由代代相传下来的表现、实践、表演、传说、技艺和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现象的实体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固化的实体。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发展历程。

从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注度不高。

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恢复生产和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意识不够。

虽然在这一时期,一些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保护,比如北京大鼓、秦腔等,但整体上并没有形成完善的保护体系。

从80年代到90年代,我国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这一时期,一方面,政府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要求和措施;各地纷纷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保护工作。

在这一时期,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从关注度不高到重视保护,从政府主导到社会参与,从整体保护到传承和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坚持创新驱动和传统传承相结合的原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回顾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回顾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回顾改革开放后,中国启动了大规模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文物保护的范围、目的和原则,提出要加强文物工作领导,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完善文物保护技术和研究,加强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关系等措施。

该法是中国保护文物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为中国文物保护奠定了基础。

1987年,故宫博物院成为第一个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中国文化遗产。

自此之后,中国不断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不断有文化遗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如1997年的秦始皇陵和2000年的长城等。

此外,中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和规划,如2002年颁布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和古镇的若干意见》等,这些规划和文件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保障。

在故宫博物院的成功建立与管理上,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政府还成立了中国国家文物局,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修复、研究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此外,中国政府还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交流与合作,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工作。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显著,很多富有历史价值和文化魅力的文化遗产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修复,例如故宫博物院、兵马俑、颐和园等。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在积极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福建土楼、四川都江堰等。

然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文化遗产保护难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治和财力的投入,加强文物领域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力量的建设,同时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等多种手段,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

总之,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个艰巨的历程,需要政府、文物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关心和参与,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富有文化历史和价值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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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单雯翔摘要: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

本文系统地归纳了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主要包括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后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扩展与实践。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进入21世纪,面对蒸蒸日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们开始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不断扩大,保护理念也不断深化。

今天,文化遗产保护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是更多地立足于对自然生态环境、历史变迁轨迹、人的内心世界的尊重。

因此,重新认识人类社会复合系统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是新的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所在。

1、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我国素有保护古代遗物的悠久传统,正像商周时期的青铜器上常见铭文“子子孙孙永保用”所表达的理念,人们存祈愿江山社稷世代相传的同时,对前朝的珍贵器物,也有了妥善保存、永续利用的愿望。

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内“多名器重宝”,保存着为数不少的青铜器、玉器以及其他前朝的遗物。

汉代皇室收藏亦十分丰富,“创置秘阁,以聚图书”,其中既有典籍,也有绘画。

但是,长期以来统治阶层只是将这些器物看做赋予其政权合法性的某种依据,或仅为满足个人私好。

唐代文化鼎盛,从此时的诗句“每著新衣看药灶,多收古器存书楼”(张籍《赠王秘书》)、“唯爱图书兼古器,在官犹自未离贫”(朱庆余《寄刘少府》)中可以看,当时文人雅士即热衷于收藏和鉴赏前朝器物。

宋代文化再兴,被视为中国考古学前身的金石学,即形成于北宋时期,主要是以肯铜器和石刻为主要对象,进行比较系统的分类、著录并加以考证和研究。

北宋曾巩的《金石录》最早使用“金石”一词,之后,吕大临的《考古图》及《释文》是现存最早而较有系统的古代器物图录;赵明诚的《金石录》著录金石拓木已多达两千种。

至南宋,无论是钱币、玺印、铜镜,还是画像石、砖瓦等物均有著录。

于是,金石学开始在我国成为专门之学,为研究五代以前,尤其是研究商周秦汉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文物”一词在我国出现较早,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

《左传·恒公二年》中有“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的记载。

在《后汉书·南匈奴传》中亦有“制衣裳,备义物”的记载,但是从文献记载中可以了解到,“文物”在当时主要是指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的“文物”基本是不同的概念。

但是到了唐代,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其中所称“文物”即指前代的遗物,其含义已接近于现代所认识文物的概念。

从宋代开始,往往将前朝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

在民间,明代和清代初期比较普遍使用“古董”或“骨董”,到清代乾隆年间又有了“古玩”一词。

“文物”准确概念的产生是近代科学兴起与发展的结果。

诞生于近代西方的考古学,尝试用科学发掘和断代的办法获取古代遗存,并将那些古代遗存变成科学地复原人类历史和文化的工具,这些古代遗存也就有了“文物”这一具有全新内涵和意义的词汇。

在我国,20世纪初通过对古代遗存发掘和研究,而重建古代历史的现代考古学出现,才带来了现代意义上的“文物”的概念。

这一概念改变了人们对待古代遗存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对待古代遗存价值的认识也更多地从“物质”转到了“文化”。

我国在政府层面开始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至今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 ),朝廷设民政部,拟定《保存古物推广办法》,通令各省执行。

“早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1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就将‘保存古迹’列为城镇乡的‘自治事宜’”(张松,2005)。

清宣统元年(1909),朝廷又组织官员、学者调查国内碑碣、造像、绘画、陵墓、庙宇等文物古迹。

“全国各地现存之古代桥梁、寺庙,几乎绝大部分均在清代进行过修葺”(谢辰生,1993)。

1905年民族实业家张謇在南通创建南通博物苑,是我国第一座博物馆。

1912年民国政府筹建国立历史博物馆,1914年在故宫外朝成立古物陈列所,同年颁布《大总统禁止古物出门令》。

1919年朱启钤在南京图书馆发现宋《营造法式》抄本后,在1925年由商务印书馆大量印制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对我国古代建筑的重视和研究热情。

我国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始于1920-1930年代。

1922年北大成立以马衡为主任的考古学研究室是我国最早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

1925年建立故宫博物院。

为了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文物和科学标本,1928年国民政府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由国家设立的第一个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同年内务部颁发《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

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由国家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

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开始将古代建筑纳入义物保护的范畴。

1935年民国政府颁布《暂定古物的范围及种类大纲》,内容涉及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兵器、器具、杂物12类,其中建筑物义包括城郭、关塞、宫殿、衙署、书院、宅第、园林、寺塔、祠庙、陵墓、桥梁、堤闸及一切遗址。

同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还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

自20世纪初,一些开明人士、进步学者对我国古代建筑进行系统渊查并整理出版。

1929年朱启钤等人发起成立中国营造学社,其宗旨是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对我国古代建筑进行“法式”和文献方面的实地调查测绘和研究考证。

中国营造学社内设法式组和文献组,分别由梁思成和刘敦桢任组长。

在1932-1937的5年时间内,先后对我国137个县市、1823座各类古代建筑进行调查,详细测绘古代建筑206组,绘制测绘图稿1898张,编辑出版《中围营造学社汇刊》共7卷22期,并出版《清式营造则例》等专门书刊。

直到全国解放前夕,清华大学梁思成主持编录的《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共登录古代建筑450余处,其中提出了将“北京城全部”作为一个项目列入保护范围的思想。

2、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1949年以后,文物保护作为新中国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统筹进行管理。

由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均沿用了“文物”一词,为保证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1953年lO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

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首先对已知的重要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为保护单位,做出保护标志。

该文件首次提出“保护单位”的概念,这也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文物普查。

根据第一次文物普查编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共7000多处。

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文物调查工作,并选择重要文物,根据其价值大小,报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条例》正式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及内容界定,明确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分为三个不同的保护级别,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同时,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处。

1974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使“文化大革命”期间一批珍贵文物免遭损失。

1981年我国开展了第二次全同文物普查,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0余万处,并先后公布了235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000余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0000余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982年田家《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将“文物”一词及其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同定下来:“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足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足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谢辰生,1993)。

该法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建立起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国务院分别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核定公布了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并公布实施,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为新时期文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文物保护的范围有所扩大,即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同时,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目前,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6大类。

该法还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起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

至此,我国在文物保护领域形成,单体文物、历史地段、历史性城市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3、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全面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水平,2005年1 2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此后,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进一步扩展,可从相关的实践工作中窥见一斑。

3.1长城保护工程长城是人类历史上修筑时间最长、工程最大,对社会影响最深、最广泛,留存文化信息最丰富的古代建筑工程。

但长期以来,长城的人为破环明显,主要表现为取材性破坏、建设性破坏和旅游开发性破坏三个方面。

因此,将长城作为一项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纳入统一保护管理体制,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国家文物部门组织编制了《“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总体工作方案》,方案对长城资源调查、长城保护立法、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和长城保护抢险修缮等方面作出了系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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