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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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划定十五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说明

第四批划定十五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说明

第四批划定十五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2]27号)一、北京饭店初期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一)保护范围:(即保护建筑)东:南段至与1974年建的东楼西墙的结合部,北段至与1953年建的西餐厅西墙的结合部。

南至现状北京饭店中楼南墙。

西至与1954年建的西楼东墙的结合部。

北:西段以西点制作间的三层楼房的南墙为界,东段至与1953年建的西餐厅的结合部及北京饭店中楼北墙。

(注:以上结会部的墙均属保护建筑)。

(二)建设控制地带: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二、亚斯立堂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一)保护范围:东南至北京站西街规划红线(建筑突出部分予以保护)。

西至后沟胡同。

北至船板胡同。

(二)建设控制地带:Ⅰ类:东至后沟胡同。

南至同仁医院五层楼北墙及其延长线。

西至金朗大酒店预留通道(注:通道宽度以金朗大酒店拨地卷规定的12米为准)。

北至教堂南墙向西的延长线。

Ⅲ类:东至后沟胡同。

南至Ⅰ类地带。

西至金朗大酒店预留通道。

北至金朗大酒店拨地北界的向东延长线。

三、东城区西堂子胡同25-37号四合院、东堂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说明(一)保护范围:1、东城区西堂子胡同25—37号四合院:东至西堂子胡同25号院东墙。

南至25—37号各院南墙。

西至西堂子胡同37号和甘雨胡同粮店西墙。

北至25—37号各院北墙。

2、东堂:东至王府井小学东围墙及其延长线。

南至甘雨胡同。

西至王府井大街规划红线。

(注:道路展宽时,东堂大门迁至规划红线)北至东堂及王府井小学北院墙。

(二)建设控制地带:Ⅱ类:东至西堂子胡同25—37号四合院保护范围。

南至距现状中国京安总公司二层楼以北10米。

西至王府井大街规划红线。

北至甘雨胡同。

Ⅲ类:东至王府井大街规划红线。

南至Ⅳ类。

西至距王府井大街规划红线以西30米。

北至Ⅳ类地带。

Ⅳ类:1、东堂以东:东至现状百货大楼六层商业综合楼东墙及其延长线。

南至甘雨胡同。

关于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关于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关于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意见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文物本体和环境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

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性质与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要考虑其整体性,在经过详细勘探和研究之后,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其四至边界。

保护范围是为了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在其范围之内,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严禁乱挖乱建破坏文物遗迹的行为。

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文物本体的环境风貌,有许多文物保护单位和环境风貌相存共生的,没有了环境风貌,文物本体的许多信息就丢失了,有许多问题就解释不清。

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基本原则:(1)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在考虑保护范围的大小、深度、高低时,必须以不影响文物的安全为出发点。

凡可能从不同方面(空气污染、震害、水害、火灾、空间、地下等) 给文物造成危害与威胁的,均应尽可能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在划定保护范围时,要留出消防道路。

(2)要有利于科学研究与观瞻。

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所以在划定保护范围时,一定要尽可能的考虑到科学研究和人们观瞻的需要。

这就要有一定的地面空间范围。

(3)要因地制宜。

划保护范围,要根据各地、各类文物本身及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定,不能千篇一律。

如城乡之别,大小高矮之别等,都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4)实事求是的原则。

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应当有发展的眼光,要留有余地,但也不能任意扩大,以免影响其它建设。

所以一定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

(5)统盘考虑、合情合理。

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既要看到现在,又应想到未来,应当有发展的眼光,因此,不能划的太小,也不能划的过大,影响其它基本建设。

要全面考虑,实事求是。

(6)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建设规划部门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
分200米范围。
5级建控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
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4
石窟寺及石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

米范围内。
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
2级: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 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 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 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
2-5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
2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界
度以内的部分。
自保护范围边界以外不
界带起,向外延展1000米范
带起,向外延展300米范围。
2-3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
小于500米范围,划为五
围。(古行业遗址同此)
3-5级:在2级建设控制地带
向上200米,向下部分500米,平行部分
级建控地带。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6
近现代重要
史迹及优秀
建筑
1级:由保护范围向外扩
展300米。
2-5级:1级建设控制地 带向外展延500米,结合 地理界线,划为2至5级 建设控制地带。
同城镇环境。另:处于上坡 的建筑群,1级建设控制地带 外上坡方向至山脊线划为5
级建设控制地带;下坡方向,1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1000米范围,划为2级建设 控制地带。
2、 处于原环境中的构筑物、造像,将原生环境划为1级建控地带。1级建控地带,根据需要划分2至5级。处于城
5级建控范围。
1000米以内。
2-3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 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 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同郊野平原地区。
同郊野平原地区。
7
独立的建构筑物
完全丧失历史环境的情况下,自保护范围向外延展110米作为1级建设控制地带;保存部分历史环境的,将全部环境划入1级建设控制地带。1级控制地带以外,根据环境特征划分5级建设控制地带。
8
其它文物保护单位
1、城镇环境中形成群组的独立构筑物和造像(已脱离原存环境的文物)自保护范围延展110米划为1级建控地带。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6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优秀建筑
1级:由保护范围向外扩展300米。
2-5级:1级建设控制地带向外展延500米,结合地理界线,划为2至5级建设控制地带。
同城镇环境。另:处于上坡的建筑群,1级建设控制地带外上坡方向至山脊线划为5级建设控制地带;下坡方向,1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1000米范围,划为2级建设控制地带。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4
石窟寺及石刻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
2级: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序号
文物类型
城陵地带
郊野山地深山区
1
古文化遗址
1-5级:自保护范围向外不小于400米的连线。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2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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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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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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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范本一:最新最全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对文物的利益,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文物行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北京市境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应遵循继承、保护、利用、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各类文物资源及其环境,实施分类保护,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各区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非遗产保护、石窟寺及壁画保护、考古保护、古建造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优良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等分别负责。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作中实行全面管理和综合管理。

第七条文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文物的个人和单位,以及社会成员都要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文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和动产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包括古建造、古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石刻、石窟寺及壁画、石刻石碑、古拓片、碑林、石库门、古树、名木、古村落、传统民居、古城市民居、古雕塑、古绘画、古书法、古丝绸、古陶瓷、古玉器、古铜器、古铁器、古遗址、古陵墓、古街道、古桥梁、古路、文物库建筑和文物保护环境。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文物的古建造、古树、名木、古村落和其他文物资源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住手侵犯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责令支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并可以收回所收费用,行政许可证的吊销和相关费用的收回不依法归还,不予补偿。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执法办法3、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认定标准4、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5、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经费保障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文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和动产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包括古建造、古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石刻、石窟寺及壁画、石刻石碑、古拓片、碑林、石库门、古树、名木、古村落、传统民居、古城市民居、古雕塑、古绘画、古书法、古丝绸、古陶瓷、古玉器、古铜器、古铁器、古遗址、古陵墓、古街道、古桥梁、古路、文物库建造和文物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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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4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

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

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

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

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
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

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

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

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

成片建设(包括改建)的地区,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建筑物可提高建筑高度。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未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或所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小于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在其周围建房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理。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时,须按本规定第三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或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84年11月20日以京政发〔1984〕128号文件批转的《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说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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