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六大类预包装产品必须使用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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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8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

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

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

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推进店内条码的规范使用促进商品销售的自动化管理

推进店内条码的规范使用促进商品销售的自动化管理
条 码 的商 品种 类 、商 品项 目的 编码 尚 无统 一标 准 。
超市 、 商场 都 曾这 般操 作 过 , 有人 还 曾将 其 做 为 所
谓 经验 之 谈介 绍给 同行 去仿 效操 作 我 们在 店 内条
码 的管 理 工 作 中一 贯 旗 帜 鲜 明地 反对 用店 内条 码
代替商 品 条码 的行 为 . 遇 有这 样 的操 作都 应理 直 气
店 内销 售 的商 品和 变量 零 售 的商 品 。” 这 里 所提 的 变 量 零 售 商 品指 的是在 零 售 贸 易 过程 中 无法 预 先 确 定 销 售单 元 . 按基 本 计 量 单位 进 行 定 价 、 销 售 的 商 品 。 由于零 售商 品 的销 售特性 等 因 素 . 目前 及在
“ 店 内码 ” 。
述 了店 内条码 的三种 编码 模 式 : 一种 是 不包 含价 格
等信 息 的 1 3位 代码 ,另 一 种是包 含 价格 等 信息 的 1 3位代 码 , 还 有 一种 是 8 位 代码 。根据 该标 准 的规
定 ,采 用 1 3位 代码模 式 的店 内条码 .其 前缀 码 为 2 0 - - , 2 4 , 采 用 8位代 码模 式 的店 内 条码 . 其 前缀 码 为
编定 商 品项 目代码 等店 内条码 基 本 元素 。 编码 模 式
选定 后 , 相应软、 硬 件 的配 备和 管理 , 员工 的使 用培
训 等都 要服 从 、 满足 于该 模 式 。 除 前缀 码 、 校验 码 外 , 店 内 条码 中 的 其 余 代码 均 由超 市 、 商场 自编 、 自管 。迄 今 为 止 . 各地 对 店 内
2 。 超市、 大 型商 场 应根据 本企 业 的实际 条件 先行 确 定 店 内条 码 的基 本 模 式 , 并按 G B / T 1 8 2 8 3的要 求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 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 日用化学品;(四) 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

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县级以上 ___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 ___,将 ___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

第四条 ___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___、协调、 ___和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___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 ___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具有 ___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 ___、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

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2•【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

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

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

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 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甘肃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九年七月十一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商品流通中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提交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具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

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期需要续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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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法 》 自2 0 1 3 年3 月1 日起 实施 。
为 了 规 范 商 品 条 码 管 理 , 保 证 商 品 条 码 质 量 ,加 快 商 品条 码 在 电子 商务 和 商 品流 通 等领 域
以上所 列产 品 的具 体 含 义 ,法 律 、 法 规 、规
的应 用 , 促 进 电子 商 务 、 商 品 流 通 信 息 化 的 发 章有 规 定 的 , 从其 规 定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没有 展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标 准 化 法 》等 有 关 法 规 定 的 , 适 用 国家 标 准 《 国民经济 行业分 类 》 律 、法 规 的规 定 ,结 合 江 西 省 实 际 ,制 定 了该 办 ( G B / T 4 7 5 4 — 2 0 0 2 ) 中 的概念 名称 与分类 。
新 闻
《 江西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自3 月1 日起实施
六大类 预包装产 品必 须使用 商 品条码
2 0 1 2 年1 2 月3 1 日,江 西 省 政府 通 过 了 《 江 西 省 商 品条 码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办法 》) , 该
( 四)陶瓷 制 品、 日用化 学 品、儿 童玩具 ; ( 五 )家 用 电器 、 电线 电缆 、汽 车 ( 含 摩 托 车) 零部 件及 配件 ; ( 六 )农药 、化 肥 、种I 1 1
这 六大 类产 品包 括 :
充 商 品条码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商 品条 码 。对 违反 规
定 的 , 由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责 令 其 改 正 ,并
( 一 )食 品 ( 含 食 品添 加剂 、保 健 食 品) 、饮 处 于 1 万 元 以上3 万 元 以下 罚款 。 料 、酒 、卷烟 ; ( 二 )药 品 、医疗器 械 ;
法。
《 办 法 》 提 出 ,如 果 产 品 或者 产 品包 装上 商
商 品条 码 作 为 一 种 信 息标 识 , 已经 成 为 商 品 品条 码 标 识不 符 合 国家 标 准 的 , 由质 量 技 术监 督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的有 效 “ 身 份证 ”和 进 出 口 的 “ 通 行 政 部 门责令 其 改正 ;逾 期不 改 的 ,处 以5 0 0 元 以 行证”。 《 办 法 》 规 定 , 六大 类 预 包 装 产 品 , 其 上 1 0 0 0 元 以下 罚 款 。对 转 让 厂 商识 别 代 码和 相 应 生 产 者应 申请 注 册 厂 商 识 别代 码 , 并在 其 产 品 或 的商 品条 码 的 , 由质 量 技 术 监 督行 政 部 门责令 其 者产 品包 装 上 使 用 商 品 条码 。六 大 类 预 包 装产 品 改 正 ,并处 以3 0 0 0 元 以上5 0 0 0 元 以下罚款 。 的 生产 者 ,如 未 申请 注 册厂 商识 别 代 码 的 ,应 当 任 何 单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未 经核 准 注 册 在产 品或
此 外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质 量 技 术 监 督行 政 部 门应 当依 法 对 商 品 条码 的使 用 、印刷 进 行 监 督
( 三 )纺 织 制成 品 、纺 织 服 装 、针 织 品及 其 检 查 ,依 法 纠 正 和 查 处 与 商 品条 码 有 关 的违 法 行
制品:
为 ,建立 监督检 查 和违法 行 为记录 制度 。
自 《 办 法 》施行 之 日起 1 年 内, 即明年 3 月1 日前 申 者 产 品包装 上 使 用 厂 商 识 别 代码 和 相 应 的商 品条 请 注 册 厂 商识 别 代 码 , 并在 其 产 品或 者 产 品包 装 码 、不 得在 产 品或 者 产 品 包装 上 使 用 其 他 条码 冒 上使 用 商品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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