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 业务指南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明确业务规定和操作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同时适用于进行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净额清算的清算会员。
1. 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管理1.1 新申请加入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机构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入外汇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材料。
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通知会员。
会员自收到上海清算所通知日开始,须在3个月内完成所有外汇净额清算业务入市准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外汇净额清算业务会员资格。
会员完成入市准备后,上海清算所发文通知会员加入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日期(上线日)。
1.2会员新增清算业务品种权限外汇净额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递交新增清算业务品种权限(目前为1个月期限内的人民币美元询价远期与掉期交易净额清算)申请材料。
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发文通知会员。
1.3 会员名称变更外汇净额清算会员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含账户信息)。
1.4 会员退出外汇净额清算业务外汇净额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提交退出外汇净额清算业务申请。
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发文通知会员,并完成与退出外汇净额清算会员的债权债务资金清欠。
2.清算限额制度2.1 清算限额清算限额指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业务规模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核定的免缴变动保证金的最高额度。
清算限额分日清算限额和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两种。
清算限额以美元计价,非美元币种按交易中心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以下简称“中间价”)折算成美元。
2.1.1 日清算限额日清算限额为单日清算额度。
清算会员同币种同起息日的交易轧差后的净额,按当日中间价折算成美元累加后,计入清算会员的日占用额度。
清算会员的日占用额度超过日清算限额的,须按要求交纳变动保证金。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及时提交资金结算信息变更申请的通知-清算所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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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及时提交资金结算信息变更申请的通知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及时提交资金结算信息变更申请的通知(清算所发〔2014〕20号)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外汇市场会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接入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14〕17号),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于2014年2月17日接入支付系统,全国各省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相关系统将分批升级。
以上系统升级将变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行号以及金融机构开立在人民银行的账户账号,对相关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的资金结算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为保证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行号、开立在人民银行的账户账号作为资金结算收款路径的市场机构,请及时了解和关注当地人民银行相关系统升级的时间和计划,并同步做好内部相关信息调整的安排。
二、确因系统升级或其他原因导致资金结算收款行号、账号发生变化的机构,请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信息变更申请,以避免因行号、账号有误导致付款失败或资金退回。
三、若发生债券业务资金结算信息变更,请提交《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表》(附件1、2);若发生外汇业务资金结算信息变更,请提交《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清算账户变更信息情况表》(附件3)或《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会员账户信息情况表》(附件4)。
若有任何疑问,请与上海清算所联系。
债券结算信息变更联系人:陆雯婷,电话:************;外汇结算信息变更联系人:陈龚荣,电话:************。
外汇清算业务问答

外汇清算业务问答外汇清算业务问答(2014年10月30日更新)此业务问答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的清算业务相关补充材料,适用于人民币外汇交易中央对手清算参与者与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参与者(以下简称清算参与者)。
一、业务基本问题(一)中央对手清算和净额清算主要有什么区别?其一是风险准备资源的多寡。
净额清算参与者缴纳的保证金构成了净额清算违约处置的全部风险准备资源;中央对手清算的风险准备资源除了保证金,还包括清算基金和风险准备金。
清算基金是指中央对手清算会员在参与本业务之前交纳的现金,用于弥补本业务出现的违约损失中保证金覆盖不足的部分;风险准备金是指上海清算所根据其主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中央对手清算会员重大违约损失以及与上海清算所金融市场清算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损失。
其二是损失分摊机制的有无。
净额清算中,清算参与者通过自身缴纳的保证金担保其自身的清算结算,不承担因其他参与者违约而引起损失的分摊义务。
为使得保证金足以覆盖其自身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净额清算参与者需要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保证金比率较高。
中央对手清算中,对于每次违约事件,上海清算所按一定顺序使用各类风险准备资源,以弥补中央对手清算会员违约造成的损失。
中央对手清算会员承担因其他会员违约而引起损失的有上限分摊义务。
其三是参与者成本方面的差异。
中央对手清算引入了清算基金与风险准备金,构建多重风险准备资源,符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要求。
根据银监会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的《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参与外汇中央对手清算的参与者将上海清算所作为合格中央对手方对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进行计量,则相关外汇交易的对手方风险权重统一为2%,可有效降低清算参与者的风险加权资产要求。
下表归纳了净额清算和中央对手清算的主要差异。
(二)哪些人民币外汇交易可以纳入上海清算所进行清算?目前,上海清算所提供清算服务的外汇询价交易包括结算日为T+2日的即期询价交易(货币对含USD/CNY、EUR/CNY、JPY/CNY、GBP/CNY、HKD/CNY、AUD/CNY)及期限为一年以内的远掉期询价交易(货币对为USD/CNY),如下表所示(其中,T日表示交易日,下同)务?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远掉期清算期限扩展后,原净额清算参与者仍继续参与清算业务。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是中国境内银行之间进行外汇交易的市场,该市场是中国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以下是对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的详细描述。
一、交易参与主体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参与主体主要有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这些机构需具备合法的金融牌照,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方能参与市场交易。
二、交易品种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币兑换人民币、人民币兑换外币、同业拆借和衍生品等金融产品。
1. 外币兑换人民币: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买入外币或卖出外币来兑换人民币。
外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主要国际货币。
2. 人民币兑换外币: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买入人民币或卖出人民币来兑换外币。
该交易可帮助企业或个人进行跨境支付、投资等活动。
3. 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可通过同业拆借操作获取流动性。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买入或卖出债券、同业存款等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调度的交易行为。
4. 衍生品:市场参与者还可进行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外汇、掉期、期权等金融工具。
这些工具可用于风险对冲、套利等操作。
三、交易方式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询价、报价和交易系统两种形式。
1. 询价和报价:交易参与者可以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询价和报价请求,以了解市场行情和参与交易。
2. 交易系统:为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交易参与者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
交易系统提供实时行情、交易报价、成交确认等功能,方便参与者的交易操作。
四、交易时间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时间为中国工作日的正常工作小时。
通常,市场开始于早上9点,结束于下午4点30分。
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时间可能有所延长或缩短。
五、交易规则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规则包括市场准入、交易申报、交易报价、成交确认、交易结算等多个方面。
1. 市场准入:交易参与者需要满足合规要求,并与外汇交易中心建立合作关系,方可进入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12•【文号】汇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一)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
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综合考虑产品类型、客户分类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征,为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降低生产经营不确定性。
注意引导客户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二)坚持实需原则,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灵活展业。
在与客户达成合约前,根据客户拟叙做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据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三)持续提升基层机构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
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向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基层外汇服务的需求。
二、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一)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的通知-中汇交发[2011]32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的通知-中汇交发[201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eaef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b8.png)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的通知(中汇交发〔2011〕32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充分发挥本币市场评优机制的激励效应,促进交易成员积极参与交易和推动市场繁荣发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总结经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见附件),2010年度起银行间本币市场年度评优活动将据此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附件: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为促进银行间本币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表彰优秀交易成员,制定本办法。
一、评优入围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以“交易100强”作为交易成员入围的资格认定。
具体评定时,统计各交易成员在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远期、债券借贷、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市场的年度系统交易总量,排名前100的机构即为银行间本币市场年度交易100强。
交易100强名单于每年年初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货币市场》杂志上予以公告,机构凭此受邀参加本币市场年度表彰会,但不单列奖项。
二、奖项设置奖项针对交易成员和个人两个层面进行设置。
(一)交易成员奖项1、最具市场影响力奖2、最佳进步奖3、最佳衍生品交易奖4、最活跃农村金融机构奖5、最活跃证券公司奖6、最活跃基金管理公司奖7、最活跃保险公司奖除“最佳衍生品交易奖”仅考虑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两个市场外,其余奖项均针对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远期、债券借贷、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市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中汇交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4〕9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
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业务申请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综合业务系统I上线运行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综合业务系统I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4.05.19•【文号】清算所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综合业务系统I上线运行的通知(清算所发〔2014〕32号)银行间市场成员:为更好地服务于银行间市场,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发了综合业务系统Ⅰ(以下简称新系统),并拟定于2014年6月3日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线时间和业务范围我公司拟定于2014年6月3日起新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处理的业务包括:登记结算业务、现券净额清算业务、外汇竞价清算业务。
新系统将提供上述业务主要历史信息的查询服务,但不提供历史业务单据的查询、下载打印服务,请各市场成员务必在2014年6月16日前通过现有系统(以下简称老系统)下载需要的历史业务单据。
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净额清算业务、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暂不在此次新系统的处理范围,其处理系统及操作维持不变。
二、上线配合工作事项新系统上线分为投产准备、系统验证两个阶段,需要市场成员配合的相关事宜如下:(一)投产准备阶段(2014年5月14日至5月30日)1.请各市场成员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业务系统I上线预通知》(/jszc/rjxz/201404/t20140425_35609.html,以下简称预通知),确认完成网络变更,并按照预通知的要求在2014年5月14日至5月22日完成客户端下载、安装、部署、连通性验证,并反馈验证结果。
2.请各市场成员在2014年5月19日至5月22日完成新系统相关业务功能的验证,并反馈验证结果。
3.请各市场成员在2014年5月30日9:00至17:00登录上海清算所老系统客户端,下载“账户变更通知书”,了解新老系统资金账户的账号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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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3.04.11•【文号】清算所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货币政策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清算所发[2013]17号)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会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转移的批复》(汇复[2012]129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包括人民币外汇询价即期与远期、掉期净额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净额清算业务”)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转移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
为进一步明确业务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净额清算业务转移后顺利运行,上海清算所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规则》、《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风险管理规则》,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业务指南自净额清算业务转移至上海清算所之日起生效。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4月11日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明确业务规定和操作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同时适用于进行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净额清算的清算会员。
1.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管理1.1新申请加入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机构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入外汇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材料。
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通知会员。
会员自收到上海清算所通知日开始,须在3个月内完成所有外汇净额清算业务入市准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外汇净额清算业务会员资格。
会员完成入市准备后,上海清算所发文通知会员加入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日期(上线日)。
1.2会员新增清算业务品种权限外汇净额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递交新增清算业务品种权限(目前为1个月期限内的人民币美元询价远期与掉期交易净额清算)申请材料。
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发文通知会员。
1.3会员名称变更外汇净额清算会员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含账户信息)。
1.4会员退出外汇净额清算业务外汇净额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提交退出外汇净额清算业务申请。
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发文通知会员,并完成与退出外汇净额清算会员的债权债务资金清欠。
2.清算限额制度2.1清算限额清算限额指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业务规模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核定的免缴变动保证金的最高额度。
清算限额分日清算限额和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两种。
清算限额以美元计价,非美元币种按交易中心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以下简称“中间价”)折算成美元。
2.1.1日清算限额日清算限额为单日清算额度。
清算会员同币种同起息日的交易轧差后的净额,按当日中间价折算成美元累加后,计入清算会员的日占用额度。
清算会员的日占用额度超过日清算限额的,须按要求交纳变动保证金。
2.1.2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为未到期净头寸累积清算额度。
清算会员的未到期头寸同币种轧差后的净额,按当日中间价折算成美元累加后,计入清算会员的未到期头寸占用额度。
未到期头寸包括因节假日而不在当日清算的人民币外汇即期头寸和所有未纳入当期清算的人民币外汇掉期、远期头寸。
清算会员的未到期头寸占用额度超过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的,须按要求交纳变动保证金。
2.2清算限额设置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会员的资信状况和最近六个月的业务规模设置日清算限额和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
2.3清算限额调整2.3.1上海清算所于每年5月和11月对清算会员进行评估,并视评估情况相应调整清算限额。
2.3.2清算会员可向上海清算所风险管理部申请调整其清算限额。
2.3.3若市场异常波动或清算会员资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上海清算所可调整清算会员的清算限额。
2.4清算限额查询清算会员可通过清算系统查询清算限额,也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
3.保证金制度3.1最低保证金3.1.1最低保证金资产上海清算所暂接受人民币、美元及以美元为面值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有价证券)为最低保证金资产。
最低保证金以美元计价,人民币资产按照指定日期中间价折算成美元。
上海清算所定期调整并公布可接受的有价证券种类、有价证券折扣率,以及人民币资产折美元的中间价。
有价证券价值=有价证券市值×(1-有价证券折扣率)。
有价证券从划入上海清算所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其剩余期限不应少于180天。
3.1.2最低保证金计算最低保证金(M M)=(2×L日+L净)×F×C×(1+T)。
其中,L日指清算会员的日清算限额;L净指清算会员的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F指汇率变动因子;C指清算会员资信因子;T指清算会员加成因子。
上海清算所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和清算会员资信状况等确定上述参数。
3.1.3最低保证金调整上海清算所每年5月和11月对上述参数进行评估,并视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若参数发生变化,上海清算所将按照3.1.2计算并调整清算会员的最低保证金。
清算会员申请调高日清算限额的,上海清算所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收取最低保证金:M M日调=L日调×2×F×(1+T)其中:M M日调指上海清算所对日清算限额调整额收取的最低保证金;L日调指日清算限额调整额。
清算会员申请调高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的,上海清算所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收取最低保证金:M M净调=L净调×F×(1+T)其中:M M净调指上海清算所对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调整额收取的最低保证金;L净调=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调整额。
若发生以下情况,上海清算所可要求清算会员追加最低保证金:(1)清算会员资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2)中间价波动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3)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3.1.4最低保证金资产置换最低保证金资产置换指清算会员将即将到期的有价证券置换成另外一种上海清算所可接受的最低保证金资产。
在有价证券到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上海清算所通知清算会员进行最低保证金资产置换。
清算会员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确认置换的最低保证金种类和金额,并在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置换的最低保证金划至上海清算所保证金账户。
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置换的最低保证金到账信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原有价证券划入清算会员指定账户。
清算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置换最低保证金资产的,上海清算所可将有价证券到期后的本金作为其最低保证金资产。
3.2变动保证金3.2.1变动保证金资产上海清算所可接受的变动保证金资产为人民币和美元现金。
变动保证金以美元计价。
3.2.2变动保证金计算3.2.2.1当日所需变动保证金计算清算会员当日所需变动保证金= M1+ M2+M3+ M4 。
其中,M1指清算会员当期超日清算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M2指清算会员已到期头寸盯市损失所需变动保证金;M3指清算会员未到期头寸超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M4指清算会员未到期头寸盯市损失所需变动保证金。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变动保证金计算公式。
3.2.2.2当期超日清算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计算清算会员当期超日清算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1)若L日≥L日占,M1=0;(2)若L日<L日占<1.5L日,M1=(L日占-L日)×F;(3)若L日占≥1.5L日时,M1=(L日占-L日)×(F+X日)。
其中:X日指超日清算限额保证金因子,取值大于等于零;L日占指清算会员当期清算占用的额度。
上海清算所根据市场流动性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超日清算限额的保证金因子。
3.2.2.3已到期头寸盯市损失所需变动保证金计算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的已到期头寸,每日按当日中间价核算净损益。
已到期头寸包括因节假日原因延期至当日清算的人民币外汇即期头寸和纳入当日清算的人民币外汇掉期、远期头寸。
若已到期头寸净损益为亏损,清算会员需交纳对应数量的变动保证金。
3.2.2.4未到期头寸超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计算上海清算所按照当期超日清算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清算会员所有未到期期限内的最大日占用额度超日清算限额所需保证金(M3日,下同)和未到期净头寸占用额度超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所需保证金(M3净,下同),两者较大者为未到期头寸超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
3.2.2.5未到期头寸盯市损失所需变动保证金计算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所有未到期头寸,每日按交易中心当日公布的外汇掉期曲线(以下简称“外汇掉期曲线”)核算净损益。
若未到期头寸净损益为亏损,清算会员需交纳对应数量的变动保证金。
3.2.3变动保证金管理3.2.3.1变动保证金容忍度变动保证金容忍度指确定清算会员变动保证金追加时点的金额,以美元计价。
其计算公式如下:变动保证金容忍度=0.25×最低保证金总额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变化和清算会员的资信情况调整变动保证金容忍度的计算公式。
3.2.3.2变动保证金追加所需变动保证金大于清算会员变动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时,其差额为清算会员需追加的变动保证金。
若所需追加变动保证金等于或超过变动保证金容忍度(以下简称变动保证金超容忍度),清算会员须于保证金清单出单当日上午11:00以前交纳。
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的,上海清算所将拒绝该清算会员当日部分或全部交易的净额清算。
清算会员所需追加的变动保证金未超变动保证金容忍度时,清算会员须于保证金清单出单当日交纳变动保证金。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要求清算会员一日多次追加变动保证金。
3.2.3.3变动保证金释放若当日所需变动保证金小于变动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其差额为上海清算所释放的变动保证金。
若同日需同时释放美元和人民币变动保证金,按先释放美元、后释放人民币的规则处理。
3.3宽限期保证金3.3.1宽限期保证金若清算会员发生清算资金违约,但该笔清算资金所对应的保证金已交纳的,上海清算所可应清算会员申请给予其不超过三天的宽限期。
若清算会员申请宽限期,应按上海清算所要求立即追加宽限期保证金,以覆盖因其迟延交付可能导致的清算风险。
3.3.2宽限期保证金资产上海清算所可接受的宽限期保证金资产为人民币和美元现金。
宽限期保证金以美元计价。
3.3.3宽限期保证金计算宽限期保证金=2×L违×F×N其中:L违指2.3.1所述的违约清算资金;N指上海清算所批准的宽限期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