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铁路职工探亲乘车暂行办法

铁路职工探亲乘车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对铁路职工探亲乘坐火车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探亲乘车证是铁路职工及其供养家属探亲乘坐火车的乘车凭证。
探亲乘车证属有价证券。
持探亲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列车除外),但不能乘坐软座和免费使用卧铺。
符合使用卧铺条件的探亲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其由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经领导批准探亲假分两次使用的职工,第二次探亲时,也可填发探亲乘车证。
符合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职工,在不享受此项探亲假和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前提下,经领导批准,可每年填发一张由本人工作地至父母所在地的探亲乘车证。
未婚职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乘坐火车时,经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结婚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时,可填发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当年不能探亲,经组织批准其供养的配偶或父母到职工工作地探望职工的,乘坐火车时,经职工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其配偶或父母由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
职工供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同职工或职工供养的配偶、父母探亲时,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职工子女不能单独使用。
三、填发探亲乘车证字迹要工整、清晰,严禁发行涂改的探亲乘车证。
探亲乘车证发给栏应填写使用者所属单位、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家属称谓、姓名、年龄。
填发单位栏应加盖填发单位公章,并加盖填发人名章。
有效期间栏应按探亲假期和实际所需路程天数填写,特殊情况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乘车区间栏只限填写一个到站,“经由”一般不填,应按取短经由乘车。
如始发站至到达站有直通列车可乘,路程天数较少,需走远径路的,应填写经由站,走远径路视为有效。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职工探亲待遇是指员工在特定时间内享受的探望亲属的权益,这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重要福利政策。
为了保障职工探亲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来明确规定探亲期限、费用报销、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
本文将就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职工探亲待遇的期限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职工探亲期限为每年一次,不得超过连续15日,也可以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在探亲期限内,员工可以选择去探望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
其次,费用报销是职工探亲待遇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费用报销方面,需要明确规定哪些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标准是多少,以及报销的具体流程。
一般来说,探亲期间员工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是可以申请报销的,但需要提供相关凭证,如车票、机票和住宿发票等。
对于报销标准,一般可以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报销,也可以根据员工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职工探亲待遇的申请程序也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员工在享受探亲待遇前,应该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探亲的时间、地点和亲属关系等。
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申请渠道,方便员工提交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出现随意批准或拒绝的情况。
最后,为了保障职工探亲待遇的公平性,应该对探亲待遇的享受对象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员工可以选择探望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或出生证等,以证明亲属关系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应该明确探亲期限、费用报销、申请程序、特殊情况处理以及享受对象等相关事项。
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保障员工的合理权益,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81]劳总险字1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81]劳总险字1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e6cce8ccc22bcd126ff0c8c.png)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03-26 [81]劳总险字12号)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要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的意见》予以废止。
1、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9810314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省政府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探亲规定》第二条所称:“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系指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
实习、见习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实习、见习和学徒、熟练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上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可以享受当年的探亲??入伍两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和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第三条《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或职工在十六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由他人抚养长大,而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以人事档案或劳动保险卡片登记为依据)。
不包括岳父岳母和公婆。
第四条《探亲规定》所称的“公休假日”系指每周休息一天的假日而言。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各单位在执行时可根据《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路程远近和交通条件等情况,具体分析,适当掌握。
第五条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在职职工,如果是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的,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第六条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七条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其配偶在当年、父或母在四年中到职工工作单位所在地分别和职工团聚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职工即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该四年探望父母的待遇。
如职工配偶、父母是农村社员或城镇居民,职工所在单位可分别报销一次职工的配偶、父或母一人次的往返路费。
第八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军队干部如已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铁路探亲假最新规定

铁路探亲假最新规定铁路探亲假最新规定铁路探亲假是指员工因探望亲属需要而申请离岗,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家庭关怀和照顾的制度。
最新规定对铁路探亲假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
首先,最新规定明确了员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员工在岗满一年以上可以申请探亲假。
这一调整根据员工的工作经验和稳定程度,为员工提供了更多的福利。
同时,员工需要提供探亲的亲属关系证明,以确保探亲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最新规定对探亲假的休假期限进行了调整。
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时,每年可累计休假10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段休假。
这一调整使得员工可以灵活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时间,更好地与家人团聚。
此外,最新规定还对探亲假的工资待遇进行了调整。
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可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工资,不会因为请假而受到经济方面的损失。
这一调整为员工提供了更好的福利保障,减轻了员工在探亲假期间的经济压力。
最新规定还对探亲假的具体流程进行了明确。
员工需要提前向单位提交探亲假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与员工进行交流和沟通。
单位还将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员工顺利享受探亲假。
最后,最新规定还明确了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的权益保障。
员工在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单位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保证员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安全和福利。
总之,最新规定对铁路探亲假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和权益保障。
这一调整不仅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和照顾,也为员工创造了更好的工作生活平衡。
相信通过这一系列的调整和规定,能够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1.03.14•【文号】国发[1981]36号•【施行日期】1981.03.1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1981年3月14日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职工探亲待遇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职工的家庭团结和福利,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供经济和法律上的保障,以便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时能够获得适当的福利待遇。
一、福利待遇范围1.探亲费用的报销:单位应向职工支付探亲的车费、机票或第三类交通费用。
职工需提供相关票据和有关证明文件。
2.探亲期间的薪水:单位应根据职工的个人工资和相关假期政策向职工支付正常薪水。
探亲期间的薪水应按照单位规定的假期天数计算。
3.探亲期间的住宿费用:如果职工选择在外地停留,并需在外地住宿,单位应全额或部分支付住宿费用。
4.其他福利待遇:探亲期间,单位还可以提供其他一些福利待遇,比如提供一定数量的购物费用、伙食补助等,以确保职工在探亲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
二、探亲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程序:职工应提前向单位提交探亲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职工与被探亲人的关系证明、探亲地点和时间、探亲费用估算等。
2.审批程序: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审批流程,对职工的探亲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应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单位管理层的批准等环节,以确保申请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相关限制和考虑1.探亲期限限制:单位可以对职工的探亲期限做出一定的限制,以确保单位正常运作和生产不受过大影响。
探亲期限限制应在合理范围内,并应充分考虑职工和被探亲人的实际情况。
2.控制费用:单位在支付探亲费用时应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单位可以对探亲费用进行审核和调查,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3.监督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确保探亲待遇的执行和落实。
监督和管理机制应包括内部审计、监察和投诉渠道等,以确保职工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四、其他细则和特殊情况处理1.其他细则: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一些其他细则,以确保探亲待遇的顺利执行。
2.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探亲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急需调整探亲日期等,单位应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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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
定》的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1.08.27
•【文号】[81]铁人字1386号
•【施行日期】1981.08.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81)铁人字1386号1981年8月27
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81)劳总险字12号文件《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按劳动保险规定)的亲属。
二、《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系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实行轮班制、乘务制的职工,其公休假日如何掌握,由各部属单位按上述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执行办法。
三、学徒工、练习生、实习生、熟练制人员,在学习、见习、熟练期间不能
享受探亲待遇。
学习、见习、熟练期满后,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期满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四、职工调动工作后造成分居,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工作的,当年可以享受探待遇,下半年调动工作,从下一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五、未婚职工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同年结婚后,与配偶分居的,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从次年起享受已婚职工的探亲待遇。
当年未享受过探望父母假期的,上半年结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下半年结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均从结婚当年算起。
六、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
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七、具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
八、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使用的,其探亲路程假和探亲费用报销,每年只限一次。
九、职工父母双亡,配偶离婚或死亡,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职工供养并与职工分居而且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给每年不超过二十天的探亲假待遇。
十、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经组织批准,其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
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供养的配偶或父母可填发探亲乘车证,但路费报销只限一人;对职工不供养、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配偶或父母可报销一个的探亲费用,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
遇。
十一、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出差、助勤学习、养病等各种原因(工程、设计外业人员的补休除外),与配偶或父母连续团聚达到规定的探亲假期天数的,当年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次年开始算起。
十二、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可以探望配偶的父母。
如探亲费用超过探望其本人父母所需的费用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十三、未婚职工可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并另给七天婚假。
但探亲费用如超过探望其本人父母所需的费用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十四、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
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这里的“同居一地”,系指市(包括市区、郊区)或县的管辖范围。
对于交通不便或边远地区的市或县,职工探望配偶同时探望父母有困难的,可由各部属单位自行掌握。
十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父母或配偶死亡时,须职工回家料理丧事的,职工在规定期间没有享受过探亲待遇的,在其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待遇办理,不再另给丧假。
在探亲期间父母或配偶死亡的,可另加不超过三天的丧假。
十六、职工在单位所办的职工大学、电视大学进行学习或选送到其他院校进修、培训,在本单位照发工资,学习期在一年以上,符合探亲条件的人员,探亲假期一般应安排在寒假或暑假。
离职考入大、中专学校学习,在原单位发工资的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待遇按财政部规定每年由原单位报销一次车船费用。
十七、如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期间休假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但可按规定给予填发探亲乘车证和报销探亲费用。
十八、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教员、科技、卫生等人员)应在休假期间探亲。
因特殊情况,利用休假期探亲确有困难的,经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证明,可允许不实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十九、职工父母有几个子女的,探亲地点应以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但其父母长期固定居住在其子女处而户口又不在当地的,经对方组织证明和本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可到父母实际固定居住地探亲。
二十、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到港、澳或国外探望配偶或父母时,按铁道部人事局(79)人工字11号转发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79)侨内字第30号文“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的规定办理。
根据对外经济联络部的规定,援外出国人员在国内的一方不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待遇,但可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二十一、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别居住三地,职工在一年内既探望配偶,同时又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探亲假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如配偶和父母居住地在一个方向的,可按最远的探亲地点计算路程假;如不在一个方向的,按两地的到站分别计算路程假。
二十二、凡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仍使用每月一次“定期通勤乘车证”的,对符合探望父母的未婚职工,全年可给假八天,对符合探望配偶的,全年可给假十八天。
上述假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期使用,但不能增加用票次数,也不能另给路程假。
二十三、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不另给病假。
探亲假期满后,因急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有当地铁路医疗单位(无铁路医疗单位的,须持有公社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对超过天数可按病假处理,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十四、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
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二十五、职工配偶是军队现役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二十六、临时工、合同工的探亲待遇,按当地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二十七、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地区生活补贴、地区津贴和粮(煤)价补贴照发。
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人员,探亲期间仍按病假工资支付。
二十八、符合探亲条件的离休职工的探亲待遇,按在职职工同样办理。
二十九、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三十、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
职工探亲要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组织上的安排。
三十一、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由部人事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