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红头文件(1)
红头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 财政部 财政部 财政部 辽宁省财政局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 大连市采购办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财政部
大财采[2009]201号 财库[2007]30号 财办库[2008]248 辽财采[2008]886号 财库〔2009〕10号 大财采[2006]37号 大财采[2007]133号
2002年6月29日 2003年4月15日 2003年4月16日 2003年9月1日 2004年4月14日 2004年6月30日 2004年8月11日 2004年8月25日 2004年8月26日 2004年8月26日 2005年3月8日 2005年3月8日 2005年3月25日 2005年3月25日 2005年3月29日 2005年3月30日 2005年6月6日 2005年6月8日 2005年9月7日 2005年12月9日 2006年1月25日 2006年3月1日 2006年3月24日 2006年3月30日 2006年4月6日 2006年4月26日
2009年1月16日 2009年4月13日 2009年4月13日 2009年4月13日 2009年8月31日 2008年1月8日 2009年9月25日 2009年10月13日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关于征集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大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投诉人重新投诉后投诉时间确认的批复 关于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对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大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大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 通知 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发
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06
【实施日期】201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号)
根据能源行政处罚和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6日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2件)
序
号
文件名称文号及时间发布部门
1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16号令2006年1
月4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
2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30号令2011年9
月20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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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等9则

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等9则作者:暂无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第1期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2016 年12 月30 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实施,以34 条新规,对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审查、发布实施到清理、废止全流程各环节作出相应规制。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概念作出界定。
明确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事项、行政收费事项、行政检查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可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
按照《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办公厅(室)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法制工作机制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不得发布实施。
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通过国土资源公报、政府网站、部门户网站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5 年,最长不得超过8 年。
有效期届满前6 个月,原起草机构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需继续执行的,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公告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需要修改的,在其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发布;需要废止或原起草机构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为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发改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能,我委重点对因机构改革后职能划转到其他部门、不宜由我委继续负责或牵头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宣布废止《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省发改委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1日省发改委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事业单位改制的步骤及其操作方法

事业单位改制的步骤及其操作方法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需要按照以下流程、遵循以下操作方法: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
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
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第三、加强民主监督,资产的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须交由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对发生在转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对于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对于中介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同改制单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三公”原则和职工民主管理同国有企业改制一样,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改制、转制方案的制订实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事先将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这既是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在制度上落实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往往会影响改制的正常进行,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发改委红头文件格式

发改委红头文件格式格式:一、眉首:(文头,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印制份数序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1.公文份数顺序号7位数(版心左上角顶格第1行,机密、绝密件才标注)2.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机密、绝密*30年)秘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损害的公文。
机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绝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公文。
3.紧急程度急件、特急;电报:特提、特急、加急、平急(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间空1字;如同时标识密级和紧急程度,密级在第1行,紧急程序在第2行)4.发文机关标识(小标宋体字,红色)《XXX人民政府文件》——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颁布行政规章,发布政府的决定或通知、印发重要会议纪要和政府领导讲话,转发上级或批转下级重要文件等《XXX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印发函件及处理一般事项的通知、批复等下行文。
联合行文(党、政、军、群)5.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
联合行文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代字(渝府发)——年份〔2005〕——序号6.签发人只有上行文才标注。
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签发人”用3号仿宋字,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二、主体(红色反线下方,主题词上方)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成文时间、印章、附注1.标题(位于红色反线空两行之下,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三要素:发文机关——事由(关于?的)——文种要求:切题、简明、醒目、得体2.主送机关(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注:公告、通告等属周知性的公文,没有主送单位。
3.公文正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4.附件(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标识)附件是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1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扩大铁路货运价格市场调节范围,简化运价结构、完善运价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集装箱、零担各类货物运输价格,以及整车运输的矿物性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等12个货物品类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整车运输具体货物品类见附件1。
二、将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电气化路段收取的电力附加费并入国铁统一运价,不再单独收取。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整车运输各货物品类基准运价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原整车运输运价号“7号”调整为“1号”。
铁路整车货物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2。
三、对实行市场调节的货物运价,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运价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制定、调整运价的办法,合理确定价格水平,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铁路运输服务。
四、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要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区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别公示各类货物具体运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
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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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
关于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
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我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安徽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投标活动专项工作方案》和我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9月1日期,企业在参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投标时,必须使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1 —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施工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依据。
招标人应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规定某类信用等级作为投标资格的必要条件,该条件必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2.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将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依据的基础上,应在评标办法中考虑企业信用等级优劣情况。
3.服务类招标项目,设置企业信用报告评分可参照《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示范办法》。
资信评分项目的设置在对投标人本身采用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评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对拟派项目管理班子进行适当评分。
4.招标人在设置企业信用评级报告评分时,可以调整评标示范办法中的各类信用等级的具体得分,但最高分值不得突破相应评标示范办法的最高分。
二、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出具。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坚持公平、独立原则,依据省发展改为委制定的《安徽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可重复使用。
省外投标企业可向属地或我省信用评级机构申请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采用我省制定的“标准”和“格式”。
三、省发展改革委在省内择优选择一批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2 —
构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将投标企业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备案工作由省招投标协会承担。
信用等级信息在"信用安徽网"和"安徽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示。
五、省发展改革委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未按本通知要求,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将依照规定进行查处。
省发展改革委接收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异议、投诉和举报。
对违反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我省招投标领域进行信用评价资格,并在网上公示。
在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是我省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积极开拓,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快我省招投标领域诚信建设步伐。
附件:1、安徽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招标投标领域
适用)
2、安徽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招标投标领域适
用)
3、《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
法》
4、《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综合评
标示范办法》
—3 —
5、《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综合评
标示范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