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制度

企业破产制度一、破产申请与受理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等情况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和债务清偿工作。
二、破产程序启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将组织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这包括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变现和分配,以及对债务进行清偿。
三、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要经过审查和确认,以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债权人会议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机构,负责审查和决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清算组则负责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并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五、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等。
在分配破产财产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六、破产债权清偿在分配完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将对债权进行清偿。
清偿的顺序将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通常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然后按照比例清偿其他债权。
七、破产程序终结当所有的债务都得到清偿,且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都得到分配后,破产程序将终结。
此时,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结束,法院将撤销破产企业的清算令。
八、破产重整与和解除了清算程序外,企业破产制度还包括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
如果债务人认为自己有重整的能力和可能性,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将获得一定的时间和资源来调整经营策略,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避免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实施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九、破产责任与刑罚在破产制度中,对于债务人的行为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虚假申报债务等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等主体的违法行为,也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企业破产率在不断增加,这使得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在破产情况下保护债权人、维护社会稳定以及维护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讨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其所包含的法律原则。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概念以及历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指的是一系列法律规定及其实行机制,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破产过程的公正性和效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破产法制是20世纪末以来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最早的破产法制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资产清算程序(Bonorum Venditio),通过司法权力管理破产程序,将债权人的债权获得保障。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20世纪初,破产法制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和债权人的保护,以规范企业破产的程序、管理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全球范围内,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改进。
目前,各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差异在于各国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优先级、并购重组和破产管理等方面的不同。
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重要的完善,目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进行企业破产程序,并加强了信息公开机制,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出现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企业破产法制则是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规范。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破产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市场变化或者企业经营失败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没有明确的破产法制,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企业破产法制的重要性在于可以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设计合理、机制完善的破产程序,维护市场信用,促进企业家精神的发挥,逐步改善经济环境,并为消费者提供更高的服务质量和更合理的价格。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原则与实践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实践必须基于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债权人优先原则,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分配剩余的资产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力偿还债务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资产清算以偿还债务的一种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也日渐完善,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发展。
本文将介绍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对企业发展的意义。
一、企业破产程序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法律规定一系列程序和流程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首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如果企业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将裁定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清算程序包括债务核实、资产评估、资产拍卖等环节,以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破产程序还规定了职工权益的保障。
在破产清算中,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得到支付。
对于因企业破产而丧失工作的职工,法律也规定了相关补偿措施,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二、企业债务重组除了破产清算外,法律还提供了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机制。
债务重组是指企业与债权人通过协商、重组协议等方式,达成债务减免、债务重组等协议,以实现企业的经营持续性和债务的合理调整。
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和《债务重组办法》等文件中。
在债务重组中,企业需要与债权人协商并制定重组方案。
重组方案一般包括债务减免、债务转股、债务兑换等方式,以减轻企业的债务压力。
债务重组的程序一般包括债权人大会、债务人申请、债务重整管理人的选举等环节。
三、企业发展的意义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破产法的出台和完善使得企业面临破产时不再盲目进行清算,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尽可能保留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为企业复苏创造了条件。
其次,债务重组机制为企业提供了通过协商、重组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多数债权人可以依法对少数不合作的债权人进行强制约束,加强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破产法律制度优秀详解

破产法律制度优秀详解破产法律制度是指为了解决企业破产问题而形成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序进行,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重整或重生的机会。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其核心原则和价值观念是相似的。
一、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 债权人优先原则: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这一原则,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应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债权人可以根据其债权的性质和优先度,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2. 破产清算和重整原则:破产法律制度为破产企业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即清算和重整。
清算是指将企业的资产变卖,用来偿还债务;重整是指通过企业内外部的调整和重组,使其重新盈利并继续经营。
根据不同情况,法律制度将选择适当的方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3.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破产法律制度强调企业和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应保持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企业不得以欺诈、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破产清算,债权人也应当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信息,以便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二、破产法律程序1. 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的开始是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可以是企业自愿提出,也可以是债权人提起的强制破产申请。
在破产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以证明企业已无力偿还债务或已经无法继续经营。
2. 破产登记和受理: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破产法院将对申请进行登记并成立专门的破产组织机构,负责破产程序的实施和管理。
3.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举行债权人会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让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破产情况,并就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进行讨论和决定。
4. 破产清算或重整: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法院将指定专门的清算人或重整人,负责破产清算或重整的具体工作。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人将企业的资产变卖,并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位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与复权三大部。
(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加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为破产原因。
《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
(4)债务人负债(不论到期与否)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偿还因素)。
为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习题
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有 权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的 人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债权人 债权性质和数额 债权担保的证明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亏损的证明 有关会计报表企 业财产状况明细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清算人
证 明 对 方 无 力 还 债
证 明 自 己 无 力 还 债
债务人
案件管辖权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一、破产费用 • 二、共益债务 •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
1 2 3
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 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所产生的债务; •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市场经济的法律应由完整的体系构成: 关于“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准 入问题;关于“过程”的法律,规范 的是市场交易,如合同法、票据法、 证券法、担保法等;关于“死”的法 律,即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法。
•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 法律现象。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运转的 经济模式,商品交换一旦终止,市场经济就将崩 溃。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延期付款或交货的 信用交易是商品交换最重要的方式(尤其是在生 产经营领域),由此形成的信用关系及其法律表 现形式——债,也就必然成为维系市场经济正常 运转的决定性因素。 • 所以,保证债务关系的正常实现,维护债权人、 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便成为保障商品交换、确立 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这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 家在法律制度上必须妥善解决的基本问题。
企业破产法律法规
企业破产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破产问题也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企业及其债权人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破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使读者对企业破产程序和相关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破产法的定义与意义破产法是一种专门用来解决企业破产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通过明确破产程序、确定债权人顺序和保护企业资产等方式,为企业和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破产法的目的是实现公平、合理的债务清偿和企业复兴,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国际上常见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1.美国破产法美国破产法是世界上最早形成和发展的破产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各种程序和要求,其中包括破产申请、清偿顺序、重组方案等内容。
美国破产法主要通过“第11章”和“第7章”来处理企业破产问题,分别适用于重组和清算情况。
2.日本破产法日本破产法是亚洲地区最重要的破产法律制度之一。
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程序和要求,并设立了破产管委会来协助处理破产事务。
日本破产法注重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强调了企业复兴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3.欧洲破产法欧洲破产法是一系列欧洲国家共同制定的破产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欧洲破产法指令和欧洲破产法公约两部分。
欧洲破产法的特点是注重欧洲范围内的跨国企业破产问题,强调债务清偿和债权人保护的原则。
三、中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发展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的发展过程。
早期的企业破产问题主要依据民法和刑法处理,缺乏专门的破产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中国逐渐建立了一整套企业破产法律法规。
中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处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破产程序、债权人保护和企业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要求,为中国企业破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效率低下、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充分等。
简述企业破产制度及其特征
简述企业破产制度及其特征企业破产制度及其特征简述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企业破产事件频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企业破产制度作为处理企业破产问题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企业破产制度及其特征,通过对其深度和广度的评估,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刻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制度的定义及发展历程企业破产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面临破产境地进行处置和处罚的一套制度安排,旨在实现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企业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其完善与规范主要出现在近现代的法律框架下。
二、企业破产制度的特征1. 法定程序性企业破产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其程序的明确性和强制性。
当企业陷入破产境地时,所涉及的各种行为和步骤都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正保护。
2. 整体性和综合性企业破产制度不仅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也牵涉到了与企业相关的利益者,包括债权人、股东、员工等。
企业破产制度必须具备整体性和综合性,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3. 灵活性和包容性企业破产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以应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破产情况。
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破产处理方案,避免过于僵化和武断,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4. 公开透明性企业破产制度必须保证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利益者可以充分获取相关信息并参与破产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者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应该公开透明地展示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以方便各方进行破产处理决策。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企业破产制度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一个健全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及相关利益者在面对困境时迅速理清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从而尽量减少经济和社会的不良影响。
我认为企业破产制度应注重保护小微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因破产而导致的不稳定和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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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引例:从GITIC看破产震荡
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投作为债务人向广东高院 申请破产。1月15日,广东高院立案,16日,法院宣告 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 企业。2003年2月28日破产程序终结,历时4年,但继续 保留清算组(国外一般要8-10年。香港一家银行破产案, 1991年就立案,到2003年也未审结)。因其政治意义和 国际影响,受到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办案效率非常之 高,也花了4年时间进行清算! 政府重视,清算组3任组长武捷思、董红、刘昆分别 为省府省长助理、副秘书长!法院更是高度重视,吕伯 涛院长亲自任该案领导小组组织。省法院集中全省法院 力量,统一指挥和调度,投入全省58个法院500多名法 官\法警,出动1万多人次,采取了查封、冻结、
不 能 清 偿
还债方式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 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非因资 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
债的性质
不能偿还期限ຫໍສະໝຸດ 三、破产的程序重整或和解 整顿 结果 继续存在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而申 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声誉,意图 损害公平竞争的
立案
企业破产法——受理程序
驳回
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 件或者有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 回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 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 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 例:人民法院受理了B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经查, A债权人对B债务人拥有300万元的债权,其中,B 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对A债权人 的债权设定了担保,A并未放弃该担保。根据规定, 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债权额为? • A、100万元 B、200万元 C、250万元 • D、300万元
3、破产的意义
对于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 对于社会 通过破产程序, 通过破 可以使他们的债权 通过破产程序, 产程序,建 请求得到公正的 可以起 立优胜劣汰 待遇,避免了在 到两种作用, 机制,实现 缺乏公平清偿 一是淘汰 资源优化组 秩序的情况下 落后,二是 合,促进经 可能受到的 起死回生 济发展 损害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 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 得行使表决权。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 破产法》所规定的“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
无表决权
•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 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无权对会议事项投 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 主要有: • 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 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 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案件管辖权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级别
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
3、破产申请流程
申请
受理 (15日 内裁定)
通知债权人并 公告(自受理 申请日起25日)
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 民法院发布受理破 产申请公告之日起 计算,最短不得少 于三十日,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提 出申请
6、债权人会议
性质 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 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 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中指定
债 权 人 会 议
组成 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职权 表决
表决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破产界限
1、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是指法 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 产的标准和理由。 只有具备了这一实质要件,债权人 或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才能 依法受理并开始破产程序。 •
重要
•
以上规定包括了三项内容:
• (1)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 产清算申请。 •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 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4、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
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个别清偿受限 不得要求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受 理 后 的 法 律 效 力
对于法院而言
对于债务人而言 对于债权人而言
• 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 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金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有人应尽快向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余杭法院定于2012年6月25日上午9时 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一 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 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扣押、拍卖、中止、终结等法律措施,竭力追收其境 内外财产。 《偿还财物通知书》发出600多份,执行案件280多 件,涉及金额近180亿元。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和债权(63层)的拍卖,就拍了3次(2001 年12月18日、2002年1月30日、10月18日)。 扣除清算费后,最后到201家债权人手上只有区区 25.36亿元,破产债权清偿率达12.52%。
1、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有 权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的 人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债权人
债权性质和数额 债权担保的证明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亏损的证明
证 明 对 方 无 力 还 债
债务人
证 明 自 有关会计报表企 己 业财产状况明细 无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力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还 债
一、破产的概念
1、破产概念“bankruptcy”源于 破 产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拉丁语“banca rotta”:砸烂摊位
破产法:企业法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事实状态时,依法清理债务的制度。
特征:扩大了适用范围-所有的法人企业。 注意: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 的程序 。如合伙企业,但不包括自然人.
• 2、适用范围 •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即适用 于所有的企业法人. • (2)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 (3)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 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 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
提供债 务清册
债务人有破产法法第二条规 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 算申请。
今日早报
破产清算公告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发布破产清算公告: • 余杭区法院根据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 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受理杭州金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杭州金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杭州金星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的债权人应自2012年6月11日前向杭州金星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 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第一次
人民法院 债权人委员会 以后会议
管理人
占债权总额 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有权向债权人 会议主席提议 召开
•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一)核查债权;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 报酬; • (三)监督管理人;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 权。
对于管理人而言
• •
5、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 理人。管理人依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 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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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人是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 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临时机构。 •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 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 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 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 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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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通达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经过破产清算,该企 业总资产1100万元,其中厂房价值700万元,已作为 银行贷款抵押财产,贷款总额为900万元,银行未放 弃优先受偿权。该厂房拍卖所得600万元。企业因业 务关系欠甲、乙、丙货款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 25万元;企业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间,为进行必要生 产经营活动欠丁货款15万元,对丙的债权进行有效 清偿10万元;企业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30万 元;欠国家税款50万元;破产费用支出为6万元。 提问: (1)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请简要说明理由。 (2)企业的破产财产债权是多少?请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及具体分配数额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