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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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研究

文章阐述了就业歧视的概念、类型和就业歧视现象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制止和消除就业歧视行为的对策和建议。要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发展;应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完善我国反歧视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健全救济机制;设置反就业歧视专门管理机构,为实现就业权利平等提供保障。

标签:就业歧视;歧视现象;就业权利

一、何为就业歧视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都对就业歧视进行了解读。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是一个关于规范就业歧视问题的权威性文件,该文件中明确就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

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1]

国内学者或者通过概括的方式,或者通过列举的方式也对就业歧视进行了界定。如有学者认为,所谓就业歧视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民族、党派、

年龄、国籍、户籍等不同而造成的对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剥夺或损害。[2]有学者认为,就业歧视是指在条件相等或相近的求职者的求职过程中,或者受

聘者在就业时因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机

会受到损害的情况[3];有学者从三个方面列举了就业歧视的表现:第一,

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第二,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有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三,用人单位在实施损害劳动者权益行为时是否具有主观过

错因素。[4]

根据歧视的程度不同,歧视一般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直接歧视也被称为差别对待。[5]它是国外最早的反歧视法涉及的一种歧视形式。其立

法基础是形式平等,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实践证明,直接歧视概念对于处理极端的和显而易见的歧视非常有效。这些形式的歧视中,歧视的故意和公然表现出的偏见昭然若揭,毫无掩饰。

间接歧视,也被称为不利后果的歧视或者差别影响的歧视。在欧盟指令中,从立法上明确了其定义:“间接歧视是指表面上看似中性的规定和标准,将使(属于特定性别、种族或信仰等的)个人处于与他人相比特别不利的地位,除非这种规定、标准或实践是基于合法的目的并有客观的法律理由,而且实现该目的的手段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二、就业歧视现象的类型化[6]

1、女性就业歧视

在中国,女性找工作的难度往往大于男性。即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也是如此。女性歧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l)女性就业、培训、升职过程中机会的不平等。这可以从许多招聘广告明确指出只招男生中可以看出。公务员考试中的职位要求也有为数不少明确写着“限男性”或者是“本职位更适合男性报考”的内容。

(2)女性和男性同工不同酬、退休年龄不相同等一系列不平等。同工不同酬表现在性别歧视中就是同工种女性收入明显低于男性收入。男女不同年龄退休问题,很早就引起了学者的注意,这一问题足以构成对女性的歧视。

2、地域就业歧视

中国的地域歧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种是户籍的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规定应聘人员须有“本地户口”。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增加本地劳动力的就业机会,提高其就业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户籍歧视中的公权力色彩较为浓厚,即很多歧视行为的主导者并不是企业等用人单位,而是政府。

3、年龄就业歧视

总体来讲,年龄歧视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雇主依据求职者年龄因素在求职者具备完成工作的条件下却做出不予雇佣的决定,或者依据年龄给予在职职工不同待遇。另一方面,有的单位采用强迫的方式使达到一定年龄的受雇者自动离职退休,或者达到一定年龄,其升迁就受到影响。

4、身高与容貌就业歧视

在我国,往往具备了工作能力只是招聘的条件之一。企业或单位隐形的都会有关于容貌或身高的歧视行为。

5、疾病就业歧视

因对方患某种疾病而治愈对本来合格的求职者予以排斥、或对已经在职工作

的人员做出辞退处理的行为就是疾病歧视。2010年以前,在我国疾病歧视主要表现为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而在我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2月10日卫生部、教育部、人保部三部委联合下文要求30日内废止乙肝歧视。这表明国家已经开始着手解决疾病就业歧视问题。

6、学历就业歧视

随着中国现阶段的就业压力增大,用人单位要求的学历层次越来越高。专科生可以胜任的工作岗位非要本科生,本科生的岗位非要研究生不可,而且有不少单位出现了非名牌院校不要等现象。这一方面导致低学历人群无法找到工作,增加就业压力;另一方面导致了人才高消费现象的出现,增加了更多的社会成本。

三、就业歧视现象产生的原因

1、社会因素

目前,我国每年适龄的劳动力增加迅速,每年大约有两千万的人口进入劳动年龄阶段,而每年退休的人口才一千万左右。如此多净增的劳动力人口,无疑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就业压力。再加上不断出现的下岗和失业人口,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等,市场中的就业竞争激烈,从而为出现各种就业歧视提供了土壤。

同时,可供就业的岗位却增加缓慢。近两年的经济危机,造成国际国内诸多行业不景气,使得众多的公司或企业破产,就业岗位不断的减少。因此,用人单位自然要精挑细捡,加入一些不必要的条件,以达到优中更优。

2、法律因素[7]

中国目前缺乏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规范体系。从世界范围来看,关于就业歧视的立法趋势是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而中国目前没有这样的立法。在现阶段的中国,反就业歧视方面的规定主要见之于《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公务员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政府或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

(1)我国目前关于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确立了平等和反歧视的四大原则,即政治权利的平等(第34条);禁止民族歧视(第4条);禁止宗教歧视(第36条);男女权利平等(第48条)。第45条还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其次,《劳动法》中有三个方面涉及到了反歧视的具体规定,即禁止就业机会歧视(第12条);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第13条);禁止工作待遇歧视(第46条)

第三,《就业促进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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