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歧视汇总
就业环境不公平的例子

就业环境不公平的例子就业环境不公平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公正的现象和问题,使得个别人或群体在就业机会、待遇和发展空间等方面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下面将列举10个以就业环境不公平为题的例子。
1. 性别歧视:在一些行业或职位中,女性可能因为性别而受到歧视,无法得到与男性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例如,在科技和工程领域,女性往往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偏见,很难获得高级职位或领导地位。
2. 年龄歧视:年轻人和老年人在就业过程中也可能受到歧视。
年轻人可能因为经验不足而被忽视,而老年人则可能因为年龄大而被辞退或无法得到晋升机会。
3. 学历歧视:一些企业对学历要求过高,这导致一些有实际工作能力但没有高学历的人无法获得工作机会。
而一些高学历人群又可能陷入就业瓶颈,因为企业认为他们过于高学历而无法胜任实际工作。
4. 区域歧视:在一些发达地区,就业机会更多,薪资待遇也更好,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或偏远地区,就业机会相对较少,薪资待遇也较低。
这使得一些人只能选择流入发达地区就业,而原本的家乡则失去了人才和发展机会。
5. 社会背景歧视:在一些职位中,社会背景和人脉关系可能比个人能力更重要。
这导致一些没有良好社会关系的人无法获得工作机会,而一些有背景的人则能够轻松获得好的职位。
6. 残疾人就业难: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歧视。
一些企业对残疾人持有偏见,认为他们无法胜任工作,因此不愿意雇佣他们,这使得残疾人的就业机会非常有限。
7. 种族歧视:在一些多元文化的社会中,种族歧视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少数族裔可能因为种族原因而受到就业歧视,无法获得公平的工作机会。
8. 政治面貌歧视:在一些政治体制较为封闭的国家,政治面貌可能成为一个影响就业的因素。
只有符合特定政治立场的人才能够获得好的工作机会,而持不同政治观点的人则可能受到歧视和排斥。
9. 婚姻状况歧视:一些企业可能在招聘中对已婚或未婚人士有不同的要求,这种差别对待使得一些已婚人士在求职过程中面临困境,因为企业担心他们的家庭责任会影响工作表现。
就业歧视包括哪些内容

就业歧视包括哪些内容就业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聘用、培训、晋升、劳动报酬和解雇等方面,对特定群体或个人实施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就业歧视的内容可以涵盖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因为个人的性别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在招聘过程中,有些雇主会因为认为女性更容易怀孕而拒绝聘用女性,或者对女性在职场中的晋升机会存在偏见。
在薪酬方面,女性往往会因为性别而遭受薪资不公平的待遇。
这种性别歧视不仅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基本原则,也剥夺了女性的平等权利。
二、年龄歧视。
年龄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因为个人的年龄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一些雇主可能会对年长者持有偏见,认为他们的工作能力已经下降,或者对新技术不适应。
而对于年轻人来说,他们可能会因为缺乏经验而受到歧视。
这种年龄歧视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尊严,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种族歧视。
种族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因为个人的种族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一些雇主可能会因为对特定种族持有偏见,而拒绝聘用或晋升该种族的员工。
这种歧视不仅伤害了个人的权利,也破坏了企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四、残疾歧视。
残疾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因为个人的残疾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一些雇主可能会因为担心残疾员工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而拒绝聘用或提供合适的工作机会给残疾人。
这种歧视不仅违反了残疾人的平等权利,也剥夺了他们融入社会的机会。
五、性取向歧视。
性取向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因为个人的性取向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一些雇主可能会因为对同性恋或跨性别者持有偏见,而对其进行歧视。
这种歧视不仅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也破坏了企业的包容性和多元化。
总之,就业歧视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损害了个人的权利,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我们应该加强对就业歧视的监管,促进平等就业的实现,营造一个公正、包容的就业环境。
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的原因与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正在毕业后进入就业市场。
然而,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常常遇到就业歧视现象,这对他们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
一、就业歧视的原因1. 教育与能力不匹配:尽管大学培养的是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大学生可能没有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导致与企业的需求不匹配。
2. 年龄与经验因素:许多企业在招聘时更倾向于有工作经验的求职者,而大学生毕业后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年龄较小的特点可能导致雇主对他们的不信任。
3. 观念与偏见:一些雇主可能会对大学生存在误解与偏见,认为他们缺乏工作责任心、缺乏适应能力等,从而导致对他们的就业歧视。
4. 学历泛滥与就业瓶颈:现代社会大学生的学历普遍提高,导致供大于求,一些企业为了筛选人才只能采取就业歧视的方式来应对学历泛滥的问题。
二、对策研究1. 加强实践教育:大学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实践教育,在校期间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和工作经验,以提高大学生的职业竞争力。
2. 优化职业指导:学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找到自己的兴趣与潜力所在,并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以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3. 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学校与企业可以开展更多的合作项目,加强学生与企业的联系,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机会,并提供求职推荐。
4. 增加就业信息透明度:政府和学校应该建立更加透明的就业信息平台,提供更多真实、全面的就业信息,减少就业歧视的产生。
5. 强化法律保护:政府应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歧视行为的监管,并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6.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大学生和其家长应有正确的就业观念,不仅仅追求名校与高薪,还应注重培养就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总结: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与不公平,因此,学校、政府和社会都需要共同努力,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通过加强实践教育、优化职业指导、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增加就业信息透明度、强化法律保护以及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我们可以有效地减少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为大学生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与机会。
常见的就业歧视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就业歧视类型有哪些一、我国就业歧视的种类中国劳动者在就业的过程中碰到的主要歧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城乡户籍就业歧视在中国最为严重的歧视是现存的户籍制度,因为它关系着群体化的利益。
主要包括:1、歧视农村户口。
农村劳动者在城市中就业广受不平等待遇。
农民往往被称为“乡下人”,被“城市户口”拒之门外。
2、歧视外来人口。
本城市的企业招工往往限定“本市户口优先”,或者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
(二)性别歧视尽管目前在就业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等,都强调了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是就业领域内仍存在比较严重的性别歧视。
(三)年龄歧视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就业结构出现年轻化的趋势,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了几近苛刻的年龄界限,将一大批年龄较大的求职者排斥在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将用人的年龄限定在35岁以下。
(四)身高歧视身高是人为所不能控制的,多是由遗传因素决定。
但有的用人单位往往喜欢招聘公告上对求职者的身高作出硬性规定,没有得到身高要求的,往往第一轮简历筛选就落选了。
二、就业歧视去哪个部门投诉如果出现明显的就业歧视,已经违犯了国家有关规定或法律法规,那就可以找有关部门申诉。
如妇女可以找妇联,残疾人可以找残联和民政等。
实在不行就只有到法院了。
如果就业以后遭遇就业歧视,可以找劳动部门,由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处理。
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至诉诸法律。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监管部门是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三、个人怎么应对就业歧视(一)正视现实,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思想准备。
平等就业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就业歧视在一定时期内将长期存在并产生影响,这是在短时期内不可避免的。
(二)学会应对可能遭受的歧视。
平时树立“职业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树立自信,不随波逐流。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及其对策研究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及其对策研究引言:由于社会文化背景和性别观念的局限,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遭遇性别歧视的问题较为突出。
尤其是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女性面临着一系列的歧视现象。
本文将对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为实现性别平等就业提供参考。
一、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的主要表现1. 工资待遇方面:女大学生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往往面临着较低的薪资待遇。
这一现象主要源于用人单位对女性的贬低,认为她们在家庭责任和职业发展间做出选择时,更容易为家庭妥协,故在薪资待遇上不予公平对待。
2. 晋升机会方面:女大学生相对于男性来说,获得升职机会的几率较低。
一方面是因为用人单位对问题解决和领导才能的容忍程度相对低,而女性常常被认为管理和决策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某些行业和职业中性别歧视的思维观念还根深蒂固,“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仍然存在。
3. 职业选择方面:女大学生在工作岗位的选择面临更多限制。
某些传统行业和部分技术岗位普遍存在男女工作性别称谓,女性很难进入这些行业,或仅被安排在无晋升空间的职务上。
4. 性别偏见方面:就业面试过程中,女大学生更容易受到性别偏见的影响。
用人单位可能认为女性在怀孕、生育和照顾家庭等方面存在风险,亦或是担心她们因此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二、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的影响1. 经济影响:女大学生在薪资待遇较低和晋升机会不足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就业收入的差距,进而影响到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
2. 社会参与度下降:女大学生面对性别歧视,可能会心生劣势感和自卑心理,从而降低其参与社会和职业发展的热情。
3. 培养优秀人才的失败:对女大学生的性别歧视,有可能导致许多有潜力和才华的女性放弃或被拒绝进入一些重要领域,无形之中降低了我国培养优秀人才的效果。
三、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对策研究1. 创造公平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确保公平的招聘和晋升机制,对女性和男性应一视同仁,避免性别偏见影响决策过程。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 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 2 “本职位限 X 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 13 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 ,岗位不适合女性 ?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 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 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
就业歧视问题解析

就业歧视问题解析近年来,不少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到就业歧视的问题,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就业歧视指的是在招聘、录用和职场晋升中,因为个体的某种属性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本文将对就业歧视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就业歧视的种类1. 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最为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之一。
在某些行业或职位中,女性面临着晋升机会少、薪资待遇低等问题。
这种现象不仅违背了平等就业的原则,也使得女性在职场竞争中面临更大的困难。
2. 年龄歧视年龄歧视是指对年长或年轻人在就业过程中的不公平对待。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给予首选年轻人的倾向,或者对年长人员进行歧视待遇,限制他们的晋升机会。
这种歧视现象既损害了个体的权益,也浪费了社会的人力资源。
3. 地域歧视地域歧视是指对特定地域的人员给予不公平待遇。
在一些发达地区,对于来自农村或欠发达地区的求职者存在着偏见和歧视。
地域歧视不仅影响了个体的就业机会,也加剧了城乡差距。
4. 学历歧视学历歧视是指对没有高学历的求职者给予不公平待遇。
一些用人单位倾向于招聘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求职者,而对其他具备技能和经验的人员不给予公平机会。
这种现象阻碍了社会人才的合理流动,也限制了人员的个人发展。
二、就业歧视问题的原因1. 观念落后就业歧视问题的存在与一些观念落后、思想保守有关。
一些用人单位对于性别、年龄、地域等因素给予歧视的想法仍然存在,这种片面的观念导致了就业机会的不公平。
2. 盈利驱动有些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注重对个体能力与背景的匹配,但也存在着过分追求利益的倾向。
他们更加注重利润和效益,而忽略了个体的权益和福利。
3. 体制性因素部分就业歧视问题也与体制性因素有关。
一些行业或职位对性别、年龄、学历等有明确规定,并且由体制决定了招聘和录用的方式。
这种体制性的歧视导致了就业机会的不平等。
三、解决就业歧视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出台更加完善的就业歧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个行业和职位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不得以性别、年龄等因素歧视求职者。
大学就业歧视及对策

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学历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外型歧视、履历歧视、政治态度歧视、户籍歧视以及健康歧视等等。
而首次就业,更是增加了面试经验、工作经验这道门槛。
1、学历歧视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不顾实际需要片面追求高学历,用人门槛动辄硕士博士。
第二种是限制学历,限定本科以下学历,只招专科生或以下学历的应聘者。
第三种是设定毕业院校门槛,“211”“985”“常青藤”等高等院校即是敲门砖。
2、年龄歧视这种歧视主要体现在对求职者年龄的明确限制。
这种做法变相排斥了某些年龄的大学生就业群体,使得部分优秀的大学生在大学毕业选择就业单位时不得不因此放弃某些职位。
3、性别歧视许多职业都对性别有所要求,但职业性别歧视是普遍存在的,因女性体能不如男性,有特殊生理期,诸如例假、妊娠、哺乳等,还有放弃职业成为职业家庭妇女的部分,这都导致大多单位都“优先录用男性”。
4、外貌歧视相貌与身高歧视。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以貌取人,对应聘者的身高、容貌与气质有严格的要求,也有用人单位尽管没有明确的要求,但在面试时按此进行操作,选人用人不唯才只唯貌。
5、履历歧视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应聘中,大学生经常会因用人单位在求职履历的应聘要求上受到诸多限制。
应届大学生要求其有学生干部经历,而往届大学生则要求其有相应的工作经历,有的甚至明确声明只要应届毕业生或者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
这种极端的招聘方式直接把不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拒之门外。
前者错误的把普通大学毕业生的工作经验看成应聘障碍,后者根本不注重应届毕业生的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6、户籍歧视户口籍贯的歧视在当前招聘中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种典型的歧视是要求本地大学毕业生,另一种则是歧视异地大学毕业生。
还有一种是歧视来自农村的大学毕业生,认为来自农村的大学毕业生低人一等。
对策:1、大学生要正视现实、分析成因、转变观念、积极面对,勇于和用人单位接触,打消用人单位录用的顾虑。
2、高校须健全就业指导工作,加强就业指导队伍的建设,建立“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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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歧视一、大学生就业现状在高校扩招带来大学生结构性相对“过剩”的状况下,就业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就必然涉及就业权的合理分配问题,即大学生的就业权的实现问题。
大学生的就业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形势严峻,就业陷阱多有,就业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
目前,大学毕业生人数众多,工作岗位相对不足。
有数据显示,2009年的大学毕业生再创历史新高,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592万多人,再加上去年没能实现就业的往届毕业生,人数将超过600万。
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欧美各国纷纷裁员,预计今年全世界有2000万个岗位流失。
我国企业虽然未出现大批裁员情况,但对人数众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找个好工作的难度无疑在增大。
有专家坦言,受金融危机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今年的校园招聘会来得慢一些、少一些,很多企业还在观望之中。
因此,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问题1.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障,歧视现象严重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
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
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
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
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
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因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就更是困难重重。
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2.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
因此,《劳动法》第16条、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
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此外,有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
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
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
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三、大学生就业权利法律保障及完善1.完善《就业促进法》,保障平等就业权《中华人们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应该说是就业受歧视的劳动者的福音。
它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无疑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新的权利保障书。
然而,由于《就业促进法》不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故对就业歧视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足。
例如,未对就业歧视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就业歧视的列举,虽然之后加了“等”字,但列举范围仍未涵盖常见的就业歧视,尤其是常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歧视等问题。
另外,行政执法不足,《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该法虽然规定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但是似乎仍未明确这种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就业歧视的职责,也未明确在这种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中建立处理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更未规定监督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
在《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虽然规定了受歧视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都未作专门具体的规定。
这些仍然会给处理就业歧视的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2.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为防止企业滥用,对企业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权的行为,对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1)限制了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
(2)规定了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
(3)规定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据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法律对大学生就业的保障作用,不仅仅体现为事后的救济,更多的是要事前预防。
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条款,尽可能为大学生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高校要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宣讲力度,督促大学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及对大学生利益的损害,更加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1]邓佑文.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学分析——以平等权为视角[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2]梁平.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7,(8).探究大学生就业问题法律保障摘要:分析大学生就业权利来源及就业现状,并针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无劳动合同及实习期内工伤难于认定等常见问题,提出大学生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及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一、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问题1.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障,歧视现象严重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
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
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
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
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
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因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就更是困难重重。
导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泛滥,使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
例如,近年来高校扩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供大于求、地方政府和部门就业政策的缺失、用人单位的效益至上观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学人才培养存在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2.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
因此,《劳动法》第16条、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
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此外,有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
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
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
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3.大学生实习期间工伤难于认定在大学生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如何进行事后救济,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大学生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已成为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热点。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专门的规定。
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不能通过工伤赔偿获得救济。
实习生也不具有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大学生就业权利法律保障及完善1.完善《就业促进法》,保障平等就业权《中华人们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应该说是就业受歧视的劳动者的福音。
它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无疑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新的权利保障书。
然而,由于《就业促进法》不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故对就业歧视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足。
例如,未对就业歧视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就业歧视的列举,虽然之后加了“等”字,但列举范围仍未涵盖常见的就业歧视,尤其是常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歧视等问题。
另外,行政执法不足,《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该法虽然规定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但是似乎仍未明确这种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就业歧视的职责,也未明确在这种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中建立处理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更未规定监督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
在《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虽然规定了受歧视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都未作专门具体的规定。
这些仍然会给处理就业歧视的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2.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为防止企业滥用,对企业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权的行为,对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1)限制了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
(2)规定了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
(3)规定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