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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行为法律教育案例(3篇)

偷窃行为法律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偷窃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尤其在校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偷窃行为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偷窃行为的发生,本案例将以一起校园偷窃事件为例,分析偷窃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案例描述某高校学生小张,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常感到生活压力。

一日,小张在图书馆偶然发现一部价值较高的笔记本电脑,心生贪念。

于是,小张趁无人注意之际,将笔记本电脑盗走。

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小张被校园保安发现,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调查,小张对偷窃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案例分析1. 偷窃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窃行为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小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笔记本电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公民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

(2)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法律教育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让公民了解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抵制不良诱惑,避免走上犯罪道路。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教育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启示1. 加强学校法律教育学校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场所。

大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步入大学校园,开始了他们人生中新的篇章。

然而,在享受大学带来的知识盛宴的同时,大学生们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几起大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并从中提炼出对大学生的法律启示。

一、案例一:大学生偷窃案案例简介:小王是一名大学生,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他在校园内多次盗窃同学的手机、电脑等财物。

最终,小王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启示: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自己的财产,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

遇到经济困难时,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如向学校申请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切不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案例二:大学生网络侵权案案例简介:小李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他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照片发布到网络上,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最终,小李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摄制电影、录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启示:大学生在使用网络资源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在创作过程中,要注重原创,避免侵权行为。

三、案例三:大学生交通事故案案例简介:小张是一名大学生,他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张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张要求汽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初中生法律案例(3篇)

近年来初中生法律案例(3篇)

一、案例介绍1. 案例一:初中生偷窃案小明(化名),一名13岁的初中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偷窃的念头。

一次,小明在放学路上,趁商店老板不注意,将店内的一件价值500元的衣服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小明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2. 案例二:初中生网络侵权案小丽(化名),一名14岁的初中生,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同学小李的照片发布到网上,并配以侮辱性言论。

小李发现后,要求小丽删除照片并公开道歉,但小丽拒绝。

随后,小李将小丽及其家长告上法庭。

3. 案例三:初中生打架斗殴案小张(化名)和小李(化名)是同班同学,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升级为打架斗殴。

在打架过程中,小张用板凳将小李打伤,造成小李头部缝针。

事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小张进行了处理。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初中生偷窃案此案例反映出初中生在面临经济压力时,容易产生违法行为。

一方面,家庭教育缺失;另一方面,学校法治教育不到位,导致初中生法治观念淡薄。

对此,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初中生的关爱和引导,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

2. 案例二:初中生网络侵权案此案例反映出初中生在网络安全意识方面的不足。

一方面,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教育;另一方面,初中生自身应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尊重他人隐私,遵守网络法律法规。

3. 案例三:初中生打架斗殴案此案例反映出初中生在处理矛盾时的冲动行为。

一方面,家庭教育缺失;另一方面,学校法治教育不到位,导致初中生法治观念淡薄。

对此,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初中生的心理教育和法治教育,培养其正确处理矛盾的能力。

1.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在家庭教育中,家长要注重培养孩子的法治观念,使其明白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2. 强化学校法治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初中生的法治教育,将其纳入课程体系。

通过案例教学、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

3.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青少年法治教育,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高中生必知法律案例(3篇)

高中生必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高中生作为国家的未来,更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便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几个高中生必知的法律案例,帮助同学们提高法律意识。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小明偷窃案小明是一名高中生,因家境贫寒,产生了偷窃的想法。

在一次放学回家的路上,小明趁机偷走了一位同学的笔记本电脑。

事后,小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小明偷窃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盗窃罪。

此案提醒高中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

2. 案例二:小华网络诈骗案小华在网络上结识了一名网友,对方以投资为由,诱骗小华投入大量资金。

后发现对方是骗子,小华损失惨重。

小华遂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最终将骗子抓获。

分析:小华的网络诈骗案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诈骗罪。

此案警示高中生在网络交往中要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承诺,提高防范意识。

3. 案例三:小王校园暴力案小王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心生报复之意。

一天放学后,小王纠集了一群同学,将受害者打伤。

事后,小王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分析:小王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寻衅滋事罪。

此案提醒高中生要尊重他人,避免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4. 案例四:小张网络言论侵权案小张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侮辱性言论,侮辱了一名同学。

该言论被受害者发现后,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小张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分析:小张的网络言论侵权案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侮辱罪。

此案提醒高中生在网络上要文明发言,尊重他人,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5. 案例五:小李高空抛物案小李在阳台抛掷垃圾,导致楼下行人受伤。

事后,小李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分析:小李的高空抛物案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高空抛物罪。

此案提醒高中生要提高道德素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避免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

小学常见法律案例(3篇)

小学常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小明的“偷窃”风波小明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一天放学后,他回家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

经过一番寻找,小明发现钱包被同班同学小华捡到了。

小华知道小明是他的同桌,于是主动将钱包还给了小明。

然而,小明却怀疑小华偷了他的钱包。

在老师和家长的调解下,小明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原来,小明在放学途中不小心将钱包掉在了地上,被小华无意间捡到。

法律解析: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捡拾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

”小华捡到小明丢失的钱包后,主动归还,并未占为己有,不构成盗窃罪。

小明怀疑小华偷窃,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应向小华道歉,消除影响。

二、案例二:小红的“抄袭”风波小红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她在一次作文比赛中获得了第一名。

然而,在颁奖典礼上,评委发现小红的作文内容与某知名作家的作品雷同。

原来,小红在写这篇作文时,抄袭了那位作家的作品。

小红的行为引起了老师和同学们的质疑。

法律解析: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小红抄袭作家的作品,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红应向作家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三:小刚的“霸凌”事件小刚是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他因为成绩优秀,被同学们称为“学霸”。

然而,由于小刚性格孤僻,不善于与人交往,导致同学们对他产生了排斥心理。

在一次课间休息时,小刚被几个同学围攻,遭受了霸凌。

法律解析: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

”小刚遭受霸凌,学校有责任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制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孩偷盗行为教育案例(3篇)

小孩偷盗行为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就读于我国某小学三年级。

小明家境优越,父母对他的关爱有加,但缺乏对他的教育引导。

近期,小明在学校发生了一起偷盗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案例经过1. 事件发生一天,学校组织了一次公益活动,要求学生们捐赠自己不再需要的文具和玩具。

小明看到同学们纷纷捐赠,心生贪念,决定趁机偷取他人的物品。

在放学后,小明趁无人注意,悄悄地将一位同学的文具盒拿走。

2. 事件被发现第二天,被偷同学发现自己的文具盒不见了,于是向老师反映。

经过调查,老师发现小明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询问小明时,他一开始拒不承认,但在老师耐心教育下,小明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三、教育措施1. 家长配合首先,老师与小明的家长取得联系,告知了小明偷盗的事情。

家长表示非常重视,并承诺会积极配合学校进行教育。

2. 心理辅导学校为小明安排了一次心理辅导,帮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学会如何正确面对诱惑。

3. 诚信教育学校利用班会、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对全体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强调诚信的重要性,引导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 行为规范教育学校针对小明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行为规范,如:禁止在课堂上随意拿走他人的物品、遵守学校纪律等。

5. 家庭教育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在家中对小明进行教育,引导他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学会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

四、教育效果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小明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了不良行为。

在老师和家长的共同努力下,小明重新融入了集体,与同学们和睦相处。

以下是小明在教育过程中的成长变化:1. 认识到错误小明意识到自己的偷盗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也给自己带来了负面影响。

他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并决心改正。

2. 学会珍惜小明明白了父母和他人对他的关爱,学会了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再随意拿走他人的物品。

3. 诚信待人小明在日常生活中,努力做到言行一致,诚实守信,得到了同学们的认可。

4. 遵守纪律小明自觉遵守学校纪律,不再违反校规校纪。

法律偷东西真实案例(3篇)

法律偷东西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犯罪率也在逐年攀升。

偷窃作为最常见的犯罪之一,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本文将从一个真实的偷窃案例出发,探讨法律对偷窃行为的规制及其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

二、案例概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无业。

5月10日,张某窜至某小区,以撬锁的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盗走现金3000元、手机一部及价值2000元的金银首饰。

5月11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过程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11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调查,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5月12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法院审理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张某有悔罪表现,且盗窃所得赃款已全部返还给受害人,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对偷窃行为的规制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盗窃罪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学偷窃法律案例(3篇)

大学偷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李某某,男,20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2019年3月,李某某因家境贫寒,生活费用紧张,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他利用夜间宿舍楼无人之机,多次潜入宿舍盗窃他人现金及贵重物品。

案件经过:2019年3月底,李某某通过观察,发现同宿舍楼某宿舍的学生小王经常将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宿舍床头柜上。

李某某决定伺机作案。

一天晚上,宿舍楼内人声寂静,李某某趁机潜入小王的宿舍,翻找床头柜,发现现金若干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李某某迅速将现金和手机揣入怀中,逃离现场。

次日,小王发现床头柜空空如也,手机不翼而飞,遂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宿舍管理员立即报警,并调取了宿舍楼内的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晚确实有人潜入小王的宿舍,且在逃离现场时怀中揣有物品。

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及调查走访,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李某某。

4月初,李某某被警方抓获。

案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 赔偿小王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大学三年级学生,本应珍惜在校时光,努力学习,提升自身素质。

然而,由于家境贫寒,生活费用紧张,他选择了盗窃他人财物,走上犯罪道路。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盗窃动机:李某某的盗窃动机源于生活费用紧张。

这反映出当前大学生在面临经济压力时,部分学生可能产生不良心理,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 盗窃手段:李某某利用夜间宿舍楼无人之机,潜入他人宿舍盗窃财物。

这表明,宿舍楼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需要加强防范措施。

3. 盗窃后果:李某某的盗窃行为给受害者小王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学校的社会形象。

此外,李某某本人也因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4. 预防措施: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宿舍楼应加强安全管理,增设监控设备,确保宿舍安全;同时,家庭和社会也应关注大学生的生活状况,给予他们适当的关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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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智学生“偷窃”行为的个案矫正首先,这里是加引号的“偷窃”,不同与一般意义的偷窃而言。

“偷窃”是以将占用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的行为。

指把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在别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偷偷占为己有。

“偷窃”行为在培智学生中比较常见,这与学生的智力因素、认知水平以及不良的行为习惯等有关,同时往往达不到道德缺陷的高度。

吴某,女,16岁,现为我校培智四年级学生,在婴儿期患病导致智力中重度障碍。

曾在普通小学随班就读二年,辍学3年,因学习跟不上,同时行为问题多又严重影响班级教学秩序,于09年转入我校,后进入心理康复辅导小组进行个别化矫正训练。

问题行为的描述:据前任老师和家长的反应、笔者的观察,发现吴某经常乱拿同伴、老师、家人、邻班学生的物品,行为持续了1年多。

而这种偷窃不良行为次数逐渐在增加,原来每星期2至3次到现在愈演愈烈,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只要她在场,趁别人不注意就会“顺手牵羊”把别人的东西拿走。

有时候是班级里的一大堆作业本、同伴的卫生纸、卷笔刀、老师的书、食物、邻居小朋友的玩具等等都“偷拿”回家,有时候还拿家里的钱去买自己喜欢的糖、玩具之类的物品,有时候没有东西可拿,就是别人的废纸或垃圾都要拿回家。

基本上每天老师都能发现书包有不属于她的东西,老师和家长多次教育均无效果,严重影响了吴某本身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教学秩序。

心理问题描述:吴某有很多优点,理解领悟能力、记忆力等较好,活跃、大方。

但她情绪起伏比较大,不稳定,易冲动,心急,做事粗心而做不好。

易激动,一点点小事都能引起她的愤怒情绪,比如别的同学做对了题目而她做错了,都会引起她的大为不快。

心理异常脆弱,经不起批评,一受到老师和家长的批评或同伴的指责后,就会非常难过或生气,常无法控制情绪大声骂人或把自己关在厕所,不理人。

吴某接受、理解、反应、自理生活能力均较好,但在课堂上经常嬉闹玩乐、取笑同学、乱拿他人的物品,喜欢与老师唱反调,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常常“偷拿”别人的东西后,还百般抵赖说谎,不承认是自己拿去了,所以同学们都不喜欢他,常常与同学发生冲突。

在多次走访后,笔者了解到吴某与父母外公外婆居住在一起,外公外婆年纪大无法照顾他,父亲常年在外,母亲负主要监护责任。

母亲文化水平不高,对年幼可爱的弟弟呵护有余,对吴某的不良行为极其痛恨,只要吴某做错了事,母亲一发现就会打骂,吴某经常被打骂到痛哭。

父亲在外做生意很少在家,但特别宠爱吴某,只要吴某提出的要求,父亲都会尽量满足,但对女儿的一些不良行为甚少关心,觉得没什么大碍,吴某也比较听父亲的话。

究其“偷窃”行为的成因,经过我们心理康复训练小组的老师和家长多方面的沟通、观察和分析,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吴某本身有智力障碍,在认知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需求。

二是家庭缺乏温情关爱,她用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来换取感情和注意。

其母亲把主要精力花在年幼且智力正常的弟弟身上,吴某的存在和需求往往被忽视。

一旦老师“告状”吴某今天又“偷拿东西”了,父母亲才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她身上,所以吴某通过这种方式来满足被关注的需要。

另外是家长对于其生活各个方面需求满足较少,尤其是家庭情感交流不多。

三是教师教育方法不恰当。

在普通小学遭遇同学与老师不公正对待后的消极反抗所导致,以后只要受到老师批评,吴某必定会“偷”老师或同学或学校的东西。

心理学家通过大量的实证认为,挫折往往会引起侵犯性情感,挫折与侵犯之间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

而由于亲子关系和师生关系、同伴关系差,教师评价不公平等原因,都容易使培智学生在普通小学因遭受挫折而产生报复性行为。

四是不良行为没有及早得到关注和矫正。

刚发生时大家都觉得没什么,从轻处理,使吴某认为这一行为不严重,不良行为反而得到强化,随着时间的延长,增加了矫正难度。

根据其智力水平和皮亚杰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的三阶段理论,吴某刚开始“偷”时,处于他律道德判断阶段向自律道德判断阶段的发展,但是家长和老师没给与正确的引导,使其产生了偏差的道德认知。

笔者与吴某本人、其父母协商后,把矫正目标定为:消除其偷窃行为,并促使其它不良生活习惯(骂脏话,撒谎,与老师家长作对等)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使吴某健康、快乐地生活和学习。

在心里疏导的过程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点:一、正确疏导,消除阻抗。

所谓疏导,即“疏通”和“引导”。

“疏通”是指师生之间、父子之间、母子之间、同伴之间等通过信息收集与信息反馈,有序地把个体心理阻塞症结、心灵深处的隐情等充分表达出来。

实现从不愿合作到愿意合作,从消极情绪到积极情绪,从逃避现实到面对现实的心理转化过程。

“引导”是指在系统了解的基础上,抓住主线,循循善诱,提高个体的认识,把各种不正确的认识及心理引向科学、正确、健康的轨道,也就是问题心理到健康心理的转化过程。

首先,个体教育。

对吴某的反抗、阻抗心理进行必要的疏导是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定期对吴某进行一次个体心理辅导,时间定在每周二、四中午,时间大约为半小时,交谈的内容包括:了解吴某的心理需求,一周的总体表现,是否有偷窃行为,吴某对自己偷窃行为的看法,吴某认为自己该如何去改,教师对其的建议。

交谈始终是在轻松温暖的氛围中进行,教师以温和的态度与吴某谈话,不责骂不纵容,平等对待,做到了让吴某敞开心扉,大胆地对老师说出心中的想法。

其次,集体教育。

在班级里教育学生一起帮助吴某改掉不良行为。

班会课上开展法制教育,请学生都来说一说:乱拿别人东西这样的行为好不好?有哪些负面的影响,谈一谈当你的东西被别人拿走后的感觉。

让吴某身临其境了解“偷”的害处,体验别人的痛苦。

第三,机会教育。

一有这方面的信息立即给吴某看,或者在其出现问题行为之后马上进行教育引导。

利用黑板报、图片、儿歌进行宣传教育,促进认知从根本上的变化。

教育同学们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当吴某“偷拿”走同伴或老师的物品时,教育同学们不要大惊小怪,不要与吴某去争吵和打架,悄悄告诉老师,削弱吴某以“偷”来引起别人注意的不良行为。

二、正向强化,改变行为。

正向强化是普遍被心理学家认同,认为在矫正儿童尤其是培智学生的不良行为方面是极为有效的一种方法。

正向强化法,是行为矫正中最基本的方法,指儿童出现某一良好行为的时候,即刻给予他喜欢的强化物,以此来提高好行为发生率的一种矫正方法。

本个案中对于强化物的使用主要有——消费性的强化物:吴某喜欢吃的糖果;社会性强化物:老师的微笑表扬、老师摸头,父母的表扬鼓励等;活动性的强化物:允许玩班级里的玩具、课间到操场上活动,与同学一起游戏,参加校舞蹈队;类强化物:五角星标示。

与吴某协商确定,只要其出现积极的行为就给予强化。

如果吴某一整天没有“偷”老师或同学的东西就给与其一定程度的强化物。

矫正开始阶段采取连续行为强化,之后的矫正阶段采取间歇强化,到最后强化次数不断减少,强化物也慢慢由消费性强化物、活动性强化物转变为社会性强化物和五角星标示为主,以维持积极行为,并达到泛化。

在追踪观察阶段撤离强化物,检查矫正的效果。

与晚班阿姨协商,每日检查吴某的书包,并做记录(该生住校)。

如果当天书包和身上都没发现有不属于她的物品,就可以得到奖励,奖品为她喜欢吃的零食。

如果一周表现良好,在家中也要求父母对她进行适当表扬和奖励。

三、心理体验,诱发内疚。

这种方法就是使个体了解到自己的偷窃行为对受害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通过对受害者处境的同情,使个体产生内疚心理与良心发现,从而主动改正错误。

如发现吴某拿走了别人的玩具,就对吴某说:某某小孩丢了玩具,为此他的妈妈把他痛打了一顿,一天没有让他吃饭。

如在学校发现吴某拿了同学的文具,教师就对全班同学说:“现在我们班***同学的文具丢了,那是他爸爸给他新买的,你们看现在丢了,他多伤心啊。

你们觉得这样偷拿别人东西好吗?”通过这样的讨论让吴某身处其中感受别人的伤心,体验内疚感。

平时,在全班同学面前多发动讨论,一起讨论如果东西不见了,你是怎么样的心情。

通过这一方法诱发吴某对其他人的同情以及对自己偷窃行为的内疚,发觉这是一个很不受欢迎的行为。

家长、辅助教师和阿姨与老师平时还经常有意识地给她讲一些自己被他人偷拿了东西后的痛苦心情,如在商店里买东西时被小偷偷去了钱包,当时又气又急,都快气出心脏病了等等。

心理学研究证明,这种诱发孩子的内疚,使之受害者产生同情的办法,比惩罚的方法更有效。

四、适当惩罚,负责后果。

惩罚法又称厌恶法。

惩罚法只能部分地减少或抑制不良行为,不能使之完全消除。

全面消除儿童的不良行为需要其他行为矫正方法的辅助和教育的配合,加之此法缺点多,疗效不持久,容易引起儿童反感,不宜作为首选。

但有大量事实表明,在矫正儿童不良行为中,如能恰当地运用惩罚也能起到极好的教育作用。

在吴某出现偷窃行为且说谎狡辩不承认的情况下,取消她外出课间活动的机会。

当她“偷”的时候,一定让她将东西当面还给人家,如她不自己去,就带着她一起去。

让她当面向人家道歉。

培养她的羞耻心,强化她的自制意识。

与吴某约定,如果一发现她有偷窃行为,就取消她傍晚的点心和游戏时间,并且不能玩班级的玩具,当班级同学在玩玩具的时候,她必须坐在椅子上反思自己的不良行为。

惩罚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就是,让吴某为自己的过错负责。

通过心理疏通和多种渠道对吴某偷窃行为进行矫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吴某偷窃行为明显减弱,由开始每周发生5到6次转变为一周二到三次,行为减少,说明方法对她是有效的。

为了得到强化物,她明显减少了不良行为的发生次数。

在跟踪阶段一,刚开始她能很好的克制住自己的行为,但在过了几天后感觉“瘾”又上来一样,一周内连犯了四次。

接下来两周又与其父母好好沟通了一番,加强对其的关注和理解,多使用社会性强化物,给予感情上的关注,使其偷窃行为渐渐由每周发生1次减少到0次。

到最后的观察阶段,发现吴某每天都能控制好自己的行为了,基本上没有再出现偷窃行为。

现在已很少有学生来告状说自己东西丢了,也很少有人说“吴某又偷拿某某的东西了”。

老师对其行为的评价良好。

家长也反应家中东西也很少丢失了。

虽然偶尔她也要看着别人的东西喜欢就拿过来,但是只要老师同学一阻止她就会放回原地。

在矫治过程中我们发现,一定要掌握个案的心理需求和抓住个案心理急需帮助问题,从根本上去疏通培智学生的心理问题。

在心理疏通过程中,要使用通俗的语言、简单的游戏,尽量少说教,同时也要让学生发泄自己心中的不快,这样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本个案最大的特点就是矫正的时候重点使用心理学家普遍认同的行为疗法——正向强化法,这个疗法特别适用于对儿童偏差行为的矫正。

虽然本个案的学生具有特殊性,属于中重度智障学生,但是通过案例我们发现正向强化法同样适用于中重度智障学生。

在吴某不产生偷窃行为时,就给予奖励强化,使其认识到我这样做大家才喜欢我,我才能得到我想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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