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
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水城县宏兴绿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城县宏兴绿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县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负责水城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猕猴桃的种植、推广;农业产业投资;非融资性担保等业务,归属水城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合法、科学、有序的财务核算体系,明确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组织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批财务事项。
第四条公司设置财资部。
财资部是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机构,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营运机构财务与主管部门财务分离、营运机构财务与下属公司财务分离、营运机构投资财务与运行费用财务分离的“三分离”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按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水城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服从政府委派本公司监事会成员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监事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九条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印签应实行分开保管。
会计与出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本公司不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应该设置相应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员应该按照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算,随时掌握存款余额。
公司应指定专人签发支票等支付工具,并妥善保管,严格按票据顺序号签发,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加强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执行,监督公司财务运作,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公司的各级财务机构和全体员工,包括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应当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不得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应当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为宗旨,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运作,完善公司财务制度,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组织、制度和实施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职责由总经理负责,下设财务总监,直接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财务控制和审批权限,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流程。
第九条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会计核算、出纳管理、资金运作和财务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公司各项支出和投资。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制度、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审计制度等。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公司资金运作,包括财务预算编制、资金审批、资金调剂和使用、资金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会计制度应当遵循国家会计准则,做到会计核算准确、及时、完整,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
第十四条财务报告制度应当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内容和披露要求等。
第十五条审计制度应当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保证公司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流程第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流程包括预算编制、资金审批、审计监督、财务报告等。
国企投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效益性原则:投资活动应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
(三)风险可控原则:投资活动应充分评估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四)民主集中原则:投资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中决策。
第二章投资审批第四条投资审批权限:(一)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投资审批程序:(一)投资项目提出: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
(二)可行性研究:投资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四)审批决策:按照审批权限,提交相应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章投资预算管理第六条投资预算编制:(一)各部门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预算。
(二)财务部门对各部门的投资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合理、合规。
第七条投资预算执行:(一)投资部门根据批准的投资预算,组织实施投资活动。
(二)财务部门对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投资活动按预算执行。
第八条投资预算调整:(一)投资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由投资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章投资效益评价第九条投资效益评价内容:(一)投资回报率。
(二)投资回收期。
(三)投资风险控制。
(四)投资对社会、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投资效益评价方法:(一)定量分析:采用财务指标、投资回报率等数据进行评价。
国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财务管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各级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
(四)效益优先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本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全面管理企业的财务工作,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企业财务部门设置如下岗位:(一)财务总监:负责企业财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对财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二)财务经理:负责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务预算、财务报告等工作。
(三)会计:负责企业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税务申报等工作。
(四)出纳:负责企业现金收支、银行结算等工作。
(五)财务助理:协助财务经理处理日常财务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企业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财务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投资预算、融资预算等。
第九条财务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原则: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科学预测各项财务指标。
(二)实事求是原则:预算编制应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适度从紧原则:预算编制应考虑风险因素,确保预算的可行性。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国企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财务行为。
(二)效益最大化原则: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优化资源配置。
(三)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企业财务安全。
(四)透明公开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便于监督检查。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企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审核、报送和信息披露工作。
(四)负责企业资金管理、成本核算、费用控制等工作。
(五)负责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使用。
第七条企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合理配置资金资源。
(三)严格控制资金支付,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加强资金监控,防范资金风险。
第四章成本核算与费用控制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与费用控制制度,提高成本效益。
第九条成本核算与费用控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成本核算与费用控制的规定。
(二)加强成本核算,合理分摊成本。
(三)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四)定期进行成本分析,找出成本节约潜力。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完整、安全。
国资公司的财务制度

国资公司的财务制度一、总则国资公司的财务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基本法规性制度,是国资公司财务管理的根本依据。
二、会计核算1.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国资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真实性、客观性、公平性和谨慎性原则。
2. 会计科目设置国资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确保涵盖国资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等经济业务,准确反映国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会计凭证的填制和保存国资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凭证的填制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制会计凭证,保证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会计凭证。
4.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布国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出具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并按照规定及时公布。
三、财务监督1. 财务监督的机构国资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机构,加强对国资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财务审核国资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及时尽职调查或专项调查,进一步加强对国资公司的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3. 财务违规处理国资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处理违反财务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包庇、纵容违规行为。
四、风险管理1. 风险管理的目标国资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财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保障国资公司的财务安全。
2. 风险管理的内容国资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内容,有效应对各种风险。
3. 风险管理的监测国资公司应当建立监测风险的机制,及时发现各类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或降低损失。
五、财务预算1. 财务预算的目的国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和中期财务预算,明确公司的财务目标和计划,实现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2. 财务预算的编制国资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财务计划,编制符合财务管理要求的年度和中期财务预算。
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模板)

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模板)1. 引言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国有企业为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份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模板,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财务组织和职责、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审计和内部控制等。
2. 财务组织和职责2.1 总体架构:在公司内设财务部门,由财务总监负责领导,设立财务管理岗位,分工明确,责任明确。
2.2 职责细分: - 财务总监:负责企业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等。
- 财务会计岗位:负责日常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生成。
- 预算岗位:负责企业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控与分析。
-财务分析岗位:负责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进行分析,提供决策支持。
3. 财务报告3.1 定期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按季度和年度对财务状况进行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3.2 内部报告:财务部门应每月向公司领导层提供财务报告,包括当月业绩、资金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
3.3 分析报告:每季度,财务部门应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针对财务指标和经营业绩的分析报告,包括财务比率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
4. 预算管理4.1 预算编制:每年年初,财务部门应与各业务部门协商制定年度预算计划,经公司领导层审定后执行。
4.2 预算控制:财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定期向各部门负责人提供预算执行报告,并提出合理的预算调整建议。
5. 审计5.1 外部审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每年公司应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5.2 内部审计:设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各项财务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和评估。
6. 内部控制6.1 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的资产登记、仓库管理和固定资产折旧等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用效益。
6.2 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借款使用权限和债务还款计划。
国企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国企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目标企业财务管理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财务管理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
(二)效益最大化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应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财务结构。
(三)风险控制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应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财务安全。
(四)透明度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应保持信息透明,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第四条财务管理组织结构企业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财务管理活动。
财务管理部门应具备完善的组织结构和专业素质,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第五条预算管理企业应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科学编制、执行和监控预算,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在预算范围内进行。
预算管理应涵盖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投资等各个方面。
第六条资金管理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流动性和效益。
资金管理应包括资金筹集、使用、回收和监督等方面。
(一)资金筹集。
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
(二)资金使用。
企业应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投向效益最大化。
(三)资金回收。
企业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金回收效率。
(四)资金监督。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防止资金滥用和损失。
第七条成本管理企业应加强成本管理,控制成本支出,提高成本效益。
成本管理应包括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等方面。
第八条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应涵盖财务报告编制、审批、发布等各个环节。
第九条财务报告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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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资金筹集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第五条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资金运用
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
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
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
第七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全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
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
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八条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损失要按规定的冲销条件、办法和审批权限分别从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中冲销。
投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冲销委托贷款本金,其应收委托贷款利息冲减坏
账准备金。
第十一条经国家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可自主决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余额应控制在公司注册资本金范围内。
单项责任额超过25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担保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价,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担保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成本。
第十二条公司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上报年度财务计划时,同时上报办公用房、宿舍、交通运输工具和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等购建资金计划。
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公司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
指公司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固定资产折旧。
指公司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三)委托贷款手续费。
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四)业务招待费。
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
(五)业务宣传费。
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
(六)各种准备金。
公司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坏账准备金。
1.投资风险准备金。
为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公司发生投资损失,可以用投资风险准备金冲销;如果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投资损失,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
投资损失指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含1年)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本金,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
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本金,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
2.坏账准备金。
公司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准备金,用于核销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及逾期贷款利息。
公司的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1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利息,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坏账准备金。
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利息,增加坏账准备金。
公司当年发生已计入损益的坏账损失,超过当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在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
(七)管理费。
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投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开办费摊销、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外事费等。
第十五条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委托贷款手续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公司应向主管财政机关上报计划,并在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六条公司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收入、利润与分配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
利息收入是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是指投资咨询、担保收入等。
第十八条公司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是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利润中所拥有的数据等。
股权转让收益,指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企业或建设项目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股权转让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指转让股权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等的数额。
股权转让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投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公司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应上交的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
财务报告和评价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公司按季、年编报上述报表。
年度终了,公司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等。
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编报。
公司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投资经营、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
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截止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一式两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公司应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季报和月报分别在每季和每月终了8日和5日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对经营状况和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一)经营状况指标
1.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
额×100%
2.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委托贷款回收率指标
1.委托贷款本金回收率=实收贷款本金额/到期就收贷款本金额×100%
2.委托贷款利息回收率=实收利息/到期应收利息×100%
3.逾期委托贷款比例=逾期委托贷款月均总额/各项贷款月均余额×100%
(三)经营成果指标
1.营业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投资收益率=投资净收益/投资总额×100%
3.对外担保率=对外担保余额/资本总额×100%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