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及其反映财税思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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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税收思想评价——论析唐代两税法

中国传统税收思想评价——论析唐代两税法

中国传统税收思想评价——论析唐代两税法引言税收作为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持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税收制度也有着深厚的传统和丰富的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唐代两税法是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税制模式,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对唐代两税法进行析评。

一、唐代两税法概述唐代两税法是唐律中的重要税法条文,该法规定了农田税和赋役两个主要税种和具体的征收方法。

农田税主要依据土地的产出进行征收,而赋役则是对劳动力所得进行征税。

两税法在唐代起到了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平衡城乡财富分配的重要作用,也成为后来税制改革的重要参考。

二、唐代两税法的特点1.简明清晰:唐代两税法以简明的语言规定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和征收方法,使人们能够较为容易地理解和遵守税法,减少了纷繁复杂的税收程序。

2.依土地产出征税:农田税是唐代两税法的核心税种,它根据农田的产出多少来确定税额。

这种征税方法有利于调节土地利用和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

3.以劳动力所得征税:赋役作为另一种重要税种,是对劳动力所得进行征税。

这种征税方法与农田税相辅相成,使得整个税收制度更加完善和公平。

4.地方管理自治:唐代两税法充分尊重地方自治,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税收调整,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5.兼顾社会公平:唐代两税法通过农田税和赋役的征收来平衡城乡财富分配,避免了贫富差距过大的情况,保持了社会的相对稳定。

三、唐代两税法的影响1.农业发展:唐代两税法的征收方法以土地产出为依据,鼓励农民增加耕地和农作物的产量,对农业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稳定的农业生产不仅能够保障社会的食品供应,还促进了国家经济的繁荣。

2.财政收入增加:唐代两税法使税收的征收更加规范和有效,进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这为唐代的国家建设和军事力量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撑。

3.社会公平:唐代两税法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定,减小了社会贫富差距,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

简述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

简述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

简述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而强盛的朝代,而唐代的经济制度也是非常发达的。

其中,两税法是唐代征税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唐代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进行详细的阐述。

唐代两税法是一种农业税收制度,由个税和田赋两个部分组成。

个税是对个人财产和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包括钱粮税、手工业税、商业税等;田赋则是对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是对农田的耕种面积和产出进行征税。

具体的征税标准和税率因地区和时期变化而不同,但总体上,个税和田赋在唐代税收中处于平衡的状态,以维持朝廷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合理。

唐代两税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唐代两税法的实行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唐代经济的繁荣主要依靠农业生产,而农田是田赋的主要对象。

税收的合理征收可以激励农民增加耕种面积和农业产出,同时,通过对商业和手工业的征税,能够有效地拉动经济的发展,促进市场的繁荣。

另外,唐代两税法还实行了一种流转制度,即农田可出租、出卖,这也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种增加收入的途径。

通过尊重农民的产权和奖励他们的劳动,两税法使得农业生产得到了推动,经济出现了繁荣的景象。

同时,唐代两税法也意在稳定社会秩序,使得人民的生活相对稳定安宁。

最后,唐代两税法的实行为后世税收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经验。

唐代两税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种农业税收制度,其合理性和稳定性让后世朝代在税收制度上有了很好的借鉴。

在后来的宋代和明清时期,两税法成为主要的税收模式,他们在财政收入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代两税法的实行为后世对税收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及其意义对于了解唐代的经济制度和税收制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实行不仅促进了唐代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也给后世的税收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经验,对中国历史乃至全球税收制度的演进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税法对当代的启示

两税法对当代的启示

两税法对当代的启示
两税法对当代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公平:两税法实行按耕地面积征税,相对公平合理,启示我们在现代税收制度设计中也应注重公平原则,避免对不同群体或个人的不合理歧视。

2. 税收法定:两税法是在唐德宗时代以敕诏形式公布实施的,对当代税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即税收制度应当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 税制简化:两税法将各项税收统一纳入地税和户税进行征收,简化了税收制度,提高了税收征收效率,对于现代税收制度的简化也具有启示意义。

4. 纳税人权益保护:两税法规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并规定了农田的留种面积,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这启示我们在现代税收制度中,也应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益,避免对纳税人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侵犯。

5. 税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两税法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政府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

这启示我们,税收制度的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6.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两税法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税收制度巩固了政治统治地位。

这启示我们,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税收制度也是重要的工具之一,应合理利用税收制度为国家治理服务。

两税法对当代的启示主要体现在税收公平、税收法定、税制简化、纳税人权益保护、税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以及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等方面。

这些启示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两税法的评价

两税法的评价

两税法的评价
两税法是指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法。

这两种税法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几个方面对这两种税法进行评价。

首先,两税法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起着重要作用。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主要的两种税种,这两种税种的征收对于国家财政的收入增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种收入的增加可以用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两税法对于优化税收体系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原有的税收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

因此,通过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改革和优化,可以推动整个税收体系的升级和优化,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再次,两税法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方式相对简单明了,企业容易理解、操作,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企业逃税等行为。

这种方式的征收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增加企业的信誉度和公信力。

最后,两税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企业难以理解和操作;同时,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税收等问题。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两种税法的征收方式和标准,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两税法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这两种税法的评价,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并不断完善和改进这两种税法的征收方式和标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两税法的背景和评价

两税法的背景和评价

两税法的背景和评价《两税法的背景和评价》1. 引言:两税法作为我国税收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对税收征管体制进行了划时代的变革。

本文将从两税法的背景、实施情况和评价等方面,全面探讨这一重要税收法律的影响和意义。

2. 背景:两税法实施之前,我国采用的是“附加税制”和“营业税制”。

这两种税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衔接不顺、征收难度大、执法监管需要加强等。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税务部门开始研究制定更为合理有效的纳税方案。

3.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两税法的核心内容是将原先存在的附加税和营业税合并为增值税,并同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优化调整。

通过两税合一的方式,旨在简化税务征收流程、提高征管效率,并缓解税收负担。

4. 实施情况:自2016年两税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税收征管取得了显著进展。

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推行,增加了纳税人的便利度和透明度,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与此税收征收效益也得到了明显的提升,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5. 评价:对于两税法,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评价。

纳税人普遍感受到了税收征管的简化与改善,这为他们的日常经营提供了便利。

税收征收效率的提升也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然而,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落地落实的难度以及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等。

6.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改革举措,两税法在推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还有进一步的改进空间,需要继续加强税收征管的科技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同时注重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意识和便利程度。

7. 总结与回顾:两税法作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对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务管理的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的实施使得我国税收征管体系更加规范、高效,给纳税人和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不足和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推动税收征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唐朝两税法的启示

唐朝两税法的启示

唐朝两税法的启示2013-10-28 第09版:中外历史作者:张学博来源:学习时报字数:2251在唐朝中期之前,中国采取均田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租庸调制,即“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为出发点”。

租庸调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但是在 755年安史之乱之后,由于唐廷内部斗争和吐蕃侵逼京西,唐廷对藩镇采取姑息政策,安史之乱平定而藩镇之祸方始,出现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各地藩镇借机扩张势力,在租庸调被破坏的情况下随意征税。

这样,财权落入了地方政府手中,中央政府的财政遇到了极大危机,迫切需要改变税收制度来解决中央政府的财政危机。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唐德宗李适继位后,启用杨炎为宰相,于780年正式施行两税法。

关于两税法的记载,见《旧唐书杨炎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

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两税法的意义两税法舍弃传统的人头税,全面开启了按土地和资产征税的税制新历程。

从根本上讲,两税法虽然没有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但其所体现的赋税思想、税制设置观念及其实施的效果,无论是对赋税史,还是对唐朝以后各地之间的经济格局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税法的创立,实现了从“以丁为本”向“以资为本”的转变。

唐中期以前,田赋制度实行人税与物税并行征收。

两税法则以田产和资产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废除了对人课税的庸、调,也就等于废除了“以丁为本”的赋税制度。

两税是由按户等征收税钱的户税和按田亩征收解斗的地税组成,其主要特点是资产税。

这样,两税法实现了赋税制度从“以丁为本”向“以资为本”的转变,开辟了以资产为课税依据的历史先河。

中国传统税收思想评价——论析唐代两税法(一)

中国传统税收思想评价——论析唐代两税法(一)论文关键词:两税法;杨炎;量出为入论文摘要:两税法是中唐时期为解决财政危机而实行的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它不仅对改善唐朝的财政起到了显著作用,对以后的税制改革也有深远影响。

其中的很多税收思想都是史无前例的,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1引言由于唐初的税制给国家带来这么多的经济问题,杨炎便上书请作两税法,唐德宗最后也采纳了杨炎的意见,首开中国税改费的先河。

1.1两税法的主要思想及其评价1.1.1两税法的主要思想两税法归并了税种,把混乱繁杂的税种归并为地税和户税两种。

集中了纳税时间,一年分为夏秋两次纳税,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人两税。

其具体类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其租、庸、杂摇悉省,而丁额不费”,就是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税,简化为地税和户税两个税种:地税按纳税人的田亩征收,缴纳米粟;户税按资源多少划分等级,以货币征收,分夏秋两次缴纳。

(2)“户无主客,以现居为薄”,就是以户为征税单位,不分主户(本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现在居住地方为准登人户籍纳税。

即“居人之税”。

(3)“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照资产和田亩征税,即根据资产定出户等,确定应纳户税税额,根据田亩多少,征收地税。

(4)“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制人”,要求唐朝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国总税额,分配各地征税。

这成为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1.1.2两税法的进步意义两税法的进步意义着重体现在两大方面:第一由于规定了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扩大了纳税面,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

第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这种纳税方式是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的,较之于“租庸调制”更合理,更进步。

两税法对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给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带来很大冲击。

首先,两税法的颁布意味着“租庸调制”的废除,因此与“租庸调制”为依托的均田制—政府直接控制全国土地的、法理上的“土地国有制”,实际上也正式宣告废除了。

两税法利弊辩论赛

两税法利弊辩论赛唐朝处在封建社会时期发展的繁荣时期,特别是它的经济对于今天有着很多的研究价值,在唐朝主要有两种税收制度,一种是唐前期和中期的租用调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唐朝的社会经济当中就需要更能够为经济服务的税收制度,那就是两税法。

两税法的出台本身就是为经济的发展服务,但是却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反而是对唐朝钱荒问题起着不断加剧恶化的作用。

我们今天就主要探讨唐朝的两税法,为什么加剧了唐朝的钱荒。

一、两税法的基本释义与实行情况1.唐朝实行两税法考虑的社会状况首先我们要了解唐朝为什么由诸庸调制变为两税法。

根据新唐书的记载作用,廖智也就是以人丁为单位。

有田地的就要交租税,同时有人头税,并且每户还要服从政府的安排实行军事训练以及参军服役。

这样一种制度将人口田地附着在土地上,但是唐朝发展到中期,土地兼并的现象不断出现,农民失去了土地,自然而然就没有办法完成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自然而然农民就逃往其他地区,租庸调制在唐朝就推行得非常困难。

特别是到了安史之乱之后,国家的人口更是大规模的流动,政府就失去了以前的土地账簿以及控制的户口人数,加上大地主不断的兼并土地,同时安史之乱之后,政治方面以及军事方面都需要大量的费用,自然而然在这种情况下作用调制无法实行,地方上对于租用调制也是各种摊派让赋税制度变得异常混乱不堪。

试想一下,这样一种上级往下级不断压迫的政策,自然而然会引起严重的阶级矛盾。

于是就有了上层领导,思考税收制度的变革。

也就有了后面两税法的出台。

2.两税法的基本实行原则与主要标准根据新唐书的记载,两税法主要是由宰相杨炎首先提出来,并且得到皇帝认可的税收制度。

两税法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只征收钱财,以前在租用调值当中,既要征收田租,又要征收实物的方法,就已经变了,同时征税的频率变为了一年两次。

征收两税法主要是以人头税和所占的地产来进行征税,由此就可以看出地拥有的越多,相应征的税就更多了,可以看出他所征收的标准是按照资产土地和人口来算的。

杨炎“两税法”及其意义


唐德 宗即位 , 议用 宰相 , 经崔韦 甫推荐 , 占 起用杨 炎为银 青
光禄大夫 门下侍 郎同平章事 ,莅 事数月后 ,因乔琳 遭罢 免, 杨炎 遂独专 国政 , 乘机诬杀刘晏 。 由于为人尖刻 , 树敌 太多 , 建中二 年( 公元 7 1 )卢杞 为相 , 炎遭谗害 , 8年 , 杨 被
税 以资产多少为依据 , 地税 以田亩多少为依据 , 这样做 , 符
坏, 而安史之乱的爆 发则加快 了其崩坏 的速度。安史乱后 ,
随着土地兼并的 日益加剧 ,失地农 民的逃亡愈益严重 , 租 庸调所入无 几 , 于是 , 唐朝政府不得不 加强对户税和地税 的征收 , 使户税 和地税 占到唐朝 税收的很大部分 。 了稳 为 定 财政 , 和阶级 矛盾 , 中元年 ( 元 7 0年 )杨 炎向 缓 建 公 8 ,
贬道州司马 , 因而与刘晏有 隙。建 中元年 ( 公元 7 0年 ) 8 ,
在实施“ 两税 法 ” 以前 , 唐朝 的财税 制度 是 租 庸调
制 。唐朝 政府 规定 : , 丁每年纳 粟 2石 ; , 租 每 庸 每丁每 年 服役 2 0天 ; , 丁每 年纳 绢 2丈 , 纳棉 3两 或输 调 每 兼 布 25丈 , . 亦或 纳麻 3斤 。3 [ 1 唐代 著名政 论家 陆贽曾对 租 庸 调作过 简要 地概 括 : 有 田则 有 租 , 家则 有调 , “ 有 有身
唐朝均 田制分永业 田和 口分 田,口分 田可 以买卖 , 这 就给庄 田经济发展开 了“ 绿灯” 地 主通过兼 并占有大量 田 。 地, 然后再 通过各种途径 隐报 田亩 , 或利用各种 名义成为 免征户 ; 苦农 民丁多地少 , 贫 只好 按丁纳税 , 加上胥吏 为
奸, 除了逃亡作浮户 以外 , 以为生。 无 而唐朝的摊逃法更逼 迫尚未逃亡 的农 民也不得不逃亡 , 于是 , 逃户益多。陈子 昂

中国传统税收思想评价——简论唐代两税法


对 以 后 的 税 制 改 革 也 有 深 远 影 响 。其 中 的 很 多税 收 思 想 都 是 史 无 前 例 的 , 而 具 有 进 步 意 义 。 因
关键词 : 两税 法 ; 炎 ; 出 为入 杨 量
中图 分 类 号 : 8 F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0 0 1-2 10 1 7 —1 8 2 1 ) 10 8— 1
发 展 不 断 变 化 , 币 的 变 动 又 会 影 响 税 收 负 担 的 高 低 , 其 货 尤 是 在 货 币 升 值 的 情 况 下 , 加 大 税 收 负 担 , 而 可 能 会 引 起 会 从 不 单 便 上 书 请 作 两 税 法 , 德 宗 最 后 也 采 纳 了 杨 炎 的 意 见 , 开 人 们 的 不 满 , 利 于 维 持 社 会 的稳 定 。 二 是 , 以 资 产 作 为 唐 首 课 税 的 依 据 , 够 合 理 。 因为 资 产 的 多 少 并 不 容 易 测 量 , 不 而 中 国 税 改 费 的先 河 。 且很 可能发生 隐匿资产 的行为 , 利 于保 证财 政 收入 , 产 不 资 1 1 两 税 法 的 主 要 思 想 及 其 评 价 . 的价值 高低也不 一定 和 资 产 的数量 成 正 比, 可能 出现 负 就 1 1 1 两 税 法 的 主要 思 想 .. 担不均匀 的后果 。 两 税 法 归 并 了 税 种 , 混 乱 繁 杂 的 税 种 归 并 为 地 税 和 把 户 税 两 种 。集 中 了纳 税 时 间 , 年 分 为 夏 秋 两 次 纳 税 , 全 部 3 两 税 法与现 代 税收 思想 的联 系 一 费 3 1 两 税 法 中体 现 的现 代 税 收 思 想 . 改 为正 税 , 同并 入 两税 。其具 体 类 容分 为 以 下几 个 方 面 。 一 两 税 法 虽 然 是 唐 代 的 税 收 思 想 , 是 它 也 是 以 保 证 国 但 () 其 租 、 、 徭 悉 省 , 丁 额 不 费 ” 就 是 取 消 租 庸 1“ 庸 杂 而 , 调 及 一 切 杂 税 , 化 为 地 税 和 户 税 两 个 税 种 : 税 按 纳 税 人 家 的 财 政 收入 为 目的 的 。其 中 也 可 以 看 到 不 少 现 代 税 收 思 简 地 的 田亩 征 收 , 纳 米 粟 ; 税 按 资 源 多 少 划 分 等 级 , 货 币 想 的 影 子 。 缴 户 以 首先 , 税法 规定 的 : 分 主户 ( 地 土著 户)客 户 ( 两 不 本 、 外 征收 , 夏秋两次 缴纳 。 分 , ( )户 无 主 客 , 现 居 为 薄 ” 就 是 以户 为 征 税 单 位 , 2“ 以 , 不 来 户 ) 一 律 以 现 在 居 住 地 方 为 准 登 人 户 籍 纳 税 。 不 分 贵 贱 每 这 分 主 户 ( 地 土 著 户 ) 客 户 ( 来 户 ) 一 律 以 现 在 居 住 地 方 和 身 份 , 个 人 都 要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体 现 了税 收 当 中 的 公 本 、 外 , 平 原 则 。公 平 原 则 是 现 代 税 收 思 想 中 最 重 要 的 原 则 之 一 , 为 准 登 入 户 籍 纳 税 。 即“ 人 之 税 ” 居 。 在 两 税 法 中人 们 已 经 有 了 要 公 平 纳 税 的 理 念 , 是 还 没 有 只 ( ) 户 无 主 客 , 见 居 为 薄 ; 无 丁 中 , 贫 富 为 差 ” 即 3“ 以 人 以 , 放 弃 按 丁征 税 的 办 法 , 为 按 照 资 产 和 田亩 征 税 , 根 据 资 产 明确 提 出 而 已 。 改 即 其 次 , 税 法 规 定 取 消 租 庸 调 及 一 切 杂 税 , 化 为 地 税 两 简 定 出户 等 , 定 应纳 户 税税 额 , 据 田亩 多 少 , 收地 税 。 确 根 征 地 缴 户 ( ) 凡 百 役 之 费 , 钱 之 敛 , 度 其 数 而 赋 于 人 , 出 和 户 税 两 个 税 种 , 税 按 纳 税 人 的 田 亩 征 收 , 纳 米 粟 ; 4“ 一 先 量 以货 币 征 收 , 夏 秋 两 次 缴 纳 。 这 分 制入” 要求唐朝 中央 根 据财 政 支 出 的需要 , 出 全 国总税 税按 资源多少划 分等级 , , 定 额 , 配 各 地 征 税 。这 成 为 我 国 赋 税 制 度 的 一 次 重 大 变 革 。 分 样 简 化 了 税 种 , 简 化 了 缴 税 的 程 序 , 约 了纳 税 成 本 。 也 节 1 1 2 两税 法 的 进 步 意 义 . . 第 三 , 税 法 的 量 出 为 人 原 则 , 定 中 央 根 据 财 政 支 出 两 规 定 分 两 税 法 的进 步 意 义 着 重 体 现 在 两 大 方 面 : 一 由 于 规 的 需 要 , 出 全 国总 税 额 , 配 各 地 征 税 。 中 国 古 代 财 政 制 第 一 在 我 定 了贵族 、 僚 、 官 商人 都 要 交 税 , 大 了 纳 税 面 , 利 于 减 轻 度 , 向遵 循 量 人 为 出 原 则 , 清 代 以 前 , 国 始 终 没 有 产 扩 有 人 民 的 负 担 。第 二 改 变 了 自战 国 以来 以 人 丁 为 主 的 赋 役 制 生 预 算 制 度 。 预 算 制 度 本 质 上 是 量 出 为 人 的 。 杨 炎 主 张 度 , “ 以 资 产 为 宗 , 以 丁 身 为 本 ” 这 种 纳 税 方 式 是 顺 “ 百 役 之 费 , 钱 之 敛 , 度 其 数 而 赋 于 人 , 出 以 制 入 ” 而 唯 不 , 凡 一 先 量 。 应 了社 会经 济 发 展 的 必 然 趋 势 的 , 之 于 “ 庸 调 制 ” 合 这 就 开 创 了 我 国 预 算 制 度 的 先 河 。 现 在 的 要 把 国 家 先 划 分 较 租 更 理 , 进步 。 更 事 权 和 财 权 , 制 定 收 入 计 划 , 是 以这 一 思 想 为 源 头 的 。 再 也 两 税 法 对 封 建 生 产 关 系 的 调 整 也 起 到 了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第 四 , 税 法 将 租 庸 调 和 其 他 的 杂 税 、 费 统 一 为 两 个 两 杂 用 , 旧 的 封 建 土 地 所 有 制 带 来 很 大 冲击 给 税 种 , 开 了 中 国 费 改 税 的 先 河 。 可 以 作 为 以后 税 制 改 革 首 首 先 , 税 法 的颁 布 意 味 着 “ 庸 调 制 ” 废 除 , 此 与 的 借 鉴 。 两 租 的 因 “ 庸 调 制 ” 依 托 的 均 田 制— — 政 府 直 接 控 制 全 国 土 地 4 结 语 租 为 的 、 理 上 的 “ 地 国 有 制 ” 实 际 上 也 正 式 宣 告 废 除 了 。这 法 土 , 两 税 法 不 仅 是 唐 朝 税 制 的 一 次 大 变 动 , 是 一 次 税 制 更 就 表 明 唐 朝 政 府 从 法 律 上 正式 承 认 了 两 种 封 建 土 地 所 有 制 思 想 的 创 新 。它 首 次 提 出 “ 出 为 人 ” 原 则 , 国 家 制 定 量 的 是 已 经 不 能 照 旧并 存 下 去 的现 实 。 预 算 的 源 头 , 开 创 了 费 改 税 的 先 河 , 以后 的 税 改 开 拓 了 并 为 其 次 两 税 法 不 再 像 “ 庸 调 制 ” 样 “ 身 丁 为 本 ” 直 更 为 广 阔 的 空 间 。 租 那 以 , 接 控 制 农 民 的人 身 征 取 赋 税 、 别 是 征 取 力 役 , 着 重 按 财 特 而 产多少征税 , 际上废除 了力役 ; 且 实行 “ 无 主客 , 实 而 户 以见 参 考文 献 居为簿” 的原 则 , 再 区 分 土 户 与 客 户 , 都 按 资 产 多 少 分 [ ]付 志 宇.中 国 税 收 思 想 发 展 概 论 [ . 阳 : 州 人 民 出 版 社 , 不 全 1 M] 贵 贵 等 交 纳 两税 。 2 0 ( ) 0 2,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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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及其反映的财税思想评价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1-095-01
摘要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问题一直是研究的一个重点和热点问题。

建立一套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对我国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绩效,对比差距,从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
力至关重要。

本文研究过去三十年上市银行绩效体系,旨在为我国上市银行绩效评价的研究和发展提供可行的方法与思路。

关键词上市银行绩效评价发展阶段
一、两税法的内容
两税法由唐朝宰相杨炎提出,主要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

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更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人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其基本点如下:
1.量入为出的征税原则。

中央根据预定的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然后分配给各地。

各地按照中央所分配的税额数,向当地民户征收。

2.计税依据为资产额。

所有居户,都按贫富,也就是按资产和田亩定出户等。

3.征税时间分夏秋两次交纳,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
十一月。

4.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废除,但丁额不废,即保持人丁,作为征兵、派差的依据。

5.商贾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纳税,使居住户税收负担均等。

二、两税法所反映的财税思想
1.税制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

以前实行的租庸调制本来就有很大的弊端,正如杨炎所说:“租庸之法弊久矣!”“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转移,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

户部徒以空文总其故书,盖得非当时之实。

”也就是说,户部编制的租庸调、地税、户税等项税收计划的依据严重失实,以丁口为计税对象的租庸制丧失经济基础,亟待改革。

2.税目须统一,征管手续应尽量简明。

杨炎主张的两税法,“其租庸杂徭悉省”,也就是所有的杂税和徭役都并入两税---居人之税(户税)和田亩之税(地税),其纳税期限分别是,户税夏秋两季分别征收,地税的夏税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

这些主张不仅有利于矫正此前税目繁多、百姓负担沉重的积弊,同时贯彻了合理税制所必备的确实、便利的原则。

3.计税对象应该合理。

两税法的计税对象改变了租庸调制以丁口为计税对象的传统,改以资产为计税对象。

“户为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两税法以资产为计税原则的思想是杨炎税制改革思想的精髓,它顺应了唐中期以来土地关系的发展趋势,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此后绵延800多年而经久不衰。

4.征税应该考虑百姓实际负担能力,应量入为出。

两税的税收总量的征税原则是“量入为出”。

即“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这一原则通过编制预算对支出作出一定限制来发挥作用,实际上对减轻百姓的税负具有积极意义。

三、对两税法的评价
(一)积极意义
两税法的制定及其颁布实行,是中国封建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唐朝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租庸调实行时期,皇亲国戚、大官僚地主以及其他贵族都享有免税权和免役权,两税法则规定不论主户、客户,甚至不定居的商贩,都一律负担税收,从而扩大了税基,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人。

2.税收负担相对公平合理,缓解了阶级矛盾,发展了生产。

两税的计税对象是以资产、田亩来计算的,就是以“以贫富为差”。

正如当时陆贽所说:“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这些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自耕农民身上的状况。

并且由于停止了两税之外的苛敛,也缓和了当时已经尖锐的阶级矛盾。

3.巩固和加强了中央集权。

安史之乱以后,中央统治力量大大削弱,地方割据愈演愈烈,出现藩镇割据的状况,严重地影响到国家的
统一和强盛。

两税法消除了从前财政上的混乱,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使中央经济力量得到加强。

此外,两税法在赋税史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在中国长达数千
年的封建社会中三次具有重大意义的税制改革之一(另外两次是这就是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人亩”)。

其“量入为出”和“公平税负”的税收征收原则,以及明晰税收征管权限、简化税制等思想对现代税制都有借鉴意义。

例如我国当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金融危机背景下为企业减轻税负,为拉动消
费实行特定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减半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
税负合理的原则。

(二)不足之处
唐德宗年间,宰相陆贽发表过著名的《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20世纪60年代有的学者据此分析,称之为“两税法的反对派”,实际上暴露了两税法的一些弊端。

主要体现在:
1.缺乏统一税率,各地税负不均。

陆贽指出,两税法“创制之首,不务齐平,但令本道本州各依旧额征税,乃搜摘郡邑,劾验簿书,每
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

”也就是由于各州所定的两税钱谷定额,来源于大历年间年份不一的旧征税额,轻
重相悬、再摊派到居户和田亩之上,自然就多寡不一,造成各地两税税负不均。

2.某种意义上加重了百姓负担。

两税法的“定税计钱,折钱纳物”有一定的弊端。

因为两税法定税之初都是以货币计量,但在实际缴
纳的时候,有不少是配有实物来缴纳的。

“初定两税之时,百姓纳税一匹,折钱三千二百文,大率万钱,为绢三匹……近百姓纳绢一匹,
折钱一千五六百文,大率万钱,为绢六匹。

”所以到后来,从一开始的百姓看重货币演变到百姓更看重实物,两税钱定额的折纳方法成倍的加重了百姓的实际纳税负担。

3.以资产和田亩为计税对象有失真现象。

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比起租庸调制的“以丁夫为本”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加上贪官污吏和一些贵族在调
查资产时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导致某些官僚地主隐瞒财产和田亩数量,加上官方对评估赢利性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之间的价值差异有一定难度,从而造成税源损失,税负不公。

参考文献:
[1]孙文学,刘佐.中国赋税思想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2005.
[2]韩淑红.两税法改革及其社会效应分析.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2008(6).
[3]王复华.试论两税法的财政改革及其对唐中、后期经济的影响.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19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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