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引发的“假离婚”现象分析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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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摘要]婚姻是两性结合的形式,是家庭的前提。

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当代假离婚现象的特征、种类等方面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离婚成为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离婚率呈逐年递增趋势。

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的现象也呈增长势头。

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离婚率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解放思想,更加追求自由和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是婚姻自由也决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这种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条件,不仅要受法律的调整,而且也受道德的约束。

现阶段存在的假离婚现象是对上述婚姻自由的滥用,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亲属及社会带来一系列反面影响。

因此,分析当代假离婚现象,找出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纠纷的措施,对巩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假离婚现象剖析(一)假离婚的表现形式“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

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

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

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

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房屋买卖假离婚法律规定(3篇)

房屋买卖假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为了规避税费、贷款政策限制等目的,部分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

然而,假离婚不仅损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房屋买卖中的假离婚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假离婚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假离婚,又称虚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离婚协议、离婚证等手段,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的行为。

2. 特征(1)未解除婚姻关系:假离婚当事人仍然具有夫妻身份,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2)伪造证据:假离婚当事人伪造离婚协议、离婚证等证据,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

(3)规避法律:假离婚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规避法律、逃避税费等目的。

三、房屋买卖中假离婚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离婚:(一)感情确已破裂;(二)一方有重大过错;(三)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假离婚当事人伪造离婚协议、离婚证等证据,不符合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假离婚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经过调解无效,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予离婚:(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二)一方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假离婚当事人伪造离婚协议、离婚证等证据,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假离婚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假离婚买房法律案件(3篇)

假离婚买房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房价不断攀升,购房压力巨大。

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一些夫妇选择“假离婚”的方式来购房。

然而,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一起“假离婚”买房的法律案件展开讨论,分析其法律、道德和现实层面的影响。

二、案件简介2019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假离婚”买房而引发的纠纷。

李某和张某是一对年轻的夫妇,由于婚前已有一套房产,为了购买第二套房产,他们决定“假离婚”。

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张某凭借单身身份成功购得一套房产。

然而,不久后,李某反悔,要求张某返还房产。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和张某的“假离婚”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房产。

2. 法律依据(1)婚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署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自愿放弃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案件分析1. 法律层面(1)假离婚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相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李某和张某的“假离婚”行为并非真实意愿,违反了法律规定。

(2)假离婚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李某和张某的“假离婚”行为,使张某在短期内以单身身份购房,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 道德层面(1)假离婚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2021目前房产政策下的假离婚形式、法律效力及对策范文2

2021目前房产政策下的假离婚形式、法律效力及对策范文2

2021目前房产政策下的假离婚形式、法律效力及对策范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利益越来越被人们所看重,并被带入婚姻关系中。

尤其是房产问题愈演愈烈的我国在过高的房价、住房的刚性需求以及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使得很多夫妻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法律达到其非法目的。

假离婚不仅是对婚姻自由的滥用更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对假离婚现象应当有所重视。

一、假离婚的定义及特征 (一)假离婚的定义 假离婚亦称为虚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通谋或单独作出的虚伪的暂时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持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行为川。

即婚姻实质上并没有死亡决妻关系名亡实存,离异只是获取更多利益的一种手段他们改变的是在法律上的关系。

目前,会生活中虚假离婚时有发生寻其根本,旨因利益所致。

(二)假离婚的特征 1.假离婚的男女双方为合法夫妻,但双方或一方无真正离婚的意愿。

假离婚的原因不是法律意义上所称的感情不合以及真正意义上的双方意志的自愿而是通过合法的离婚来钻国家法律、政策的空子。

2.假离婚的目的明确决妻双方通过合谋,以欺骗的手段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离婚,以达到规避国家政策和法律,捞取购房、优惠房贷利率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假离婚的夫妻一般会作出复婚的约定,但在实践中,有当事人在目的达成后复婚的情况也有弄假成真的,当事人一方反悔不履约的情况导致真正离婚。

二、我国目前房产政策下的假离婚及其形式 (一)目前在我国的导产政策下,主要有以下两种假离婚 1.为多得农村征地安置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而假离婚。

在农村征收集体土地和城市旧城区改造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的照顾朴偿款往往以户为单位予以发放。

因此不少被征地农户、拆迁户夫妻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安置房而假离婚。

据人民网?013年10月25日报道皮徽省的魏姓大妈在旧房拆迁的过程中为多得一套房屋与丈夫假离婚事后一家人虽然得到了三套房的补偿但丈夫却反悔不愿复婚,以致真正离婚。

假离婚买房法律后果案例(3篇)

假离婚买房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通过离婚后再复婚的方式,规避购房政策限制,以实现购房目的。

然而,假离婚行为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以一起假离婚买房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假离婚买房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简介甲、乙二人系夫妻关系,因我国限购政策规定,家庭名下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甲、乙二人为了购买第二套住房,于2016年办理了假离婚手续。

离婚后,甲、乙二人各自名下均无房产,于是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

2018年,甲、乙二人因感情破裂,决定复婚。

但在办理复婚手续过程中,甲、乙二人发现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存在争议,遂引发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假离婚行为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规避法律、政策限制,通过办理离婚手续,实则维持婚姻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上,假离婚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本案中,甲、乙二人办理的假离婚手续,是为了规避购房政策限制,实则维持婚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该假离婚行为无效,甲、乙二人仍应视为夫妻关系。

2. 假离婚买房的法律后果(1)房产归属问题在假离婚买房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往往存在争议。

如本案中,甲、乙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因双方对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离婚时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2)子女抚养问题假离婚买房可能导致子女抚养问题。

如本案中,甲、乙二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哪一方,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子女的意愿等因素确定。

(3)债务承担问题假离婚买房可能导致债务承担问题。

如本案中,甲、乙二人离婚时,可能存在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购房假离婚法律规定(3篇)

购房假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购房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需求。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一些夫妇为了规避限购政策,选择进行“假离婚”,即在表面上离婚,实际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也引发了法律上的争议。

本文将对购房假离婚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购房假离婚?购房假离婚,顾名思义,是指为了购房而进行的虚假离婚。

具体来说,是指夫妻双方在购房时,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表面上办理离婚手续,实际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仍然共同生活。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二、购房假离婚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离婚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应当遵循合法、自愿、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于购房假离婚,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以购房为目的而办理离婚手续。

(2)离婚后,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财产处置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3)离婚后,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债权转让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离婚案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购房假离婚的规定如下:(1)离婚后,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财产处置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2)离婚后,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债权转让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3)离婚后,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购房假离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下情况属于购房假离婚:(1)离婚后,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财产处置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浅谈“假离婚”现象

浅谈“假离婚”现象

浅谈“假离婚”现象导读:离婚或许在旧社会还是一件比较新鲜也很不光彩的事情,大家都对之嗤之以鼻。

然而社会是不断在进步的,人的思想是在不断解放的,大家对婚姻的看法也是不尽相同,离婚也变得普遍和被理解。

但是,在离婚前...导读:离婚或许在旧社会还是一件比较新鲜也很不光彩的事情,大家都对之嗤之以鼻。

然而社会是不断在进步的,人的思想是在不断解放的,大家对婚姻的看法也是不尽相同,离婚也变得普遍和被理解。

但是,在离婚前面加一个“假”字,事情可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近几年国家出台房产限购令后常出现的“假离婚”现象,渐渐吸引了我们的眼球,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什么是假离婚假离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涌现的一种现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共同意思,而是因串通或受对方欺诈而办理离婚的情形。

一般而言,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串通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假离婚的两种情形串通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等。

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意复婚或者与他人结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欺诈离婚有的只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财产可能作出牺牲,有的则既为达到离婚目的,又把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骗到手。

假离婚的法律责任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也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由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楼市新政引发假离婚潮说明了什么

楼市新政引发假离婚潮说明了什么

楼市新政引发假离婚潮说明了什么?
短短两周时间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力房产新政抑制房价。

“认房不认贷”的二套房贷界定标准实施后,国家通过提高贷款首付、利率来严格收紧对二套房贷。

为规避二套房贷的高额利息,不少缓婚、假离婚族也开始涌现……。

“假离婚”带来的房贷优惠确实十分可观,长沙一房产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陈平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长沙的房价来看,一套房利率8.5折与1 .1倍的差别是要增加10万元左右的利息。

而在房价高的一线城市,利息差别可能达到60万,这还不包括贷款首付上的金额差别。

所以对于很多人来说,离婚一次可以节省几十万,多结一次婚又何妨?”(消息来源:2010年04月30日《经济参考报》)
这种借助婚姻来谋取利益也不算是什么新鲜事,在过去有的人为了达到福利分房的目的也搞假结婚,而现在为了达到规避二套房贷的高额利息也搞假离婚;有的人为了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搞假离婚;有的人为了转移因腐败而得来的非法收入而搞假离婚……。

楼市新政引发假离婚潮说明了什么?最主要的是我们的制度缺乏制约性,也就是说我们制定的政策或制度在完整性方面还欠考虑。

过去我们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制度时,大多是要求大家怎么怎么做,停留在一般号召上,而不这样做又如何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在制定政策、或制度时,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也没有通过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仅仅是满足于闭门造车,形成了政策、制度的不彻底性和不完整性。

因此,我们在制定政策或法律法规及有关条文时,要多吸取教训,从历史的、现实生活中吸取教训,并征求多方面的意见,使我们的各项政策及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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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的主要内容
• “假离婚”特征、类型介绍 • “假离婚”现象的产生原因 • “假离婚”现象的消极影响 • “假离婚”现象的对策及新 思路
目前所说的“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规避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以达到某种目的,在一定时期内暂时解除婚姻关系 的行为。
• 特征分析: 特征分析:
1、形式的合法性。从形式上来看,夫妻双方都是通过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的离婚手续,也都持有相应机关的 离婚证、法律文书(一般以民事调解书居多)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准予离婚……”既然夫妻双方自愿,且对孩子抚养、财产分 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也没有理由 不准予离婚。
2、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对于有子女的家庭,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即 便再复合,也极有可能对子女造成心理上的不良的影响。 父母的理财方式,往往对孩子的金钱观、人生观都有着潜 移默化的影响。因此,通过假离婚来追求家庭财富增长的 夫妇,除了要考虑收益因素外,还应该考虑更长远的、更 为重要的问题。 3、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此次政策的出台虽然是出于平抑房价、稳定房地产市 场考虑,但是部分人群利用“假离婚”这一手段规避政策, 依然为了一己私利购买二套房,显然很大程度上影响的政 策积极效果的发挥,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 类型(以是否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标准): :
1、真正意义上的“假离婚”:指按照夫妻双方的真实意 思通过离婚达到规避国家法律、逃避债务或者谋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的目的的情形。在这一类型下,夫妻双方的意思 表示是一致的,寻求的目的结果也是相同的,离婚只是表 面的、暂时的。 2、非真正意义上的“假离婚”:夫妻一方出于个人获取 某种利益或满足私欲等目的,当时承诺与对方离婚,过后 复婚,而对方也轻信了这一承诺,导致真正离婚的情形。 按“假离婚”者的初衷是约定目的实现后,再行复婚,然 而离婚之后,一方见异思迁,拒绝复婚,以致弄假成真, 成为事实上及法律上的真正离婚。
• “假离婚”的消极影响 假离婚”
1、不利于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睦 “假离婚”一旦弄假成真,被蒙在鼓里的另一半日后要 想复婚,或者重新申请索要自己本应分得的财产就很难了。 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这只是从当事人离 婚的意思来定义的,其履行的仍是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即 使私下有约定,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离就是离,因此那些 企图通过离婚方式来获取房贷优惠的夫妻,要承担一定的风 险,届时一旦有一方“早生异心”,趁机假戏真做,不愿意 复婚,另一方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分割损失将无法挽回。 (实际操作中,准备离婚的夫妻双方往往会在协议中写 明,将原有房产归一方,然后由另一方“净身出户者”申购 “首套房”,同时双方私底下约定,购房成功后再复婚……)
•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中国银监会银行业监管一部主任杨家 才日前表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以房屋数量为限、以家 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在此次“国 十条”房贷新政出台前,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是否利用 贷款购买住房,且贷款是否已还清”,即以贷为限。 • 此项政策是对2010年1月10日出台的“国十一条” 关于“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的进一步控制, 充分体现了政府抑制房价上涨的决心,对打击炒房和投机 性购房需求、抑房价的作用将更显著,也有助于稳定国内 金融市场。
2、政策漏洞的存在 二套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只要离婚后没有房产, 以前也没贷过款,再购房仍属首套房。先协议离婚把房产 全部判给对方,等申请完房贷,然后复婚。这只是一种类 似于合法避税的政策规避手段,法律上没有问题的。 3、大众观念的影响 (1)共同创富是婚后头等大事 当只要离婚就可以分出一个人以独立家庭身份获得优 惠购房条件时,部分人群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这样的方式。 也许有人会对这样草率的离婚行为提出质疑,但为增加共 同的家庭利益时,离婚就变成一种“换张证”那样的形式, 只要新房到手,即便是“非法同居”他们也不会在乎。
3、鼓励家庭健康理财 “假离婚”不是实现家庭财富增长的有效手段,但可以 寻求其他方式实现一个家庭的财富增长愿望,如合理的投资 理财就是实现家庭财富增长的有效手段,也是长久之计。而 且在国家调控政策频频出台的现阶段,房产投资的难度增大、 成本提高,还有许多投资渠道可以选择,基金、股票、黄金、 理财产品、债券、外汇等等投资理财方式,也能实现财富的 增长,没必要把所有的资金都压在房产之上。针对广大民众 专业的理财知识相当匮乏,根本不能有效地选择这些投资理 财手段的情形,可以咨询理财规划师,广大民众可以根据自 己的实际情况,让专家为自己制定相应的理财方案,以实现 家庭财富的快速增长。
2、行为目的的违法性。当事人“假离婚”的最终目的, 大多是为规避法律,实现某种不正当利益,主要表现有:
a、转移财产,恶意赖债;b、逃避计生国策,达到超生目的; c、城市房屋拆迁,骗取补偿安置;d、谋取其他个人利益。
3、婚姻解除的暂时性。当事人离婚不是长久的,也不是 双方所追求的真正离婚,而是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当目的 实现后,多数情况下,他们还要复婚,离婚只是暂时的。 4、社会危害性。“假离婚”的结果,或行为上违背了法 律规定,或是影响了国家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必然带来 一定的社会危害。
5、引发次生违法违规行为 假离婚证:楚天都市报4月29日报道,随着二套房贷收 紧,一些市民欲通过假离婚逃避新政调控,在武汉花80元 就能办个假证,银行查不出离婚证真伪。就贷款合同本身 而言,若采用欺诈手段取得优惠,银行可行使法律手段予 以撤销,随时将房贷收回去;涉及到三套房贷的,因数额 较大,还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构成刑事上的责任。 6、其他不良影响 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 关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对构建和谐社会大环境的挑衅, 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套房新政 引发的“假离婚” 引发的“假离婚”现象分析
内容提要
• 课题的研究背景 课题的研究背景 • 课题的主要内容 课题的主要内容 • 课题引发的思考 课题引发的思考 • 课题的进程规划 课题的进程规划
课题的研究背景
• 房产新政策的出台 2010年春节以后,在整体房价上涨、通货膨胀的 预期影响下,投机、投资及自住型购房三管齐下,房 产市场出现抢购潮,价格也随之扶摇直上,高烧不退, 部分城市因房价上涨快,百姓怨声载道,生活安定感 全无,如政府继续坐视不管,将直接导致社会不稳定 局面的发生。1-4月份,经过几近天量的交易量以后, 政府出手的时机到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已经不只是 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了。
2、通过完善立法加大对“假离婚”者的惩处力度 通过完善立法加大对“假离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登记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改,有必要增加惩处 “假离婚”的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二十一条可增加“离婚时,夫妻双方合意隐藏、转移、变 卖夫妻共同财产,企图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 人利益的,离婚无效”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 此外,还可以分不同情况追究“假离婚”者的刑事责 任,如对借“假离婚”转移财产,恶意拖欠债务,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的,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 任。至于具体地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应地司法解 释。
• “假离婚”现象的对策新思路 假离婚”
1、加大关于遏制“假离婚”现象的宣传力度 加大关于遏制“假离婚” 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进行宣传监督,电视、电台等道德 法治栏目可以对“假离婚”事件进行曝光,加大宣传力度。 对借“假离婚”抛却对方的行为,尽管被抛方一开始的目的 一开始也有不正当性,咎由自取,但对另一方更应从道德、 法律上予以谴责制裁。
(2)婚恋可以与房子无关 “先买房再结婚,一定要把新房当婚房”的婚恋观已不 再是主流的社会风气,结婚证下隐藏不再完全是是房子、车 子、票子与面子。 一张结婚证的“含金量”可以很高,但一张结婚证的 “含金量”也可以很低,“你攒够四块五,我也攒够四块五, 我们就可以去民政局结婚了。”在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一代 看来,没有房子,没有车子,没有钻戒,没有婚宴,没有蜜 月,但是这不影响爱情的开花结果。这种方式人们称之为 “裸婚”。没有物质基础作支撑的婚姻很多人并不看好,这 个社会也在观望,但是新生代的新婚恋观的出现,即便是高 房价时代的无奈,这种不苛求附带条件的婚恋也正说明,婚 恋可以与房子无关。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把这看做是婚 姻向情感回归。
仅以北京二手房交易为例:
(单位:套)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2009年4月上旬 2010年3月上旬 2010年4月上旬 6623 6133 二手房总成交量 8747
北京二手房总成交量对比图
同比上涨32%,环比上涨42.6%
• 有关二套房的政策解读
“新国十条”之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新国十条” 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 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50%,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 1.1倍 50%,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 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 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 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 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 认定标准。”
假离婚” “假离婚”现象的产生原因
1、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 以武汉为例: 如一套100万的房产,首 套房三成首付仅需30万元, 二套房五成首付则需要50万 元,首付的压力将不少人拒 之门外。此外,如果同样贷 款50万元20年期限,等额本 息还款,首套房利率8.5折, 月供3313元,总利息29.5万 元;二套房利率1.1倍,月供 3737元,利息总额39.7万元。 二套房比首套房总利息多 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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