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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针对一些必要的或突发的情况,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局部或整体的修改和调整的过程。
工程变更设计的管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变更设计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变更设计申请1. 变更设计需求分析:项目建设单位在发现需要对原有设计进行变更时,首先需进行详细的需求分析,明确变更的原因、范围和目标。
2. 编制变更设计申请书: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变更设计申请书,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效果预测等必要信息,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 变更设计影响评估:项目建设单位需对变更后可能引起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4. 变更设计方案编制:根据变更的需求和影响评估结果,编制变更设计方案,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实施过程和时间节点等。
三、变更设计管理流程1. 变更设计审批:在编制好变更设计方案之后,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工程的整体要求以及与原有设计的协调性。
2. 变更设计实施:获得审批后,将变更设计方案交予相关设计人员进行实施。
同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工程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变更设计的有效性和质量。
3. 变更设计信息管理:在变更设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变更设计方案、变更前后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进行记录和归档,以便今后进行查询和参考。
四、变更设计管理的注意事项1. 变更设计需统一管理: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应确保变更设计方案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避免出现各个部门自行变更导致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混乱。
2. 变更设计需及时响应:对于变更设计的申请,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实施,避免因变更设计未及时完成而影响工程进度。
3. 变更设计需合理控制成本:虽然变更设计是为了改进和优化工程,但需要合理控制变更设计的成本,避免过度的变更给项目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4. 变更设计需注重风险控制:在变更设计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变更设计不会引发新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后续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后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东建技[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后续管理的通知(东建技〔2009〕15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使用管理,杜绝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尤其是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现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要求、审查合格后的备案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报送施工图审查备案图纸的交付要求。
从发文之日起,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应对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完整性和各套文件内容一致性全面负责,送交备案和交付使用的施工图(含重大变更设计文件)应采用蓝晒图纸,加盖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原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实名制要求签名,其中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勘察设计文件还应按相关规定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师加盖有效的执业印章。
二、进一步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审查责任。
自发文之日起,审图机构必须在审查合格书上给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即“经审查,本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勘察设计企业和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符合规定,审查合格”,并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再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图机构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变更审查备案时,应将该项目一式三份审查合格书提交市建设局申请加盖“东莞市建设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施工图备案专用章”)。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和扩大设计范围的变更。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对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的设计图纸和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扩大。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可行”的原则,确保变更后的设计能够满足工程的要求。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包括需求调研、方案设计、评审审核、审批批准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流程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流程应当明确,包括需求调研、变更设计、评审审批、施工变更等环节。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需求调研应当充分了解变更的原因、范围、影响等,编制变更需求报告,并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变更方案设计报告,并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评审审批应当由专业评审机构进行,包括技术审查、合规性审查等,确保变更方案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审批批准应当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对通过评审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批,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施工变更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并将变更情况记录在施工日志中。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控制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应当设立变更控制组织,负责统一协调变更过程中的工作和信息沟通。
第十三条变更控制组织应当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变更控制手册,并进行培训和督导。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当及时记录,包括变更的内容、原因、过程、结果等,记录应当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各方能够了解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应当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变更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变更顺利进行。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设计变更的责任,并保证变更后的设计满足工程的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35f3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05.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月21日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设计变更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情况,由于各种原因,如设计不合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主需求变化等,都可能需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为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的行为,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设计变更的定义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不合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主需求变化等原因,对原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的行为。
三、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设计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四、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1.提出变更申请工程设计变更需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范围、内容和预期效果。
2.审查变更申请监理单位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
3.制定变更方案经审查通过的变更申请,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变更方案,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实施时间、责任人等。
4.实施变更施工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变更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线装修3标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内部建设管理体制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设计变更管理,明确设计变更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在建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自设计单位交出正式设计文件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及施工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优化设计、节约投资和保证施工进度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考虑各相关专业的衔接及后续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避免废弃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浪费以及工期的延误。
第二章设计变更范围及定义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是指项目在建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对已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
第七条设计变更范围包括设计优化变更、周边条件变化(含规划条件改变)的变更、设计审查意见的变更、征地拆迁影响的变更、工程实施要求的变更、新增加工程引起的变更、设计方责任变更等。
第八条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设计变更说明书、图纸、电子文件以及合计变更审批表和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及标准第九条设计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1、2、3类。
第1类: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及单位工程等;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2类:变更设计批准的一般设计原则及单位工程,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一次设计变更在5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
第3类: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的;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及职责第十条设计变更由项目部根据工程需要提出设计变更提议,并组织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确定设计变更种类。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管理制度1 目的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主要依据,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如发现设计问题,或是由于施工与材料采购等原因要求对设计进行变更时,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制度。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规定了设计变更(设计方提出)及变更设计(总承包方、分包方、业主方提出)的提出/接收、审核、批准和实施过程。
3 职责3.1 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设计审核单和工作联系单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补充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同的法律责任。
3.2 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审核单和工作联系单必须按规定签署齐全,签注意见明确,责任分明。
4 管理规定4.1 设计变更的分类4.1.1 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不涉及已审定的初步设计原则,不违反公司与顾客或与分包方的合同规定。
概算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变更。
4.1.2 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原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原则、工艺系统与主要结构布置的修改,工程量的改变,进口范围的变化,涉及合同变更。
概算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
4.2 设计变更提出的原因4.2.1 设计图纸有差错或设计内容深度不够;4.2.2 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或设计条件有变化;4.2.3 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4.2.4 顾客对设计修改的正式批件;4.2.5 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包括节约投资、改善安装、有利运行等;4.2.6 施工差错并有有关方面批准的处理意见。
4.3 设计变更管理程序4.3.1 设计方自身的设计修改(含接受监理确认单提出意见所做的修改变更),由设计人或设计工代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院驻现场工代组长审核签署后交咨询单位和/或项目经理部。
对于公司总承包的项目,由咨询单位和/或项目经理部核签后按规定分发业主方(顾客和/或监理)确认,经确认后发施工承包商等单位。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具体工程项目名称]的设计变更管理。
二、设计变更的定义及分类1. 设计变更的定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2. 设计变更的分类重大设计变更:指涉及项目的规模、功能、标准、结构形式、关键技术方案等方面的重大改变,对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对项目的影响相对较小。
三、设计变更的提出1.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缺陷、错误或优化需要时,应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2.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基于使用功能、投资控制、进度要求等方面的考虑,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3. 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认为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四、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1. 一般设计变更审批流程提出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审核《设计变更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建设单位审批设计变更文件,签署《设计变更审批表》。
2. 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提出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审核《设计变更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建设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签署《设计变更审批表》。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9.06.17
•【字号】东建[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
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
(东建〔2009〕7号)
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的精神,为有效控制和严厉处置企业提供各种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为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竞争秩序。
现将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增加部分条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勘察企业)
附表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设计企业)
附表三:《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施工图审查企业)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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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20xx〕8号)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属重大变更范围的还应依据本办法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书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的建筑工程性质、设计要素、地基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案不相符或建筑场地位置发生改变,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补充勘察;
2、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抗浮设计水位、液化等级或液化指数、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3、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承载力特征值、建筑场地类别;
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
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特别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将半地下室或地下储藏室变为地上储藏室;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改变建筑面积及用地范围),改变建筑标准;
(2)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4)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含门窗、幕墙面积)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5)增加或减少楼梯数量、宽度及形式,电梯的数量;
(6)改变防火分类、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等;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8)改变建筑的栏杆形式及玻璃种类,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9)改变无障碍设计, 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结构专业
(1)改变使用功能和使用环境,涉及荷载取值变化;
(2)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3)改变结构体系;
(4)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5)改变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0.000标高改变超过300mm;地基持力层选取有变化;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
(7)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4、暖通专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及设施(需提供新的冷、热负荷计算书)。
5、热能动力专业
(1)改变动力站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置。
(2)改变燃料种类。
(3)改变燃料系统及管道布置。
6、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改变电气接地地点及接地方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5)改变电气线路敷设方式的。
7、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涉及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图纸引起上述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 二次设计(如配电室、室外水泵房、水池、门窗、雨蓬及其他构件等的深化设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加盖单位资质证章和相应专业的注册师章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并注明变更时间。
第七条凡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环保、卫生防疫、环保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初步设计审查的,还应重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查变更。
第八条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委托审查,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
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初步设计变更审查批复);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原勘察设计文件、原备案凭证、原审查合格书;
(四)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
(五)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的书面意见;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计算书、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单、变更审查备案表等。
第九条因某专业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委托审查。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和重新办理过审查备案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和重大变更文件组织施工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镇街规划建设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监督抽查,对监理单位上报的质量情况周报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依照本规定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质量监理周报”中将设计变更的情况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要求上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对监理单位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公示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加盖“施工图审查备案章”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查合格(通过)或未办理重新审查备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