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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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没有成立法制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律

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依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

(二)乡镇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决定、通告等。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其他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制定单位名称。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文义表述准确、逻辑结构合理、内容合法且不相互矛盾。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制定机关负责起草,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或委托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负责起草。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指定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起草单位应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法律审核前,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询意见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回复。

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五条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制定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其办公厅(室)批转本级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核。起草单位不得直接向本级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提请法律审核。

未经法律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提供法律审核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各方面的意见;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三)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五)主要内容、制度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法律审核原则上只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可行性或适当性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

第二十条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应当出具书面的法律审核意见。

法律审核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其他需要法律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常务会议或者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在审议通过后,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在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批转制定机关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出具法律审核确认意见。未经法律审核确认的,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二十四条因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变化,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不应影响法律、法规赋予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权。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自签发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二)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三)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其本级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五)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登记。

第二十九条报送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备案登记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及起草说明(含电子文本);

(三)制定机关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确认意见;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自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送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本批转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法制机构报送备案登记。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备案登记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登记的全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并将登记情况及编号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二)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暂缓备案登记,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

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报或重报的备案材料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编号。

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使用政务互联网平台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级政府办理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备案登记号,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其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对本级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及时纠正。

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纠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提交该文件的合法性依据及书面说明;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交合法性依据及说明,也不自行纠正或者所提交的合法性依据及说明不能成立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可以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书面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

第三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该文件违法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认为该文件不违法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要求其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对文件相关内容提出意见,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三十八条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与上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内容或者废止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下级人民政府不及时修改或废止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区人民政府之间、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相冲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查阅

第三十九条未按本办法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实施。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后,应当及时在政府指定的刊物、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汇编公布由本级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免费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义务提供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报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对制定机关行政首长予以问责,并依法对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与上级或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规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核予以签发;

(四)未取得备案登记号,公布实施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备案和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提供查阅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备案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需求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包括法、条例、办法、规定等),当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范性文件”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通俗理解: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1、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称事后审查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后,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 答: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形成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送政府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送审稿包括:送审文件稿及其说明,征求到的不同意见和有关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必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事前审查。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什么? 答: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4、如何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答:正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 一是行文方向。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

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 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 5、什么样的规定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答: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6、“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具有“外部性”。 因为,从表面上看,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干什么、怎样干,一步一步怎么走,但是,其中涉及到要求申请人提交什么材料、行政机关对什么样的申请人才能准予行政许可,这就影响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7、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不具有“外部性”。 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04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08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

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23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决定、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第四条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四)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五)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的所属单位。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决定、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规范环保行为,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局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政府或其法制科所明确的文件。 第四条综合性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法制科负责起草或组织局相关职能机构起草;单项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相关职能机构负责起草。 第五条局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除直接由局法制部门起草的以外,其余处室拟定的在送领导审签前,应先送局法制科审核。 第六条本局制定的和以本局为主办单位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

第七条报送备案或抄报时间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 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三) 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式五份。 第九条报送文件的制定说明由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制作,内容应当包括: (一) 制定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 (二) 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 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局法制工作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应将本局上一年制定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市政府备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篇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格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登记表 注:本表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登记 8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表 注:本表适用于备案审查机关登记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及审查情况 9 附件5: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乡(镇)或者××局(办、委)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XX 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XX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解读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54 号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于2009年4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 1 —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称本省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 2 —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二)体现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从实际出发,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参考规范

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参考规范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条文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安排和语言运用的方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延续、修改、废止等,应当符合本技术规范。 第四条(基本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标点符号正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名称和体例 第五条(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或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和文件体例三要素构成,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 第六条(文件文号) 规范性文件的文号一般由制定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文号。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当年度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发文顺序号应当按照签发时间,统一顺序编制。 第七条(文件体例) 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体裁、结构。 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文件体例,载明相应的行政管理事项。 (一)“规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二)“办法”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规定的事项更为细致。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表述的内容较为宽泛。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在公文写作中经常会遇到,它与其他公文不同之处表现在内容和制定程序上,虽然规范性文件在文书格式上也有很严格的要求,但相对其内容而言,就是小巫见大巫了。常用的公文每一类都对应一个专门的名称和文书格式,规范性文件则不然,它的名称是不固定的,有可能一个办法是,也有可能一个通知是。怎么去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这就要看规范性文件它有些什么特征。 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一)法定主体 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这些有行政职权的单位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6〕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三统一”制度 (一)统一登记 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程序 (1)起草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一并报送提请本级政府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和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等资料。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送审稿和其它有关材料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政

2018年法宣在线《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 1、(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 8 B. 5 C. 10 D. 15 正确答案:C 2 、(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等,但不得使用()。 A. 通告 B. 条例 C. 意见 D. 细则 正确答案:B 3、(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形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 A. 30 日后施行 B. 立即施行 C. 20 日后施行 D. 10 日后施行 正确答案:A 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和适当性负责。 A. 合法性 B. 公开性 C. 广泛性 D. 可行性 正确答案:A 5、(单选题)为了规范()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A. 文件 B.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C. 行政规范性文件

D. 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本机关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以()为准。 A. 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 B. 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日期 C?会议通过的日期 D?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日期 正确答案:A 7、(单选题)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并公布。 A. 所属部门的管理机构 B. 法制机构 C?派出机构 D.议事协调机构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凡是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A. 公开征求意见 B. 起草调研 C?风险评估 D. 专家论证 正确答案:C 9、(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制发文件。 A. 制定机关法制机构 B. 制定机关的上级部门 C. 制定机关办公厅(室) D. 不一定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A. 2 年 B. 3 年 C. 5年 D. 8 年 正确答案:C 负责本级 )年组

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09-04-09 10:23 阅读次数: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感谢省政府领导及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各部门对毕节和毕节试验区长期以来的关心支持。下面我受行署领导委托,向本次会议汇报我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04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08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 (二)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和质量 行署制定和审查规范性文件,把合法性、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作为重点。一是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于以行署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要经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再经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员签署发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在相关媒体或行署网站予以公布。二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行署要求法制办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是否有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等情况。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办都按照法定程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

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 1 —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 监督法实施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各地逐步开展起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这项工作纳入日程。从目前各地工作实际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体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下面,结合无锡市的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形成、重要意义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发展与基本形成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制度并非监督法新设定的一项制度,其从最初确立到完善形成,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初步确立阶段。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这是宪法基于国家职权所进行的分工,是宪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制度安排。这一规定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宪法依据。 二是逐步发展阶段。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立法法则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使备案审查制度更为明确具体,并取得了重要突破。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九十二条明确授权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进行规定。正是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使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从原有的形式性审查范围中脱离出来,从而真正具备了实质性审查的意义。无锡市也正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有关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逐步将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起来。 三是基本形成阶段。2006年的监督法设专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全面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监督法正式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七种监督方式之一,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均制定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并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在本地区全面开展。因此,可以说监督法的出台,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正式形成。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 备案审查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的 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现将《县住建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建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保障住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制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一)本局制定并由政府转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本局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 (三)本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 (四)本局对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五)本局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以本局名义制定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审核、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用语应当规范、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准确、规范。 五、除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立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关业务单位、股室提出建议,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局办公室负责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核,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1)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为“意见”。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精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后,××一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要求和全省市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把该项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积极认真地开展调查研究,进行探索实践,全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正在有计划、按步骤的向前推进。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一)深入学习宣传,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省人大《规定》出台后,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认真学习,在人大机关内部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把制定出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年重点工作列入工作议程。与此同时,积极向市委进行专题汇报,得到了市委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要求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意义、原则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市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为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制定出台了×市备案审查《办法》。20××年3月,省人大备案审查《规定》发布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为及时贯彻实施这个《规定》,推进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决定结合实际,在年内制定

出台市备案审查《办法》。常委会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此项工作,明确了原则,提出了要求,并将起草《办法(草案)》的具体任务指定给内司委。在起草过程中,内司委认真学习了《监督法》和省人大《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外出考察学习,广泛吸收了省内外市州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稿后,印发给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等70多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主动听取有关法律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次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专题讨论,经反复修改、补充、完善,六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20××年10月20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并决定从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正式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正式启动,并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三)积极尝试探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初步开展。省人大备案审查《规定》公布实施后,我市人大常委会一方面抓紧研究制定市人大备案审查《办法》,另一方面按照《规定》的要求,积极尝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省政府备案审查的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20××年,市政府制定的《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6 件规范性文件、20××年1—10月,市政府制定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均按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审查。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均符合《规定》和《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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