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孟德斯鸠教育思想对我国教育活动的启示

孟德斯鸠教育思想对我国教育活动的启示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也是法国继洛克之后另一位非常重要的政治哲学家。
他的主要著作《法政论》对整个西方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教育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教育目的、教育方法和教育制度的思考上。
孟德斯鸠的教育思想对中国的教育活动有着一定的启示。
孟德斯鸠所倡导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公民,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人文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他认为教育应该培养人们的理性思维和道德品质,帮助他们成为自治的个体,以此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对于中国的教育活动来说,这对我们的教育目标提出了挑战。
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我们的教育目标,不仅仅关注知识的传授,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孟德斯鸠的教育方法主要体现在他对教育的多样性的重视上。
他认为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天赋和兴趣,所以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来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的教育活动也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我们应该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除了传统的学科知识,我们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实践机会。
孟德斯鸠的教育制度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教育的分权原则的倡导上。
他认为国家应该将教育权力下放到地方,以保证教育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这一观点对中国的教育制度改革提出了有益的启示。
我们应该逐步推行教育分权,让地方政府和学校有更大的自主权,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制定教育政策和课程。
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孟德斯鸠的教育思想对中国的教育活动有着重要的启示。
他对教育目的的思考提醒我们要重新审视教育的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他对教育方法的思考告诉我们要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他对教育制度的思考提醒我们要分权,让地方政府和学校有更大的自主权来制定教育政策和课程。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之一。
其代表作是《法政论》,该书被誉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经典之作。
在《法政论》中,孟德斯鸠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下面将逐一介绍。
法律的本质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产物。
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天赋,而法律保证了自由的实现。
因此,法律的本质在于保护人类的自由。
法律本身不是统治者或政治当局的创造,而是人民的共识。
法律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制定,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有效的。
法律与政治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权力应该被分散,以避免滥用权力。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分开,相互制约。
这样可以消除政治内奸和权力腐败等问题,达到制衡政府权力的目的。
法律的原则孟德斯鸠从社会目的出发,提出法律应该体现人民利益、公正、公平、自由等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减少对人民自由的限制,鼓励民主和平等,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改革孟德斯鸠深刻认识到,法律需要改革来适应时代的变化。
他提出法律的改革应该是逐步的、渐进的,不应该突然而来并强制实行,这样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也是有启示意义的。
在中国,法律贯彻了以人为本、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力求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不公正、法律执行不力等,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思想基础。
我们需要从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政治、法律的原则、法律的改革等方面加以研究和思考,以打造一个更加公正、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
孟德斯鸠教育思想对我国教育活动的启示

孟德斯鸠教育思想对我国教育活动的启示1. 引言1.1 孟德斯鸠教育思想的背景孟德斯鸠(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近代启蒙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在教育领域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教育思想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孟德斯鸠生活的历史背景是17世纪的英格兰,这一时期正处在启蒙运动的高峰时期。
启蒙运动强调理性和人的自由权利,主张通过教育来提高人们的素质和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孟德斯鸠的教育思想受到了这一历史背景的影响,他认为每个人都有天赋和潜力,教育的目的就是激发和培养这种天赋,使个体全面发展。
孟德斯鸠受到经验论的启发,认为人的知识和智慧来源于感觉和经验,主张通过观察和实践来获取知识。
他反对空泛的抽象思维和死记硬背,主张从实际生活和实践中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力。
孟德斯鸠的教育思想也受到基督教传统的影响。
他强调人的道德和品德教育,主张通过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格和道德观念,引导他们做一个道德上正直和善良的人。
在孟德斯鸠看来,教育不仅仅是为了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人格和道德素养,使其成为一个有责任感和社会意识的公民。
这种强调道德和品格教育的理念也为后世教育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1.2 孟德斯鸠教育思想的特点孟德斯鸠教育思想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孟德斯鸠提倡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进行教育,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天赋和潜能,应该根据个体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教育。
孟德斯鸠注重培养学生的品格和道德素养,认为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传授知识,更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人格素养,使其成为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公民。
孟德斯鸠强调教育应该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倡导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不仅要接受知识,更要通过思考和实践不断探索和创新。
孟德斯鸠提出了教育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不仅要关注知识的传授,还要注重学生思维能力、情感态度、审美情感等方面的培养,使学生在各个层面得到全面发展。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观点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观点孟德斯鸠—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观点孟德斯鸠(Montesquieu),作为法国启蒙时期的重要思想家之一,他的观点成为了西方政治学发展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独到的观点和思考方式对于后世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论述孟德斯鸠的观点:权力三分说、法律精神和政治的现实可行性。
首先,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力三分说的理论,即“权力分立”,这一理论视为政府权力的合理分配方式,影响了后世的宪政理论与实践。
他主张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相互独立地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以保证政府的制衡与平衡。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通过权力的分散和互相制约,才能防止政府滥权和专制,确保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这种观点在欧洲和美洲的宪政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并形成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其次,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精神对于政治制度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秩序和实施制裁,更是一种伦理和道德的体现。
他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并且法律应该超越个人意愿和利益,服从于公众意志。
这一理念对于后世的法治国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法律的制订和执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社会的公正与进步。
然而,孟德斯鸠的理论也面临着一定的现实可行性问题。
在权力三分说的实践中,如何确保各个机构之间的平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各个部门之间可能存在利益之争、权力之争和沟通不畅等问题。
而且,权力分立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
因此,权力分立不仅需要制度和法律的建设,还需要民众参与和社会的广泛支持,才能真正实现其理论所追求的目标。
此外,孟德斯鸠的法律精神观点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考量。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包括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法治文化的落地等。
这些条件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社会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
而且,法律的适用也需要根据不同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需求。
对孟德斯鸠的简短评价

对孟德斯鸠的简短评价1.查理·路易·孟德斯鸠的人物评价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
他站在时代的前列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战斗了一生。
孟德斯鸠的一生是一个战士的一生,他用自己犀利的文笔,机智而勇猛的抨击了腐朽反动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僧侣主义。
孟德斯鸠的一生又是一个学者的一生。
毕生孜孜不倦的探索着各个科学领域的许多问题,撰写了不少很有价值的著作。
2.孟德斯鸠的观点有哪些孟德斯鸠最主要的著作是他1748年发布的《论法的精神》,我简单介绍下书的内容分布和他对政府作出分类的观点。
三权分立的观点这里不谈。
书的第一部分谈到政府的管理模式,第二部分是三权分立,然后谈到法律与气候的关系,法律与商业的关系,法律与宗教,法律与历史。
第一部分不是特别新颖,但为后来的学者打开了很多话题。
法律与气候,他是第一个把自然环境与社会联系起来的人,我们现在来看觉得他的观点非常简单可笑,但他确实是第一个生态学者,第一个环境学者,以自然环境来思考现代社会。
在孟德斯鸠之前,人们的问题是谁来统治人民,以此把政府分类。
孟德斯鸠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这个统治者是谁,而是政府的本质是什么?他的答案是:把政府分类,本质要看权利有没有分离。
统治者可以是总统,国王,大主教,但他关心的是他们是集权的,还是分权的。
他把政府分为3类:共和,君主,独裁。
共和包括民主和贵族两类。
民主指由大多数人民统治,共和指由人民选择出来的少部分精英统治。
孟德斯鸠偏向贵族统治。
共和的合法性是基于道德,不管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统治,那个统治者必须是有道德的。
君主制的统治者有君主权,但他也必须依法行事。
君主制的合法性是荣誉。
人们顺从君主是因为对君主感到尊重,以君主为荣誉的标志。
独裁就是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高于法律。
独裁的合法性是恐惧。
人民之所以顺从他是因为人民害怕他。
3.罗素对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的评价是的,尽管我很喜欢卢梭的爱弥尔,这简直是教育著作中的经典。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一)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1 .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
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 .“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 .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1) 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 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 .意义。
“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
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5 .局限性.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
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二)政体的分类1 .国家政体可以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
2 .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
民主政体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
贵族政体是由一部分人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
3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人依据法律执政的政体,君主掌握最高权力。
君主、贵族阶级和政治团体是构成君主政体的三个要素。
4 .专制政体是由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5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实行共和政体成君主政体。
(三)政体原则1 .涵义。
政体原则可以解释为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
它贯穿在政体之中,指导一切、推动一切,并且恢复一切。
2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主要是指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其中心是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一、生平与著作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
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二、法学方法一比较的方法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
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印度、日本和中国还有美洲的法律。
他告诫人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看来进行整体的比较。
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等从他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行比较。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整体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旨。
相反逐条地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文字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
二历史的方法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求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
在他的论著中大量采用这一方法。
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治制度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
在《论法的精神》里他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
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孟德斯鸠得出了开创性的结论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
结果在一定民族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精神立法应当符合民族精神。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理论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支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
孟德斯鸠的国家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孟德斯鸠的国家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的一位政治哲学家,他以其对政治制度和国家组织的深刻思考而闻名于世。
他通过著作《法国精神》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等作品,揭示了自由政治和分权制度的重要性。
在他的国家观中,孟德斯鸠强调了现代国家制度的必要性和作用。
他认为,国家是一个由民众共同组成的社会团体,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
他强调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为其提供安全、正义和福利。
孟德斯鸠主张的国家观也强调了政治权力的制衡和分立。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当被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人群之中,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专制的发生。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概念,即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应当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机构,相互制约。
只有通过这种制衡机制,国家才能保持稳定、公正和持久的发展。
此外,孟德斯鸠还对法律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并且应当适用于所有人。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和执行,国家才能实现秩序和公民的公正待遇。
他主张立法过程应当充分倾听民意,建立起由民主和参与性的政治结构。
总之,孟德斯鸠的国家观体现了他对现代国家制度的理性思考和追求。
他强调了国家的作用和目标,倡导政治权力的分散和制衡,以及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这些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和建设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整篇文章的组织框架和内容分布。
在本篇长文中,文章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旨在引入主题并提出文章的目标。
通过对孟德斯鸠的国家观进行概述,读者可以对接下来的内容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同时,也需要明确文章的结构,以便读者有条理地进行阅读。
正文部分是对孟德斯鸠的国家观进行详细的叙述和分析。
在这一部分,可以分为多个要点来讨论。
每个要点都应该提供详细的解释和支持材料,以便读者能够全面理解孟德斯鸠的国家观。
结论部分是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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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一、生平与著作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
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二、法学方法一比较的方法
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
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印度、日本和中国还有美洲的法律。
他告诫人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看来进行整体的比较。
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等从他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行比较。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整体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旨。
相反逐条地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文字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
二历史的方法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求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
在他的论著中大量采用这一方法。
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治制度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
在《论法的精神》里他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
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孟德斯鸠得出了开创性的结论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
结果在一定民族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精神立法应当符合民族精神。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理论一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支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
但他不赞成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说法他认为自然法的内容有四项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
他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人因无知便有自卑感于是害怕战争需要和平人因无知便感觉软弱但又有生理需求于是便要寻找食物人为了生存而交往相互交往中产生了爱慕之心随着交往增加他们便有了一个相互结合的新理由自愿过社会生活于是人类就进入了政治社会。
二人定法与霍布斯相反孟德斯鸠认为人类进入了社会状态后就进入了战争状态正是这种战争状态需要并产生了法律。
他说“人类一有了社会便立即失掉自身软弱的感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消失了于是战争状态开始了。
”因为每一个个别的社会都感觉自己有力量这就产生了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每个社会中的人都感觉到自己有力量他们企图将社会的主要利益夺来自己享受这就产生了个人之间的争斗。
正是由于存在着这两种状态人法才得以建立。
人法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关系的法。
政治法调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使人获得财产。
孟德斯鸠的自然法学说的特点他没有把自然法作为政治推理的大前提从中演绎出理想的政治制度。
他之所以论述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其目的在于揭示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的“法的精神”。
依他看来人类无须缔结契约而因自身需要和天性就可步入政治社会因此孟德斯鸠是古
典自然法学派中唯一否认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
四、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实际上是指下列几种关系1法律应该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有关系2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有关系也就是与气候、土地质量、地理形势、面积、人民生活方式等有关系3法律应该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同居民的宗教、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等有关系4法律与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法律应该同他们的渊源、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秩序也有关系。
以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的“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一书的中心思想就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
五、法与自然环境孟德斯鸠在法律思想史上首次系统地研究了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
他特别强调自然环境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是决定性的。
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四个方面1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2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的影响。
3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4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六、自由理论孟德斯鸠是个自由主义者自由是他追求的目标。
按照他的说法自由有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
而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
”政治上的自由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政制相联系的自由一类是同公民相联系的自由。
孟德斯鸠重点探讨了这两类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首先他探讨了同公民相关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
他说“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他进一步解释说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二是任何人都不应该被任何人或势力“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其次孟德斯鸠探讨了与政制相联系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在他看来要想保障自由从国家政治角度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只有从政制上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才能使政治自由在法律上不至于落空。
孟德斯鸠由此从自由转到分权理论。
七、分权理论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是其自由理论在政治体制上的继续和发展。
孟德斯鸠认为要想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权力分立。
为此他汲取了以往的分权理论特别是洛克的学说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
关于三权分立的理由简单地说就是为了保障政治自由防止国家权力腐化。
三权分立是为了保障自由而为了保障三权分立的实现又必须做到三权制衡。
具体说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选出的议会机关来行使。
行政权主要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以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
司法权是依照法律惩罚罪犯和裁判私人争讼的权力具有独立性。
总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三权彼此独立同时要互相制约。
如行政要服从法律但君主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不能干涉行政但同时可以审查、监督君主对法律的执行议会享有弹劾权司法必须以立法为依据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审查权。
这样使整个国家权力配置处在独立、制约、平衡的基础上从而防止权力专断保障自由。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与洛克的分权论相比在理论上更为系统、深入、细致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对1787年美国宪法及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宪法产生了直接影响。
此后人们说到“三权分立”一般是指孟德斯鸠的理论。
八、影响孟德斯鸠是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他的自然法思想影响了后世的自然法学孟德斯鸠又将法律与社会条件联系起来对后世的社会法学派有影响他采取了历史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后来的实证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有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