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标准.doc

合集下载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
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法[2008]8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赣财法[2008]8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条法税政处反映。

附件: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部分违反《。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无【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20【摘要】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总页数】10页(P11-20)【作者】无【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相关文献】1.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J], 无;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J], 无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J], 无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印发《江西省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20]720号) [J],5.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检测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展开深度讨论,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概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这一基准的制定旨在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处罚,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二、深度评估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中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裁量,从而更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制定一套固定的处罚标准难以适应不同环境问题的处理需求。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处罚措施和力度,以确保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依赖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尽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明确、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当行使权力。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且积极的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更全面地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背景和危害程度,更准确地制定处罚措施,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只有在监管和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权力的发生。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00以上
35-50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50以内
50-55
50-100
55-65
100-200
65-75
200-500
75-90
500以上
90-100
§1.4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法行为
违法情形
裁量标准(万元)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未按照规定公开污染排放数据,或非主观故意导致未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及时整改的
10-20
不及时整改的
20-30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部分 大气污染防治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部分 大气污染防治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细化为:1、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以2万元罚款;2、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细化为:1、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2万元罚款;2、拒绝现场检查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细化为:1、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3-5万元罚款;2、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5万元罚款。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细化为:1、对个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1—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为:1、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2万元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4万元罚款。

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3—5万元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4—6万元罚款。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

团矧吲甬同嗣日图吲同㈠㈠翼瑚℃,.、、一一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藏程圈(一般程序)立案壤写位泰登记静{晖壹取证7日内完戚调查报告并离法簧机鞭文审查决定事先告知昕证,告知改正行为通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收执行强黼l结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环境保护部部常务会议于2月20日审议通过,环境保护部3月1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i T发[2009]24号)。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杏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正确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鼍权,是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行使自由裁鼍权,对于准确适用环保法规,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个别地区出现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由此滋生执法腐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适用法规条款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性法规或者地政府规章。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赣环法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3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二、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原则,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并于制定或变更后15日内报省厅备案。

四、本《细化标准》自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6月28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十四、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十六、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十九、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二十、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十二、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相关名词解释1.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
细化为:
每日用水5吨以下的,处500元罚款;每日用水超过5吨的,每超出1吨加处5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原煤散烧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 加工食品或者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的;
细化为:
1、 使用原煤散烧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的,首次处以500元罚款,再 次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
第一部分环境保护综合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因无具体罚款幅度,不细化)
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为:
2、 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者聚丙烯为 原料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食品容器的;
细化为:
首次处以500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二)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
细化为:
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三)采取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故意损坏等方式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域内,夜间或者午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为:
1、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区内作业的,处1-2万元罚款;
2、在关、文教科研区内作业的,处8000-15000元罚款
3、 在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作业的,处5000-8000元罚款。
第二部分水环境污染防治
细化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 期拆除,并处5—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30万元罚款;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 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40—50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
(2)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擅自处置放射性 废物和废放射源的。
细化为:
1、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的:
(1)放射性废物量小活度低的,处以1-2万元罚款;
(2)放射性废物量大活度低的,处以2—3万元罚款;
(3)放射性废物量小活度较高的,处以3—4万元罚款;
(4)放射性废物量大活度较高的,处以4—5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的。
细化为:
非经营性的处500元罚款;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或者未配建专 用排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的;
2、擅自处置废放射源的:
(1)属V类放射源的,处1万元罚款;
(2)属W类放射源的,处2万元罚款;
(3)属川类放射源的,处3万元罚款;
(4)属U类放射源的,处4万元罚款;
(5)属I类放射源的,处5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非法转移进入本省的固体废物 提供堆放场地,或者销售、加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
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改变、损坏生
态功能保护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
细化为:
1、 擅自改变、损坏生态功能保护区标志的处500-1000元
2、 擅自改变、损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处1000-2000元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市政排水管网收集范围内的饮食、车辆清洗
细化为:
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
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为:
1、属一般固体废物的,30吨以下处以1-3万元罚款;30吨以上60吨以下处3-5万元;60吨以上100吨以下处5-8万元;100吨以上8-10万元。
2、属危险废物的,处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8-10万元。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细化为:
新建的处以1000元罚款;扩建的处以5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 污染的切割作业的;
细化为:
首次处以200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 染的露天电焊的。
细化为:
首次处以200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
(1)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各类污染物直接排入城区湖泊的;
细化为:
1、将二类污染物排入城区湖泊的,处1-3万元罚款;
2、将一类污染物排放城区湖泊的,处3-5万元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