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法涉诉报道的失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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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困惑与出路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困惑与出路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困惑与出路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困惑与出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保障日益增强。

同时,随着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规定也逐步完善。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却依然存在一定的困惑,需要在全社会的努力下得到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

一、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面临的困境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意识淡薄未成年人因年龄过小,对自己的权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甚至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

对于被害事件,他们常常觉得委屈冤枉,但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旦受到侵害,他们缺乏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知识和能力,甚至可能会被加害人或第三方欺骗或利用。

2、证据获取难度大未成年被害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能力有限,面对被害行为往往缺乏足够的证据。

有些未成年人可能因为年幼无知或受到欺压而不想将事情曝光,对于调查者的询问也可能会给出不真实的说辞。

而且未成年人或其家庭常常无法承担雇佣律师的巨额费用,由此限制了获取证据的渠道。

3、诉讼过程复杂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走完整个诉讼程序并不容易。

他们必须面对尖锐的质疑和审查,长时间的等待,甚至可能面临来自其他方面的打压和威胁。

如果未成年人缺乏诉讼经验或参与度低,他们将面临巨大的困难。

二、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保护出路由于未成年人面临的种种困难,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需要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和支持。

为此,社会各方应该共同努力,推进相关制度和措施的进一步完善:1、强化法律保障国家立法机构应该加强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立法,明确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保护。

在未成年人被害案件中,应该尽可能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消除其参与诉讼的门槛和成本。

2、提升法律意识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普及教育,让未成年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目前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采取有效的对策。

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法规环境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规定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和环境。

第二个问题是教育和宣传不足。

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教育和宣传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们应该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

第三个问题是监管不力。

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目前还存在着一些监管不力的情况,使得一些未成年人的成长受到不良的影响。

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监管未成年人受到的各种不良影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个问题是服务不足。

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但是目前还存在着一些社会服务机构的不足。

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服务,加强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帮助和支持,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服务。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本文主要探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法律法规环境不完善、教育和宣传不足、监管不力和服务不足等问题,文章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

首先,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和环境。

其次,需要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

再次,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维权的法律保障与实践困境

未成年人维权的法律保障与实践困境

未成年人维权的法律保障与实践困境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作为国家未来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尽管在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种种困境。

本文将对未成年人维权的法律保障及其实践困境进行探讨。

一、法律保障1.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是对未成年人各项权益进行全面保护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包括生存发展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

同时,法律也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等各方的责任与义务,为未成年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援助制度针对那些贫困的未成年人,我国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他们能够充分享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以及经济援助等形式,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法律问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实践困境1. 法律保障存在漏洞尽管我国有相关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与社会的快速变化相比,法律保障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适应新兴问题的出现。

例如,在网络时代,未成年人面临着互联网暴力、网络欺凌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和解决办法。

2. 维权渠道不畅通未成年人维权的渠道多数情况下仍显得不够畅通。

首先,未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很多问题由于不了解相关权益而无法及时维权;其次,法律援助资源紧缺,导致维权困难;再者,对于未成年人维权的部门和机构缺乏相应的专业性和专门性,致使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无法得到专业化的处理。

三、解决方案1. 加强法律保障针对未成年人维权的实践困境,我们应当加强法律保障。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新兴问题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及时解决法律漏洞。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他们面对问题时的自我保护能力。

2. 改进维权机制为了畅通未成年人维权的渠道,我们需要改进维权机制。

建立健全的维权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与法律援助服务。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健康成长的新一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管机构不健全、未成年人权益意识不强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首先,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目前,尽管我国立法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修正案(九)》,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这些法律时缺乏切实的行动,法律的实施效果不佳。

另一方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威慑力不强。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程度。

同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相关法律的有效执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监管机构不健全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大问题。

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如中央未成年人工作委员会和各级团委、妇联等组织。

然而,由于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权限不够明确,无法形成有效的联动和协作机制,导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效果不佳。

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权限,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加强各级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同时,还应当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救助工作。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机构的工作效能,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质量。

另外,未成年人权益意识不强也是制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知识和经验,他们往往无法正确判断和识别危险行为,容易成为不良信息的受害者。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还应当积极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社会事务和决策的机会,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

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

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文/姚建龙近些年来,希望通过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强化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然而,如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尚须加强研究,并形成必要的共识。

未成年人法的起源与发展困境(一)从青少年到未成年人:专门立法的动因与目的未成年人专门性立法的初衷是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但最终制定的不是司法型“少年法”,也不是“福利 法”,而是“保护法”。

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结果。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立法结果,与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由于未能获得合适的教育和保护的观念有关,同时也是“预防”思维的体现。

此种立法思路一方面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结构上——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大保护,按照未成年人的主要成长空间将未成年人“严密”地置于成年人保护(控制)之下;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司法保护”章采取了狭义的立场上一一仅包含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条款,而有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及被害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则基本未涉及。

这样的立法思路,也使得未成年人福利法长期未被纳入未成年人专门性立法的考虑内容。

(二)少年法的缺位与少年司法的困境尽管我国已经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基于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目的而制定的核心法典,但仍然由基本一样的司法机构,适用和成年人同样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处罚”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笔者经常用以类比的评论是,对“生了病”的孩子仍然是在普通医院、由普通科室的医生、用和成年人一样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服用和成年人一样的药物进行治疗。

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也给中国的少年司法改革带来严重的问题。

近些年来,这种因为顶层设计一立法不足所带来的问题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其焦点集中在两个困境之上,笔者将其比喻为“逗鼠困境”和“养猪困境”。

(三)未竟的事业:通过“少年法”实现少年司法制 度的独立尽管当代中国少年司法改革已经有30余年的历史,法院、检察系统也初步建立了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但严格而言,中国还远没有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

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

2023-11-06CATALOGUE 目录•引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结论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和司法体系,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处理不够公正、科学和有效。

研究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通过对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实证研究和专家访谈等多种方法,对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研究目的和方法02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指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不仅关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理,还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强调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旨在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重视的法律制度之一。

各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促进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和发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期,当时一些国家开始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逐渐发展完善,形成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愈发重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保护他们的安全和权利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很多细节存在漏洞。

比如,对于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等行为,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就给未成年人的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

对策建议:应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以应对不同的保护需求。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让每个人都能够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和作用。

问题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许多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常常陷入网上诈骗、色情诈骗等电信诈骗的陷阱中,造成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同时,在面对自身遭受欺凌、伤害等问题时,很多未成年人也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

对策建议:应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这包括引导他们正确应对网络信息、加强安全意识、如何应对校园欺凌等方面,让他们能够独立、有力地应对各种挑战。

问题三:保护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一些家庭和学校忽略技术上可能会给孩子们带来困扰和安全问题的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一些食品、出行和饮品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孩子们的健康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对策建议:应该在家庭、学校、社区等多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安全防护。

例如,父母应建立起正常的时刻念护机制,学校应强化学生的交通、食品和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同时也重视对那种未成年人更易受到欺负的群体的保护,比方如孤残儿或残疾儿童等。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

我们应该努力为未来的社会和国家做出积极的贡献,为儿童们创造一个安全、温馨、健康的成长环境。

问题四:监管机构职责不到位监管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也存在职责不到位的问题。

未成年人维权的困境与挑战

未成年人维权的困境与挑战

未成年人维权的困境与挑战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与维权工作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困境与挑战。

本文将从教育、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探讨未成年人维权的困境与挑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教育领域教育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领域,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学校和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意识不足。

一些学校在处理学生权益问题时缺乏及时、公正的态度,甚至存在偏袒教师或学校的情况。

其次,对于欺凌、暴力等问题,学校的处置手段和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一些学校对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辨别、记录和处理不够规范,未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

首先,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加强未成年人权益教育,提高师生对权益保护的认识,建立完善的投诉机制。

其次,应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监督,确保权益保护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建立统一的处置标准,提高对欺凌、暴力等问题的处理能力。

二、家庭领域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维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家庭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困境和挑战。

首先,一些家长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

一些家庭中,父母在教育方式和方法上存在问题,甚至存在家庭暴力等侵害行为。

其次,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的机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社会应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家长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

其次,应加强对家庭环境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家庭权益保护机制,及时处理家庭暴力等问题。

此外,应加强未成年人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的培养,提高其权益保护的能力。

三、社会领域社会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未成年人在社会中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首先,一些未成年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容易受到欺负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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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法涉诉报道的失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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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法涉诉报道的失范及对策-新闻学
未成年人涉法涉诉报道的失范及对策
周爱明
【摘要】“南京虐童案”线索由微博首发,传统媒体跟进,继而先后掀起三波舆论关注热潮,使“南京虐童案”成为全国关注焦点。

“南京虐童案”报道过程中,部分传统媒体报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有部分报道出现了过度披露隐私及部分领域失范问题。

结合近期持续出现的未成年人殴打他人视频被曝光现象,新闻报道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线并引人深思。

关键词南京虐童案未成年人保护隐私权
今年4 月开始发酵的“南京虐童案”,随着受害儿童的养母进入法院审判程序而迎来第三波舆论关注热潮。

此前,“南京虐童案”已形成微博报料、检察院不予批捕等两次舆论焦点。

“南京虐童案”涉及的受害人是一名9岁男童,属于未成年人。

在持续三波舆论关注热潮中,这起虐童案新闻报道出现了过度披露隐私及部分领域失范问题。

结合近期持续出现的未成年人殴打他人视频被曝光现象,新闻报道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再次引人反思。

一、南京虐童案:从微博报料到全国热点
2015 年4 月4 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新浪微博疯传。

照片发布时间为3日晚22 点,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

据发帖人称,男童目前9岁,3 年前被南京某区的养父母收养。

虐待行为从2014 年起陆续出现,男童班主任多次发现男童受伤,在和其养父母沟通无果后,决定寻求网络帮助。

这条报料微博链接了9 张图片,展示了男童被虐打后浑身伤痕,
其背部明显有被绳索抽打的血红色印痕,正面照脸部则使用了马赛克遮挡。

从报料情况看,发帖人充分保护男童合法权益,未透露其学校、家庭住址、正面形象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条微博经多名网络大V 关注并转发后,迅速成为全国舆论关注热点。

南京地方媒体迅速跟进,第一时间调查出该男童家住浦口高新区,报道内容涉及男童被虐打情况、养父母收养手续、律师说法等。

随着传统媒体跟进,更多信息在网络二次转载后形成又一波关注热点。

在此期间,男童的学校、家庭住址(小区)在网上被人肉搜索并发布在网上。

为了追踪更多信息,南京一家地方媒体甚至安排记者赶到安徽来安,采访了男童本人及其亲生父母。

至此,“南京虐童案”相关报道开始转向失范领域。

男童的相关隐私被悉数挖出,收养身份、学校、班级、年龄、亲生父母身份、单位及住址等信息,都在网上被一一发布。

男童亲生父母首先开展反击——8 月12 日,“虐童案”男童及其亲生父母聘请律师,状告最先发帖的一名网友。

状告理由是发帖网友在网帖中未经许可发布了男童是养子等个人生活隐私,侵犯了男童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提出精神索赔20 万元。

此案已获当地法院立案。

虽然到目前为止,男童父母、养父母暂时未将部分媒体列为被告,但从目前案件走向看,部分媒体或无法避免陷入被告身份的尴尬。

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媒体失范原因
对涉法涉诉新闻报道中涉及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无论当事人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我国法律均有严格保护的明确规定。

笔者查询发现,《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 条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007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 条进一步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该法第58 条则对个人隐私进行了明确界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个人隐私和公共信息、公共利益相对,属于个人私权范围的信息、资料、爱好等。

顾名思义,“私”就是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

“隐”则指当事人不愿意或不方便被他人窥探、了解、知悉的信息。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隐私专指公民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如果公共媒体擅自介入、采访、发表,则涉嫌侵权当事人合法权益。

而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特点,个人信息受到的保护理应更加严格。

媒体涉及未成年人报道失范问题的成因复杂而多元。

简单而言,笔者认为媒体失范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首先,媒体过度竞争带来的信息饥渴。

在南京地区,中央、地方媒体有数十家,每天对新闻热点、独家新闻的追逐、比拼已白热化。

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所谓的独家新闻、独家视角,往往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甚至不惜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虐童案”的出现,媒体安排记者直接采访受害男童即是一个重要例证。

其次,新闻报道专业主义意识不足。

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是底线,但因为媒体属于公共媒介,其独特的公共属性要求新闻报道仅有客观、真实并不够,在
涉及国家利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独特利益时,新闻报道应该执行报道“阻断原则”。

这是新闻专业主义的一个重要表现,但部分媒体专业主义意识显然不足。

第三,新闻舆论营造未成年人保护的氛围明显不够。

这点在新媒体中体现得尤其明显。

“人肉搜索”、无原则报料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二次伤害显而易见。

在这一点上,未成年人保护法显然不足以遏制媒体失范现象。

三、涉法涉诉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保护对策
中央有关部门今年要求各地媒体,应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报道,并通过涉法涉诉报道加强法制宣传,其中明确提及要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笔者认为,在涉法涉诉报道中,媒体披露未成年人的相关隐私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不仅涉嫌违规,还可能影响当事人日后顺利回归社会。

因此,保护涉法涉诉新闻报道中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从“南京虐童案”反思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媒体在报道类似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首先,进一步厘清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边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媒体不应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资料。

同时,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正面采访、对话,也应慎用。

在相关专家看来,记者采访未成年人前,首先要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在法定监护人的陪伴下进行采访。

这是记者的基本职业道德,也可以有效避免新闻诉讼。

如果记者直接采访未成年人,即使得到其本人同意也要慎用直接对话的方式,因为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无法准确判断接受媒体公开采访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第二,新媒体在未成年人新闻报道中的新闻保护问题尤其值得重视。

纸媒、电视媒体等传统媒体因为层层把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基本到位。

但网媒、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信息发布速度快、把关相对粗糙,很容易造成泄露未
成年人个人隐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问题。

事实上,从目前相关案例看,率先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多是新媒体。

虽然部分新媒体称自己为信息发布平台,不应承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责任,但作为信息载体,其理应承担把关责任。

第三,在全新的媒体竞争环境下,媒体应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全流程管理链条。

从采访、写稿、审稿、呈现等各个环节,媒体编审者都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在新媒体竞争格局下,大批传统媒体开设了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的信息传播渠道,而这些传播渠道如果没有建立良好的把关制度,极可能成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渠道之一。

第四,各媒体应加强新闻培训,要求记者恪守新闻职业规范,提升新闻专业主义水平和意识。

实际上,和成年人相比,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更为严重,而且后期救济更加困难。

因此,媒体在报道、采访未成年人时,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相关稿件更要执行严格的把关制度。

在这一点上,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理应从“南京虐童案”中吸取教训,更好地关注、保护涉法涉诉报道中的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作者:南京日报社社会新闻部副主任)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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