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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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22•【文号】财企[2005]109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6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05]109号)湖北省、重庆是财政厅(局):根据《研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04]177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经商有关部门,我部制定了《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三峡产业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7号)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企[2004]1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资补助,是指是使用产业基金对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

本细则所称贴息,是指使用产业基金对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的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不含1年)和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湖体〔2024〕87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湖体〔2024〕87号吴兴区、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旅游发展局、财政局:为加强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体育局车湖州市财政局2024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扶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审核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4〕18号)《关于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湖财教〔2024〕10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扶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第二条在湖州市市级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信用状况良好,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从事体育产业项目活动、经营、服务的体育企业及相关单位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申报项目须在湖州市市级区域范围内(吴兴区、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落地。

第三条扶持方向1.扶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L J J 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3 期
6 6



( 五 )定 期 向省 财政 厅及 有 关部 门报
有较强 资金募集 能 不低 于 l 亿元人 民币 ,
力 ,有 固定 的营业场所和 其业 务相适 应
的软硬件设 施 ;
告引导基金 和参 股基金投资运作及其他重
为加强基金管理 ,我们研 究制订 了 《 山东省新兴 产业发 展引导 基金管 理实施 细则 》 ,现 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
山东省财政厅 2 0 1 6 年1 2 月1 0日
6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3 期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 展 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5 0 0 亿元 的省级瓶 兴产 业 发展基 金 ,引 导 基 金按不 超 过 基金 总规 模 l 0 筹 集 。单
( 四)代 表 引 导 基 金 以 出资 额 为 限 , 对参股基金行使 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 务 ,向参 股基金派遣代表 ,监督参股基金
投 向;
只参股基金规模在 1 0 0 亿元左右 ,原则上
S DPR一 2 O1 6一 O 1 3 O 0 6 2
山东 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基金  ̄ 2 0 1 6 3 9号
各市财政局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 市 )财政局 ,省财金 投资集 团 ,有关 投资机构 :
《 山东省新兴产业 发展 引导基 金设 立 方案 》已经省 引导基 金决 策委 员会 研究 同意。
人股 谈 判 ,签 订 参 股 基 金 章 程 或 合伙 协
议;
( 三 )对 引 导基金 实行 专 户 管理 ,专 账核算 。根据参股 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约

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设立,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基金规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或市级财政预算的1%。

第三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原则:基金运作应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重点支持原则:聚焦国家战略和地方优势产业,优先支持具有成长性、创新性、带动性的企业和项目。

(三)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第七条基金运作模式:(一)设立子基金: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扩大基金规模。

(二)参建母基金:参与其他母基金,共享投资机会,实现资源整合。

(三)直接投资: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

第八条基金管理:(一)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战略规划、决策和管理。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四章投资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科技、新能源、节能环保等。

(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绿色低碳发展、循环经济等领域。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十条基金投资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6〕1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6〕1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6〕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日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战略,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为引领,加快形成以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按照《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5〕56号)、《市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市本级专项资金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锡政发〔2015〕245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筹集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安排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亿元。

其中,市本级累计安排资金80亿元,江阴市40亿元,宜兴市20亿元,锡山区、惠山区和滨湖区各10亿元,新区40亿元,三城区5亿元。

市级安排资金每年按照支持功能类别和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纳入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管理;各地区应当按照规定将本地区安排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院士(专家)工作站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一、政策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二、扶持对象(一)在罗湖依法正常经营的,处于有效期内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扶持项目及申请材料(一)项目说明及扶持标准对被认定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被认定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年度总预算控制。

同一主体获得多个认定的,最多只给予一次扶持。

认定时间到期后,通过复评重新获得认定的,按新认定的工作站予以扶持。

(二)申请材料注:以上第项参照模板提供四、申报时间及地址(一)申报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二)申报地址:网上申报地址:http://218.17.220.225:8081/bizIIomeInfo/homePage.htm1罗湖政府在线〉公共服务〉政企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五、限制和除外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及个人,不得获得本专项资金:(一)被深圳信用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二)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三)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补充说明(一)受理部门有权按照网上申报的时间先后决定项目受理顺序,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完成申报,以及其他限制情形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申报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网上申报提交科室进行审核后,将有短信提醒发送至企业申报人手机(在申报网址上注册的那个手机号),请申报人根据短信内容及时进行进一步操作。

若未能在相应时限内完成网上补齐补正,视为放弃申报,不予扶持。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号)、《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促进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聚焦重点产业、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四条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国有投资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并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市级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基金法人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的设立、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规模调整、投资项目、投资退出、基金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产业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组织产业基金运作绩效考评。

具体负责组织金融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案评审,开展金融领域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协调金融领域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产业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负责制定工信、海洋、电商、旅游、文化、人力资源等领域产业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组织上述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案评审,监管上述领域产业基金运作,实施上述领域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协调上述领域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会同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投资方案评审及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绩效考评。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成商服贸[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商服贸〔2010〕32号)各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高新区软推办、财政局: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加大招大引强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商服贸〔2010〕21号)精神,现制订《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并印发你们。

请根据文件精神,按照申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

本实施细则已同时在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市商务局网站网址:市财政局网站网址:http://10.72.97.41:7100/联系人:市商务局刘斌电话:61883743市财政局范义茹电话:86271145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附件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非法人分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经认定的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服务外包产业聚集区。

二、支持内容(一)引进项目奖励1、当年成功引进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及国内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在成都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完成登记注册并正式投入营运)的,按每个项目50-80万元(人民币,下同)给予项目注册地的区(市)县政府一次性综合补助。

2、当年成功引进相关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共享服务中心、呼叫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等服务外包企业的,按每个项目20-50万元给予项目注册地的区(市)县政府一次性综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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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扶持企业在我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包括高端制造业扶持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循环经济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配套、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服务民生等各种项目。

第三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主要内容:
(一)高端制造业发展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引导提升产业能级,支持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科技类、电子信息类等重点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新创知名品牌(商标)奖励项目、企业技术标准奖励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奖励项目等。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物流、金融、总部经济、民间信用担保机构融资奖励、企业上市扶持,服务外包发展、旅游发展、商贸流通、文化产业发展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循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企业节能减排、节能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重点园区(企业)创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等。

重点支持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高耗能设备淘汰、改造,企业或工业园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四)科技三项费用。

用于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

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配套投入、代建或合建厂房、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委托贷款、资金配比以及其他方式。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项目,经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召集专家组评审,报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条对原有的老项目,如无原则性冲突,则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七条对引进税源项目,结合其对区域的综合经济贡献,报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相关产业扶持。

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八条区发改部门负责办理高端制造业扶持资金和循环经济扶持资金立项相关手续,区科技部门负责办理科技三项费用立项相关手续,区服务业发展部门(或区外经贸部门)负责办理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立项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知名品牌(商标)奖励资金、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企业技术标准奖励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评审,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区现行有关规定程序执行,报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下列
条件:
(一)在开发区注册成立;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项目(企业)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提供的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审批材料;
(二)招商责任单位与项目方签订的项目扶持合同;
(三)立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材料和立项批复);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凡属按进度分期拨付扶持资金的,在拨付下一笔资金和最后一笔剩余扶持资金之前,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对项目扶持合同执行和以前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所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得分率不足50%的,由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提出停止拨付扶持资金的建议,经管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后,由招商等责任单位按协议约定追究项目方违约责任,但因政府原因或政策调整的除外。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1年至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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