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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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案例分析

委托代理协议案例分析

委托代理协议案例分析委托代理协议甲方:(委托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代理人)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代理特定事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1.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特定事项:(具体事项)1.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代理上述特定事项。

第二条代理权限2.1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有权代表甲方进行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一切合法行为。

2.2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与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进行沟通、协商、签署文件、提出要求等。

第三条代理期限3.1 本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效期为(具体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2 若委托事项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双方可协商延长委托期限。

第四条代理费用4.1 甲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的代理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4.2 代理费用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具体时间)。

第五条保密义务5.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向第三方透露。

5.2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甲方信息和文件的安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代理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如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条款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和解释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8.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人):乙方(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委托代理纠纷案例分析代理人权益与违约追偿

委托代理纠纷案例分析代理人权益与违约追偿

委托代理纠纷案例分析代理人权益与违约追偿【正文】在委托代理纠纷案例中,涉及到代理人权益与违约追偿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探讨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活动中的权益保护以及违约行为的追偿方式。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贸易公司,拟向乙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其产品,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并约定各项权责。

然而,在合作的过程中,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销售规定,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代理人权益保护: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享有特定的权益。

首先,代理人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佣金或报酬。

在本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理销售其产品,乙公司作为代理人应当获得约定的佣金。

其次,代理人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的销售规定进行销售,确保甲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然而,乙公司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从而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代理人违约追偿方式:当代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采取一定的追偿方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追偿方式:1.索赔要求: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乙公司承担由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在索赔要求时,甲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造成了损失。

2.解除合同:甲公司可以主张解除与乙公司的代理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甲公司可以追回已支付给乙公司的佣金,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由于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

3.诉讼维权:若乙公司拒绝履行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分析与结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委托人,享有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当乙公司作为代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时,甲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具体情况,甲公司可以选择索赔要求、解除合同或诉讼维权等方式。

委托代理 案例

委托代理 案例

委托代理案例篇一:委托代理的一道案例分析委托代理的一道案例分析1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春色”油画,价值50万元。

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

其后,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

合同订立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定金,待画展结束交付该画并付款。

过了2个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

画家张某得知后,遂派人去画廊取回油画。

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交付“春色”油画。

【问题】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请求?为什么?我的意思是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请求权,李某要求张某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理由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我理解为画廊签订的那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李某与张某,与画廊无关。

但是有培训机构的权威老师,说这个合同是画廊与张某所签,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李某不能对张某行使请求权。

合同是有相对性。

但是作为隐名委托合同,受托人有披露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篇二:几个经典的代理案例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

委托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委托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委托代理合同案例分析委托代理协议甲方:[甲方姓名/公司名称]住所地:[甲方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乙方姓名/公司名称]住所地:[乙方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 甲方为[甲方所属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经验;2. 乙方希望委托甲方代理其在[案件/事务名称]方面的法律事务;3.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1.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在[案件/事务名称]方面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a) 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b) 出具法律意见书;c) 代理诉讼、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d) 缔结、变更、解除合同;e) 代为处理相关文件和证据;f) 其他与[案件/事务名称]相关的法律事务。

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以最大努力为乙方提供专业、高效、保密的法律服务。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咨询费用:根据咨询时间和复杂程度,双方可协商确定咨询费用标准;b) 代理费用:根据案件/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双方可协商确定代理费用标准;c) 其他费用:如诉讼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费用清单后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未按时支付费用的,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保密义务1. 甲方应对乙方的委托事项及相关文件、资料等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法律意见、文件、资料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代理法律案例(3篇)

代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律师。

张某某因经营某品牌服装生意,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但由于自己不熟悉法律事务,遂委托李某作为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

2017年6月,张某某与某服装品牌供应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但由于合同条款较为复杂,张某某决定委托李某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合同签订事宜。

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李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代为处理与某服装品牌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二、案情简介2017年7月,李某代表张某某与某服装品牌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供应商向张某某提供某品牌服装,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开始供货。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某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与供应商协商无果。

张某某遂委托李某处理此事。

李某在未与张某某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与供应商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供应商认为李某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遂拒绝退还货款。

张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张某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李某赔偿?四、法院审理1. 关于代理权限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应当遵守张某某的指示。

然而,李某在未与张某某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与供应商解除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

2.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代理的法律案例(3篇)

代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代理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融洽。

2020年,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一个月,家中事务繁多,便找到张某,希望张某能代为处理其家中的事务。

张某考虑到两人关系,便答应下来,并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外期间,家中事务均由张某代理处理,代理期间,李某授权张某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021年,李某家中因房屋装修需要支付一笔款项,李某因在外地无法亲自签署合同,便委托张某代为签署。

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合同中存在多项对李某不利的条款。

李某得知后,认为张某未尽到代理人的义务,导致其权益受损,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赔偿李某因合同条款不利而遭受的损失;2. 判令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张某在答辩中承认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但认为其是出于对李某的信任,且签署合同时李某并未在场,无法证明其存在过错。

张某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尽到代理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在签署合同时未尽到审查合同条款的义务,导致李某权益受损,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代理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代理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被代理人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1. 判令张某赔偿李某因合同条款不利而遭受的损失;2. 判令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理由:1. 张某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在签署合同时未尽到审查合同条款的义务,导致李某权益受损,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代理义务;2. 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且未在签署前征求李某的意见,存在明显过错;3. 李某在张某签署合同时未在场,无法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李某对张某的过错无过错。

案例启示:1. 代理人应当尽到代理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2. 在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时,代理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3. 被代理人应选择信任度高的代理人,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4. 在代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代理权限、代理范围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设计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拟开发一栋住宅楼,为了确保建筑设计质量,甲公司决定委托乙公司进行设计。

双方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乙公司也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

二、代理法律关系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形成了代理法律关系。

甲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乙公司作为代理人进行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三、代理法律问题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公司的代理权限,即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根据《建筑设计合同》的约定,乙公司的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

然而,乙公司在完成设计工作后,以各种理由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设计费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费用。

但乙公司认为,设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设计周期延长,因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费用。

3. 代理责任问题在代理过程中,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失误,导致甲公司住宅楼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因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代理法律关系明确,乙公司的代理权限是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因此,乙公司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关于代理费用问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居民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家中事务繁多,遂委托邻居李某代为处理。

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处理家中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子女教育、家庭维修等。

在李某的代为处理下,张某的生活得到了很大便利。

然而,在一次房屋租赁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

张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则辩称其行为是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代理关系的认定、代理权限的界定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1. 代理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口头代理协议,李某以张某的名义处理家中事务,符合代理的定义。

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2. 代理权限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权限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李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处理家中事务。

然而,由于双方未对具体代理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代理权限的界定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决定代理事项。

因此,李某在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时,属于在其授权范围内独立决定代理事项。

3.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时,因个人原因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张某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代理关系的原理,李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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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问题一、委托代理的出现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

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

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

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二、委托代理的分析1.经济学假设(1)经济人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2)目标函数不一致假设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着较强烈的自利倾向,追求既定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占有关系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委托人一般处于劣势,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大交易和谈判成本。

(4) 不确定性假设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事实上还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代理成本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经济人,并具有不一致的目标函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度和成本,在企业的代理链条中必然出现非效率或低绩效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成本。

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导致的次优契约使利润潜力丧失60%~70%,加上代理人“风险中立”,利润实现程度可以回升20个百分点左右,因此,全部代理成本中,信息不完全的成本占到2/3,而由代理人风险规避所导致的代理成本占到1/3(相当利润潜力的20%)。

3.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1)逆向选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即使当经理人有效地使用了生产要素,股东并不知道经理人的行为,会认为经理人没有有效利用生产要素,这将导致经理人的不努力,从而导致生产要素运用的不合理。

(2)道德风险由于股东与经理人的目标利益函数的差别而存在激励不相容,经理作为经济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在经营过程中以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成本追求个人利益,如侵占公司资产、在职消费、寻租现象等。

4.管理层腐败在制度设计上,代理人仅是一个雇员, 必须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但是,代理人是具体的管理者,具有管理经验和信息优势,很有可能滥用委托人的授权,蒙骗所有者,中饱私囊,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腐败。

如克利特加德强调“从委托人(或公众)的利益与代理人(或公务员)的利益之间的区别的角度解释腐败”,认为“当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谋求自己的利益时,腐败就出现了。

5.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国有股的最终所有权不明确,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缺乏人格化的代表,致使资产收益和偿还责任缺少明确主体享有和承担者;国有资产代理人虽然在实际上行使控制权,但没有相应的收入权,从而使国有股权在公司的代表没有足够的动力来维护国有资产和实现其增殖保值,形成政府对企业产权的“超弱控制”;所以,国企代理人寻求控制权回报的机会主义非常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1.充分信息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即股东对董事会及经理人的行为无所不知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清楚地知道经理人的经营能力,据此付酬或预先确定使其利润最大化的某一水平,与经理人签订契约。

所以,如果信息充分,不管目标函数是否不一致,股东仍可以很好的控制经理人的行为,这种公司治理效率是最高的,其结果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理论上讲,关键在于要有一个完全竞争和完备的市场体系,这种市场有以下几个特征:(1)所有的资源可以自由地流动、转移企业能自由进退市场;产品能在不同的企业和产业之间自由地流动;资本所有者可以对经理人这种特殊的劳动资源自由选择。

(2)所有厂商、顾客、资源拥有者都掌握和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这样,产品的价格有它的质量和数量决定;股东对经理人的经营能力无所不知。

(3)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企业销售的产品完全一样,即产品具有同一性;产品与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经理人不仅面临着经理市场上其他经理人的竞争压力,而且面临着公司内部下级的竞争,这两种竞争使股东能随时解雇和培训经理人。

2.MBO收购MBO (管理层融资收购)是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管理者)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所经营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该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本结构,使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从而获得预期收益。

实现经理人对决策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接管,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减少对经理人的约束,达到帕累托状态。

但是,我们要警惕通过MBO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避免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致操纵财务报表、超高比例分红、转移或套取公司资产、暗箱操作等各种短期化行为,这会从根本上削弱MBO对企业本身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和激励经营者努力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

3.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基于经营管理当局与次级管理人和一般员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

从目标来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和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实现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衡,其侧重点是实现各相关主体责权利的对等,减少代理成本;内部控制是为公司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其具体目标可以概括为“兴利”和“除弊”,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目标和计划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找出偏差之所在,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正,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保证公司预定目标的实现。

4.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代理问题重要的是设计一个合理的报酬激励机制,这需要在分散风险和提供激励目标之间权衡,确定报酬契约的构成及相关的比例,建立一个有效的经营者业绩的考核体系,将反映企业过去业绩的会计或财务类指标与反映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的市场价值指标二者结合起来。

既能通过会计指标反映经营者是否具有规范的努力经营行为,使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又能通过股票价格之类的市场价格说明经营者是否具有长期化行为,使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与未来发展潜力。

一个典型的收入报酬组合是代表保险因素的固定工资与代表激励作用的变动收入的组合,将股票价格和利润同时写进经理报酬契约,并构建工资、奖金和股票期权的报酬激励体系。

如果这种报酬模式是线性的,则可稳定代理人的预期,使其采取一致、有效的行动;若经理收入与企业绩效之间出现非线性关系,绩效评价与实际产出之间的相关关系则是不完全的,这就会增加固定薪金在经理总收入中的比重。

「案情摘要」云南某地水果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水果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新鲜水果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水果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

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水果所得的4%个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往北京运输水果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昏迷不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以是第二天深夜。

张某考虑到水果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水果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得知刘某已出国,10天后才能回国。

于是,张某找到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水果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个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水果所得的2%作为报酬。

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水果已经很不新鲜,北京的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要求降价出售,张某考虑到水果情况,答应降价出售。

结果以刘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出售。

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

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

故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

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

张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最后,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就是代理中的复代理制度。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某与刘某之间就运输水果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刘某与张某之间就出售水果形成的代理关系;张某在饭店吃饭,由于加害给付形成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侵权法律关系;张某在运输途中委托运输公司运输水果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出售水果形成的复代理法律关系。

对于本案的处理,一定要区分张某与刘某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与张某与刘某形成的代为出售水果的代理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处理水果,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刘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属于代理中的复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过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那什么是《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所说的“紧急情况”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八十条规定:“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条同时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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