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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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1 简介《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文件,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 专家咨询费的定义专家咨询费是指拨付给从事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研究的专家和学者等作为研究过程中咨询、评审、指导等服务所支付的报酬。

3 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标准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场行情、专家学术水平、专业技术特长、服务时长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并通过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进行拨付。

4 专家咨询费的使用范围专家咨询费主要用于专家和学者提供咨询、评审、指导、培训和论证等服务的人力成本和相关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食宿、证书费等。

5 专家咨询费的管理程序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拨付标准进行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并制定科学、公正、透明的管理程序,包括进项验收、发票核对、资金摸底、科研成果评估、使用情况统计等环节。

6 专家咨询费的申报要求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专家咨询费时,应该充分考虑经费使用效益,提供具体的咨询或服务内容、服务人员名单、服务标准和费用等有关材料,经过审核后方可进行支付和使用。

7 专家咨询费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落实审核、验收、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责任,加强经费监管和预警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8 结语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影响着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加强专家咨询费的规范管理,不仅可以提高经费使用效果,还能够激励专家学者投身到科研项目中,推动中国科研事业的加速发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更好地激发公司科研活力,规范公司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使用,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课题)承担部门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中专家咨询费的执行标准均指税后金额。

第五条“全国知名专家”仅适用于文科,具体范围包括: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全国学会会长、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和文科教授一级岗。

现任或者曾任上述职位的人员均可适用。

第六条专家领取专家咨询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专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信息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卡),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条严禁借专家咨询会的名义虚列支出;严禁列支专家以外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严禁套取专家咨询费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对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有直接责任和报销审批责任,并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一)开支标准超出规定;(二)报销和发放审批不符合规定;(三)存在虚领、冒领专家咨询费的情况;(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财务处对各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负有报销审核责任,并对各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一)未按规定核减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二)未严格审核专家咨询费发放审批手续;(三)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领、冒领专家咨询费的行为不予制止;(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财务与与其所在部门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问责措施。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适应科技创新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科技领域的科研项目中,对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二、咨询费结算方式
(一)按天或按件给予咨询费,按自然月结算。

(二)咨询费的支付以活动完成并验收合格为前提。

采用银行转账、转账支票、现金等方式支付。

三、费用标准
(一)咨询费标准为专家日薪标准,一般控制在1800元至5000元之间。

(二)特殊情况下可酌情调整咨询费用,但需在正式开展前与相关责任单位沟通并征求同意。

四、费用管理
(一)咨询费采取预算管理、控制支出总量和限额两种措施。

(二)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费用使用合规、规范。

(三)对咨询费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咨询活动后,专家应当如实填写咨询服务内容、费用结算情况等相关信息,经组织单位、科技局或委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才能结清咨询费。

五、其他
本办法所称“自然月”,为公历月,起止时间自该月的第一日零时零分零秒至该月的最后一日二十四时二十四分五十九秒。

六、附则
本办法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修改和
解释本规定的具体办法及时公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针对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促进项目,明确了专家咨询费的支付、管理、使用规范以及发放对象等内容。

一、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完成有效组织、管理、执行和评估工作所需要支付给专家的报酬。

二、专家咨询费的计量和支付原则:计量依据包括专家应完成的工作性质、任务强度以及安排在工作过程中的时间、精力等。

具体的支出标准由组织负责人按照预算计算,经过批准后支付给专家。

三、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原则: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专家应当作为科研成果信息形式加以登记,并建立咨询费管理档案;科研成果实施行动者不得以“便利”等理由规避咨询费问题;科研项目组织者应当对科研项目实施前、中、后的专家咨询费的分配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的“三票制”管理;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科研成果管理要求,做好专家咨询费的使用规范及发放对象。

申请人在组织协调研究开展过程中,应当剔除与本研究无关或具有垄断行为的外部劳务费,确保专家咨询费支付给真正参与本项目科研工作的专家。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更好地激发公司科研活力,规范公司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使用,结合我公司实际,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列支的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课题)承担部门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按以下规定执行:咨询时间为半天或全天,咨询形式为现场或通讯形式。

人员类别分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高级职称和其他人员。

现场形式咨询标准的50%执行。

不同人员类别咨询费用的最高标准不同,详见下表。

人员类别咨询时间咨询形式最高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半天现场或通讯形式不超过2700元全天现场或通讯形式不超过4500元高级职称半天现场或通讯形式不超过1800元全天现场或通讯形式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半天现场或通讯形式不超过1000元全天现场或通讯形式不超过1800元本办法中专家咨询费的执行标准均指税后金额。

“全国知名专家”仅适用于文科,具体范围包括: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XXX委员、XXX学部委员、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全国学会会长、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和文科教授一级岗。

现任或曾任上述职位的人员均可适用。

专家领取专家咨询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专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信息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卡),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严禁借专家咨询会的名义虚列支出;严禁列支专家以外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严禁套取专家咨询费私设“小金库”。

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对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有直接责任和报销审批责任,并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开支标准超出规定;报销和发放审批不符合规定;存在虚领、冒领专家咨询费的情况;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是负责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部门,其工作涉及广泛的财政事务。

为了优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的使用效益,财政部于XXXX年制定了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对专家咨询费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细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概述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旨在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提高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专家咨询费包括对外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和内部专家咨询费用,用于支付专家提供的咨询服务费用。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与审批1. 申请流程单位需要编制专家咨询费使用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给财政部。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咨询费用预算和使用需要的详细说明,同时需要提供拟咨询专家的相关信息以及拟定的咨询费用标准等。

2. 权责分明财政部将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费用评估,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由财政部书面告知单位,并将纳入相关行政管理系统。

三、费用标准与支付1. 费用标准财政部根据专家咨询费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费用标准的制定。

费用标准将根据专家的不同级别、工作时间、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和内容等因素进行核定,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2. 费用支付单位在获得财政部审批后,可以将咨询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给专家。

财政部将加强对咨询费用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及时支付和准确性。

四、绩效考核与追责为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有效使用和合规管理,财政部将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对于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财政部将加强对专家咨询费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众和咨询费使用单位对专家咨询费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

同时,财政部将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提高监督的覆盖面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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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单位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值班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与领取,参照《XX院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XX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发放与领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各项目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审稿、面试、绩效评价、学术答辩、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五条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有关评审、评比、评估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咨询性活动应尽量从部系统已建立的或其他开放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并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六条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本单位咨询性活动的,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其他人员参加本单位科研项目咨询活动领取咨询费的,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无关。

第七条专家参与本单位非其本职工作的其他咨询活动,可纳入本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给予一定的绩效报酬,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通过安排项目、业务协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工
作中涉及咨询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受托单位领取相关业务专家咨询费。

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各类科技计划等科研项目(课题)的专家咨询费发放,应依据财政部、科技部或地方主管部门等印发的相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科研项目如果任务书明确且有相应专家咨询费支出预算的,按预算执行。

第十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相应资金渠道的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相应资金渠道没有明确规定的,专家咨询费发放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 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 元/人天。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以后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 元/人天。

单日超过10 小时,按1 天半,超过13 小时,按2 天计算专家咨询费。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个项目或课题60~100 元/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个项目或课题40~80 元/人。

不能以项目或课题数量计算工作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工作量的计量单位。

3.以网评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会议咨询标准,由咨询活动主办单位根据咨询工作量确定咨询费。

4.以其他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的咨询费发放可以参照属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在职人员,参与所带研究生培养环节中的指导咨询活动时不能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三章劳务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劳务费是指单位为特定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之外临时聘请提供相关劳务活动的个人、或参与科研实验、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支付的报酬费用,以及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等社会经济组织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在项目中列支的劳务费应编制劳务费预算。

第十四条劳务费不得发放给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没有提供实质性劳务活
动的人员、对本单位相关业务负有管理权责的人员,以及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提供劳务活动的其他工作人员。

通过安排项目、业务协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的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劳务活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受委托单位领取相关劳务费。

第十五条单位开展项目材料集中审核、财务报表集中会审等以相对封闭或相对集中的组织管理形式开展的业务工作中,可以向从其他单位临时借用的工作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临时返聘离退休人员发放劳务费。

此种情况下,劳务费发放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有工薪收入来源的,工作日8 小时以内的工作时间一律不得发放劳务费;没有工薪收入来源的或者离退休人员,每个工作日(8 小时内)劳务费标准为300~400 元/人;工作日8 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为每小时55~75 元/人;休息日为每小时75~100 元/人;法定节假日及调休节假日为每小时110~150 元/人。

2.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有工薪收入来源的,工作日8 小时以内的工作时间一律不得发放劳务费;没有工薪收入来源的或者离退休人员,每个工作日(8 小时内)劳务费标准为250~350 元/人;工作日8 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为每小时45~65 元/人;休息日为每小时65~90 元/人;法定节假日及调休节假日为每小时95~135 元/人。

3.在计发工作日8 小时以外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调休节假日的劳务费时,应当以发放对象在工作日8 小时以内工作时间处于满负荷、高效率工作状态为前提,明确工作绩效要求,加强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临时劳务用工的开支标准应当结合当地劳务市场实际开支水平,以及相关人员参与劳务活动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十七条单位期刊编辑部聘请专家对期刊投稿论文进行审稿,发生的审稿费等报酬费用,由编辑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与横向课题研究(含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科技开发和科技培训)的,本单位人员的报酬按《XX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对聘用的本单位以外人员,应与其签订合同,明确任务要求和报酬,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

第四章讲课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讲课费是指单位为履行本单位职能和开展特定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含专题讲座、学术报告、论坛演讲等类似性质的活动)中向所邀请的授课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二十条单位职工在本单位讲授工作职责以内的内容,不得领取讲课费。

第二十一条讲课费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 号)规定标准执行,即: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 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 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六章发放报酬费用的财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等报酬的发放标准,均为税后标准,在发放
时应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三条发放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应当通过基本支出或相关项目经费列支,按照相应科目的支出经济分类预算严格控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发放符合规定的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在具备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通过领取人的银行卡发放。

第二十五条经办人在报销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时,应填制发放明细表,如实填写领取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发放金额、银行卡号及开户行网点名称等必要信息,并由领取人本人签字确认,如无法进行现场签字的需附有效汇款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归入相应会计档案。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邀请外国专家来华短期(单次来华90 天以下)工作、讲学、执行规划等战略咨询任务,各项目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外国专家来华短期工作,补贴费按其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按1000 元/天标准执行。

2.外国专家来华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标准为一次性活动不超过
3000 元。

3.外国专家来华执行规划等战略咨询任务,其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为一次性任务不超过6000元。

第三十条组织开展的某项业务工作中如同时涉及咨询活动、劳务活动、培训活动的,应予以严格区分,不得向同一对象就其参与的同一活动内容重复发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

第三十一条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依据本办法领取报酬费用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违规发放或工作人员违规领取报酬费用的,应予责令退回,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值班费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及财务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涉及工资性收入的规范管理事项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涉及外国专家报酬费用发放范围和标准的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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