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常的资格预审工作。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
第六条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采用随机抽签或评分排名的方式,从中选择不少于9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如果投标申请人数量在15家以内,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均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料进行评审;(六)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采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业绩、拟投入的技术装备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资料。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资格预审及审批流程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资格预审及审批流程一、引言二、资格预审流程2.1 招标文件编制在进行资格预审前,招标人应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投标人需提供的资格文件和评审标准。
2.2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人应通过合适的渠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预审条件和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等。
2.3 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文件、经验介绍等。
2.4 资格预审评审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团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等。
评审结果应以评审报告形式进行记录。
2.5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招标人应以适当的方式公示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有权利提出异议,并有相应的申诉机制。
2.6 审批流程招标人应根据资格预审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范围包括批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以及确定投标人的招标保证金金额等。
三、审批流程3.1 招标文件审批招标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等。
招标文件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后续招投标活动。
3.2 评标报告审批在投标截止后,评标委员会应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内容包括对各投标人的评价和排名。
评标报告应经招标人及相关部门审批。
3.3 中标结果审批招标人应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完成中标结果的审批程序。
中标结果应公示一定时间后,方可正式确定中标人。
3.4 合同审批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经过合同审批程序。
合同审批内容包括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借鉴意见的反馈等。
3.5 其他相关审批流程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可能还需要进行其他相关审批流程,如技术审批、财务审批等。
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的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的规定一: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的规定一:背景介绍资格预审文件是在采购项目进行之前发布的文件,用于筛选潜在的投标人。
本章节将详细介绍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的规定。
二: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1. 文件标题: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反映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2. 文件摘要:对采购项目的背景、目的和重要日期进行简要说明。
3. 采购人信息:包括采购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士等信息。
4. 采购项目介绍:详细描述采购项目的规模、内容、技术要求等。
5. 资格预审条件:列明投标人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技术能力、业绩等。
6.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和递交:说明投标人如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方式。
7. 资格预审评审标准:说明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将按照什么标准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应具体、明确。
三:资格预审文件的附件附件一:资格预审申请表格附件二:投标人承诺书附件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证明文件清单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组织机构、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
3. 信用证: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由银行对买方提供的保证、支付保函。
4.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产权。
二: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的规定一:前言资格预审是采购项目前的重要环节,用于筛选合适的投标人。
本章节将详细梳理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的规定。
二: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1. 文件标题:资格预审文件应准确反映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2. 文件摘要:简要介绍采购项目的背景、目的和关键日期。
3. 采购人信息:包括采购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4. 采购项目介绍:详细描述采购项目的规模、内容、技术要求等。
5. 资格预审条件:明确列出投标人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业绩等。
6.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和递交:说明投标人如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方式。
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

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资格预审是指在进行招标、拍卖等采购活动之前,对参与者资格进行审查的过程。
其目的是确保参与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格要求,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对于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审查标准1. 法定资格标准:参与者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或个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经济实力标准:参与者必须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来履行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合同义务,包括资金实力、资产负债状况等。
3. 技术能力标准:参与者必须具备执行招标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
4. 业绩和信誉标准:参与者必须具备良好的业绩记录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招标项目。
5. 其他标准: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的特点,可以设定其他适用的审查标准,如环保、安全等要求。
二、审查方法1. 提交资料审查:参与者需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报表等。
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比对原件和复印件、查询相关部门网站等方式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 约谈考察审查:对于关键性资格要求较高的招标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进行现场考察或与参与者进行面谈,以了解其真实情况。
通过现场考察和面谈,可以更全面地评估参与者的综合实力和信誉度。
3. 第三方评估审查:对于有争议的资格要求或涉及专业知识的招标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帮助判断参与者是否符合资格要求。
4. 公示征求意见审查:在确定参与者资格的过程中,采购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对参与者资格的质疑和申诉。
透明公正的审查程序可以确保资格预审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对于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资格预审时,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保参与者的资格真实有效,为后续的招标活动奠定扎实的基础。
投标资格预审规定

投标资格预审规定第六条投标资格预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至少选择国家或者本市指定媒介的一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办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招标人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员会)。
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五)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撰写资格预审报告。
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投标申请人。
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第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适合拟招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完整、严谨、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可以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情况相一致。
3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设定与拟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应高于满足拟招标工程最低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办法;(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不同标段同时进行招标且同时施工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拟投入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对应标段予以明确载明。
工程招标资格预审规定_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类型二:适用于其他公路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①附件2: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③①所有否决投标的条款标明*号。
未标明*号的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条款。
②“分类资审随机分配合理低价法”是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因素中评标价得分为 99 分、信用评价分值为 1 分的特例。
“分类资审随机分配合理低价法”中,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应采用合格制,第二信封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摇号随机抽取确定的标段进行开封。
③“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①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①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可对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进行资格评审。
②本款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③对于桥梁、路面等材料费用比重较大的工程,C1 取 0.6,C2 取 0.4;对于路基、隧道等材料费用比重较小的工程,C1 取 0.5,C2 取 0.5,具体情况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其他因素信用评价:1 分年度 信用等级最近第一年/分 最近第二年/分 最近第三年/分 AA 0.5 0.3 0.2 A 0.30.18 0.12B 0 C注: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近三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企业近三年均无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近三年发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权值分配(其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的企业,按照 A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3 款后增加:第二信封开标前按照招标公告附件 4 的方法随机摇号的方式为各个通过第一信封评审且在数 量控制范围内的投标人分配标段,同时随机抽取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中的下浮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项目名称:XXX项目建设地点:XXX建设单位:XXX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范围:XXX工程二、资格预审要求1.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并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3)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誉,未被列入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信用不良名单;(5)拥有足够的人员、技术、资金和物资等条件来承担本项目的建设任务。
2.资格预审文件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2)企业所具有的施工资质等级和证书号码;(3)企业的工程承包经历,包括类似工程的承包业绩情况,以及工程品质、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4)企业的人员构成和组织管理情况,包括所具有的设计、工程管理、质量检测等专业人才和相关资格证书。
(5)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等。
三、提交资料及审核程序1.审核程序(1)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文件进行审核;(2)审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招标人筛选合格投标人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4)招标人在合格投标人名单中选定中标人,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2.提交资料(1)企业资格预审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企业充分证明安全生产及环保措施的文件;(4)企业的近3年内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证明文件;(5)企业的近3年内的资产状况与负债状况证明文件;(6)企业的近3年内的质量状况、工期控制情况证明文件;(7)企业的近3年内的员工素质及专业技能培训情况证明文件;(8)企业的近3年内的安全生产及环保措施情况证明文件。
四、其他要求1.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必须是真实、准确的,如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资格预审的条件

资格预审的条件
资格预审是指在进行采购招标之前,对招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以筛选出符合投标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招标。
资格预审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固有的财务实力,是资格预审的重要条件。
在进行采购招标时,招标人通常会规定参与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保证其在采购合同执行期间有足够的经济实力。
二、经营资质
经营资质是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包括公司注册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这些证书是供应商合法经营的有力证明,必须是有效期内的。
三、生产能力
生产能力是资格预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需要供应商提供与招标要求相符的生产能力证明,以保证其在承接项目时有足够的生产能力。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通过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认证。
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供应商具有比较可靠的质量水平和稳定的生产和经营能力,是参与资格预审的优质供应商。
五、过往业绩
过往业绩是指供应商过去的业务实绩和经验情况,包括参与过的类似项目、交付质量等。
这些数据可以客观地评价供应商的实力和经验,可作为决定是否通过资格预审的重要依据。
以上是资格预审的条件,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时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和证明,以便证明自己符合招标人的要求。
同时,供应商也应当认真审视自身资质条件,为符合资格预审的条件而不断提升质量、提升实力,以便更好地进入采购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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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第30号令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第89号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
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
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四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及内容,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具体包括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解答、澄清和修改,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并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审查主体、方法]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以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
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额,但该数额不得少于九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其资格预审结果。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第十七条[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违反部分无效。
因部分无效影响资格预审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