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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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评奖评优实施细则

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评奖评优实施细则

信电学院本科学生素质评价实施细则(2012 年4 月)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贯彻实施学校“加速发展、创新强校”的发展战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结合学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素质评价组织机构学院成立学生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各班成立素质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生素质评价与评奖评优工作。

1、学院学生素质评价与评奖评优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副组长: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副院长成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学院团委书记、学院教务秘书、各班辅导员2、班级素质评价小组在各辅导员指导下,由各班班长、团支书等主要学生干部组成的评价小组负责本班学生评价记实工作,一般由班委组成。

具体工作有:接受同学申报,项目核实,班内公示数据等。

二、素质评价的基本原则1、以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要求为目标,着重评价大学生的品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和综合能力;2、对学生素质进行评价,以考核与评价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德、智、体、美以及能力进行测评,以德、智、体、美的评价作为学生成长的基本达标性评价,以综合能力作为学生个性发展和突出能力的评价,形成两个层面的素质评价成绩;3、发挥评价过程的甄别、激励和导向功能;4、评价过程要求公开,评价结果力求公平、公正。

三、素质评价的内容及方法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由品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和综合能力四个一级指标组成,其中品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构成基本评价指标。

(一)品德素质评价品德素质评价由评议成绩和记实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评议成绩占70%、记实考核占30%。

即品德素质分=评议成绩*70%+记实成绩*30% 。

浙江工商大学奖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 600元;二等奖 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一、背景大学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了激励大学生们自主学习和积极提升自我素质而设立的一项奖励,旨在表彰在学业、科研、体育、文艺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并激发更多大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新精神。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奖学金的制度,制订一份全方位的实施细则是很有必要的。

二、实施对象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对象:各高校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不含援藏援疆定向培养计划类别的学生。

三、评定标准大学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应该是基于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两个方面考核的,具体包括:1. 学业成绩方面:每年需要取得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或者在专业中居于前5%的成绩。

2. 综合表现方面:每年在本科教育教学计划中选修科目,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进行选择,具体项目如下:(1)科研:撰写优秀科研论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利申请等等。

(2)体育竞赛:参加校内外体育比赛并获得优异成绩。

(3)文艺竞赛:参加校内外文艺比赛并获得优异成绩。

(4)公益服务:参与或组织学校或社会公益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5)社会实践:在校外实践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并取得相关证明。

四、评定程序1. 评选时间:每学年结束后进行。

2. 申报流程:(1)大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交所需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单、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等)。

(2)申报阶段各层次审核:院系、学校领导审核。

3. 评选程序:(1)初审:院系负责初审并公示。

(2)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学校指定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公示:评选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内学生可进行申诉。

(4)奖学金管理中心:学校设立奖学金管理中心进行奖金的发放和具体管理。

五、特别情况处理1. 大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可以申请延迟提交,但最晚不能超过学期结束后的2周。

2. 对于因病、事变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或完成任务的大学生,可申请有关部门确定处理措施。

但是,必须提交书面证明。

六、工作机制为保证国家奖学金制度的公正性、公平性,高校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工作机制。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选标准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选标准

浙江工商大学“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为了鼓励我校学生努力进取,刻苦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使优秀学生脱颖而出。

根据《中石化销售企业、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设立“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基金”的协议》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奖额和设立期限1.“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面向本校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统计与数学学院、经济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管理工程与电子商务学院(跨境电商学院)的本科在校生设立;2.“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每年评选5名,每名获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3.“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永久设立。

二、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二作者以上);②被邀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会;③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成果获校级(含)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④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辩论赛中获前3名;⑤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

三、评审办法1.学生自愿申报(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所在学院推荐,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2.评审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

四、“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中石化销售企业、校学工部组成。

五、本办法自2002年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金家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为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具有远大理想、勤奋好学、为人正直、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在校学生,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实现“金家麟奖学基金”设立之目的,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金家麟奖学基金章程》的规定和《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家麟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奖项及金额1.“金家麟奖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以及全日制研究生设立。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是教育部对于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定,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包括奖学金的设立、评审、管理和颁发等方面。

一、奖学金的设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奖励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中表现优秀的大学本科生而设立的奖励。

奖学金设立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国家资助的范围和资金限制,设定标准、数额和名额。

二、奖学金的评审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学生在学业和科研上的表现,包括学习成绩、论文发表、创新创业成果等方面。

同时,还要考虑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参与公益活动、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

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候选人名单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评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三、奖学金的管理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包括奖学金管理机构、奖学金账户和奖学金使用管理。

1. 奖学金管理机构:由教育部、有关地方政府和高校联合管理,设有统一的奖学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奖学金评选方案,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实施奖学金资助等。

2. 奖学金账户: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设立奖学金账户,奖学金使用范围仅限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方面,不得进行转账或提现。

3. 奖学金使用管理: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如实报告奖学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违规使用奖学金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四、奖学金的颁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颁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颁发仪式应当在校内公开进行,并将获奖名单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在颁发仪式上,应当强调对于获奖学生的表彰、激励和鼓励,同时也应当告知获奖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应当注重培养良好的品德和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努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也应当鼓励更多的大学本科生勇于创新创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和国家作出更多的贡献。

总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是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利于激励大学本科生在各个领域取得更好的成绩和成就,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大学本科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 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600元;二等奖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20〕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实施,规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不断提升资助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资助育人工作。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贷学金、发展性资助等方式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坚持解困和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校学生处提出。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后勤服务中心、信息办、社会合作处、心理健康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及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参加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申请人员不在此列)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进行公示。

第三章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建档第五条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过程。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学校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院系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总人数,将名额等额分配给各院系。

不能多评,也不能少评。

第六条独立学院(除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母体高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章学生申请第七条学校及院系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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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商大学〔2018〕2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四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申请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均列全班(全专业、年级)前10%。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名次未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并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并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

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将评选名额下达至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推荐。

学校可预留不超过10%的名额,用于推荐参评全省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活动。

第三章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科研部、团委等职能部门
负责人为成员。

学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审批各学院推荐提交的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学办主管、辅导员、教学秘书和专业教师代表等任委员。

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审推荐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实施细则应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基本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生
处。

(三)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申报的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组织评选全省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活动推荐名单,提出学校当年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对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

如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按要求将当年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和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该生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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