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审议稿)-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施行日期】2000.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2000年9月21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
第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第七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
第八条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逾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XXX活动地域相一致;(二)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有明显区别;(三)不得使用被撤销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四)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包括《条例》规定的各有关事项,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刻制印章、申领有关证照、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行政登记事项。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2007年主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2007年主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浙文职改[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文化厅关于2007年主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文职改〔2007〕12号)省文物局,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市文物局,厅属各单位:为做好2007年度我厅主管的艺术(美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电影放映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条件1、在本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工作,具备各《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破格晋升须符合破格条件),经单位核实,市或省级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同意的相关专业人员,均属评审范围。
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执行;破格申报中级者,按浙文人[1992]101号、浙文人[1992]116号执行。
广播电视艺术专业和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分别向省广电局和省教育厅申报评审。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和免试条件,按浙人专〔2007〕80号、浙人专〔2006〕58号和浙人专〔2006〕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3、转评或兼评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符合《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二、评审时间安排2007年度文化主管各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在第三、第四季度进行(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三、送审程序及要求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省级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职改办或人事处)审核后逐级申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浙文法〔2015〕20•【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的通知浙文法〔2015〕20根据《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7〕45号)规定,结合今年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重点,特制定《2015年度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今年的考评细则,在保留原有合理考核内容基础上,结合文化部《2015年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要求,纳入了安全、消防、禁毒等法律法规赋予文化部门的职责任务,增加了“省双打办”“省平安办”等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考核内容,充分吸收了各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涵盖11个考评项目、65项考评内容。
另,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开始,考核对象确定为各设区市文广新局,考核通报排名以年终考核分数确定先后顺序。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支、大)队要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工作,认真对照考评细则规定的测评项目、内容和指标,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
请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本地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自我测评成绩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厅政策法规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仁良,联系电话:*************,邮箱:****************。
附件:2015年度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浙江省文化厅2015年6月10日。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全省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成立社团应符合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省文化厅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省文化厅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社团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监督、人事管理、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流等重要活动安排及接受资助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文化厅有关处室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由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㈡属于文化厅主管的业务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㈢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㈣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
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等;㈤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一般应有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行业性社团应有3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浙教法〔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法〔2020〕4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2020年9月15日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冠以“浙江”字样、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教育类社会组织,不含办学机构)。
第三条教育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省教育厅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教育类社会组织设立审核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社会组织实行对口业务管理的通知-浙文人〔2015〕7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社会组织实行对口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社会组织实行对口业务管理的通知浙文人〔2015〕7为规范厅管社会组织管理,指导各社会组织更好开展业务活动,根据社会组织的业务性质,经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我厅明确了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处室。
请各对口业务处室切实负起责任,各社会组织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处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对接联动机制。
附件:社会组织对口业务主管处室名单浙江省文化厅2015年2月5日附件社会组织对口业务主管处室名单一、办公室(1家)社会团体1家:浙江省文化艺术档案学会二、艺术处(16家)社会团体6家:浙江省婺剧促进会、浙江开明画院、浙江省余任天艺术研究会、浙江省民族管弦乐学会、浙江省京昆联谊会、浙江省国际美术交流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4家:浙江赛丽美术馆、浙江三尚当代艺术馆、浙江当代油画院、浙江东方文化艺术院基金会6家:浙江小百花越剧基金会、绍兴县小百花越剧基金会、潘天寿基金会、宁波市戏曲艺术发展基金会、浙江桐乡木心艺术基金会、浙江音乐学院(筹)教育基金会三、公共文化处(14家)社会团体12家: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浙江省摄影艺术学会、浙江省民间艺术研究会、浙江省书法研究会、浙江省雕塑研究会、浙江省农民书画研究会、浙江省合唱协会、浙江图书馆学会、浙江省之江诗社、浙江省民俗摄影协会、浙江省群众文化学会、浙江省社会舞蹈研究会基金会2家:杭州市图书馆事业基金会、浙江安吉县吴昌硕文化发展基金会四、文化产业与科技处(1家)社会团体1家:浙江省浙商文化促进会五、文化市场管理处(2家)社会团体2家:浙江省演出业协会、浙江省艺术品经营行业协会六、政策法规处(2家)社会团体2家: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浙江省网吧行业协会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处(3家)社会团体3家:浙江省企业家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会、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浙江省民俗文化促进会八、外事处(1家)社会团体1家:浙江省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会九、人事处(6家)社会团体4家:浙江省比干文化促进会、浙江省中国文化研究会、浙江偃王文化研究会、浙江省传统文化促进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家:浙江西湖雅社、浙江西湖大学堂十、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4家)社会团体3家:浙江省丝绸文化研究会、浙江省甲骨文学会、浙江省考古学会基金会1家:温州市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十一、省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20家)社会团体1家:浙江省博物馆学会民办非企业单位17家:浙江观吟艺术博物馆、浙江启明艺术博物馆、浙江淳德中医药博物馆、浙江朱炳仁铜雕艺术博物馆、浙江中立古陶瓷博物馆、浙江安贤生命博物馆、浙江省浙东越窑青瓷博物馆、浙江民族教育博物馆、浙江东方地质博物馆、浙江林炎古陶瓷博物馆、杭州南宋钱币博物馆、杭州中美友谊民间纪念馆、马寅初纪念馆、浙江全山石艺术中心、浙江惠缘艺术馆、浙江艺术紫檀博物馆、浙江中鑫艺术博物馆基金会2家:浙江省浙博漆器研究基金会、宁波博约博物馆文化发展基金会——结束——。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文产电[2005]16号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文产电[2005]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6d1f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07.png)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文产电〔2005〕16号)各市文化局,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工作,规范文化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全省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广大文化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部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文化厅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艺术科学研究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省部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被列入浙江省文化厅计划内的文化科研项目,其他被列入国家、省部级、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文化科研项目,依照管理权限参照实行。
第二条浙江省文化厅所立文化科研项目的补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无偿的方式扶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文化科研项目范围包括:(一)文化科技:包括艺术科技,电影科技,文物保护科技,图书馆科技,文化设施、设备、器材的技术规范化、标准化研究及其它文化科技。
其中:1、艺术科技是指艺术教育中的科学选材与科学训练、演员保健与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剧场建设与舞台技术设备、演出服装、道具及化妆、群众文化娱乐器材设备、乐器的改革与研制、美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浙文市[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市〔2004〕45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局、社文委办公室: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的决定精神,按照省领导关于“要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估体系,列入文明城市和文化先进县的考核内容,抓好落实工作”的要求,切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省文化厅、省社文委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市、县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及时总结反馈《办法》试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适时修改完善。
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和优化配置文化市场管理资源,切实形成科学长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全面推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从2004年起,在全省建立和实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制度。
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职责。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执法、守土有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各类文化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承担管理和执法职责;各市承担对所辖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并组织大要案和跨县(市、区)案件查处;省承担对各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并组织重特大案件、文化部督办案件和跨市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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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审议稿)正文:---------------------------------------------------------------------------------------------------------------------------------------------------- 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的特点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我厅为业务主管单位、经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冠以“浙江”字样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第三条省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除民办博物馆、民办纪念馆外)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工作,社会组织年检初审,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审查等工作。
省文物局负责民办博物馆(纪念馆)的成立登记前置审查工作。
第四条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根据社会组织性质确定归口管理的业务处室,负责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前置审查已列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必须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递交成立申请材料。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审批平台审查受理社会组织的成立申请。
第五条成立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一)社会团体:1.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
2.由文化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家;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以上;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资质。
4.属于省文化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6.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7.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8.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栏目。
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9.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业务处室专业意见。
包括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处室,履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职能,以及在专业上还存在哪些需要充实完善的地方等。
(二)基金会:1.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属于省文化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的范围,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具体条件依照《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办法(试行)》(浙文人〔2008〕42号)执行。
第六条成立社会组织需提交的材料(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业务处室意见。
(二)基金会:申请报告;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可行性评估报告;章程草案;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验资证明表(验资报告登记后再补);登记事项表;财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明;住所证明;业务处室意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可行性评估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监事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住所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业务处室实地勘察意见;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申办民办博物馆、美术馆需提供相关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等。
第七条成立社会组织的审查程序1.申报材料受理。
省文化厅人事处或省文物局博物馆处(负责民办博物馆、民办纪念馆的成立申请)对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当即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齐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文化厅人事处或省文物局博物馆处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对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关业务处室书面征求意见,相关业务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人事处。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还需由申请受理处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地勘察。
3.出具审查意见。
省文化厅或省文物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决定,并通过统一审批平台和书面形式回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
第八条社会组织成立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持省文化厅或省文物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许可审批。
2.获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要按规定时限完成筹备工作,并向省文化厅(或省文物局)、省民政厅提交登记备案材料。
第九条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条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省文化厅不再受理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设立初审。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执行省民政厅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事项变更社会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报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并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一)名称;(二)业务范围;(三)业务主管单位;(四)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五)住所;(六)原始资金;(七)其他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注销(一)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1.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在省文化厅业务处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经省文化厅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四)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的换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部门、注册资金、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应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按规定事先报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向省文化厅报送相关文件。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核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未履行会员大会及换届审核程序,省文化厅对换届结果不予认可。
(二)社会组织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如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应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文物监察总队工作人员和厅属单位领导干部(包括在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须报文化厅人事处审批备案。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省文化厅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
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省文化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四)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并履行规定程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须报省文化厅初审,再报省民政厅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一)社团开展年会、涉外活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等,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社团开展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需要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二)社会组织应对照“三个不得开展”(即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没有规定的不得开展,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不得开展,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不得开展)的要求,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主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
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
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对因管理缺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社会组织不得擅自设立各种评比奖项,不得搞收费评比或以评奖为名变相敛财。
(五)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要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省文化厅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
对外要规范使用本单位核定的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化厅直属”、“浙江省文化厅主管”等误导性词汇。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和政府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兴办与其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化厅核准,省民政厅备案。
社会组织不得接受社会有关实体的挂靠。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主办的内部刊物、公开发行的报刊,应按期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须按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一)社会组织应依据国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用有执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